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产品检验

2018-06-09 11:37汪留林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0期
关键词:产品检验

汪留林

摘 要: 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在营运中产生的大量的生活污水也成了污染水域环境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污染源。但由于岸上的污水接收系统配备参差不齐,尤其是内河沿岸的污水接受能力相对薄弱,所以越来越多的船舶配备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本文作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并加以反思,对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产品检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产品检验

航行于内河水域的船舶,其生活污水不应随意向水域排放。400总吨及以上和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的内河新船需加装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1.船舶生活污水的定义和公约的发展

船舶生活污水来自于船上人员的日常生活排水,一般可分为“黑水”和“灰水”。“黑水”是指污染物含量较高的厕所排水,即粪便污水;“灰水”是指污染稍轻的厨房、餐厅、洗碗间、蒸饭间等排出的污水。生活污水的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主要有:寄生虫、大肠杆菌等病原体,耗氧有机成分和无机悬浮成分,小碎块或悬胶体类浮游微粒,造成海水营养化的磷化物、氮化物等高营养物质。船舶生活污水除了直接造成水体的耗氧型有机污染外,由于粪便中含有较多的氮、磷等营养元素,因此在湖泊、河口及海湾等区域船舶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将促进水体富营养化的形成,破坏水体的自净平衡,从而恶化区域水环境质量。

为降低船舶污水对海洋环境的危害,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3年起通过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其中附则IV是关于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规则。1976年由海洋环境保护组织颁布MEPC 2(VI)决议规定了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性能试验准则和排放标准;至2006年又颁布MEPC 159(55)决议,将排放标准严格了近一倍。此决议2010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10月3日MEPC 64次会议上又颁布了MEPC 227(64)决议,补充试验用原水稀释规定,增加了关于客船在特殊区域排放生活污水的性能指标(总氮及总磷)的新要求,该于2016年1月1日生效。我们把1976年的装置称为第一代的话,2006年的称为第二代,2016年的则可称为第三代新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随着国际对船舶污水排放要求的逐步提高,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作为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一种有效设备,已越来越多地应用到船舶防污染中。

2.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分类及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一般包括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生活污水粉碎消毒设备、生活污水贮存柜和免冲的打包收集设备。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是指用生化、物化等手段降低生活污水中大肠杆菌群、悬浮固体和生化需氧量等指标的装置。生活污水粉碎消毒设备是指具有能粉碎生活污水中的悬浮固体颗粒及对流出物进行消毒的设备。生活污水贮存柜是用于收集和贮存生活污水的柜子。打包收集设备是将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打包收集。

装设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用多管重复发酵分析或等效分析步骤测定在试验期间采集的一些排放水试样,其大肠菌群集合平均值的最近似数不得超过100个/100ml。当装置在船上试验时,在试验期间采集的排放水试样,其总悬浮固体量的几何平均值不得超过35mg/L;在装船试验时,其总悬浮固体量的几何平均值不得高于冲洗用的环境水35mg/L。在试验期间采集的排放水试样,其5天生化需氧量的几何平均值不得大于25mg/L,化学需氧量不得大于125 mg/L。并满足客船在特殊区域排放生活污水总氮及总磷指标的新要求。

生活污水粉碎消毒柜在排放水试样中大肠菌群的最近似数不得超过1000个/100ml。将1L试样通过具有1.7mm筛孔的一块R40/3筛网,在103~105℃烘箱内烘干至恒重后,残留在滤网上的物质重量不得超过总悬浮固体的10%,且不大于50mg。

生活污水贮存柜和免冲的打包收集设备都应有足够的容积以贮存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并将收集的生活污水应送到岸上的接收设施。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5修改通报5.2.1.1对内河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生活污水粉碎消毒柜无法满足该要求,所以在2015年3月1日以后的新建船舶或者更换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内河船舶不得再使用该设备。

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检验

3.1图纸审查

图纸一般应包括: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系统说明书,包括系统的位置、型式、设计依据、贮存柜及处理柜的设计说明书等;全船生活污水污染系统布置图,包括管路、排放接头、应急旁通管路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装配图;试验大纲;其他认为必要的图纸和资料。

图纸审查的一般要求:

(1)管路及有关附件均应以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并有有效的防腐蚀措施;

(2)应设有各种尺寸合适的孔,用作排空、清洗、检查和维修;

(3)应设有液位计或其他等效设施;

(4)应设液位报警装置或采用其他等效措施,避免生活污水的溢流;

(5)应设有通向大气的透气管接口。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污水处理装置,其透气管末端应设金属防火网;

(6)应设有通往舷外的应急旁通管路接口。

3.2产品结构及性能检验

(1)外观尺寸及结构质量检验。检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外观、尺寸、焊接质量和内外壁防腐蚀涂层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泵、杀菌设备及部件、管路阀件、电控箱、仪表灯等的安裝情况,符合设计要求;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作压力为2.1m水柱的水压试验,压时1h,与系统连接的属于系统内的管路,应以管路工作压力的2倍做水压试验,应无泄漏。

(2)性能试验。可采用在陆上模拟船上条件下的试验,或者在船上实际运行条件下的试验。按照试验大纲要求排入生活污水进行试验,试验的持续时间为十天。在试验期间,应分别在最小、平均和最大容量负荷条件下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行试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在陆上试验时,应进行固定倾斜22.5°状态下的性能试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模拟实船的使用情况进行排放水采样,每天进行4次排放水采样,分别为平均负荷试样采集、最大负荷试样采集、最小负荷试样采集、平均负荷试样采集,持续10天,共计取样40次。采集的试样须送检至有相应资质的分析检测单位按照相关标准检测,相关指标需满足标准要求。

(3)盐度和温度。试验应在规定的整个盐度和温度范围内进行,盐度和温度的范围应宽于污水处理装置实际所遇到的范围。该项试验由于条件限制,很多生产厂家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验过程需厂家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试验检测报告。

(4)零负荷试验。除完成上述试验外,装置还应进行零负荷试验。装置可处于停止运行或自动零负荷运行状态,零负荷试验后应能保证装置正常工作。

(5)拆检。型式试验后,试验样机应进行拆检,内部腐蚀情况,油漆喷涂质量等情况应符合设计要求。

3.3出厂检验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经上面型式认可检验并取得型式认可证书后,该厂对该装置的后续生产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仅需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时检验人员除核查相关证书、文件和相关报告外,还需进行一些检查。包括外观、尺寸及装配质量检验,密性试验,设备运转试验,清水动作试验,提升回流污泥和撇渣回流效用试验。

4、结语

船检机构作为船舶质量把关机构,需加强对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检验,保证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系统的配备满足法规、规范的标准,减少船舶对内河水域造成的污染,有效控制内河水域污染源,为打造绿色内河水运环境发挥作用。文中以“十二五”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为背景,通过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以及排放控制等简要介绍,重点研究了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安装和检验要点,为船舶装设符合法规要求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15年修改通报.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4.10.

[2]经MEPC.227(64)决议的MARPOL,附则Ⅳ“2012年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标准和性能试验导则”.2012.10.

[3]郁敏奇.中国船舶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发展概况.上海,机电设备,1997.03.

[4]张树文.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研究.北京,中国远洋航务,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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