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

2018-06-09 11:37陈晓燕赵萍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0期
关键词:转移支付均等化完善

陈晓燕 赵萍

摘 要: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效率发挥有限,要想解决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既要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责任,也要从法律机制的高度予以规范化,逐步规范转移支付在规模、结构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转移支付 均等化 完善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体制建设方面仍有待完善,之后要逐步完善政府间转移制度,为构建与我国国情相符的财政体制奠定基础。

一、政府间转移支付规模的完善

转移支付规模是联系上下级政府,体现制度实施最直接的表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衡量制度实施的合理性。从总体规模上看,转移支付的合理规模是在一定范围内的,由中央在基于不同地方现实差异基础上统筹安排。分税制运行过程中,地方财力不足,对中央的补助产生依赖性,尽管转移支付规模越来越大,但相对规模仍然较小,难以满足地方事权的需要。今后发展趋势仍是增加转移支付的总规模。当前转移支付规模的计算方法向“因素法”转化。因而我国现在需要完善有:与各因素相关的数据。地方政府将相关数据完善、口径统一,在计算各地转移支付金额时才有可比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因素法。因素法实行的难度在于确定统一的公式。只要公式合理科学,各地转移支付的具体规模就是公开、透明、可预见的。

二、政府间转移支付结构的完善

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我国当前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包含项目较多,横向涉及科教文卫,纵向涉及革命老区、民族、边境、农村等。要想完善制度,首先适当简化类目,使得资金从审核拨付到投入使用的工作都得以简化,从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逐渐减少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使制度构成是为达到最终目标而服务。具体来看,是要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改变在下达时的主观性和不科学性,必须对专项资金下达程序进行规范化,将效用低或与一般性转移支付涉及支出领域重叠的部分重新整合,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统计范围内。也可将本身不限定用途的返还支付逐渐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从而使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加,结构合理化,为地方政府發挥职能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

逐步取消税收返还。税收返还的存在,在分税制实施的过程中,减少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阻力,但当下实施的结果却加剧了地区间的不均衡。从而要逐渐减少其规模、甚至取消这一转移方式。

三、 规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关系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财权事权明确化,是改善制度的必经之路,事权和财权的明确化作为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基础和经济基础,各发达国家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中已经有了各自的划分方法,以德国为例,就事权方面来看,宪法就明确规定联邦政府负责的是利益涉及范围较广或地方没有能力处理的事物,其余的事情由地方政府负责;在获取收入方面,实行分税制,将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收入区别,所得税收入和营业税收入分别纳入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分现行财政体制下,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并不匹配,从而提出要将“财力和支出责任相匹配”,是要在合理划分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由中央政府根据地方自身财力和必要支出的差额给予一定的转移支付,在这样制度充分考虑了地区的差别,使资金在地区间得以有效配置,是现阶段促进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四、建立纵向转移支付与横向政府间的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模式

结合我国转移支付现状,在我国仅纵向转移支付为主的制度模式中引进同级政府横向转移的方式,在今后对制度的改革完善中,效仿发达国家成功经验,通过立法来确立横向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形式,既能分担中央财政压力,留给中央更多的资金进行统筹安排,从整体着眼解决普遍性问题;也能解决纵向转移支付中,由于政府层级较多而导致的资金下达时间长、使用不效率等问题,使资金到位时间缩短,尽快投入经济建设相关领域,进一步达到区域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的。

我国曾在汶川地震时采用由中央政府主导,地方政府做主体的一种“对口援建”的方式,地方直接支援地方,物质、资金等资源拨付迅速,效果明显,于灾后重建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该模式仍未从法律的高度予以确定,未形成普遍规范的制度。

五、加强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法制建设与监督约束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必然会涉及宪法、预算法、税法的等法律,由于名目众多,许多又对公共领域有所涉及,与社会保障法规、养老保障法规、教育法规、环境保护法规等也关联甚密。从而该制度的法制建设,需要与其它有关法律间妥善衔接、相互促进、相互监督。从各国现状来看《州和地方政府补助法》对美国转移支付涉及内容进行规定。日本制定《地方预算法》来对转移支付中相关事项就行约束。德国从《宪法》的高度中对财政体制的内容进行了规定。韩国、印度等其他国家,从法律层面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规范。我国应从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使用资金产生效益的评价上完善监督机制。对资金的监督要注意转移支付下达时采用方式不同,资金所产生的功能也不同,对其监督方法应予以区别;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时,应持严谨的态度并运用科学的方法。

参考文献:

[1]王晓苑.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0.

[2]姚怡昕.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思考[J].中国财政,2008(3).

[3]周成刚、罗荆.关于建立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构想[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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