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文化价值的目标与实现途径

2018-04-04 09:28刘合行
魅力中国 2018年48期
关键词:道德价值目标

刘合行

摘要:道德文化价值的核心目标是真善美的统一,具体表现为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幸福与道德、满足精神需要与提升文化品位的统一。道德文化价值的实现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来进行。通过提升道德文化价值目标,确立道德文化价值原则,建立科学的道德文化价值评价体系等,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价值体系。

关键词:道德;文化;价值;目标

道德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的道德属性首先表现在道德是文化的核心价值。从某种程度上讲,文化诸多方面形态功能和作用的发挥,都渗透着道德价值的功能与作用。道德文化价值是道德价值在文化领域的价值和意义之所在,反映着道德与文化诸多其它要素之间的作用关系。道德与文化的关系,决定了道德文化价值与文化价值的关系,道德文化价值是文化价值一个方面的重要体现。不同民族有着不同的文化,而不同文化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文化价值体系的差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上,如何更好地实现道德文化价值功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道德文化价值的目标

“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进行塑造,而人则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運用到对象上去”。[1]从马克思这一论述的意义上来说,人的文化活动就是人对真善美的追求和实现过程,道德文化价值作为一个社会的共同目标和追求,其核心目标就是真善美的统一。虽然由于所处层次与侧重点的不同,真善美三者存在着矛盾性:真与美之间存在着“可信”与“可爱”的矛盾,善与美之间存在着情理之争、理欲之争的矛盾,真与善之间存在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矛盾。但善和美必须以真为前提,真善美统一于人的自由。真善美的统一是人们的理想追求。人类对真善美的追求是人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根本特征。对真善美的追也是社会发展客观必然性的根本体现,真善美的统一将使人的存在、人的生活达到一种最高境界,实现全面与自由的发展。真善美的统一具体表现为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统一、幸福与道德的统一、满足精神需要与提升文化品位的统一三个方面。

(一)实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统一

先进文化必然是人类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真理性认识的客观反映。新时期建设先进文化就要准确时代发展趋势,将实事求是这一时代精神注入到文化体系当中,提炼出能够代表和反映时代潮流的先进文化观念和精神气质,并使这些先进文化观念和精神气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得到发扬光大,从而实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统一。

科学是人类独特的文化形式,在改变人类生活,为人类带来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以心智成熟和精神完善为重要标志的科学精神。人文精神是以人为对象、以人为中心的思想。而人是存在不同时代的,所以,人文精神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特点和历史痕迹。马克思主义的人文精神为建设新的人文精神指明了方向。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具有不同的特点:科学精神追求真实,推崇理性至上;人文精神追求美好,推崇感性和多样化。它们是人类认识世界不可或缺的两种基本方法和维度,二者都各自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克服这些局限性的要务在于对方的介入。所以,只有将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统一起来才能构成完整的人类思维和文化。如果只重视人文精神而忽视科学求真的精神,人类就会陷入虚无缥缈的非理性状态,甚至走向疯狂。同样,科学所追求的目标在其自身范围内也是难以达到,现实中存在的一些事情如道德等是不能用科学来衡量的。

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是互补的关系,二者的统一是当代文化的主导趋势。纵观人类文化的发展历程,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统一也是占据主流地位。尤其是当代,大量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出现,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交汇融合的巨大潮流已经迎面而来;人性化已经成为当下高科技发展的一大趋势,关注人的需要和提高人的生活质量成为高科技发展新的关注点。科学活动和人文活动都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内容,都是在人类的推动下发展的,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有着内在根据。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相互融入体现在科学向人学的渗透和人文精神向科学的融入。科学向人学的渗透主要是科学的方法和科学的理性被用来研究和解释人文现象。人文精神向科学的融入主要是在科学研究中将科学的兴衰与人类的发展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日益重视科学活动对人的影响。

(二)实现幸福与道德的统一

道德和幸福是伦理学主要研究的两个问题。善是道德文化价值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追求“至善”必须处理好道德与幸福的关系。

道德不等于幸福。幸福是一种生活状态或者说是一种生活过程,是人内心世界对生活满意的一种感受。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幸福往往等同于德性或者美德,道德被认为是人的终极目标。以道德作为人的终极目标着眼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整体利益的实现,忽视甚至否认个人利益,这必然限制个体的全面发展和个性自由。一方面,德性或者美德并不等于幸福。作为一个个体的人除了德性之外,还有自身赖于生存和发展的身体、智能等,只有德性或者美德不能使人真正感到对生活的满意。另一方面,遵守社会规范规则更不能与幸福等同化。因为遵守社会规范规则只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其本身不是目的。

亚里士多德指出:“较之于其他对象,幸福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终极目的;我们总是因为幸福本身,而不是因其他任何理由而选择幸福。它不同于荣誉、智力、美德:对于后者,我们有时为了其本身,有时则为了幸福而选择它们”。 [2]随着社会的发展,内涵日益丰富的幸福被确立为人的终极目标。作为人的终极目标的幸福在于生活的更好。人对生活的感受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满意的程度始终发生着变化,量变引起质变,满意与不满意相互转化。满意作为幸福的表现形式,不仅映射出对生活状况的认知而且包含对相关生活状况的评价。由于个体的价值观念和生活目标不同,同样的生活手段和生活状况会使不同的个体产生不同的满意之感,幸福与否及程度大小有一定差别。

“尽管幸福使拥有幸福的人感到愉悦,但它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全面的善;相反,它总是以合乎道德的行为为其前提条件。” [3]道德虽然不同于幸福,但是道德对幸福有着特殊的意义。道德的使命就是协调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确立一定的价值取向。因此,道德成为了人们追求幸福的社会条件,具有工具意义。幸福的实现以合乎道德为前提。道德是人类生活幸福的源泉,幸福就在人们习德、知德、行德的道德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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