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轮机、燃气轮机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船员培训和发证

2018-07-18 07:43张克义邢永恒
世界海运 2018年7期
关键词:动力装置轮机船用

张克义 邢永恒

2018年4月13日,国际海事组织 (IMO)第72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初步战略,首次为应对气候变化制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向国际社会传递出海运业加快向低碳转型的强有力信号,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船舶采用更为经济和清洁的LNG 作为燃料。目前,使用单一LNG 燃料的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主要有蒸汽轮机动力装置与燃气轮机动力装置两种,其中绝大部分LNG运输船采用蒸汽轮机动力装置。[1]蒸汽轮机、燃气轮机与大多数商船采用的内燃机在操作、维护等方面要求不同,这就对轮机部船员培训和发证提出了特别要求。

一、蒸汽轮机、燃气轮机船舶对轮机部船员适任能力要求

在商船领域,船舶动力装置主要分为内燃机、蒸汽轮机和燃气轮机三种类型,在柴油机问世之前蒸汽轮机是船舶动力装置的主流,船用柴油机问世后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随着燃气轮机在高速渡船、高速集装箱船、LNG船和大型旅游船上的应用,燃气轮机正在向船用柴油机的“世袭地位”发起挑战。船舶动力装置不同,对轮机部船员适任能力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1.STCW公约对蒸汽轮机和燃气轮机船舶船员适任的规定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生效之后,对轮机部船员操作主机和辅机以及相关的控制系统等适任要求就按船用柴油机、船用蒸汽轮机和船用燃气轮机分成三个不同方面。STCW公约在强制性最低适任标准中明确提出,对在蒸汽锅炉不作为主机的船舶上服务的证书申请人,可删除最低适任标准KUP表中的有关要求。但据此所签发的证书不应对以蒸汽锅炉作为主机的船舶上的服务有效,直至该轮机部高级船员达到了KUP表中的适任标准。任何这种限制应在证书和签证上载明。同时规定主管机关可删除那些对所发证书有效的机械装置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推进装置的知识要求。据此所发的证书不应对已被删除的任何种类的机械装置有效,直至该轮机部高级船员证明能符合这些知识的要求,任何这种限制应在证书和签证上载明。[2]

STCW规则第Ⅰ/4条监督程序通过实施港口国监督(PSC)检查对要求持有证书的海员未持有适当的证书进行监督,如果轮机部船员未取消适任限制而到限制的动力装置船舶上任职,可被认为是危及人员、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缺陷,在未能纠正的情况下可以滞留船舶。

2.国内法规对蒸汽轮机和燃气轮机船舶船员适任要求的规定

我国为履行STCW公约,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就将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和燃气轮机。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明确规定了申请适用于蒸汽轮机船舶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者,高级船员应增加动力锅炉、蒸汽轮机基础科目的考试和蒸汽轮机操作项目的评估,值班机工应增加蒸汽轮机机工业务科目的考试和蒸汽轮机机工值班项目的评估。申请适用于燃气轮机船舶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者,高级船员应增加燃气动力装置、燃气轮机基础科目的考试和燃气轮机操作项目的评估,值班机工应增加燃气轮机机工业务科目的考试和燃气轮机机工值班项目的评估。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将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也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和燃气轮机三类,并载入对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关于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的限制。如对仅适用于内燃机的适任证书,现在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签注栏签注的内容为“通过内燃机适任考试但未经或未通过燃气轮机、蒸汽机适任考试的(Valid only for service on ships on which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form part of the ship’s machinery)”,但是却缺少了关于如何取消限制项目的规定。

二、蒸汽轮机、燃气轮机船舶轮机部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问题分析

当前,随着蒸汽轮机、燃气轮机动力装置船舶越来越多,需要更多持有取消适任限制的轮机部船员。但在船员申请取消适任限制过程中,发现一些培训、考试和发证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蒸汽轮机、燃气轮机船舶轮机部船员培训标准问题

2017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以下称《培训大纲》)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培训大纲》第二部分轮机和电子电气中,对750千瓦及以上轮机部高级船员都包含船用蒸汽轮机和船用燃气轮机培训内容,内容上对操作级和管理级要求的掌握程度不同,且标示为“如适用”,增加了安排培训内容的灵活性。但对于值班机工培训大纲内容,则没有明确提及。

IMO示范课程《值班轮机员》(编号:7.04)和《轮机长和大管轮》(编号:7.02)轮机工程职能中包含涉及主蒸汽锅炉和主汽轮机操作的适任内容。对于不在以主蒸汽锅炉和主汽轮机为主机的船上服务的轮机部船员,可以省略适任内容的学习。而对于要在以主蒸汽锅炉和主汽轮机为主机的船上服务的轮机部船员,必须进行适任内容的学习并通过考试,才能发给相应的证书。这些限制必须在适任证书和认可证明中标注。对比《培训大纲》和IMO示范课程可以发现,在船用蒸汽轮机和燃气轮机培训内容详细程度、培训学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以操作级值班轮机员轮机工程职能为例,仅对比操作主、辅机和有关控制系统中船用蒸汽轮机培训内容如表1所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课程需要经过确认。课程确认时必然要考虑培训大纲、教学人员资格、设施设备等因素,但培训机构取得培训许可项目的设施设备标准中,没有要求配备船用蒸汽轮机和燃气轮机相关设备。因此,开展此类培训应考虑如何达到适任培训目标的问题。

2.取消适任证书限制项目的考试、发证缺少依据和标准

尽管《培训大纲》初步解决了船用蒸汽轮机和燃气轮机培训标准的问题,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实施办法都没有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如何考试,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是什么,评估人员资格以及评估对应的评估规范等。船员通过考试后如何申请办理消除适任证书限制项目的流程尚不够清晰。对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等相关轮机部持证船员,是否也一并考虑考试和发证也没有明确。

表1 《培训大纲》和IMO示范课程对比

续表

三、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

通过对蒸汽轮机、燃气轮机船舶轮机部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笔者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修改现行考试、发证的规范性文件,解决缺乏考试、发证的依据和标准的问题

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增加相关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便于操作、简化流程,建议按照高级船员、普通船员职务确定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不再具体区分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同时组织面向社会征集理论考试试题,组建试题库,组织行业专家制定评估项目对应的评估规范等,解决考试标准缺乏问题。对完成培训通过考试的船员,按照现有驾驶员取消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适任限制的模式解决证书签发问题。

2.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课程确认

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蒸汽轮机、燃气轮机培训前,应完成培训课程设置。如果法规明确按照高级船员、普通船员职务进行取消适任限制项目,培训机构则应考虑将《培训大纲》相关内容合并一起进行培训。如果法规明确按照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船员职务进行取消适任限制项目,则建议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大纲》设置培训课程。

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大纲》设置培训课程时,应将蒸汽轮机和燃气轮机分别设置,充分考虑知识的系统性和连贯性,以及对船员适任技能操作的要求,并考虑各职务级别之间的内容有机衔接,补充增加支持级船员培训内容。在培训机构设置培训课程时,可参考IMO示范课程的大纲和推荐学时,确保达到适任培训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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