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假买假者的法律地位

2018-06-11 10:07王潇黄璐
丝路视野 2018年35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消费者

王潇 黄璐

【摘要】2013年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全面修订,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观念日益增强。随着以团体为活动的职业知假买假者的出现,知假买假者的法律地位急需确定。知假买假的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权利,并且打压了市场上的假冒伪劣现象。所以我们应积极调动知假打假行为给市场带来的有利因素,扩大适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净化市场交易规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法律地位

一、知假买假的出现

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引出来的各种争议也越来越多。王海、藏家平等人的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定性与处理,这不是一个新的问题,并且备受社会的关注,众多学者也都有着不同的见解。1995年,王海成为第一位中国保护消费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的获得者,被誉为“中国打假第一人”,是中央电视台315晚会年度人物。1998年,藏家平购买了2000多元的假冒美国药品商标的淋必治等药品,带头发起了一次打击假药淋必治的浩大行动,臧家平也被很多人称为“山东王海”、“假药克星”。

以王海为代表的知假买假人迅速崛起,在市场上如同雨后春笋,越来越多的人成为职业知假买假者。那么什么是知假买假?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和使用的行为。知假买假是伴随着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所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随着人们物质水平的提高,对物质水平的要求也逐渐提高,而商家賣方为了逐利,便制造、使用、贩卖不符合标准甚至不合格的商品以获得更高的利润。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选择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假买假便是典型的体现。知假买假者不仅可以通过法律的规定来获得赔偿,还可以借此机会打压制造、使用、贩卖假货的卖家,此为市场自我调节的一种有效方式。虽说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来打压伪劣产品,但是市场上的卖假行为还是层出不穷。因此,知假买假这一现象,是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合法且有效的手段。

虽说随着知假买假者的职业出现,让很多人认为,这些人以商品有缺陷为由,依据《消法》第55条的惩罚性赔偿借机索取三倍或十倍的赔偿金,来牟取自己的利益,破坏市场交易规则,我认为这是对职业知假打假者的偏见,仅仅因为这个原因打压知假买假者是不客观的。

二、知假买假者法律地位的学说

我国的学者对于知假买假者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认识,存在着肯定说、折中说和肯定说。

(一)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不适用《消法》。郭明瑞教授明确表示知假买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明知有瑕疵仍接受商品或服务,经营者的瑕疵担保义务可免除。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是牟利,而不是生活需要,所以不属于消费者范围。并且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时明知此商品存在问题,并非是因为经营者的欺骗而陷入错误认知,所以不构成欺诈要件,所以也就不适用于《消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此外,否定说认为知假买假的赔偿行为对经营者的打压,会导致市场交易秩序的紊乱,所以不赞成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

(二)折中说

折中说认为知假买假者一部分属于消费者,适用《消法》的规定,另一部分并不适用。他们认为应该将知假买假者区分开来,按照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数量、规模、用途等因素来确定在消费时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还是为了谋取利益。像知假买假者往往购买大量商品或服务,尽管购买的也是生活用品,但明显不属于生活需要,即不属于消费者。购买一般商品且适当数目的生活日用品即为消费者。杨立新教授认为,对于消费者因商品欺诈而请求惩罚性赔偿必须予以支持,知假买假者的赔偿请求也应当予以支持,但对于商品经营型瑕疵请求赔偿不予支持,并且应认定为侵权。

(三)肯定说

肯定说肯定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认为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相同地受《消法》保护。王利明教授认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便是消费者。而他们与经营者所从事的交易都是具有消费者一方的交易。”消费者在商事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维权意识,并且维权成本过高。很多消费者买到了假货或是不合格商品的时候往往都是自认倒霉,不了了之。而知假买假者此时就相当于一个“骑士”,帮助消费者维护权利,并且揭露了商家的黑心事实,避免消费者在消费时再一次被欺诈。此外,职业知假买假者弥补了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的空缺,使市场机制更加成熟完整。最后,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很难去证明其主观意识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还是为了谋取利益,因此就很难判断其动机,在审理的时候也比较难以区分,所以不需要将知假买假排除在消费者之外。

以上三种观点各持己见,并且在自己的观点上都有自己深入的见解。但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者无论是否属于职业的还是非职业的都应属于消费者,并且受《消法》的保护,与一般消费者地位权力平等。最高人民法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通过后,做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的是该司法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们、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便规定了对于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行为,请求赔偿,应支持。对食品药品消费维权领域热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统一裁判尺度,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既然对于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行为赔偿予以支持,那么对于其他的商品服务受欺诈的请求应是同样予以支持的。在司法裁判中,知假买假者的打假索赔往往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把知假买假者排出消费者范围,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略有欠妥。

三、知假买假者应具有消费者的法律地位的理由与依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对象

《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条法律规定了《消法》的保护对象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消费者。很多人对此点规定出现了误解,认为知假买假者是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所以知假买假者不适用《消法》的保护。“牟利”一词多为贬义,多指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而知假买假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时候,虽说有个人利益但仅仅限于谋取正当的利益。所以,不能以此条规定就把知假买假者推出消费者的范畴。所以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时候谋取自己的正当利益是法律允许的,法律只是禁止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综上所述,虽然知假买假者在消费时谋取了利益,但其仍属于消费者,应系受保护的对象。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打假”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属于《消法》中所称的“消费者”。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及原则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消法》的立法宗旨。知假买假者也应属于消费者,保护知假买假者的合法权益与《消法》的立法宗旨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与内在的一致性。

《消法》中规定了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等原则。从法律地位上看,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属于平等的民事活动主体。可在实际的生活中,在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体,而经营者多数是有组织的经济实体,有些甚至是经济实力非常雄厚的企业,而消费者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又缺乏专业的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知识。所以,应给予消费者一些特殊的保护。

《消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世界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知假买假得到赔偿,对市场的调节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经营者因为赔偿力度很大,必然会减少制造、适用、贩卖假货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知假买假亦属于社会监督的一部分,甚至于比其他监督要更有力、更有效。

四、结论

(一)知假买假者具有消费者的权利

一直以来争议的焦点在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笔者认为,应确认知假买假者系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同等地享有《消法》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消法》属于经济法范畴,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商业活动的道德准则。无论是在生产消费还是生活消费领域的交易关系中,法律对于购买假货的一方都是要给予保护的。这一制度的基本理论根据是出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所谓出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方应担保出卖的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并且不存在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的瑕疵。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也分别规定了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可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经营者销售假货,既可能是违反了明示瑕疵担保,也可能是违反了默示瑕疵担保,但无论是违反何种担保义务,都应承担责任。

(二)法律应明确知假买假者的地位

法律应明确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地位。知假买假,有利于净化交易环境,有利于打击贩卖假货的商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认,保护“知假买假”,确实有助于鼓励消费者维权,从而给予制造、使用、贩卖假货者以严厉打击。就此而言,保护“知假买假”有一定的合理性,相关权力机关应该尽快制定一个合法合理合适的条例或规章对此进行解释,将知假买假者的法律地位制度化、法律化。

(三)提高人们在生活中维权的意识

2013年对《消法》的修订,极大程度的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升了消费者维权的收益。知假买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买到假货、瑕疵物品时,不要得过且过,要站起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我们应享受法律带来的权益。也应该辩证的看待知假买假的问题,不应全盘否定知假买假获得赔偿的行为,更不应让制假、售假行为占据市场经济的位置。此外,为了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我们可以在审判实务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经营者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对于知假买假,需要做的是采取更积极的措施加以引导使其规范化、制度化,让市场经济更加阳光,法制建设更加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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