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政策及其启示

2018-04-15 13:06李宝贵史官圣魏宇航
大连大学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意大利语双语意大利

李宝贵,史官圣,魏宇航

(辽宁师范大学 国际教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少数民族语言不仅是少数民族日常生产生活中重要的交际工具,也是民族文化的载体、民族情感的纽带,更是国家的宝贵资源[1]。少数民族语言保护问题已受到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在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方面,不同国家的起步时间、观念、政策和措施有所不同,呈现多元态势。意大利对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已形成了系统的法律体系,通过语言立法,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力度,保证了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促进了意大利语言资源的健康发展,收到了显著的成效。本文通过梳理意大利少数民族语言保护和发展现状,以期汲取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提供借鉴。

一、意大利的语言立法

“语言立法,作为一国语言政策中的显性环节,其目的在于确定官方语言和标准语及其使用,规定各民族语言的关系,确保公民的语言权利,减少或防止语言矛盾与冲突,规定语言规范的原则,促进语言健康有序的发展。”[2]

意大利国家宪法并没明确规定意大利共和国的官方语言为意大利语,但其中有4条与语言相关的规定:“全体公民,无论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信仰、个人地位及社会地位如何,均有同等的社会身份,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共和国以特殊法规保护各少数民族语言。”“共和国鼓励文化、科学与技术研究的发展。”“意大利所有公民均有权以口头、书面及其他传播手段自由地表达其思想”[3]。可以发现,宪法中只是将语言作为一种公民自由平等的体现,并没有阐述意大利语在国家中的地位。

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意大利语为意大利官方语言,但是作为在意大利使用最为广泛的语言以及众多法律文献的编写语言,意大利语在事实层面就是意大利的官方语言。

(1)1999年共和国第482号法律文件《历史少数语言族群保护框架》第一条规定:“意大利共和国的官方语言是意大利语。”[4]

(2)《特兰提诺-南蒂罗尔自治区管理条例》第99条规定:“意大利语为共和国的官方语言。在本自治区中德语与意大利语平等。意大利语是法律的条例所使用的语言,与自治条例相关文件应用意大利语和德语双语编写。”[5]

(3)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所有的诉讼程序应使用意大利语。”[6]

(4)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应以意大利语的形式完成。”[7]

二、国家法律对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

意大利对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的法律体系健全:“从宪法到国家法律再到地区法律都制定了对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的法律。”[8]

(一)宪法对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

1947年12月27日,意大利共和国颁布国家宪法。宪法第6条明确规定:“共和国以特殊法规保护各少数民族语言。”[9]对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在宪法中的体现,“一方面改变了以往少数语言族群只能受到特别法律的保护而没有得到宪法的支持,为以后相关政策的颁布与措施实施铺设了道路;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少数族群语言的保护力度,原有从属关系的章程规范现在都被搁置到宪法的范围内接受保护,出现任何异议都可以援引国家根本大法中的相应条款进行解释。”[10]

(二)国家相关法律对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

1999年12月12日,意大利政府颁布国家第482号共和国总统法令——《历史少数语族群言保护框架》。在法令中首次规定了意大利语为国家官方方言,与此同时,该法令规定了受国家保护的12种少数民族语言。法令从8个方面对少数民族语言进行了保护。

1.学校教育。第一,在幼儿园,意大利语和本民族语言都应是开展教学活动使用的语言;第二,在小学和中学的第一学年,使用本民族语言作为教学语言。在少数民族聚集区的中小学应讨论文化教学活动开展的模式,并确定课时、教学方法、学生评价标准以及合格教师雇佣条件。除此之外,中小学也应开展针对成人的少数民族语言教学活动和针对教师的培训及进修活动。家长可以在学生入学时根据子女的情况向学校申请少数民族语言课程。第三,大学应尽全力推动与少数民族语言相关的科学研究、文化与教学活动的开展。第四,教育部支持国家和地区关于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传承的研究项目,并从1999年开始,每年拨款20亿里拉(约为100万欧元)推动有关项目的实施。

2.机构工作语言。在少数民族语言聚集区、自治区议会、行政机构和相关部门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作为机构工作语言。在法庭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也应是诉讼使用语言。

3.公共传媒。意大利通信部和意大利国家广播电视公司RAI(Radiotelevisione Italiana)签订协议保护少数民族语言在少数民族聚集区的广播电视中的使用。国家公共服务合同中也规定了应在少数民族聚集区域保证德语、拉迪诺语、法语和斯洛文尼亚语等语言作为广播和电视的使用语言。另外,少数民族聚集区可与当地的公共广播电视服务机构签署相应的协议,规定少数民族语言为新闻和电视节目的使用语言。

4.公共标识与地名。除意大利语的官方地名外,地方议会可以根据当地的传统和风俗习惯为居住地选取带有少数民族语言的地名。

5.少数民族族群的姓名。如果少数民族族群中个人的姓氏或名字已被修改,或以前没有以少数民族语言命名,其有权根据适当的文件恢复为原来少数民族语言的名字,或重新以少数民族语言命名。

6.书籍与出版物。在国家承认的少数民族语言聚集区内,大区政府可加大对当地出版社和报刊新闻机构的资金投入,以保护少数民族语言。

7.专门部门的设立。相关地区应设立专门保护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的机构,也可以在原有的机构设立相应的部门。

8.财政拨款。为推动上述政策的实施,意大利政府专门成立了国家少数民族语言保护基金会,从1999年起该基金会每年拨款205亿里拉(约为1000万欧元)用于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其中,185亿里拉(约为900万欧元)由总理办公室管理,20亿里拉(约为100万欧元)由意大利教育部管理。

2001年5月2日,意大利政府颁布了第345号共和国总统法令——《关于1999年12月15日第482号法律文件实施纲要》。该纲要从13个方面对《历史少数语言族群保护框架》的实施范围和具体流程进行明确与细化,分别是“法律的实施范围;少数民族语言在幼儿园和中小学的使用;大学和学术界对少数民族语言的推动;少数民族语言在地方议会的使用;国家官方文件的出版;少数民族语言在公共行政机构的使用;少数民族姓名恢复权利的认可;专项资金处理的程序;地区及湖泊山脉名称的选择;与公共广播电视服务机构制定的公共服务合同;咨询委员会的建立和在过渡时期的规定”[11]。

三、地区法律对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

瓦莱·达奥斯塔自治区实施意大利语-法语双语制度。该大区的大部分居民既说意大利语又说法语。《瓦莱·达奥斯塔自治区管理条例》中第38条规定:“在瓦莱·达奥斯塔大区内法语和意大利语地位相同。除法律条例需用意大利语编写外,其他政府条款可用两种语言中的一种编写。”[12]第39条规定:“各级学校每个年级的法语教学时间应和意大利语的教学时间相同。”[13]

特兰提诺-南蒂罗尔自治区实施意大利语-德语双语制度。该大区的双语制度与瓦莱·达奥斯塔自治区不同,德语和意大利分别被不同的群体使用。大区内一部分人使用意大利语,并不会德语,另一部分情况相反。《特兰提诺—南蒂罗尔自治区管理条例》第99条规定:“在特兰提诺—南蒂罗尔大区德语和意大利语的地位相同[14]”。第102条规定:“拉迪诺语族群、Mócheno语族群和席布里语族群享有推广其文化、新闻、娱乐活动的权利。除此以外,当地的地名和风俗习惯应被尊重。在特伦托省附近的一些城市有部分族群讲拉迪诺语、Mócheno和席布里语,因此当地学校必须保证拉迪诺语或者德语的教学。”[15]

《弗留利-威尼斯·朱利亚自治区管理条例》对少数民族语言进行保护。该条例第三条规定:“为保护不同种族和文化的特征,任何语言所属群体中,所有公民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待遇”[16]。

综上所述,意大利对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已形成了系统的法律体系。对少数民族语言进行立法保护,可以有效加大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力度,保证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促进意大利语言资源的健康发展。不过意大利语言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对官方语言的法律保护。意大利目前尚未出台关于官方语言的保护法律,意大利语作为官方语言的地位没有被完全确立。意大利国内语言资源丰富,针对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的《历史少数语言族群保护框架》的覆盖范围有限,部分语言资源未能被给予充分的重视和保护,尤其是对一些濒临灭绝的语言。二是对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法律的资金拨款不足。多年来,政府资金拨款不足,难以满足少数民族语言保护工作的实际需求。以1999年为例,“1999年一年的拨款数额约为592万欧元,而同年的预算将近1000万欧元,这两者之间的巨大差额使得很多地方政府的项目规划无法付诸实践,意大利与邻国间的法律协定以及专门颁布的《历史少数语言族群保护框架》和《关于1999年12月15日第482号法律文件实施纲要》的预期目标也随之成为泡影”[17]。

四、启示

意大利对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政策有诸多可取之处值得我们学习,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深思。在分析意大利少数民族语言保护问题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着力保护我国少数民族语言。

(一)完善我国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的法律体系

意大利重视语言立法,特别是在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方面,形成了系统的法律体系。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法内容具体,权责明确,配套法律完善,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近些年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国家有关部门起草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及各自治区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细则》《关于〈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实施细则》等法规迟迟未能出台,至今尚未形成比较完整的、系统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其法律的保障功能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18]。

“把少数民族的政治诉求上升为法律,可以从国家立法上提高少数民族语言的地位,消除行政障碍,保证它的使用范围和效力。”[19]因此,我国在少数民族语言立法方面可以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尽快科学制定专门的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法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效力,切实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促进我国语言生活健康发展。

(二)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学

意大利非常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权利,国家支持从幼儿园阶段就开始进行双语教育,开设了大量少数民族语言学校。意大利少数民族地区的教学大致有两个特点。一是注重教学方法的优化,教育部鼓励开展一些实验性项目,提倡教学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二是增强教师的作用,重视教师教学技能的培训和教师队伍的更新。我国目前双语课程的教学方式主要以简单的对比与翻译为主,教材选编和课程设置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

少数民族语言既是一种语言资源,也是一种文化资源。“考察我国少数民族语言发展史,双语教育是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语言的最佳途径”[20]。因此,我国应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学。一方面,应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学的理论研究,建立各级双语教育研究机构,鼓励开展对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的实验性研究,从而及时丰富教学方法,革新教学模式。另一方面,应强化双语教师师资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双语教师培训和不同地区双语教师的交流活动,提高双语教师的薪资标准,稳定少数民族双语教师队伍。

(三)设立少数民族语言保护专项基金

意大利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少数民族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由于国家财政拨款与预算差距悬殊,难以满足对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的实际需要,从而导致少数民族保护法和众多地方项目无法实施,法律的预期目标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因此,我国应吸取意大利的教训,设立少数民族语言保护专项基金,根据实际需求做好规划,避免出现资金不足等问题的发生。也应明确基金的来源渠道和使用方向,明确基金的管理部门,科学规划基金使用审批程序,保障基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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