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新时代社会治安理论体系探析

2018-04-14 15:54廖宝光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治防控建设

廖宝光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政治高度,根据国内外形势新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和国家治理中新问题,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论断,围绕着新的时代条件下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对社会治安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理念、新观点、新论断。本文通过详尽地查阅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的相关讲话和中央相关文件,梳理出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的重要创新思想,在社会治安目标、体制、路径、方式、载体、要求等方面构建起习近平新时代社会治安理论体系。

一、治安目标:建设平安中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社会治安纳入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视野下,提出平安中国建设的整体目标,形成“社会治安-社会治理-平安中国”的内在发展逻辑。习近平指出:“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1]一方面,平安中国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平安中国建设放在“五位一体”总布局中来综合谋划;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健康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社会保障。

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一是要坚持法治。习近平指出:“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加强基础建设,加快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平安建设现代化水平。”[2]“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追求,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3]二是要不断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水平。习近平指出:“坚持多方参与、合作共享、风险共担,坚持科技引领、法治保障、文化支撑,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推进公共安全工作精细化、信息化、法治化,不断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风险,努力建设平安中国。”[4]三是要城乡一体推进建设。习近平指出:“农村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农民富不富,决定着全面小康社会的成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质量,要深刻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扎扎实实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好。”[5]同时强调:“要推动乡村组织振兴,打造千千万万个坚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培养千千万万名优秀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5]

二、治安体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安共同体

在系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建设与治理的经验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6]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大又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7]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进一步指出:“要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把基层治理同基层党建结合起来,拓展外来人口参与社会治理途径和方式,加快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5]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对于社会治安来说就是要形成一个有效整合多层次、多方面、多主体的社会集成系统,促进政府和社会各归其位、各担其责,使人人尽责、人人受益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安共同体。

具体来说,关于共建,强调社会治安需要多元化社会主体参与,需要整合多方面社会资源,只有将政府的行政管理、市场的资本运作和社会的自我调节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多个层面、多个主体、多种手段和多种机制共同参与社会治安的局面,才能形成社会治安的合力效应。关于共治,强调多元主体的平等权利,在法律框架内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着力创新社会治安共治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思维走群众路线,创新社会组织动员形式,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形成政府和社会各归其位、各担其责的善治局面”[8]。关于共享,习近平指出,共享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9]。共享着力解决的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经过近40年的高速发展后,我国经济实力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我国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总体上实现了小康社会,但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持续、不平衡、贫富分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既影响经济生产与再生产活动,又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政治稳定。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7]。面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就是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安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格局,着力解决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三、治安路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精细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提出:“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这既是对我国长期社会建设与治理的经验总结,也是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实践、新趋势,对未来社会治理作出的具有前瞻性的新要求、新预判,明确了我国社会治理的具体要求和实践途径,为深化我国社会治安改革提供了系统的方法论指引。

(一)推进社会治安社会化

习近平指出:“要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激发全社会活力,群众的事同群众多商量,大家的事人人参与。”[10]“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1]就是要坚持社会治安系统治理整体思维,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它们在社会治安中的综合协调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安,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法治保障的社会治安制度体系,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的协作能力和自治水平,凡是社会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都应当以政府购买或委托管理的方式,交给相应社会组织和个人去承担解决。

(二)推进社会治安法治化

习近平指出:“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12]“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5]法治是现代社会核心要素和基本特征,推进社会治安法治化,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通过规范政府公共权力和社会权利之间的运行边界,规范各类社会行为基本模式,为现代社会实现有序运转、减少纠纷、扩大合作等奠定了制度底线。一方面,法律规范国家权力行为边界,将国家权力牢牢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防止因滥用、错用国家权力而侵犯社会权利;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社会权利之间的关系,预设社会行为的法律效应,通过惩罚、许可等法律后果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

(三)推进社会治安智能化

习近平指出:“要强化智能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标准,更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13]创新社会治安路径,应当走出传统的思维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的联动融合效应,挖掘大数据、云计算在社会治安中的潜力,打破地区、部门、警种界限,促进条块深度融合,统筹有关地方、部门和互联网企业资源力量,推动数据资源从人工采集为主向机器采集为主转变,从无偿提供向平等交换交易转变,尽快建立科学的数据标准体系,努力实现政法综治专业数据与各类公共数据的集成应用。

(四)推进社会治安专业化

习近平指出:“深化对社会运行规律和治理规律的认识,善于运用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态度、专业的方法、精细的标准提升社会治理效能。”[12]当前,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和方式日趋信息化、动态化、智能化,社会治安问题变成专业性非常强的领域,要通过增强政法干警、综治干部等专业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专业队伍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五)推进社会治安精细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 “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现代科学知识、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在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推进社会治安精细化,需要大力引入现代治理技术,吸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体系的专家学者。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许多社会治安方案和政策的出台,都以现代科学理论为指导,收集大量的数据信息,并通过相关数据模型或者计算软件,进行精确分析后,成为决策的重要手段和依据。推进以数据文化、精确计算、注重细节为特征的社会治安精细化治理,是对传统文化和传统思维偏重直觉、顿悟、形象、感觉的重塑和改进,有利于纠正传统治安中大而化之、粗线条的弊端。

四、治安方式: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专项治理相结合

习近平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14]创新社会治安方式,就是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深层次问题。

(一)坚持系统治理

社会治安系统化,要求改进政府主导社会模式,尊重群众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发挥各类主体之间在社会治安中相互协调、互动互补、相辅相成的作用,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政府机构,提升政府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编制各级政府公共安全服务事项目录,探索建立社会对政府公共安全服务的评价机制。其次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完善社会组织发展扶持政策,建立社会公益创投机制和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重点培育社会公益类和居民服务类社会组织,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社会安全服务程序,采取税收减免、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治安急需的服务项目。

(二)坚持综合治理

根据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和实践历程可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指在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下,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配置,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和网络,充分发挥群众在社会治安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法律、教育、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实现预防犯罪与打击犯罪相结合,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此可见,综合治理主要强调的是多主体参与和多手段运用,当前坚持综合治理迫切要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提高全民族法治素质和道德素质”[7],既强调道德约束,建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充分利用道德规范所具有的自律自省和自我约束的重要作用,从而起到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的效用;还强调国家良法之治,法治为社会治安提供了刚性底线,保障社会治安各项工作的稳定性和预期性,为社会各方面规范自己行为,预判行为的法律后果提供了基本遵循。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德治与法治是统一的,法治不是要制造一个冰冷的没有人情味的法条社会,而是在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普遍适用、明确稳定、刚性约束的基础上,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形成既有法治底线和制度保障,又有活泼生动的良好局面,实现在良法基础上的善治。因此,顺利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方面要关注各类社会治安问题,对各类违法犯罪问题要依法打击,另一方面应当加强道德约束、精神教育等综合治理手段的调节功能,鼓励健康向上、崇尚道德社会氛围,培育以德为先的社会风气,通过社会道德的感召和约束,斩断一般行为向违法行为发展的趋势,将社会治安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是降低社会治安成本、提高社会治安绩效的先决条件,这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系统治理应有之义。

(三)坚持依法治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形成“立法、执法、司法”三位一体的基本格局,避免因“立法缺位、执法越位、司法无位”给社会治理带来的法治短板,做到法律完善、执法规范和司法公正。首先,各级人大要更加重视完善社会领域立法工作,研究出台行政补偿法、行政程序法,修订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15],重点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简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流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其次,严格执法程序。法治社会既要实现实体正义,又要注重程序正义,要以执法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解决我国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只有依照权力法定原则,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公正合理地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和谐,才能形成尊崇法律、信仰法律、践行法治的良好社会氛围。最后,要健全司法制度。“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司法机关通过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是法治社会的最后保障和底线。通过从机构设置、完善程序、法官队伍等方面创新和完善司法体系,避免司法权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彰显司法公信,引导社会公众更愿意通过司法的途径寻找正义。[16]

(四)坚持源头治理

社会源头是人们生产生活实践,生产生活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制度保障合理分配社会权益。习近平指出:“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安排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安排,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17]加强源头治理,就是要更加重视完善社会治安体制机制体系,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将管理重心前置而不是重事后处理,注重从社会治理源头防止社会矛盾产生,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动态协调机制建设,使社会矛盾得以及时解决。要通过健全社会民主协商机制,构建各级社会协商沟通平台,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媒体等在表达、协调、维护利益关系上的作用。

(五)坚持专项治理

实施专项治理是我国在长期社会治安工作中一项基本经验,在进行精准打击、维护公共安全等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18]2018年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专项治理具有较强针对性,是对一定时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治安精干力量进行精准治理,具有立竿见影和快速灵活的优势。系统治理强调以系统论和整体观的视角,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出现的根源和病灶,在目标指向上具有釜底抽薪的意义。综合治理为专项治理任务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源头治理为社会治安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群众基础,依法治理为专项治理发挥正向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他们是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的关系,统一于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在社会治安实践中,应当根据社会治安所面对的具体形势和发展阶段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统一在系统治理框架下,整体协调,有序推进,既要治标,又要治本,从而起到综合施策的良好效果。

五、治安载体: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指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目标是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编织社会治安防控网,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增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党的十九大将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一体推进。[7]

(一)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

根据场所性质、人口分布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配置防控力量,重点加强公交站、火车站、地铁站、机场、码头等重点部位和学校、幼儿园、商场、金融机构等重点场所以及城郊结合部、城中村、偏远农村等重点地区的安全预警防范机制,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建设。切实加强旅馆业、旧货业、公章刻制业、机动车改装业、废品购买业、娱乐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落实法人责任,推动实名制登记,推进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二)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科技水平

从智慧城市建设的角度,整体规划社会治安防控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传感、遥感、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创新社会治安防控手段,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重点推进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密度,逐步推进对城郊结合部、农村公共区域视频监控建设,不断提高资源共建、信息共享、系统互联的程度,建设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打破信息孤岛现象。

(三)完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

健全政法机构组织协调下的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检测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热点问题、社会舆情、治安动态的分析预测,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健全治安形势预警播报机制,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强化部门执法合作,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建立完善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地区治安协调会议和社会治安日报月报制度等,增强打击违法犯罪、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合力。健全社会治安跨区域协作机制,共同应对跨区域治安突出问题,在预警预防、维稳处突、矛盾化解、打击犯罪等方面互援互助、协调联动,以区域平安保全国平安。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围绕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总体需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完善工作。各地要以重大问题为导向,针对社会治安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促进从法治层面予以解决。完善维护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的途径,从源头上预防侵权案件发生。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严厉打击极少数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加强和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着力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五)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

加强党委和政府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领导,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警力配置、经费投入、警察等职业保障、基础设施和技防设施建设、考核奖惩等重要问题。充分发挥政法各机关和其他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增强整体合力。坚持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发挥市场、社会等多方主体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协同协作、互动互补、相辅相成作用。大力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治安体系建设中,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治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竞争性选择等方式,交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担,发挥好他们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六、治安要求: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维稳与维权两对关系

(一)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

习近平强调:“要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把基层治理同基层党建结合起来,拓展外来人口参与社会治理途径和方式,加快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追求,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5]“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既不能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也不能管得太松、波涛汹涌,重视疏导化解、柔性维稳,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1]由此可见,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既要为社会创新创造提供空间,激发社会活力;又要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同时还要注重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二)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

习近平指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19]在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上,要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要强化社会面的管控,又要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维权保维稳,以维稳促进维权,把维稳与维权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防范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对社会秩序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是社会治安的首要任务,只有首先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好,尊重和保护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产权,才能从根本上降低社会冲突和矛盾。

总的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建设平安中国、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等方面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强调政府、市场、社会分工负责,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统筹社会各方的资源力量,对社会治安进行全面的、立体化的综合治理,这既是中国社会主义所具有的特色和优势,也是我们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新时代社会治安思想阐明了社会治安实践中具有方向性和根本性重大问题,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治安--社会治理—平安中国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升华,是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最新科学指南。

猜你喜欢
法治防控建设
配合防控 人人有责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猪常见腹泻病症状及防控
守牢防控一线 静待春暖花开
自贸区建设再出发
夏季羊中暑的防控
基于IUV的4G承载网的模拟建设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人大建设》伴我成长
保障房建设更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