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风险管理监控指标在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领域应用的比较分析

2018-05-14 08:55武艺
财讯 2018年6期
关键词:覆盖率证券公司流动性

2017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完成《巴塞尔协议Ⅲ》的修订,并拟定于2022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本文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设置短期和长期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初衷及其希望达到的目的入手展开分析,重点是通过比较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流动性覆盖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以及与证券业当前使用的流动性覆盖率之间的差异,分析证券公司管理短期流动性风险方面还可以做出哪些努力;通过比较商业银行s证券公司净稳定资金率之间存在的差异,分析证券公司管理长期流动性风险方面还可以做出哪些努力。从而发现一些可以丰富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技术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的方法,并促迸和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在证券行业的受重视程度。

巴塞尔协议Ⅲ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流动性覆盖率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净稳定资金率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后金融危机时代,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在反思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2007年,在满足监管资本要求的前提下,很多商业银行还是经历了非常困难的时期。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讲,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是商业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没有勤勉尽责,导致这种经营困难的迅速传染,直至整个金融系统混乱。

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2008年发布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督的稳健性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创设两项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一是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以保证短期内银行具有一定弹性的流动性,即在压力情景下银行具备依靠充足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维持30天的生存且可以快速恢复的能力;另一是净稳定资金率( Net Stahle Funding Ratio, NSFR),即银行通过融入充足的长期的、稳定的资金以减轻未来融资风险上升带来的压力。这两性指标在国内金融市场成功得以复制,并以此搭建了适合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参与者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框架和体系。

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借鉴巴塞尔协议修订《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国内商业银行业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如流动性覆盖率数据未要求按照算数平均值列示;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分为两类,增设了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提供资产规模较小的银行使用;增设了流动性匹配率用于管理期限错配等。而证券公司因技术手段相对不足等因素掣肘,在借鉴过程中,着重体现便于理解、方便操作、有效管理等效果的实现,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技术水平提升,丰富流动性风险管理技术和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的需求越来越多。

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总体差异分析

(1)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基本特征差异分析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更是主要的负债来源,从而形成了其负债经营的基本特征,导致其在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卜低于证券公司;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来源,通过发放贷款赚取息差,获得收入。存款可分为稳定存款和欠稳定存款,其中,欠稳定存款主要来自零售和小企业客户,导致存款总体期限缩短;贷款一般用于企业长期经营或个人大额消费等用途,期限较长并且稳定。期限的一短一长就形成了存贷业务上的期限错配。此外,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的风险来源与构成相较于证券公司更为复杂,资金的调配和使用频率、规模等均有所增加,增加了流动性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难度。

证券公司不具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资格,因此,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负债”,其负债端的管理就会更加关注融资型债务。融资型债务期限相对较长,证券公司通过流动性管理,适时调整融资负债期限结构,控制融资成本,进而管理流动性风险。但随着金融市场发展,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越显突出,如证券公司自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需要通过批发市场融入短期资金进行维护,杠杆水平不断上升,短期负债规模就会逐渐增加。从整个公司看,证券公司负债结构正悄无声息的发生变化,短期负债的增加使得负债期限缩短,流动性管理难度上升,流动性风险也相继增加。此外,同样在混业经营背景下,资金消耗型业务和创新类业务也在不断壮大,证券公司需要一方面需要充足资金支持业务发展,另一方面需要解决融资渠道匮乏、融资稳定性不高等问题,在资金市场食物链的末端寻求出路。因此,精细化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就是证券公司有效提升流动性管理能力和提高流动性安全的探索方向。

(2)监管要求对于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差异分析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因素丰要表现为不同类型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差异大、负债规模相对较大、期限相对较短且欠稳定、经营灵活性相对不高等。因此,《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除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以外,还增加了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两个简化指标,在满足不同资产规模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将期限错配也纳入监管范畴。

证监会2016年修订并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将流动性纳人证券公司核心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并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表计算标准规定》中规定了证券公司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具体的计算本标准,证券公司采用统一的计算标准。此外,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作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表计算标准规定》的配套制度,是指导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自律规則,与商业银行在监管要求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的差异分析

对商业银行使用的流动性覆盖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进行比较,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分析流动性覆盖率计算标准在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间的差异。基于证券公司基本特征,存款、超额准备金等资金以及国际业务等因素是证券公司不具备或暂不具备的业务,因此,不是差异分析比较的重点。

(1)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差异分析

流动性覆盖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四种主要监管指标其中的两种,是衡量短期内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是否充足、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强弱的指标。流动性覆盖率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中小银行,但是不同时使用。另一个区别是流动性覆盖率是考虑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以业务实际发生进行的测算,没有考虑压力情景。

1.分子项差异分析

流动性覆盖率使用合格优质流动性資产作为分子,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使用优质流动性资产作为分子,是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子集。

除优质流动性资产所包含内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差别体现在:一是分类及规定更加细致,因此可以将更多在压力情景下具备市场流动性的资产纳入合格流动性资产范围,强化了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多样性,如可纳入一级资产主权类债券的标准更为明确;将二级资产分为2A和2B,2B资产中债券类资产信用评级范围为BBB-至A+,扩大了二级资产范围。二是增加了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安全性,如在二级资产占比不得超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40%的基础上,增加2B资产规模占比不超过15%的约束条件。第三,上限计算原则和部分交易计算说明,体现了一定前瞻性判断的要求,即一方面需要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真实规模进行还原,另一方面对涉及抵(质)押条款资产及衍生品计算方法进一步作出说明,完善和规范了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计算标准。

2.分母项差异分析

流动性覆盖率使用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作为分母,是在压力情景下,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有关负债和表外项目折算后的差额。其中,预期现金流出总量包含主要内容有存款、无抵(质)押融资、抵(质)押融资、契约性融资便利等,并按照存款稳定性、质押资产属性或类型、客户关系、有无可撤销条件等再对折现率进行细分和设计;预期现金流人总量包含主要内容有抵(质)押借贷、来自交易对手现金流入、从其他机构获得的契约性融资便利或其他契约性现金流人等,而契约性现金流人应按照未来30天内完全能够正常履约的部分才能计入。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使用短期现金净流出作为分母,是未来30天可能现金流出与可能现金流人的差额,考虑客观实际要发生的情况进行的测算。其中,可能现金流出包含了一般存款、同业业务、发行债券、向央行借款和其他项目流出等;可能现金流人包括未来30天内到期的贷款、同业业务、投资债券流入等。

相比较而言,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只考虑测算期限内实际发生资金使用情况,并且项目设置简单易懂,操作方便,更符合资产规模较小、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商业银行的使用。

(2)证券公司流动性覆盖率与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的差异分析

1.证券公司优质流动性资产存在的差异及影响

证券公司流动性覆盖率分子项为优质流动性资产,其包含了货币现金、结算备付金、债券类资产、货币基金和权益类资产等。与商业银行相比较,证券公司优质流动性资产存在以下差异:一是,不包含信用评级AA-(含)以下的债券,但将指数ETF及对应的成分股纳入到优质流动性资产范围内。二是,折算率未采用商业银行对于一级资产100%、二级资产85%的统一折算率,而是根据债券类型不同对折算率进行了差异化没定,其中,政策性银行债折算率设定为98%,低于商业银行一级资产100%的折算率;信用等级AAA至AA(含)债券折算率为90%,高于商业银行二级资产85%的折算率;指数ETF及对应成分股折算率为40%,不及商业银行二级资产统一折算率的一半。三是,优质流动性资产更接近于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要求,以实际业务情况进行计算,未采用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考虑压力情景下进行计算的要求。四是,没有对非货币资产和利率类债券占比不得超过优质流动性资产40%的要求,但或将权益类资产视为2B资产,并进行了占比不超过15%的规定。五是,没有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前瞻性判断要求,如有关上限计算原则,不考虑对抵(质)押资产进行回调,但考虑了抵(质)押资产扣减事项。

综合来看,证券公司在结构设置上主要差异体现在:首先,没有对优质流动性资产进行大类细分,因此,信用评级在AA-(含)以下的债券类资产没有被考虑;其次,没有压力情景的要求,一些优质流动性资产若在压力情景下流动性可能衰弱甚至丧失,而另一些未包含在优质流动性资产范围内的资产在压力情景下也可能保持较好的流动性;第三,在风险偏好上高于商业银行,指数ETF及其对应成分股被纳入其中,并且信用债折算比例高于商业银行统一折算率等,政策性银行债折算比例降低;第四,非货币和利率类债券资产在总额上限设置不完善,导致这类资产规模占比较大时,市值变动、持仓变动或质押规模变动,均可能导致流动性覆盖率波动上升的可能性增加。

2.证券公司未来30天内现金净流出存在的差异及影响

未来30天内现金流出

证券公司未来30天内现金流出包含到期负债现金流出、或有负债、自营及长期投资资金流出、承销业务资金流出、融资类业务资金流出、资产管理类业务资金流出和其他资金流出。其中,到期负债现金流出包含了短期借款和拆人资金(无担保融资)、卖出回购(担保融资)、30日内到期次级债务和其他债务等。

总体来看,未来30天内现金流出的结构设置包含了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业务和资本中介业务,更贴合其自身业务的实际情况,相比较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预期现金流出所包含的内容,根据业务的真实属性和风险特征还是能够找到映射的,但范围较小;相比较短期现金流出所包含的内容,相似成分更多,但证券公司使用的指标构成更精细。

未来30天内现金流出入

证券公司未来30天内现金流入规定了流人卜限不应超过未来30天内现金流出金额的75%,与商业银行规定相一致。总体上看,未来30天内现金流入设置的结构内容与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下的可能现金流入更接近,差异体现在:一方面买入返售折算率为90%,虽然规定了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超出对应持有的未被冻结的质押券面额部分不得计入,但相比较可能现金流入规定的买入返售资产折算率0%相对宽松。另一方面,自营业务资金流入所投资债券规定为30日内到期信用评级AA级以下(不含)的信用债券,与可能现金流入下债券投资规定较为接近,但相对严格。

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率的差异分析

证券公司净稳定资金率与商业银行设定思路总体上是一致的,结构设置更符合各自业务模式的要求,特别是对含权负债的认定是相似的等。但是在负债期限的划分上,缺少了对1年以内融资期限的再细分。此外,证券公司需要填报净稳定资金率;《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净稳定资金率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规定,只对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银行进行要求,没有对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下的商业银行进行要求。

(1)汪券公司可用稳定资金存在的差异及影响

首先,证券公司使用净资产作为构成项日之一,而商业银行使用的是监管资本。虽然两者构成上有些相似,但细项增补的不同,如净资产中还包含其他综合收益、一般风险准备、未确认投资损失等科目;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使用的是监管资本,根据可用稳定资金的计算要求,扣除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二级资本工具后,监管资本未进行资本扣除之前都计入可用稳定资金。

其次,融资期限设置没有商业银行可用稳定资金分类细致。商业银行融资期限划分为6个月以下、6个月以上(含)至1年以下、1年以上(含)三个期限标准,证券公司仅划分了1年以下和1年以上两个期限标准。因此,证券公司融资可纳入可用稳定资金范围相对缩小,融资结构优化的空间有限,如融资成本较高的时期,仅可以融人1年以卜资金,才能维持或改善净稳定资金率的质量。

第三,融资类型和交易对手划分相比商业银行可用稳定资金较为简单。证券公司可以将从公开市场和从机构客户或股东等满足期限要求的渠道募集的资金纳入可用稳定资金范围。相较于商业银行可用稳定资金的构成,除零售渠道资金来源相对有限外,没有考虑机构客户资金来源稳定性。

总体而言,相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可用稳定资金进行填报操作较为简单,但受期限划分、交易对手划分等影响,可纳入可用稳定资金的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2)证券公司所需稳定资金存在的差异及影响

首先,期限结构较商业银行划分简单,折算率规定也相对简单。商业银行划分了三个期限结构,再结合有无可变现障碍、交易对手或客户情况以及保证金状况等,按照需要稳定资金支持的程度,折算率自上而下提高,即所需稳定资金增加。而证券公司所需稳定资金划定是与业务范畴紧密相关的,根据业务属性和期限的不同,设定折算率,更加适合证券公司的需要。

其次,对于表外业务规定符合各自业务特点。商业银行将对客户提供的不可撤销或可有条件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或有融资义务等纳入了表外风险敞口。其中,或有融资义务的折算率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包含了无条件可撤销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贸易融资(包括担保和信用证)、与贸易融资工具无关的担保和信用证、非契约性义务等。商业银行承销保荐类业务没有具体列明归属,或列入其表外业务下其他表外业务。证券公司表外业务包含了证券衍生品和其他表外项目。其中,证券衍生品包含利率互换、国债期货及债券远期、股指期货,这些业务基本已经入表,但对折算率设定影响不大;其他表外项目包含主要是承销保荐类业务、对外担保承诺等业务。

结论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指标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标设置的主体思路是一致的,首先,很好的借鉴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构建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框架和体系;其次,根据各自所开展的业务创设指标项目,符合各自经营属性和实际情况;第三,尽可能全面的包含各自业务类型,试图将流动性风险管理做得更精细。

在进行差异比较过程中,证券公司体现出较高的风险偏好,指标设定更贴近证券公司业务实际情况,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阶段证券公司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需要,并通过压力测试的辅助提高证券公司流动性状况的监测和管理。

但是,现行的证券公司流动性覆盖率缺少了压力情景的嵌入,略显单薄;优质流动性风险分类简单,限制了可纳入的资产范围;对于优质流动性资产的集中度限制欠完善,导致部分资产可能影响流动性覆盖率的稳定;构成项目折射出证券公司融资来源相对有限。而净稳定资金率的差异丰要体现可用稳定资金的设置,缺少期限细分,可纳入的资产范围缩小,限制了其优化融资结构的能力;融资来源匮乏同样对其稳定性造成影响。

随着金融市场发展,证券行业可以通过《巴塞尔协议Ⅲ》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审视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的设置或修订,以丰富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技术手段,提升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1] Basel Comnittee on BankingSupervision(2013),BaselⅢ: The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andliquidity risk monitoring tools, ISBN92-9197-912-0(online).

[2]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Supervision(2014),Liquiditycoverage ratio disclosure standards,ISBN 92-9197-371-8(online).

[3]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Supervision(2014), BaselⅢ: the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ISBN978-92-9131-960-2(online).

[4]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Supervision(2015),Net StableFunding Ratio disclosure standards,ISBN 978-92-9197-120-6(online).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7]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令(2016第125号)。

[8]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證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 10号。

[9]中国证券业协会(2016),《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10]谈伟军,李守伟,崔俐刚,武艺,吕阅通,张瑞昕(2017),金融去杠杆背景下我国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研究,中国证券业协会2017年重点课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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