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好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保公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2018-05-24 01:26贵州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夏红民
当代贵州 2018年15期
关键词:监察机关公权力公职人员

文_贵州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 夏红民

监察法出台,并不意味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结束,而是意味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的阶段,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重。要把学习宣传监察法与抓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厘清改革还需要细化的事项、还需要完善的制度、还需要突破的瓶颈,一项一项把这些工作抓深抓实。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赋予其法定职责和权限。根据宪法修正案的相关精神,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制定出台《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相统一,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为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法治保证,在我国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行动起来,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的热潮。全省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要自觉学习《监察法》,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是全省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必须把责任铭于心、见于行、成于效

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是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防微杜渐,都是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我们党真正解决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这个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跳出历史周期率。监察法第二条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各级监委组建后,都是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可以说,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都是在党委直接领导指挥下开展的。因此,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是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必须以坚决的态度、务实的举措抓好这项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监察法》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点内容,认真学习讨论,发挥好领导干部的“头雁效应”;作为各级党校、干部学院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培训,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监察法》。要着眼于构筑“大宣传”格局,加大宣传力度,解读《监察法》出台的背景、意义,阐述其内容、要求,报道学习《监察法》的好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需要指出的是,《监察法》出台,并不意味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结束,而是意味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的阶段,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重。要把学习宣传监察法与抓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厘清改革还需要细化的事项、还需要完善的制度、还需要突破的瓶颈,一项一项把这些工作抓深抓实。比如,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如何丰富完善党领导反腐败斗争的实现形式和途径。再比如,如何发挥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等。这些,都需要各级党组织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花大力气认真研究解决。市、县党委书记是“施工队长”,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把改革工作紧紧抓在手中,对重大事项亲自过问、重要工作亲自协调、重大案件亲自领导查处,推动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必须担负好在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上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

全省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要自觉学习《监察法》,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图为3月31日,夏红民主持学习《监察法》专题讲座。(贵州省纪委办公厅供图)

要迅速开展《监察法》“大学习”活动。《监察法》是我们开展国家监察工作的依据,学习理解《监察法》的水平直接决定着我们履职尽责的水平。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工作方案,从线上自学与线下培训学习相结合、宣传引导和宣讲研究讨论相结合、积极实践与自我监督约束相结合等三个方面,对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创建《监察法》知识问答APP、编印和用好业务用书、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宣讲、举办全省《监察法》研讨会、实现监察权限手段措施全要素应用、从严加强自我监督等具体工作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迅速行动起来,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研究提出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工作举措,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的高潮。全省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原原本本学,熟记法律条款,把握法律要义。要融会贯通学,把学习《监察法》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重要讲话、《监察法》释义等工具书紧密结合起来,准确把握立法的目的、背景、原则,准确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要求,弄明白国家监察的职责、范围、对象、权限、程序等。要联系实际学,联系监察工作实践,联系监督调查处置各环节,加强思考领悟,做到熟练运用,把法律条文转化为工作能力,努力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各级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主动加强学习研究、弄通吃透,并带头上讲台、带头深入基层一线宣传讲解《监察法》。

要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担当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现已进入“深水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领导下,以实施监察法为契机,站位新时代、立足新起点、迈向新征程,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体制机制。要在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实现人员力量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高度融合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推进纪委监委全面融合和战略性重塑,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性提升。要探索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机制,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纪法贯通。要加强监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工作协作,实现各方面各环节紧密相扣、法法衔接。要拓展深化国家监察职能,向派驻机构和乡镇街道延伸,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使群众身边的公职人员受到严密监督,以公职人员的良好履职本领,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要提高履职尽责本领。一方面,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监察机关既是执纪机关,也是执法机关。执法者必须率先守法,执法工作必须按照法治方式进行、在法治轨道上开展。要强化法治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始终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规定作决策、办事情。要增强程序意识、规矩意识,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追责问责都要充分考虑是否合法合规。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运用谈话、讯问、搜查等调查措施,特别是严格运用留置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确保每个案子、每个环节都经得起检验。另一方面,要深化“三转”。监委与纪委一样,无论是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还是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首要职责都是监督,决不能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当然还必须查办大案要案。各级纪委监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找准职责定位,创新执纪执法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既把纪律挺在前面,又把监察监督挺在前面。

要自觉接受监督。党和人民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很高的权威,我们必须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监察法第三章对监察范围的规定中,明确将“监察机关”的人员也纳入了监察对象。同时,还专门在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出全面规定,在第八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开展监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这些都表明,监察干部必须自觉接受更严格的监督。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主动加强组织和制度创新,严格内部监督,让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公权力姓“公”,所有公权力必须依法秉公廉洁行使

在我国,党是领导一切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机关、部门、单位和组织都属于“广义政府”范畴。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是“政府的人”,都要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都要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监察法》把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将6大类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弥补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将所有公权力的行使置于严密监督之下。无论身份是公务员还是参公管理人员,无论权力来源是法律授权还是国家机关委托,无论是公办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还是基层群众组织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都是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都要自觉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就必然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全省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要通过学习《监察法》,深刻体悟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顽强意志,深刻体悟“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坚定决心,深刻体悟“严管就是厚爱”的组织关怀,正确对待手中权力,坚决做到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守法从业。要多积尺寸之功,坚持从小事小节上加强修养,在一点一滴中完善自己,用一言一行诠释干净的内涵、留下干净的记录。要坚持慎独慎初慎微慎欲,培养和强化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意识和能力。要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铭记法律面前谁都没有“任性”的特权,始终对党纪国法保持敬畏之心,自觉把遵纪守法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根本准则,自觉在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自觉在法律规定下工作生活,绝不逾越党纪国法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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