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之间的博弈与整合

2018-05-14 16:22黄素
教育与职业(下) 2018年9期
关键词:双主体博弈整合

[摘要]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既是体现职业教育跨界属性及整合特性的基本形式,也是职业教育区别于其他教育形态的基础,更是构建现代学徒制的根本形式。当前校企双主体合作过程中由于存在政策落实力度不够、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分离、政府职能缺位以及合作形式难以创新等问题,使得校企双主体合作流于形式。实际上,校企双主体在合作的组织形式、理念、利益、政策、文化等方面存在博弈。按照双方博弈的诉求,应该大力推进组织形式的协调整合、合作理念的调适组合、合作政策的配套组合、合作文化的择优组合以及合作利益的共赢组合,进而实现校企双主体的深度合作。

[关键词]职业教育 双主体 校企合作 博弈 整合

[作者简介]黄素(1972- ),女,湖南蓝山人,保险职业学院,副教授,硕士。(湖南 长沙 410114)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7年度湖南省社科基金教育学专项课题“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研究”(项目编号:XSJ17B33,项目主持人:李丽)和湖南省教育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课题“推进湖南高职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研究”(项目编号:XJK015CZY007,项目主持人:王蓓)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8)18-0036-06

校企合作是我国职业教育试行现代学徒制的基础,也是职业教育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实践经验。职业教育是一种跨界教育,其跨界属性及整合特性决定了其不同于其他教育的教育形态。无疑,校企合作就是充分体现其跨界属性及整合特性的实施机制,也是提升职业教育发展内涵与特色的发展之路。

校企合作是一种双主体教育教学模式,有着明显的主体特性。从内涵上看,校企合作双主体既是职业教育教学活动的发起者,也是承担者与实施者。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它同样体现了主体的独立性、能动性等特征。在一般的教育类型中,学科教育通常是单一主体的办学形式,其主体属性不如职业教育明显。尽管当前有人认为职业教育的双主体有主次之分,但本文认为,校企合作的双主体教育教学过程是一种相互配合与紧密协作的过程,学校与企业两个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均是职业教育活动的发起者、实施者与承担者。然而在实践中,职业教育的校企双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并非完全对等,也并非做到无缝对接,两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着相互博弈,需要按照不同的博弈特性来推进相互整合,进一步发挥双主体之间的主体性。

一、职业教育校企双主体之间合作存在的问题

1.校企合作政策落实的力度不够。1991年,国务院在《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要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与职业院校在办学过程中实施联合,推进产教相融、工学结合模式的发展。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再次强调了职业教育应该实施订单式教育,加强企业、行业组织与职业院校之间的合作力度,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方式。2004年,教育部、财政部、发改委等7部委共同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重申了职业教育服务社会、服务市场的办学宗旨,要强化职业教育的就业导向意识,面向企业、面向基层,推动产教相融、校企结合的办学方式。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继续重申了职业教育服务社会、服务市场的属性,按照企业、行业、基层单位的要求推进工学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大力发展双主体教育教学方式。2018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颁布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对校企合作的促进措施及相关优惠政策做了明确规定。可以说,这个文件是目前对于校企合作针对性最强的文件,也是一个措施较为具体的政策文件,对校企合作的实施形式、促进措施、监督评价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纵观20多年校企合作的政策文件,可以看出国家政策导向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的决心是明确的,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亦是鼓励的。但是,就实践而言,从1991年至今,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双主体办学模式未能取得预想的效果,与国家政策设定的愿景存在较大的差距。由此说明,在办学实践过程中,校企合作还是流于形式,未能真正实现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学科教育在职业教育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导致双主体的合力未能充分彰显。

2.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上呈现分离状态。显然,职业院校与企业具有不同的主体属性,两者在合作的体制及机制方面未能完全理顺。众所周知,企业是完全的市场主体,在运作过程中亦是市场化模式;职业院校特别是公办职业院校既有市场体制,又有计划体制,两者在市场化程度及面向市场化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两者的合作模式必然发生冲突。企业按照市场的要求来实施经营,在运作中追求的是经济效益,其营利性质极为突出。职业院校特别是公办职业院校以政府办学为导向,带有较强的准公共服务属性,注重社会效益,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未能完全实现以市场为导向。整体上看,两个办学主体在价值追求上完全不同甚至有相悖之处,因此在合作中的体制与机制自然呈现分离状态。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实施的是自由劳动力市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企业与职业院校定向合作的动力。即便企业不与任何一家职业院校合作,通过自由劳动力市场同样可以获得其发展所需的人才。对于学校而言,也是如此。学校是由政府主导的,即便不与企业合作,办学过程也不会停滞。由此,学校和企业在合作过程中的利益点及效益点不能达成一致,从而制约了两者合作的愿望、动力与成效。在实践中,许多校企合作流于形式,“两张皮”式的合作较为常见,大大降低了合作的实效与深度。

3.政府在校企合作管理过程中的职能缺位。显然,职业院校与企业作为两个社会定位、目标追求、利益体现及运作方式均存在较大差异的主体,要实现在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的无缝合作,必然需要一个第三方主体来促成。这个第三方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没有政府的促成,这种合作只能是流于形式,无法取得实际效果。当前尽管国家积极鼓励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也在相关的政策文本中明确了政府部門的具体职责,但不少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始终没有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予以落实,并不认为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属于政府的职责范围。相反,还有不少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职业教育并非义务教育,也不属于基础教育范畴,政府干预不宜过多,应该将其推向市场。当然,职业教育的办学过程及人才培养方式应该面向市场,但面向市场并不意味着政府及政府职能的退出。在面向市场的过程中,市场失灵等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不仅需要政府的干预,还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引导,大力促成校企合作的政策落实,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提供政策优惠空间,进而提升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4.校企合作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的形式突破。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多种多样,典型的有定岗实习模式、订单培训模式、工学交替模式、产学研结合模式、教学见习模式等,但客观来说,这些模式在相关制约性的机制体制上并没有取得突出的成果,其示范效应及带动效应极为有限。比如,上述模式中,企业参与合作的成本补偿问题未能有效解决,企业参与合作的激励机制缺乏。尽管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委颁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要求省级政府作为统筹主体,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税收、信贷、金融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并通过补贴的形式来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进行成本补偿,但迄今为止,尚未看到一个省份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此外,关于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职业院校参与过程的考核评价等问题均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影响了校企合作的实施进程。因此,当前需要在上述几种典型校企合作模式上进行创新,政府应该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承担应有的责任,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的新模式、新形式,进而发挥新模式、新形式的带动与示范作用。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双主体的博弈方式

1.组织形式的博弈。职业院校与企业是不同性质的组织体系,也是有着不同目标体系及资源分配方式的权责机构。异质化的主体结构从理论上说并不存在竞争,因此其博弈只能是正和博弈。尽管职业院校与企业均属于社会组织,但由于双方的性质差异及职能差异,难以找到两者组织目标的交集点。从组织的性质看,职业院校是教育机构,是带有准公共服务性质的社会组织,追求社会效益是其办学目标;企业是市场组织,是面向市场的盈利性机构,因此两者的组织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从两者的社会职能来分析,职业院校是按照社会发展的要求而组织成立的服务社会、传承文化、推进科研及培养人才的机构;企业是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组织成立的创造财富、服务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机构,可见两者的职能属性也是不同的。职业院校与企业有着不同的目标、职能与使命,这必然会影响两者合作的过程与决策方式,进而在合作中产生博弈。两者各自按照其自身的使命与职能来追求利益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因此,需要找准两者之间合作目标的交集点,从而促成两者之间的合作,否则就无法实现合作。

2.合作理念的博弈。理念是行动的导向,也是双方合作的基础,理念的博弈是合作上位层面上的博弈过程。职业院校与企业在办学过程中能否成功合作,与理念是否符合双方的利益有直接关系。在当前校企合作实践过程中,校企合作的理念带有强烈的“利己”色彩,实施的是“借助于他人来成就自己”的合作思路,各个主体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而不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来考虑他人利益。显然,这种合作并不是一种真正的合作,而是一种试图不承担成本的“搭便车”行为,在实践过程中自然难以取得实际效果。只有将职业教育过程中双主体博弈理念界定为以“利他”为前提,按照“成就他人来满足自己”的合作思路,合作才能取得成功。显然,在合作过程中,只有当自身先满足了他人的需求,他人反过来也会满足你的需求或是为了满足你的需求而努力,这种合作才是一种相互满足、相互促进的共赢式合作,且随着合作程度与力度的不断加深,才能实现双方真正的发展。

3.利益基点的博弈。校企合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各自所需的利益,真正做到“1+1>2”。在这个過程中,职业院校与企业各自追求自身的利益,但为了合作成功,会寻求相同的利益共同点。按照经济人理论,任何主体的行为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亦是如此。每个主体的组织体系、目标追求是不同的,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他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是其理性选择的结果,也是现实的需要。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追求的利益是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并通过人才培养来获得社会、市场的认可,进而更好地推进自身的长远发展;企业作为纯粹市场主体,在合作过程中是为了让职业院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为自己所用。可见,两者合作的利益集点是人才培养。因此,职业院校在博弈过程中应该抓住企业对人才的渴求这一愿望,企业则利用职业院校迫切要求改善学生实习实训的条件这一愿望来开展博弈,进而实现校企深度合作。这种合作的本质是各自利益诉求的让步与妥协,进而实现利益基点的平衡。

4.文化体系的博弈。文化是社会主体的价值理念及行为方式的外在载体与表现形式。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由于职业院校与企业分属于不同的社会体系,在文化体系上有较大的差异。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不属于同一层面的文化体系,两者的异质属性是客观存在的,甚至在某些方面是隔离的。在两种异质文化体系合作过程中,博弈是难免的。职业院校是教育主体,其文化体系的核心是育人;企业是市场经营主体,其文化核心是盈利。两种文化体系在目标追求、价值导向、内涵属性等方面是完全不同的。由此,在合作过程中究竟是以育人文化来改造盈利文化,还是以盈利文化来矫正育人文化,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实际上也是在合作中谁占主导的问题。在校企合作的实际过程中,职业院校与企业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谁取代谁的情况,因此,两种文化博弈只能各自做出让步与妥协,而不是各自改造、取代对方,否则这种合作就无法体现双主体的平等地位。当然,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按照双方合作的发展过程还可能会形成一种新的文化形态。这种新的文化形态是否与两者各自的文化体系相冲突,也是影响合作博弈的一个因素,需要双方在合作中进行观察与考量。

5.合作政策的博弈。在政策博弈方面,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冲突并不特别突出。实际上,政策的保障也是两者能够实现合作的基础,因为政策的出发点就是促进两者之间的深度合作。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职业院校还是企业,对合作政策是非常期待的。就实践情况看,1991~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出台了很多促进校企深度合作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只是导向性的,需要地方政府来进行落实。如果地方政府无法出台相关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细则,势必影响校企合作的成效。

三、职业教育校企双主体合作过程的整合之策

1.组织形式:协同整合。如前所述,职业院校与企业虽同属社会组织,但在组织目标与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协同过程中,并非要构建新的组织体系,而是要保证两者在职业教育过程中的协同。

具体而言:第一,在协同整合过程中找准双方的利益共同点。要保证职业院校与企业能够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激发各自的合作意愿,必须有双方均认可的利益共同点。这个共同点无疑就是人才培养。学校培养职业人才,而这些人才能够为企业所用,有了这个共同的利益纽带,合作的目的就十分明确,即通过合作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职业院校借此实现社会效益,企业由此实现市场利益。第二,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应该突出两者的平等地位。当前在校企合作博弈过程中,校企合作的双主体地位并不平等,过于突出职业院校的主体性,而忽视企业的主体性,将企业置于次要的、辅助性的地位。这就在理论上造成了一个悖论,一方面强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却不愿意提升企业的主体地位。企业的主体地位不能彰显,其积极性自然就无法提升,校企合作就没有深度。因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职业院校、企业地位平等,两者同等重要,均是职业教育的基本主体。

2.合作理念:调适整合。校企合作过程中合作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传统的利己理念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校企合作的发展要求。对于平等的双主体合作而言,必须建立平等、利他、共赢的合作理念。

具體而言:第一,平等理念。平等注重的是两者在合作过程地位的平等以及权利义务的平衡,体现两者之间的尊重及合作的诚意。第二,利他理念。突出的是合作的基础,要求两者在合作过程中站在对方立场上思考问题,通过合作彰显对方价值与利益,以对方价值及利益的实现来提升自身的价值与利益。第三,共赢理念。共赢实际上就是共生,是一种互惠式的合作,也是利他理念的延伸。通过利他实现各自利益的增长,进而达至正和博弈的要求。从整体上看,上述三个理念中,平等理念是基本前提,利他理念是关键要素,共赢理念是发展基础,三者共同构成了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利益链条基础。

3.合作政策:配套整合。因职业教育是属于准公共服务性质,而企业则带有较强的盈利目的,因此,两者在合作过程中为了降低利益冲突,必须要求政府部门出台相应的合作政策,以减少或避免利益冲突。从1991年至今,国家在多项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模式,特别是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共同颁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是国家第一个专门就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颁布的政策文件。这个文件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形式、激励政策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为校企合作提供了强大的政策保障,特别是在对企业税收、信贷、产业支持等方面的政策优惠,突破了之前所有校企合作政策的条框,具有较大的突破性质。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各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出台与上述政策相应的实施细则,改变当前校企合作中客观存在的困局。

具体而言:第一,需要突出各级政府政策上下配套的整合。上下政策的配套整合极为重要,虽然过去20多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文本,鼓励推进校企合作的发展,但由于省市政府的配套政策没有跟上,校企合作没有获得较大进展。近年来,一些经济发达的省市开始逐步出台一些配套政策,对推动校企合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如苏州市2014年出台的《苏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青岛市2015年颁布的《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杭州市2015年出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都对当地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与国家上位政策体系形成了呼应。第二,要突出难点政策的突破与创新配套政策的整合。当前,职业教育中的校企合作促进政策大部分是纲目性质的,政策的原则性较强但系统性、操作性不够,部分政策的激励性质未能充分落实,特别是对企业的激励措施的执行力度明显不够。显然,校企合作是个实践问题,不仅需要政策的支持,更需要政策的可操作性及执行性。如果一些政策只停留在口号上,缺乏实际的操作价值,其难点就无法突破与创新。在这方面,一些省市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在难点政策的创新突破及整合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值得借鉴与推广。例如,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师傅或技术人员的工资分摊问题、教师定岗教学的工资分摊问题、学生定岗实习的工资分摊问题等均是实际问题,能否顺利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校企合作能否持续发展。苏州、宁波、青岛等地方政府在落实校企合作的具体政策时就做了较好的处理,均采用了以政府为主导来设立校企合作转向资金或补贴扶持资金等方式来解决问题。例如,苏州市在过去3年内每年投入880万元用于解决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师傅、企业兼职人员的工资补贴问题,大大提升了企业兼职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了现代学徒制的发展。因此,在配套政策落实中,应该找准政策的难点部分,推进地方政策配套中的创新,为校企合作过程解决实际困难,从而促使校企合作取得成效。

4.合作文化:择优整合。校企合作过程中,利益、实践等层面的合作属于物质合作,通常而言,物质合作中的难点是比较容易解决的,但文化合作却不能轻易解决,毕竟职业院校的育人文化与企业的盈利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彼此之间的接纳与渗透不如物质层面容易,因此,文化合作也被视为校企合作的最高形式。有学者指出,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关键不在于物质利益,而在于文化合作,校企合作不仅仅建构知识技能等方面的桥梁,更建立校企文化交流的平台。如果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不能实现文化层面上的融合,这种校企合作终究是浅层次的、低端的合作。在校企合作中的文化整合过程中,必须要突破以哪种文化为主导的思维,在文化平等的基础上实现相互的渗透与融合。尽管学校的育人文化与企业的盈利文化差异较大,但基于两者的互惠与交集,在文化禀赋上还是存在一些共性。因此,在择优整合过程中,双方均要汲取对方各自的优长,将这些优长融入自身文化体系中,进而推进两种文化共性的不断扩充,为两者的深层次合作打下基础。

5.合作利益:双赢整合。客观而言,校企合作的最终归属点就是利益问题。利益是双方共同追寻的目标,企业注重的是校企合作的经济利益,职业院校在合作中注重的是社会效益。但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是可以暗合的,两者之间是可以建立纽带的,由此,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校企合作中两者利益不对等问题。企业在合作中总是处于“失血”状态,而职业院校则是处于“补血”状态。如果这种局面不能够改变,企业难免会丧失合作的积极性。因此,在合作过程中亟待找准两种利益的契合点,职业院校在这一过程中要多关注企业利益,将自身追求的社会效益主动与企业追求的经济利益相结合,积极夯实双方共赢的基础,构建双方共赢的平台。特别是在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大环境下,要积极按照企业的具体需求,扩大差异化人才培养目标,让企业切实感受到合作带来的好处。只有这样,校企双方才能构建长久的合作关系,促进合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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