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收入倍增能力测算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2018-07-11 05:42唐娟莉倪永良郑丽娟
农业经济与管理 2018年3期
关键词:省市区农民收入农民

唐娟莉,倪永良,郑丽娟

(1.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西安 710065;2.聊城大学商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

一、引 言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关系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我国既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分布广泛,近年随城镇化和工业化不断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但农村人口占比仍过半。因此,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成为亟待解决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焦点问题。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成就显著,农民收入增长迅速,但增长过快可能意味着进一步增长乏力,即发展后劲不足;另一方面,从相对量和绝对量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均进一步扩大(1978~2016年,城乡居民收入差额由209.8元增至21 253元,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由2.57∶1增至2.72:1),造成居民收入结构失衡局面。党的十八大提出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将政府未来工作目标之一定为农民收入倍增,核心是努力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谭智心等,2012),以保障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生产稳定性,进而确保农业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同时,党的十八大也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此战略有助于全面提升我国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提供强大动力,这些均为农民收入增长提供现实保障。基于此,本文深入研究我国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寻求影响农民收入倍增能力主要因素,并确定影响程度,以期有效提高我国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和水平,为实现收入倍增计划提供可借鉴依据和策略。

二、研究方法

(一)倍增能力测算模型设定

农民收入倍增能力测算可采用主观赋权评价方法,如模糊评价法、功效系数法、层次分析法等,也可采用客观赋权评价方法,如因子分析法、变异系数法、熵值法、主成分分析法等(唐娟莉,2016;周柯等,2016)。两类方法相较而言,客观赋权评价法主要通过提取指标信息确定权重,评价结果较准确,无人为主观因素;主观赋权评价法包含人为主观因素,主要通过专家打分确定指标权重,评价结果准确性较低。因此,本研究采用因子分析法测算农民收入倍增能力。该模型一般形式(李卫东,2008;何晓群,2008)为:

式(1)中Xi代表观测随机变量,Fi代表公共因子,为不可观测变量,aij(j=1,2,...,m)代表因子载荷,εi代表特殊因子。

在农民收入倍增能力测算模型设定基础上,关键是选择合理评价指标。本研究借鉴前人研究,并考虑数据可获取性,选择收入能力(X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资源能力(X3—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耕地面积)、协同能力(X4—第二三产业总产值、X5—居民人均储蓄存款)和产出能力(X6—人均农村GDP,即人均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四类六个具体指标。

部分指标核算说明如下:第一,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用农村居民人均食品消费支出占人均消费支出比重表示;第二,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耕地面积用耕地面积除以乡村人口比值表示;第三,第二三产业总产值用支出法生产总值扣除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余额表示;第四,居民人均储蓄存款用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除以年末常住人口比值表示;第五,人均农村GDP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除以乡村人口比值表示。

(二)构建倍增能力影响因素决定模型

式(1)仅计算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综合得分,无法说明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影响因素及作用程度。因此,本研究进一步利用式(1)因子分析法计算所得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综合得分作为被解释变量,构建如下计量模型确定农民收入倍增能力主要影响因素。

式(2)中Fit为被解释变量,代表第i个省份在第t年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综合得分;Xit为解释变量,代表一组影响农民收入倍增能力控制变量;εit代表随机误差项。解释变量选择主要参考王宏等(2011)研究成果,并包括以下六个具体变量:

教育水平—eduit,代表第i个省在第t年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年);选取此指标原因为农民受教育水平直接影响农民掌握先进技术、信息等能力,因农民就业能力普遍较弱(刘慧娟等,2013)。因此,本研究将农民受教育年限作为衡量农业生产中人力资本存量指标。

价格水平—plit,代表第i个省在第t年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以上年为基期(即上年=100);选取此指标原因为农产品价格水平制约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增长。

产业结构—isit,代表第i个省在第t年农业产值比重(%);选取此指标原因为农业产出水平影响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

城镇化水平—ulit,代表第i个省在第t年城镇人口占年末常住人口比重(%);反映我国城镇化进程和为农民提供非农就业机会程度(邢涛,2014),选取此指标原因为城镇化水平影响农民工资性收入,是衡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重要标志。

制度保障—sgit,代表第i个省在第t年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元/人);选取此指标原因为制度瓶颈制约财产性收入增长。

财政支持度— fdit,代表第i个省在第t年地方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选取此指标原因为农民转移性收入增长关键在于政府财政支出,反映国家农业补贴力度,进而凸显转移性收入对农民收入贡献作用。

(三)数据来源及说明

上述两个模型所选指标数据来自2014~2016年《中国统计年鉴》和2014~2016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由于西藏自治区部分指标数据缺失,所以研究中将西藏剔除,共收集2013~2015年30省市区①为区分地区差异,将30省市区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东中西部地区。具体而言,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份;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1个省市区。90个样本数据测算农民收入倍增能力,探究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上述所选指标中,需对以下两个指标数据的获取作说明:(1)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2015年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指标数据缺失较多,因此用2014年数据代替,以此类推,即2013~2015年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指标数据用2012~2014年指标数据代替;(2)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利用不同教育阶段农民所占比重与各教育阶段相对应年限运用加权求和方式计算,各教育阶段年限设定遵循以下原则:不识字或识字较少设定为3年,小学程度设定为6年,初中程度设定为9年,高中与中专程度设定为12年,大专及以上设定为15年。指标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三、农民收入倍增能力测算结果及分析

根据上述设计方法和选取指标,本研究运用多元统计方法测算2013~2015年我国30省市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分析结果见表2。

表2 2013~2015年中国30省市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综合得分

由表2可知,我国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呈东高西低趋势,即东部地区最高,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低。东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强于中西部地区,表明近年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协同能力等方面均优于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农民外出务工机会较多,农民思想较开放,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因此农民掌握新知识、新技术能力较强,故农民收入倍增能力较强;虽然国家对西部地区支持力度大于东部地区,但国家财政支持力度有限,且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思想较保守,外出务工机会较少,受教育程度较低,造成农民掌握新知识、新技术能力有限,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民就业机会有限,最终造成农民收入倍增能力较弱。

从时间变化趋势看,2013~2015年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综合得分不断提高,而东部地区2014年农民收入倍增能力下降,2015年反转提高,但仍未达到2013年水平,表明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逐步提升,而东部地区并未提升,甚至出现倒退现象。从东中西部地区分布看,2013~2015年东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综合得分均值分别为0.711 3、0.577 1、0.601 5,中部地区分别为-0.173 6、-0.079 0、-0.033 7,西部地区分别为-0.585 0、-0.519 7、-0.407 0。由此可知,东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反映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差异明显。

具体而言,2013~2015年,我国30省市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呈不同变化趋势,部分省市区呈逐年提高趋势,如东部地区的天津、河北、江苏、浙江,中部地区的河南、湖北、湖南和西部地区的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说明这些省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逐渐提升;部分省市区却呈逐年下降趋势,如东部地区的辽宁、上海和中部地区的黑龙江,说明这些省市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逐渐下降;部分省市区呈先升后降变化趋势,如东部地区的北京,中部地区的山西、吉林和西部地区的内蒙古、新疆;部分省市区呈先降后升变化趋势,如东部地区的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的安徽、江西和西部地区的广西、重庆、四川、云南。

从区域结构看,2013~2015年,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综合得分最高的省市分别为上海、北京、北京,综合得分分别为1.311 9、1.594 1、1.411 7,其次分别是北京、江苏、江苏,综合得分分别为1.222 3、1.042 8、1.117 1,最低分别为经济不发达的青海、贵州、云南,综合得分分别为-1.229 4、-1.129 4、-0.816 4。综合得分最高和最低省市区间差距分别为2.541 3、2.723 5、2.228 1。由此可见,我国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区域差异明显,说明各地区经济增长能力、资源禀赋、协同能力、收入能力及产出能力等差异较大。

具体而言,30省市区中,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地区差异显著,整体倍增能力较低,除北京、上海、江苏、浙江、辽宁、黑龙江等省市区外,其余省市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综合得分低于0.8;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综合得分较高的主要位于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较低,说明亟需进一步增强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2013~2015年,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综合得分排名靠前的主要是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黑龙江、内蒙古,综合得分均为正值;东部地区凭借地理区位、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对外开放程度、城市化进程、工业化程度等方面相对优势位居全国前列;中部地区黑龙江和西部地区内蒙古凭借工业化发展程度和自然资源条件跻身于全国前列。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综合得分处于全国中游水平主要有湖南、宁夏、陕西、河南、新疆、河北、湖北、吉林、福建、海南,综合得分均低于0.5(2013年海南除外)。青海、甘肃、贵州、云南、江西、广西、四川、重庆、安徽、山西等省市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位于全国后列,多数位于西部地区,综合得分均为负值,说明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较弱。主要与西部地区自然环境恶劣、地处偏远、经济发展水平低、地区协同能力较差、政府支持有限及农民自身积累少等原因有关。排名靠后的甘肃和贵州相比,2013~2015年,两省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综合得分差距分别为0.241 7、0.253 2、0.098 3。综上表明,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呈非平衡化发展趋势。

由图1可知,2013~2015年我国30省市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即2013~2015年30省市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波动幅度较小。广东、海南、湖北、青海等省市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综合得分波动幅度较大,可能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协同能力、产出能力等有关。

图1 2013~2015年中国30省市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综合得分变化趋势

四、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影响因素分析

2013~2015年30省市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测算结果表明,各省市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间差异显著。因此,本研究进一步实证分析影响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的主要因素。首先以中部地区为基准,引入东中西部地区虚拟变量(哑变量)②以中部地区为基准设置东中西部地区虚拟变量主要检验东中西部地区间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差异的统计显著性。D、D和D,检验所测算东中西部地区间农民收入倍增能力123在统计上是否差异显著;同时,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各地区财政支出差异较大,因此考查财政支持度对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影响差异,即引入财政支持度与东中西部地区虚拟变量的交互项。

以2013~2015年我国30省市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综合得分作为被解释变量,选取教育水平、价格水平、产业结构、城镇化水平、制度保障、财政支持度六个因素作为解释变量,利用2013~2015年我国30省市区混合统计数据确定农民收入倍增能力主要影响因素。

首先对模型即式(2)作出判断,最终选用随机效应面板数据模型,主要原因一是本研究所用数据为平衡面板数据类型,有效充分利用面板数据中包含的时间序列和横截面信息与有效避免最小二乘估计会带来偏差估计,随机效应面板数据模型较合适;二是通过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检验发现,Hausman检验拒绝固定效应模型,即接受随机效应模型。综上所述,本研究选用随机效应面板数据模型回归分析影响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的因素,因此模型(2)可转化为:

式(3)中Fit代表第i个省区在第t年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综合得分,Xit代表一组影响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的因素,α是截距项,β是待估参数向量,μi代表随个体变化而变化但不随时间变化并和解释变量(Xit)不相关的随机变量,εit代表随机误差项,即随个体与时间独立变化的随机变量。

根据Stata(王群勇,2007;劳伦斯·汉密尔顿,2008)软件计算我国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影响因素的随机效应回归模型估计结果见表3。由表3可知,三个模型rho值③rho值表示个体效应方差(即组间方差)占总方差比例。均达到0.68以上,说明个体效应变化主要解释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变化。三个模型似然比检验(Waldχ2)结果表明,农民收入倍增能力个体效应方差为0的原假设被拒绝。同时,表3给出各模型个体效应和随机干扰项标准差。

表3 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影响因素计量结果

中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平均能力水平约为-3,东部地区平均倍增能力水平比中部地区高0.33左右(模型3中不显著),模型1和模型2的参数估计值分别在10%和1%水平显著;西部地区平均倍增能力水平比中部地区低0.22左右(模型3中不显著),模型1和模型2的参数估计值分别在5%和1%水平显著。对中部地区而言,东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较强,而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较弱,这与上述我国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的测度结果一致,即我国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呈东高西低趋势,东部地区最高,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低。这可能如上述农民收入倍增能力测算中的解释,也可能农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具有双向因果关系。

研究表明,教育水平对农民增收产生积极作用。邢涛(2014)研究认为,农民收入增长主要动力是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增加,累计贡献率达农民增收的44.3%。由表3可知,三个随机效应回归模型中教育水平与农民收入倍增能力间具有显著正相关关系,且在5%水平具有统计意义。说明教育水平是影响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的关键因素。一方面,知识水平直接影响农民掌握各种技能的能力,同时有助于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从根本上提高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提高教育水平,有助于农民在生产决策中有效搜集和综合利用各类信息作出正确判断,提高收入水平。

从价格水平看,部分学者认为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对农民农业收入产生促进作用,即价格水平与农民收入倍增能力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也有研究认为农产品价格水平制约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增长。由表3可知,在三个随机效应回归模型中,价格水平与农民收入倍增能力间具有负向关系,在模型1中系数通过10%显著性水平检验,模型2和模型3中价格水平虽对农民收入倍增产生负向影响,但作用不显著。说明价格水平提升不一定增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可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攀升,直接导致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以至于增速超过农产品价格水平增长速度,致使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受限。

从产业结构系数看,模型1和模型2中产业结构系数为负值,模型3中为正值,且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产业结构影响农民收入倍增能力不显著。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民外出务工成为主流,工资性收入逐渐成为农民收入主要组成部分;另外,农业生产经营成本不断攀升,导致农业生产收益下降,农业生产经营收入远低于农民外出务工收入。

研究多认为城镇化水平对农民收入倍增能力提升作用显著。如邢涛(2014)研究认为,城镇化水平反映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情况和为农民提供非农就业机会程度。因此,城镇化水平影响农民工资性收入水平,对农民增收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贡献率达36.4%(邢涛,2014)。表3中三个随机效应回归模型结果显示,城镇化水平在模型2和模型3中通过5%显著性水平检验,而模型1中城镇化水平虽对农民收入倍增能力产生正向影响,但作用不显著。表明城镇化水平对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影响不容忽视,城镇化水平对农民收入增长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即城镇化水平越高,农民收入水平越高。一方面,城镇化水平越高,越利于缓解人口与资源(主要是土地和资本等)矛盾,减少资源禀赋不足对农业生产的制约,增加单位产出,进而增加农民农业收入;另一方面,城镇化水平从侧面反映城市发展和进步程度,而城市发展和进步可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如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逐渐成为农民收入来源重要组成部分。

在三个随机效应回归模型中,制度保障对农民收入倍增能力产生正效应,模型1中系数通过5%显著性水平检验,模型2和模型3中系数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制度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收入倍增能力。

模型2中加入财政支持度变量,回归结果显示财政支持度对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发挥显著正效应。说明财政支持度是影响农民收入倍增能力重要因素,表明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对于地区财政支持度具有一定依赖性,即地区财政支持度越高,农民收入倍增能力越强。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间接影响农民收入,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建设,通过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形成农业生产基础性保障,增强农业持续发展能力。模型3中加入财政支持度与东中西部地区虚拟变量(哑变量)D1、D2和D3的交互项,主要目的为验证财政支出在不同地区是否对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影响存在差异性。模型3的回归结果显示,在1%显著性水平上财政支持度对东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产生显著正向影响;在10%显著性水平上财政支持度对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产生较显著正向影响。显而易见,从财政支持度对东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影响看,东部地区大于中部地区,中部地区大于西部地区,可从东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提升程度上加以证实。从财政支持度对于全国和东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造成影响变化情况看,从全国水平看,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相对于原有水平大约增强0.084 5;从地域分布看,东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相对于原有水平显著增强0.108 5左右,中部地区提高0.080 5左右,西部地区提高幅度最小,为0.062 2。可见,财政支持度是影响东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重要因素。

五、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第一,2013~2015年,我国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呈东高西低趋势,即东部地区最高,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低。表明东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协同能力等方面均优于中西部地区。

第二,从时间变化趋势看,2013~2015年,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逐渐增强,而东部地区2014年出现下降,2015年反转增强,但仍未达2013年水平。

第三,2013~2015年,我国30省市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呈不同变化趋势,部分省市区呈逐年提高趋势,如天津、河北、江苏等;部分省市区呈逐年下降趋势,如辽宁、上海、黑龙江;部分省市区呈先升后降变化趋势,如北京、山西、内蒙古等;部分省市区呈先降后升变化趋势,如福建、安徽、广西等。

第四,2013~2015年,我国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区域差异明显,说明各地区在经济增长能力、资源禀赋、协同能力、收入能力、产出能力等方面差异较大。

第五,2013~2015年,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综合得分排名靠前的省市是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黑龙江、内蒙古,综合得分均为正值;农民收入倍增能力综合得分处于全国中游水平的主要有湖南、宁夏、陕西、河南、新疆、河北、湖北、吉林、福建、海南,综合得分均低于0.5(2013年海南除外);青海、甘肃、贵州、云南、江西、广西、四川、重庆、安徽、山西等省市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位于全国后列,综合得分均为负值。

第六,政府不可控因素,如教育水平、财政支持度、城镇化水平、地理区位等,在东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差异形成中发挥重要作用。具体而言,一个地区教育水平、财政支持度、城镇化水平越高,农民收入倍增能力越强。地区间,东部地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强于中西部地区。制度保障对于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具有一定正向影响。价格水平与农民收入倍增能力间具有负向关系,说明价格水平提升不一定增强农民收入倍增能力。产业结构对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影响不显著。

(二)对策建议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第一,中西部地区应充分借助国家发展战略(中部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优势,结合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发展态势,不断增强区域经济实力,逐步缩小地区间农民收入倍增能力差距。

第二,健全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和投资机制,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升农民综合素质。一方面,加大农村基础教育投入力度。农村基础教育是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稳定持续发展基础,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与全局性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加大农村成人技术教育与培训投入力度。提高农民文化素质与技术技能,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应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加大农村成人技术教育与培训投入力度。

第三,各地区因地制宜,加强资源整合力度,合理利用有限及稀缺的农业资源,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一方面,不断优化土地种植结构,不断提高农作物附加值。另一方面,加快发展一批特色优势产业,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特色优势产业标准化、规模化水平,努力提升优势产业综合经济效益。同时,加强资源整合力度和综合开发利用程度,积极培育并引进一批龙头企业,打造市场优势品牌,增强我国特色优势产业市场竞争力。

第四,努力实现农民外出务工收入持续增长。随着我国工业化迅速发展与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民外出务工成为一种趋势,工资性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对农民总收入增加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发展第一产业的同时,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增强农民工就业能力,提高农副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外出务工收入;优化农民外出务工条件,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力度;利用城镇化优势,大力发展二三产业,促进产业间梯度转移,为农民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引导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促进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

第五,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农业生产财政补贴力度,不断健全和完善补贴方式,简化补贴程序,增强农民转移支付能力。

第六,借助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加速推进城镇化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实行城乡统筹发展政策,努力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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