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2018-05-14 12:57田必耀
公民导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预算法人民代表大会职责

田必耀

乡镇预算编制不能老是放在襁褓里的孩子,县级可以加强指导,但要让乡镇自己走路,避免乡镇人大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走过场”现象。

中央18号文件明确要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没有选举事项时,乡镇人大会议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延长。其实,按照预算法规定,乡镇人大会议每年需要召开两次才能履行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的职责。

2014年8月修改的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按照这一规定,乡镇人大会议每年应举行两次才能履行审批和监督预算、决算的法定职责。也就是说,乡镇人大年初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于乡镇人大不设常委会,还需要召开一次会议履行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等职责。

中央18号文件和预算法实施后,一些地方性法规对乡镇人大实行“两会制”,履行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比如,2016年7月通过的《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规定,年初召开的乡镇人大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年中召开的乡镇人大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根据需要安排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按照预算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当前,县级代编的乡镇预算、决算草案仍然需要提交乡镇人大审查和批准,乡镇人大仍然需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實践表明,这有利于规范乡镇财政支出,但是从预算法规定和基层治理现代化要求来看,乡镇预算编制不能老是放在襁褓里的孩子,县级可以加强指导,但要让乡镇自己走路,对法定的乡镇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权应予以尊重,避免乡镇人大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走过场”现象。

近年来,浙江温岭市在乡镇推行预算和重大事项“民主恳谈”、宁波市推行乡镇人大票决民生工程及其实施情况报告等举措,为乡镇人大工作实践创新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这表明乡镇人大在现行的法治框架内,依法行使好实体性职权可以有更大的作为。

猜你喜欢
预算法人民代表大会职责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二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一号
打孔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
代表享有哪些权利?
企业如何有效实施不相容职责分离
落实新《预算法》应解决两大问题
人大修法紧扣改革脉搏
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永恒的主题
《预算法》修改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