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浅析

2018-04-03 22:01杨国莉
山西农经 2018年10期
关键词:存贷理财产品存款

□杨国莉 李 昊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00)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市场中的筹资需要大大增加,加之严格的贷款限制,银行自然趋向于发行有大量现金流入、风险相对较低的理财产品,银行开始尝试通过理财资金对接企业融资需求。然而,由于我国相关会计准则不完善、缺乏监管,理财产品渐渐变成了银行规避风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甚至成为了银行逃避存贷比监管的工具。理财产品收入在当今银行的利息外收入中占据了巨大的份额,因而,其违规操作会给银行带来极大的危机,同时极大地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因此,规范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解决其会计处理中存在的各种隐患便刻不容缓。

本文试通过分析和汇总当前各大银行披露的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方法,归纳和总结当前的会计产品处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相对应地提出改进建议。

1 银行理财产品综述

1.1 理财产品定义

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资产管理产品。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理财产品按照本金是否兑付,分为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

1.2 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历史

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历史大概有三个节点,这三个节点分别对应着理财产品的三个转折:2008年、2013年与2014年。其中,2008年,各种银行贷款和金融机构存款激增,银行迫于存在于存款上限和利率上限中的金融监管的压力,开始寻找新的方法来增加盈利。该节点前后,理财产品的发展和运作模式都发生了改变。2013年,银监会发出“8号文”,对理财产品产生重要影响。2014年,银监会下发“35号文”,理财产品在规范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3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3.1 会计处理所依据的金融会计准则本身存在问题

会计准则本质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规则,而其本身也在不断适应着时代的变化,在修订的过程中,难免出现漏洞。此外,引进的准则翻译存在问题,语言差异影响到准则翻译的准确性。现行的金融会计准则在实际实施中有时并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在银行遵循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具体的会计处理比较模糊,案例指导也较少,难以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3.2 理财产品在实际操作中处理方式不规范

目前部分银行的自营业务和理财业务的账户未能有效区分,必须加以银行自己出具的交易结算单才能进行,故银行可以隐蔽地运用自营资金进行调用。有些银行利用资金池将不同种类的理财产品相混合,这种资金的错位配置特别容易触发流动性风险,也变得难以监管,且其风险难以预测。由于缺乏统一的理财法律和条例规范,理财产品会计处理乱象频现,有的银行在实际业务中,将非保本理财产品以扣除管理费用和相关交易成本之后的净额计入中间业务收入,此种处理方法不仅不符合会计反映企业经营实质的要求,还限定了客户的最高收益,对于客户来说,风险与收益不匹配。

3.3 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的披露不足

作为银行利息外收入的很大一部分的银行理财产品,近几年来各银行在其报表和附注中披露情况不一而足,却大都少之又少,甚至根本不披露。尽管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做出了相应的说明,但仍有披露不充分的问题存在,其方式也不便于使用者理解。客户不能从公开渠道清晰知道理财产品的真实投向和投资比例,不可避免的给银行理财的剩余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银行信息披露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且其相关业务资料难以取得,监管困难。

目前已得到广泛使用的理财产品登记系统,披露了理财产品的部分信息,但是,该系统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其数据分析团队有待加强,因为其发布的报告滞后,而且报告的专业性和深度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3.4 银行利用理财产品会计处理逃避金融监管

企业的会计记录必反映其会计实质。但事实上,有些银行在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的披露时种种做法只是为了掩盖其贷款的实质,从而逃避“存贷比”的监管。存贷比即为贷款与存款的比值,反映着单位存款对应的贷出款项,同样的存款,贷出款项越多的银行利用存款牟利的能力越好。但是,较高的存贷比意味着银行在现金不足时出现兑付问题,因此该指标不宜过高。减少存贷比的方法有两种:减少贷款和增加存款。依赖利息收入的银行往往难以减少贷款量,而去谋求存款总量的提升,有些银行便考虑利用理财产品变相放贷。有些银行曾经将非保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计入存款,而非保本理财产品无固定支出,因而把利息支出看做其成本则会起到增加存款和减少支出的作用。

4 相关建议

4.1 改进会计准则,规范统一会计处理方式

在账簿设置上要改进账户,以附表形式披露表外业务。出于理财产品不同的规模、风险及收益情况,应该将不同的理财产品分开核算,严格区分自营业务与理财业务,对理财产品单独设置一级、二级账户,并在准则中详细规定其适用情况。

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一定要明确应当计入的会计科目,对其在何种情况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应有明确而定量的规定。严格禁止将自营业务与理财产品的处理混为一谈,但凡有别于自营业务的理财业务,应当加以足够详细的说明。商业银行要严格区分不同业务,并分别设账簿经营、分门别类加以区分,并加以严格的风险防控。

4.2 加强风险监管,保护银行合法权益

利润和风险往往是相伴相生的,高利润往往意味着高风险。目前我国银行行业竞争加剧,银行理财产品变成了银行新的赢利点,其风险也需认真对待。面对银行理财产品高利润所带来的高风险,必须建立理财产品风险管理制度,准确定位表内处理事项,谨慎适用表外处理方式。鉴于理财产品信息透明度较低,应从银行主体信用级别和理财产品综合风险等级两个方面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考量。对于评级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防止金融风险扩大。

4.3 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

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准确性会极大地影响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尤其是其会计处理方式和原则,越是精确的披露越有利于规范会计处理。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应该在现有披露的基础上,在附注中加入对理财产品的收支和实际会计核算原则的披露。从监管的角度考虑,需在监管报告里添加相对应的监管目标,应该对应的设立三个指标,即基础状况、收益状况、及风险状况等,并从相应的角度进行监管,此外,还应详细披露所监管的理财产品会计政策的选择及其原因、盈利情况。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形成包含银行、政府、投资者等不同监管部门协同监管的局面。监管部门可以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定性、定量地确认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步骤的标准,保证每步处理都有标准的会计科目,同时进行适当的、具有一定可比性的披露,进而保证报表使用者可以准确的获取信息。

4.4 改进金融监管

改进金融监管中的存贷比监管。有些银行将不该纳入银行存款核算的理财资金视作存款进行处理,理财资金不同于银行存款,容易引发流动性危机,,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该避免如此处理。加强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的兼顾,改固定的指标监管为相机抉择,从而避免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进行规避存贷比监管的行为。

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乱现象无疑会极大影响投资者和银行的正常业务。银行及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在金融监管、政府监督和会计处理中找到三者的平衡点,通过协商,定性定量的分析,确认统一的会计处理规范,并向行业公布并加以严格的监督。

本文对当前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处理方式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地提出了改进意见。在银行转型中,银行理财产品替代传统利息差收入,渐渐成为银行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会计处理规范化也必将进行到底。本文在该领域进行了初步的探索,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业界和学术界对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不断探索与完善,理财产品必将更趋完善,从而更为有力地推进银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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