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公众认知与社区矫治体系建设

2018-04-17 03:29张大维杨灿
上海城市管理 2018年2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体系建设

张大维 杨灿

摘要:社区矫正执行15年来,我国社会行刑方式取得了长足发展。厘清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现状和影响因素,不仅有助于了解民意、甄选信息并提出对策,更有利于完善社区矫治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和构建和谐社区。通过对H省764位不同类型的对象展开问卷调查,研究发现: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总体薄弱,但对轻微犯罪者抱有宽容的态度;对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的态度,大多数表示支持或者中立;其背后的影响因素,归因于社会公众个体差异及社会发展层面的考量;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社区矫治体系的建设,需要在提升公众认知的基础上促使其广泛参与。

关键词:社区矫正;公众认知;社区矫治;体系建设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8.02.011

一、宏观背景与问题提出

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既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手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发展迅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設,制定社区矫正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在2016年底面世。15年来,我国全面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帮扶等任务,积极推进加强社区矫正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2016年7月,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98万人,累计解除228万人。[1]党的十八大后的2013年至2017年初,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9.6万人,累计解除174.5万人,在矫超过70万人。[2]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加强社区矫治体系建设,正体现了这一要求。

在新时代,人们不仅对业已形成的康复性或惩罚性刑罚观具有了更大的讨论空间,而且随着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数不断增长,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也变得更加复杂。在这种发展趋势和宏观背景下,我们需要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地参与到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在提升社区矫治水平的过程中完善社区治理体系。从全社会范围来看,社区矫正的认知度总体不高,公众参与和社会支持等问题还有待解决。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表明,社区矫正具有纵深发展的趋势,探寻公众的认知、认可状况并分析其背后的相关影响因素,研究如何在新时代背景下,根据“民意”来优化社区矫正工作,便成了社区矫治体系建设乃至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重大问题。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进程

(一)文献回顾

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国家,由于起步早、发展快,西方的社区矫正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对比之下,我国社区矫正起步相对较晚;但是,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社区矫正的研究逐渐增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社区矫正公众认同的研究。学者普遍意识到了社区矫正公众认同的重要性,但由于研究的角度不同,侧重点也有一定的差异。例如,有学者从社会力量参与的角度,研究指出社区矫正公众认同是其发展的社会心理基础,[3]有学者从本土化推进的角度阐释了公众认同对于社区矫正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意义,[4]还有学者以社会支持网络为基点,观察了公众认知在社区矫正中的重要作用。[5]另如,有学者进一步研究了惩罚观、康复观、人道主义观、成本效益观、风险观等五种态度与社区矫正支持的相关性。[6]但是关于社区矫正公众认知及其深层次影响因素的研究相对缺乏。

第二,关于社区矫正评估执行的研究。其一,对评估的重要性、规范性的研究。认为对社区矫正的评估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培训,增强风险评估的工作力度,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督导制度。[11]其二,对社区矫正的经验和方法的研究。主要包括:对社区矫正传统工作方法的具体内容、意义和利弊展开研究,这些工作方法包括公益劳动、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解读新兴社区矫正工作方法的必要性和优越性,例如,把心理矫正引入社区矫正等;从某一学科角度深入剖析社区矫正的工作方法,并提出在具体实践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例如,社区矫正对服刑人员的资本构建与维系等。[12]

第三,关于社区矫治体系建设的研究。现有的社区矫正研究大体上从执行主体、适用对象、执行场所、执行手段和基本定性等要素阐释社区矫正工作。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一是认为社区矫正辅助机构可以通过一定机制对其他的不属于罪犯的相关人员开展一定工作。[7]二是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整合专门机关和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活动。[8]三是认为社区矫正需要明确社区矫正官的执法身份和执法主体资格。[9]四是认为社区矫正是相对于监狱矫正而言的,由国家和社会专门矫正组织依法对裁判为非监禁刑及监禁刑替代措施的罪犯予以在社区中行刑与矫正。[10]总体多为一些概念性解读,关于明确的社区矫治体系建设的研究相对较少。

(二)研究进程

综上所述,学界和政界还较少运用调查数据来分析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及其影响因素,也缺乏和具体时代背景结合的对策分析,这也为本研究提供了拓展空间。一方面,社区是社区矫正活动的主要领域,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的重要构成要素,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和认可程度,就关系到了社区矫正工作纵深发展,明晰社区矫正中的公众支持状况就显得格外重要。另一方面,生态系统理论认为,每个人的生存环境是由一系列要素构成的完整生态系统。社区工作理论也认为,社区工作具有宏观分析角度的特征,认为问题的产生不在于个人本身,而是与社区环境、社会制度甚至整个社会密切相关。

对于社区矫正而言,矫正对象遇到的许多问题并不完全是由个人原因引起,社会环境中的障碍也是导致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社区矫正的推行及其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支持与参与。

基于此,本文试图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拓展研究:第一,研究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程度,了解公众对社区矫正的态度。第二,从公众对社区矫正的不同态度,探索分析哪些因素会影响公众对社区矫正的态度。第三,如何能够增进社区矫正的公众认知度和认可度,引导社會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完善“多元参与”的社区矫治体系。

三、样本构成与核心指标

(一)样本构成

本研究数据来源于对H省764名社会公众的问卷调查,样本的构成如下:在性别结构上,男性人数占总数的48.7%,女性人数占总数的51.3%;在样本类型上,大学生群体占37.8%,城市居民群体占26.7%,农村村民群体占35.5%;在政治面貌上,中共党员占26.8%,团员占24.1%,群众及民主党派占48.7%;在学历分布上,小学及以下占5.9%,初中占25.1%,高中占14.3%,高职/中专占5.1%,大专占8.5%,大学本科占22.1%,硕士及以上占18.5%;在职业分布上,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占0.7%,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人员占0.7%,社工专业学生占3.6%,社会学专业学生占6.8%,法律专业学生占4.1%,其他职业对象占84.1%;在婚姻状况上,单身的占46%,已婚的占51.5%,离婚的占1.3%,丧偶的占1.2%。由此可见,样本的分布较为广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核心指标

在问卷设计的操作化方案中,紧紧围绕研究的主要问题,我们突出了两组核心指标,即两组概念谱系:一是认知度、认同度和关联度;二是人格定位、身份差别、成本考量、经历感知和风险评估。

概念谱系一由以下方面来量化:第一,认知度,指大众对于社区矫正这一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的认识和了解程度;第二,认同度,指大众在思想、情感、态度和行为上主动接受社区矫正这一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的程度;第三,关联度,指人格、身份、成本、经历、风险五个因素与居民对社区矫正认知、态度的相关程度。

概念谱系二由以下方面来量化:第一,人格定位,指一个人对某一事物所持有的反应方式(或态度)和行为模式;第二,身份差别,指个人在性别、学历等方面的差别反应在对社区矫正认知态度上的区别;第三,成本考量,指与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相比,公众对实施社区矫正所消耗资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思考和判断;第四,经历感知,指自身是否有犯罪经历,亲属是否有犯罪经历,朋友是否有犯罪经历,以及自己是否有亲历身边人犯罪的经历;第五,风险评估,指大众对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重新实施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及对社区安全是否存在危险所作的评价。

四、结果分析

(一)社区矫正影响力、知晓度偏低,呈扩散化趋势

当被问及“您是否听说过社区矫正”时,占总数77.7%的人表示“没有听说过社区矫正”,只有22.3%的人表示“听说过社区矫正”。对于是否知道“您所在社区(乡镇或街道)有社区矫正”,回答“有”的人占35.5%,其余64.5%的被调查者则均认为“自己所在社区没有社区矫正”。由此可见,人们对于社区矫正的了解和熟悉程度偏低。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仅仅停留于“听说”或者“知道”层面,关于社区矫正的具体内涵以及开展情况了解甚少。分析发现,导致公众对社区矫正认知度偏低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第一,我国社区矫正起步相对较晚,认知需要一个过程。根据调查数据显示,2003年之前,只有3.2%的人知晓社区矫正;直到2008年,知晓社区矫正的人开始有增多的趋势;到2010年以后,知晓社区矫正的人才明显增多。

第二,政府的宣传服务不够,学校的教育引导不足。从公众知晓社区矫正的途径来看,来源于“媒体”的最多,占44.5%,它是人们了解社区矫正的最主要方式;而来源于“学校”和“政府部门”的偏少,仅占24.4%和19.3%。另外,从“朋友”、“亲友”和“其他”等方式了解社区矫正的也较少,依次占7.6%、1.7%和2.5%,自媒体和个人舆论力量的影响还不够。

(二)社区矫正优越性凸显,渐为公众所认同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一方面,它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严格落实惩罚性措施,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它属于刑罚社会化的一种方式,有助于罪犯重新塑造正确的理念和人格,回归社会。

调研数据显示,39.3%的公众认为“社区矫正比监狱更有利于罪犯改造”,68.9%的公众认为“社区矫正比监狱更人性化”,62.1%的公众认为“社区矫正是社会发展和文明的标志”。有53.5%的民众在权衡利弊后,认为社区矫正是“利大于弊”的,因此,他们较为认同社区矫正。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较低,但他们已经意识到社区矫正所存在的优越性,也意识到社区矫正是一种更为人性化、更为有效的罪犯改造手段,这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一定的群众基础。

(三)多元因素影响公众支持社区矫正

基于人口学理论,公众的个体基本情况可能影响公众对社区矫正持有的认知和态度判断,使个体在态度表现方面有显著差异。因此,要分析公众对社区矫正态度差异的影响因素,需要从人格、身份的差异以及公众对成本、经历、风险的评估考量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1.人格定位

人格定位,主要指一个人对某一事物所持有的反应方式(或态度)和行为模式。本文中的人格定位主要从惩罚性视角和宽容性视角来体现。

惩罚性视角,即公众认为对罪犯需要严厉惩罚,倾向于选择机构监禁式刑罚执行方式。在调研中发现,对于“罪犯应该得到惩罚而不能姑息放纵”这一观点,表示“同意”和“非常同意”的人,所占比例分别为60.7%和15.6%。此外,60.1%的人认为“监禁是对犯罪的一种强有力的威慑”。可见,超五成公众认为,给予罪犯惩罚行为是必要的。但是,对于“法庭总体上讲对罪犯的惩罚不够严厉”这一观点,34.1%的被调查者表示“非常不同意”或者“不同意”;33.8%的被调查者表示“不确定”;32.1%表示“同意”或者“非常同意”。对于“如果惩罚严厉,罪犯就会改邪归正”这一观点,表示“非常不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人最多,所占比例为36%;表示“不确定”的人,所占比例为32.9%;表示“同意”或者“非常同意”的人,所占比例为30.6%。从以上两组数据可知,公众对于惩罚的力度以及惩罚效果方面的态度没有统一趋势,存在较大分歧。综上所述,公众认为,惩罚尤其是监禁手段可以有效阻止犯罪,但是,这不等同于人们认可“惩罚”这种手段的有效性。惩罚只是人们用于对抗犯罪的一种工具性手段,在理性上,人们认为改造和教育更能有效遏制犯罪行为。

宽容性视角,即公众愿意用一种理解和宽恕的态度重新审视罪犯,愿意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调查发现,对于“处理罪犯的主要目的是对他们进行改造”、“我们需要更多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来有效地改造罪犯”、“帮助罪犯理解他们的罪行是防止罪犯重新犯罪的一個有效方式”这三个观点,表示“同意”或“非常同意”的人最多,所占比例分别高达81.0%、89.6%和80.5%。也就是说,超过80%的人明确持有宽容性视角。由此可见,公众愿意用一种新的眼光对待犯罪事实,不对罪犯进行“标签化”,以客观的态度对待罪犯,采取理性手段改造罪犯,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2.身份差异

性别、学历差异,会造成个人对事物的认识与态度判断存在一定差异。从性别变量分析,总体上,对社区矫正表示否定态度的男性比例为55.0%左右,女性比例为45.0%左右,而女性对社区矫正的态度表现得较为温和,倾向于表示“同意”的比例为52.7%,持有中立态度的女性比例为57.8%。

从学历变量分析,均有超五成的人支持社区矫正,从这点看,学历高低并不影响公众对社区矫正的态度判断。但是在表示不同意支持社区矫正的人中,初中学历者最多,占21.0%,其后分别是高中学历者和小学及以下学历者,分别占20.4%和18.1%;在表示“不确定”的选项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大学学历的人数最多,分别占34.0%和30.4%;由此可见,学历越低,存在不支持社区矫正的可能性越高;学历越高,对社区矫正存在不确定态度的可能性越高。分析发现,低学历者因为对社区矫正不了解,所以不支持社区矫正;而高学历者知晓社区矫正,但是出于理性权衡,对社区矫正的潜在风险存在疑虑,所以对社区矫正的态度不明确。

3.执行成本

由于监狱运营成本逐步增大,而且囚犯数量逐渐增多,出于成本考虑,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寻求刑罚效益最优化,实施社区矫正是一种可行选择。但在调研中,对于“如果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省钱,我就支持”这一观点,有39.4%的人表示“不同意”;20.0%的人表示“不确定”;其后依次是表示“同意”、“非常不同意”和“非常同意”的人,分别为26.4%、9.7%和2.6%。

由此可知,公众没有把“成本”作为支持社区矫正的绝对理由。成本较低是社区矫正制度的一个优点,分析发现,虽然公众没有把成本因素纳入支持社区矫正的考虑范围,但是,如果公众在全面了解社区矫正以后,成本因素也会促使居民进一步支持社区矫正。

4.风险评估

社区矫正的对象终归是罪犯,存在一定的潜在危害性。就风险评估方面,公众对于“社区矫正对社区有危险”这一观点的百分比由高到低分布如下:表示“不确定”的人最多,为37.2%;其次是表示“同意”的人,为29.1%;其后依次是表示“不同意”的人、表示“非常不同意”和“非常同意”的人,分别为24.2%、3.9%和3.8%。

由此可见,超过三分之一的人不确定社区矫正是否会对社区造成安全隐患,持较为中立的态度;但是,“同意”或者“非常同意”社区矫正对社区有危险的人,所占比例略高于“非常不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人。

5.亲人定罪

有无亲人被定罪的经历对公众的社区矫正支持状况有一定影响。调查显示,对于“权衡利弊后我支持社区矫正”这一观点,在有家人或亲戚被法院判过刑经历的人中,表示“不同意”、“不确定”和“同意”的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8.5%、17.2%和64.3%;而在没有家人或亲戚被法院判过刑经历的人中,所占比例分别为17.4%、23.4%和59.2%。由此可见,一方面,有过亲朋好友被定罪经历的人“同意”支持社区矫正的比例高于没有此种经历的人;另一方面,其“不同意”支持社区矫正的比例也较高。因此,“有无亲人被定罪经历”并不会影响人们对社区矫正的态度。但是,结合访谈调查发现,有过亲人被定罪经历的人更有可能支持社区矫正。

五、基本结论

(一)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现状及主要原因

目前,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程度尚浅。主要表现在:第一,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起步晚。直到2010年以后,听说过或者知道社区矫正的公众人数才开始有明显提升;第二,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程度偏低,仅仅停留在表面认识,并没有对其内涵作深度了解。造成这一认知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起步较晚,二是政府和学校对社区矫正的宣传仍有缺位。

(二)公众对社区矫正的基本态度及影响因素

总体上,公众更倾向于采用宽容性态度来对待罪犯。人们虽然认为,对于犯罪应该采取惩罚,但是,惩罚本身不是目的,只是一种工具性选择。公众还是较普遍认为,对于罪犯进行改造教育,促使其回归社会,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现象,这也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支撑理念。除此之外,其他各因素影响公众对社区矫正态度的情况如下:

第一,刑罚执行的成本因素不影响公众对于社区矫正的支持态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运行成本比机构监禁低,但是,这一点并不影响公众支持社区矫正。这也反映出公众更看重社区矫正的实际实施效果,对于成本的关注度较少。

第二,居民对社区矫正的风险性存在疑虑和担忧,会影响公众对社区矫正的态度。社区是居民赖以生存的空间,社区的安全保障是居民十分在意的问题。因此,社区矫正是否会对社区造成安全隐患,影响着公众对社区矫正的支持态度,也影响着社区居民的参与意愿。

第三,公众对社区矫正支持与否和个人的身份差异有一定关系。从性别看,女性对社区矫正的态度温和,偏向于支持或中立,而男性对社区矫正的态度,两极分化较大。从学历看,学历高低不会影响公众对社区矫正的态度判断,但存在一种趋势:学历越低,不支持社区矫正的可能性越高;学历越高,对社区矫正存在不确定态度的可能性越高。

第四,有无亲朋好友被定罪的经历总体不影响公众对于社区矫正的支持态度。但是,有亲朋好友被定罪经历的人,由于存在共情作用,他们支持社区矫正的可能性更高。

六、策略建议

社区矫正是一项融惩罚性与康复性于一体的社会性活动。社区矫治体系的创新,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对建设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社区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增强社区矫正的群众基础,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做好社区矫正的实践工作,我们要重视社区矫正的政策宣传和制度建设工作,提升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理念,引导多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创造良好的社区和社会氛围,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融入工作,完善我们的社区矫治体系。

第一,加强政策宣传。一方面,多渠道、多形式地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正面舆论宣传,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结合,加强政府宣传和学校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和措施向公众普及社区矫正知识,增进公众对社区矫正的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总结推广社区矫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推动社区矫正的实践工作和社区矫正制度体系的建设,完善社区矫治体系。

第二,严格风险评估。有关部门要严格评估社区矫正对象的潜在风险,降低矫正对象的危害,减轻公众对社区矫正危险性的担忧,我们要做好矫治体系的完善工作,将实践推进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顶层设计和基层活动领域中加强控制、减少风险。

第三,搭建沟通桥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作为中间联系人,要协调平衡社区矫正对象和公众之间的微妙关系,一些常用的信息交互媒介,可以在这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沟通网络的建设,能够实现社会观念与刑罚制度的良性互动,促进社区矫治体系的完善。[13]

第四,引导社会参与。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工服务机构、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志愿者组织等都可以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能够在专业的服务领域、社会支持网络的建设上发挥重要的作用。

总之,积极引导公众对社区矫正进行正确的认识,社区矫正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更多认同。只有在充分保证社区安全、恢复社区成员社会心理平衡、安抚受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精神创伤、重新赢得社区成员包括受害人对受刑人的諒解与信任等前提下,才能促进矫正工作的顺利完成。只有社区矫正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认可,才能动员广泛的社会力量的参与,塑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消除社会障碍,社区服刑人员才能够更好地重新融入社会,完成其再社会化的过程,社区矫治体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社区治理体系才能更加完善。

说明: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创新社会治理背景下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支持评量、影响因素检验与政策倡导研究”(14CSH00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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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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