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诚印度避税为何能成功?

2018-04-11 02:15蔡昌魏志华
首席财务官 2018年7期
关键词:毛里求斯管辖权税务机关

文/ 蔡昌 魏志华

由于和记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当事人都是非印度税收居民,不符合印度居民管辖权,所以惟有认定此股权转让所得来源于印度,印度税务机关才能对其征税。

12岁就开始走向商界的李嘉诚,在多年的经营扩张中不忘谨慎,小心游走于各种势力之间,以惊人的理性打造出一个前所未有的商业帝国。

在他90岁退休之际,税务界依然难以忘记的是,2017年8月28日,李嘉诚旗下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记”)发布公告,在2016年11 月至2017年7月间,印度税务机关连续三次向其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和记电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记电讯”)罚款令,合计3223亿卢比(1美元约合63.78印度卢比)的罚单。

印度税务机关开出高额罚单,源于10年的一桩股权交易,2007年5月,李嘉诚旗下和记电讯以111.2亿美元的价格,将其间接持有的开曼CGP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沃达丰公司,一波三折,经沃达丰公司上诉后,2012年1月,印度最高法院判决沃达丰胜诉,印度税务机关无权对此笔交易征税。交易结果是使沃达丰间接取得了印度和记67%的股权。2017年8月28日,和记电讯母公司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自愿性公告,称此案已经由印度最高法院做出了裁决,处罚不会对其公司任何期间的财政状况或经营业绩构成任何影响,明确拒绝了印度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和罚金的要求。

印度避税探秘

作为有着超前筹划意识的李嘉诚,之所以能够战胜印度税务机关赢得诉讼,两大关键是:一是合理利用税收协定成功搭建了“开曼+毛里求斯”离岸避税架构;二是该架构符合印度“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规则,避免了中间控股

公司被“穿透”。

第一层:“毛里求斯+印度”结构

李嘉诚旗下香港和记电讯在1994年投资印度时,通过设在毛里求斯的控股公司持股印度和记,而非其香港公司直接持有,即搭建了“毛里求斯+印度”这一持股结构,之所以搭建这个结构是为了享受毛里求斯与印度的税收协定。

1982年,印度政府和东南非岛国毛里求斯政府签署双边税收协定,两国采用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方式避免双重征税。在免税法下,某项所得只须在一个国家纳税,而在另一个国家免税。根据印毛双边税收协定,对于跨国投资的资本利得,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印度或毛里求斯任何一国纳税。因此,这些戴着毛里求斯面纱的投资所得,选择在毛里求斯纳税,而毛里求斯是有名的低税地,对资本利得基本不征税。因此,印度和记分回毛里求斯控股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既不需要向印度缴税也不需要向毛里求斯缴税,可以节省一大笔税款支出。

除此之外,针对国内税务机关对于该协定的争议,印度中央直接税委员会2000年4月13日发布第789号公告,声明“毛里求斯政府提供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以作为该公司在印度投资获得免税待遇的证据”,税务部门不应对这些公司核定征税。外国投资者通过毛里求斯投资印度来避免印度的审查监管,不能被认为是避税行为,这也为外国投资者利用这一架构提供了保护伞。

第二层:“开曼+毛里求斯”结构

李嘉诚旗下和记电讯并没有直接持有毛里求斯控股公司的股权,而是通过开曼离岸公司间接持股。开曼群岛是世界第四大离岸金融中心,当地政府对这类公司没有任何税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在开曼注册公司十分的便捷,只需要一位股东、一位董事,且股东董事可同为一人,对于股东资料绝对保密,此外开曼对于公司注册的股本要求较低且不需要验资。

之所以选择通过开曼CGP来持有毛里求斯公司,除了税务因素之外,李嘉诚也考虑到了开曼公司管理方便、保密严格的优势。同时,其中间控股公司开曼CGP不止是专为控股印度和记而设,还持有其他多家公司股权,在转让交易中也附加了多项条件,从而使其在商业上具有经营实质。

因此该离岸避税架构不论实质还是形式都符合印度最高法院认定的“合理商业目的”,从而避免了该架构被印度税务机关“穿透”而追缴巨额罚款。

争议焦点

根据国际税法理论,一国如要对一笔所得征税须具有税收管辖权,而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由于此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当事人都是非印度税收居民,不符合印度居民管辖权,所以惟有认定此股权转让所得来源于印度,印度税务机关才能对其征税。根据印度《1961所得税法案》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来源地是被转让股权的公司注册所在地或股权转让发生地。本案中,被转让股权的公司(开曼CGP)注册地以及股权转让发生地都在印度境外,印度政府惟有认定李嘉诚的离岸避税架构是为躲避税收而搭建,中间控股公司与沃达丰的此笔股权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才可以利用“穿透”规则。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能否认定李嘉诚的离岸避税架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来确认此笔股权转让交易所得来源于印度境内。

图1 转让架构示意图

印度税务机关股权交易的尽职调查是针对印度和记展开的,向公众披露的股权交易信息也是说获得了印度和记的控股股权,而未提及开曼群岛的公司。股权交易的价格111.2亿美元也是在评估印度和记资产的基础上确定的,股权交易的实质应该是转让印度境内的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来源于印度,因此应认定李嘉诚的离岸避税架构及其与沃达丰的此笔股权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印度对此股权转让所得应具有征税权。

李嘉诚及沃达丰公司则对此进行了两点抗辩:

(1)基于税收管辖权角度。印度立法征税的原则有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两个原则。首先从居民税收管辖权角度来看,交易不符合居住地原则,双方交易的标的是开曼CGP,而非印度公司的资产交易,标的不是居民,出让方和受让方也不是居民,因此不属于居民管辖权的范围。其次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角度来看,印度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来源地是指交易发生地或者被转让企业所在地,而非交易价值的来源地,双方是在境外成交,收入来源地在境外,所以也不符合收入来自印度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2)基于税务欺诈角度。李嘉诚及沃达丰方认为税务机关应该从整体上来确认交易的实质,不能把交易拆开了单独确认。香港和记电讯早在1994年就通过中间控股结构进入印度市场投资。这个结构在1994年至2007年都在运营中,而且印度和记在2003年3月至2006年7月间每年都向印度当局缴纳所得税。因此,本案的中间控股交易架构并不是专门为避税而临时搭建的。公司存在的目的不仅仅是作为中间控股公司,它还有利于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便利化及企业所有权的顺利转变,并且可以享受印度与毛里求斯的税收协定,这是印度政府本来就认可的。同时交易标的开曼CGP公司除了间接持有印度和记公司外,还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并附加多项条件,是一揽子交易,无法分拆。因此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存在税务欺诈。

2012年1月,印度最高法院发布了长达256页的判决书,支持李嘉诚和沃达丰方,确认了交易方符合“合理商业目的”原则,李嘉诚的避税架构是正当的,不属税务欺诈,沃达丰胜诉。

“走出去”的启示

李嘉诚印度离岸避税架构的成功运用对于企业“走出去”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有助于跨国企业在进行相关业务安排时未雨绸缪,通过进行合理筹划来规避纳税风险、节约纳税成本。

首先,应当合理利用税收协定进行事前筹划。税收协定中往往规定了较为优惠的税收条款,合理利用税收协定的优惠条款进行纳税筹划是每个纳税人的权利。企业进行跨境投资时,在投资国的经营收入所得税无可避免,但税后的投资收益回流主要通过股息红利或者进行股权转让,因此就必须要考虑税收协定的重要影响,根据税收协定合理进行事前筹划是跨国企业节税的重要途径。

其次,应当注重经营实质避免被“穿透”。各国在对是否符合“合理商业目的”进行判定时大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体现在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行为中就是要评估中间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存续历史、企业有无实际履行的经济职能和承担风险的能力等。因此“走出去”企业在搭建中间控股公司时,要注意其经营实质,不能仅用100%的避税地持股结构,需要根据实际进行双层或多层的合理变种,避免单纯作为导管公司存在。

最后,还要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策略。企业除了要充分了解所在地的经济政策外,还必须要充分了解所在国的政治环境,进行境外投资时尽量选择政治稳定、政策变化小的国家,政策朝令夕改会给企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各国的法律条例在不断修订完善,会使某些做好的税务筹划失去效用,甚至与法律相抵触。因此,企业要随时掌握所在地的会计、税务、法律等条例的变化情况,依照新的课税制度做出新的税务计划安排。

截至目前,印度税务机关与和记电讯的争议还在继续,和记电讯能否再次摆脱印度税务机关的逃税指控还不得而知。但根据税收原理和基本事实认定,笔者认为:印度税务机关想征到这笔税难度较大。一方面,印度政府通过修改法令来推翻最高法院判决的行为有违国际法的追溯原则。据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2017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在所有190个国家中印度营商便利度仅排在第130位,倘若印度税务机关一意孤行,会进一步使国际社会对印度的政府信誉和经营环境产生严重担忧,这对于迫切需要改善营商环境的印度来说是得不偿失的。另一方面,10年前在收购交易进行时,和电国际仍为一家上市公司,而在收购事项后,和电国际已被私有化并已终止业务运作,自身及其附属公司在印度并无任何业务,再进行补缴则有违常理。

猜你喜欢
毛里求斯管辖权税务机关
论法律论证的性质:以“属人管辖权”范式为视角
国际空间站刑事管辖权制度评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天堂原乡』毛里求斯
关于如何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文献综述
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优化研究
税务机关对减免税操作有哪些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