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的思考

2018-06-09 11:37李春洪王晨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0期
关键词:法律监管思考互联网

李春洪 王晨

摘 要:互联网技术的持续发展,人们开始将互联网看成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交易投资渠道,进而产生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并对传统行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以及变革。根据相关文献研究能获悉,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能为金融体系带来极为深远的变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发展初期有很多风险因子存在,所以各级政府与社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同时,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督与管理。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思考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金融行业也出现了新的经营模式,互联网金融的悄然崛起,使得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快捷和方便。但是经过时间的检验,互联网金融当中的不足之处便逐渐的展现了出来。用户的个人信息无法得到安全保障,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繁发生,且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款对其进行制裁。相应的,行业内部没有权威性的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部门也缺少监管力度,这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出现了很多不利于用户安全的隐患产生。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

(一)多样性变化

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发展迅猛,其区别于传统金融的新模式,以及其高效的流通性等等优点不断的吸引着传统金融主体,使得传统的金融主体提高了对其的重视程度,不断的加入其中。这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关系趋向白热化,譬如各大银行相继推出的手机钱包、掌上银行等等移动终端APP便都属于互联网金融当中的一部分。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当中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点:1、网络银行。2、网络小额信贷。3、网络保险。4、第三方支付。5、网络证券。6、网络理财。从此便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具有非常强的变化性,其本身的繁杂种类就非常的多。

(二)爆炸式的发展态势

从名字上便可以判断出来,互联网金融也就是互联网与金融之间的相互结合,从宏观上来看,可以将互联网金融看做是所有在互联网上发生的金融活动,从而通过互联网的高效流通性和信息的及时交互性,使得资金能够在交易者之间形成快速的融通。互联网金融做为新兴金融模式,其所具有的如第三方支付等六种表现形式,能够非常高效且安全的進行资金流转。譬如,当下的理财业务当中,最新的模式便是在网络品台上出现的P2P模式借贷。从2013年起,网络借贷平台的成长速度便呈现出了惊人的爆炸式增长,每一天都有快速扩张的P2P平台出现。再譬如广为人知的余额宝,自其上线之初便引起了大批公众的关注,其通过自身相对于银行来说,要高出很多的利率,在短短两个月之内便大量吸引资金注入,快速扩张到250亿元的庞大规模。通过这种典型案例便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在当今社会之中的发展潜力是非常巨大的。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有的问题

(一)防控弱

互联网金融当中有很多的问题存在,其中之一便是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不算长,因此在很多的环节当中都有漏洞存在。譬如一般网站在用户进行注册或者进行资金流转时都会要求客户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财产信息等等,这些个人信息的安全却无法得到有效的安全保障,随着信息的泄露,个人隐私权也将失去有效保护。近些年相关由于个人信息泄露而导致的各类案件频发,这便使得诚信和社会道德、商业道德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严重者甚至会对国家信息安全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之内,如何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便成为了互联网金融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课题。

(二)监管不到位

除了个人信息安全之外,网络安全本身也成为了互联网金融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安全问题。行业监管的缺失使得整个互联网金融都处于危险当中,对企业、人员以及附属机构的监管必须要进一步加强。

一方面,法律学者当中的绝大多数人仅仅懂得如何操作和使用互联网,但是对于互联网的相关建设技术以及安全保障技术却毫不了解,这便造成其无法真正清晰的了解到互联网金融内部的运作机制以及这些机制当中的技术优缺点。所以相关法律的建立过程自然就会变得非常缓慢和复杂,立法难度上要比传统金融难得多。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全面介入使得金融业务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无论是在操作方式还是监管形式上都进行了全面升级,与之配套的服务和对接形式也都有很大的改变。相比之下,监督、监管机构的建立速度却要远远的落后于行业发展速度。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途径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和机构

互联网金融的开设依旧不能离开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但是在管理上两者还是有差距性的,所以需要做到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然而与国际上混业监管相比较,还是有很多不足之处,监管中的重复情况时有出现,特别是当前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融入,分业管理的弊端也将更多的凸显出来。我国在监督管理中要求各司进行配合,相互之间通过监督和管理的方式,让不同的监督管理部门间能相互协调和沟通,最终使金融企业的业务运营能更为科学合理,也能让监管变得更为高效与全面发展。另外,在此基础上进行功能性的监督管理模式,能根据监督管理地不同之处对各自的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全面化管理。

(二)保护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权益

互联网金融机构与普通的金融机构相比较,门槛较低,且工作效率较高,部分中小投资者都愿意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理财中,但是由于这部分群体多为参与投资的群体,他们对风险的掌控不好,不能认识到潜在的风险存在,很多被高收益蒙蔽,加之互联网具有的虚拟性和金融交易的专业性,这都使部分投资者处于不利的地位,因而国家更要借助于法律的途径对这部分群体进行保护,让他们的合法权益能有法律这一保护伞。具体的实施措施如下:第一,要求参与互联网投资的人员具有良好的风险意识,了解到在进行高收益投资的同时风险也是并存的,若自身没有这种风险承受能力,就不要参与到互联网金融投资中。第二,强化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督与管理,要求所有的互联网企业都要在严格的信息披露中揭示出自身的风险承受值,避免互联网企业单方面封锁信息,给投资者造成虚假宣传的假象,诱使投资者进行资金投入,然后对违规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的处理,这才能真正的规范与整肃互联网金融市场。第三,建立极为完善的纠纷救济制度,让投资人员能明确投诉的渠道。

(三)明晰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退出规则

认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许可认证制度,原因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运行模式偏多,且模式的不同会让其差异性增大,所以在业务许可证制度实施初期就要对经营和管理提出对应的管理要求和管理模式,也要颁发对应的许可证明包括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许可证明、互联网融资的许可证制度等。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根据现有的许可证制度,让相关部门制定必要的准入规定,做好资本制度注册。同时,对各方信息的公开披露,能让金融企业的信息更具公开性,透明度也更佳,也能保证P2P借贷平台的资金流向正常,最终对金融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直接影响。

(四)完善互联网信用监督体系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弱势之处是自身的虚拟化运行模式,能让双方在信用方面出现失调的状态,特别是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息不对等使整个投资变得“不平等”。所以,建立对应的互联网征信制度能让互联网融资平台的资金呈现出动态化流向方式,最终提升交易的安全性。一方面部分互联网特别是征信平台多是通过P2P借贷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支付,很多信息均是来自于自己查阅,导致投资者在投资时有极大的盲目性。故此需要完善信用数据库内容,并将相关人员的交易数据存储到其中,且根据现有的数据库信息对特定的平台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与政府和银行进行合作,就要清晰的表明客户的资金流向渠道,通过对监控部分可疑账目,避免不法分子在这个过程中参与洗钱。

(五)强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性

互联网金融需要做好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这两方内容,这样就能在对金融行业进行风险研究的同时,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与有序推行。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最好要建立对应的行业协会制度,通过自律管理的方式,实现多家互联网企业结合,形成前任俱乐部的连接模式,彼此之间信息联动,能起到较好的监督作用,并推行《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要求该公约应以企业为基础进行经营管理约定,让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监管逐步完善。

互联网业余金融行业的融合能让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特别是在金融业大力创新的今天,强化对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迫在眉睫,鼓励人员继续创新。特别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督和管理依靠传统管理模式远远不够,要对相关互联网企业投资人员和权益保护部门的介入,从而能制定對应的金融法律法规,以构建金融监督系统。

(六)提高司法当中对电子数据的采信

1.加强立法,培养专业人才和机构

我国当前对于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并不完善,无论是证券法、商业银行法还是票据法,都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因此我们需要尽快针对电子证据进行相关立法,使其能够将电子证据所涉及到的范围、采纳方式和采纳条件、可采纳的原则都列入法规范围之内,能够在电子证据的使用和采集工作中,都有清晰、明确的操作。同时,我国司法机构当中还大量的缺少对于法律知识与高深计算机网络使用能力的人才,相关从事电子证据鉴定的机构也十分稀少。为了将电子证据在案件当中所能起到的证明能力进一步加强,我国还需要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解决。一方面我们需要在司法机构当中大量培养专业人员的高深计算机网络使用能力,使其能够做到有效的网络监管;积极增设相关业务的培训,使得复合型人才数量提升,为监管方式的网络化转变做好人才储备;另一方面,还需要对电子证据的鉴定机构进行扶持,使其能够完善自身能力,使得电子证据在相关诉讼当中能够发挥出更好的采信能力。鉴定机构还需要将全部的鉴定程序进行公开化处理,从而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同时,为了能够有效的适应互联网金融产业的不断创新,不断更新产品的实际情况,相关鉴定机构必须要积极更新设备以及改革鉴定程序,确保监管能够有效进行。

2.确定身份识别

互联网金融在监管上有很多困难,譬如金融主体的难以识别性,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因素有很多。一方面,互联网时代使得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高效,生活速度变得越来越高,消费者对于用户体验有了非常高的要求,尤其是在高效和便捷上要求越来越高。互联网企业本身,做为企业的一种,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此经常出现为了利益而在进行网站审核时进行简化处理,甚至一些企业为了客户流量的增加而对申请用户采取不审核便可以进行注册的不良现象。因此必须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操作加强监管,督促企业不断的进行内部审查,对于内部漏洞要及时整改。另一方面,用户在进行注册时非常反感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这是由于当前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当中,对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保护工作落实的非常不到位导致的。消费者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自己的个人信息极易泄露,甚至根本不存在任何的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泄露之后会对自己的个人生活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在要求用户进行实名认证的同时,相关方必须要加大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对于窃取和贩卖用户个人信息的文法行为必须要进行严厉打击,相关法律监管工作必须要加强。

传统金融行业在进行身份识别时,其所采用的临柜识别方式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难以奏效,也无法应用于互联网金融主体。但是对于我国单钱所采取的银行卡认证以及短信密码认证等等方式,在进行主体身份识别时也必须要谨慎处理。单钱黑客技术仍然能够非常有效的篡改电子数据证书。因此必须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建设工作,使得相关犯罪行为能够真正的有法可查,能够使得公安机关在进行相关犯罪侦破和处理时,有理有据有力。

结束语: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互联网行业和金融行业两者结合的一项新的金融运作模式,但是若深究其内涵还是以金融行业为主,互联网只能是金融行业发展的一项工具,对推动互联网金融有着积极的影响和意义。当前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涉及到的利益与大众有着密切联系,所以在相关部门不能抑制创新发展的前提下,对于如何防范现有的金融风险,让产品信息的透明度提升有着积极影响,不但利于投资者的合法性权益,也能让金融市场步入正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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