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领域下贵州布衣族服饰的保护研究

2018-09-04 14:08刘璃
西部论丛 2018年9期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摘 要:布依族服饰主要集中在贵州是传统服饰的一员,现已被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进行保护。本文通过对贵州布依族服饰的历史脉络和如今面临消失的原因进行梳理,分析我国传统服饰的立法现状,力求能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对传统服饰(布依族服饰包含在内)的保护提一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布衣族服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服饰;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发展长河中创造和传承下来的优秀文明成果,它记载着人类进步发展的轨迹,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现实意义。为保护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3 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和中国文联,启动实施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5年6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指示,我国开始进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与评审工作。2014年8月文化部办公开发布《关于公示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项目名单的公告》,贵州省贞丰县申报的民俗项目《布依族服饰》作为新入选项,被列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传统服饰,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纺织品和金属、玉石、木料等相关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传统服饰,是传统工艺美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服饰与技艺种类繁多,数不胜数,包括中国传统旗袍、胡服、唐装、中国结、荷包、蜡染、刺绣、玉饰、金饰、银饰、木饰等。传统服饰不仅是一种传统的服装和工艺品,更是我国物质文化的载体和民族特色的代表。其最根本的特点是从内容到形式都是与本民族、本区域的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和历史文化背景紧密相联,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 布依族服饰作为传统服饰的一员其传承和发展的现状如何,面临怎样的现实困境,又有那些措施可以帮助布衣族服饰走出这些困境,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些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相关研究。周志清在其《悠久的布衣族服饰文化》一文中通过对布衣族服饰的历史和用料、剪裁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了布依族传统服饰文化是祖先千百年来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是蕴涵着深厚丰富的民族文化内涵民族瑰宝,应高度重视。应认识到文化、艺术、审美的东西,有了真正的民族性,才会有真正的生命力。文化艺术有了民族性,才会有世界性及生命力。只有大力弘扬传统服饰文化的优秀成分,同时不断创新加工和设计出能体现时代风采,能反映人民大众生活需要的时装,才能推动我国服装产业的发展。 罗剑学者从贵州的不同地区的布衣族服饰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并提出了关于民族服饰(其中包括布衣族服饰)在未来如何传承的问题,此外,他还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张传俊使用文献研究法对布衣族服饰的文化和地位进行探索,提出要对布依族服饰进行创新。

二、布依族服饰的历史渊源及发展现状

(一)布依族服饰的历史渊源

布依族的纺织文化起源很早,从布依族地区出土的纺轮的情况来看,布依族先民早在新石器时代就已经发明出利用植物纤维纺织成布料,然后制作服饰的技术了。布依族先民最初织布的原料是葛。据汉文史料记载布依族先民应是在汉代就已知道用木棉纤维纺纱织布了。而布依族服饰大致上经历了唐、宋、明、清几个阶段的历史演变。据《旧唐书·西蛮》记载:布依男子“左衽、露发,徒跣。”《新唐书·南蛮》载:“自夜郎,滇池以西……有丝麻……,有幅广七寸。”、 “妇人横布两幅,穿中贯其首,号曰通裙。美发,髻垂于后。竹筒三寸,斜贯其耳;贵者饰与珠珰。”明代《大明—统志》说“短衣科头”,郭子章《黔记·仲家》说:“椎髻,屣,……衣尚青色。”明清时期,最早的应是明·弘治《贵州图经新志》,是贵州建立行省之后设局官修的第一部省志,书中记载:“仲家婦女,以青布一方裹头,著细褶青裙,多至二十余幅。腹下系五彩挑绣方幅,如缓仍以青袭之。”

在清·乾隆《南笼府志·地理志》中有记载说布依族的妇女“椎髻长簪,银环贯耳,项挂银圈,以多为荣。衣短裙长,色惟青蓝、红、绿花饰为缘饰。裙以青布十余幅细折,镶边,委地数寸。腰以宽长带数围结于后,带垂若翅”。在清·乾隆《贵州通志·南蛮》一书中也记载:“在罗斛(今罗甸)、册亨等处……妇人短衣长裙,首蒙青花布手巾”。在清·乾隆《独山县志·苗蛮》中记载:“以青布蒙髻,长裙细褶……年少妇女,项挂银圈……彩线丝条,环身炫目”。 以上便是历史上有记录的布依族服饰发展的大致过程。

(二)布依族服饰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布依族总人口为2971460人,其数量在全国少数民族数量中位居第十,在贵州少数民族数量中位居第二,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的少数民族数量中位居第一。但据普查,现在17万布依族人口中会纺纱织布的人只有近百人,而这些技艺的传承者大多年事已高,又后继无人。布依族服饰正在面临消失的危险。随着改革开放的施行和深入,各民族各地区的联系大大的加深,即便是贵州布依族深受改革开放后中原文化的影响,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服饰。目前深入布依族聚居的城镇或者村落,80、90后以及00后的年轻人几乎已无人穿着传统之布依服装,即便是60、70后,穿着传统之布依服饰的都很少,即便是有,也多是在节庆或婚丧嫁娶等场合穿着,平时则很少穿。其中原因,莫过于现代时装服饰所代表的强势文化的绝对优势以及现代服饰的轻便性和简易性。若按此种形势发展,,当老一辈布依人离世,不管是使用者还是制作者都后继无人的时候,布依服饰很可能会逐渐的彻底的从历史的舞台上退去。若布依服饰的发展应了此种推测,那么对布依族服饰的保护就显得尤为迫切和急需。

追究布依族服饰发展到现在快要消失的原因,除了技艺快要失传外,还有以下原因:1、制作工序复杂如给布料染色,就要历经熬煮、过滤、漂染、洗、晒等数道工序,且要重复三、四次;2、成本昂贵,制作耗时耗力,没有汉族时装实惠。3、以土布制成服饰较为厚重,日常穿着,既不方便生活,又不方便劳作。而且染色用的蓝靛,只能染蓝色、青色,故民族服饰颜单一,主要色调仅有青、蓝、白三种。4、是民族服饰的款式比较单一,一个地区的民族服饰大体上相似。

三、我国传统服饰的立法现状

(一)著作权法对传统服饰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传统工艺美术品或传统服饰的保护。《著作权》中保护服饰产品的设计图,但没有规定对于传统服饰的挖掘性设计图如何保护。毕竟,传统服饰保护不仅仅代表的是一种服饰版权的保护问题,更是对文化价值和民族价值保护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保护对象的种类,这为我们加强对传统服饰文化的版权保护提供了可能性。

(二)专利法对传统服饰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里提出了对产品设计的保护。但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可见,专利法中保护的是一种新设计,没有对传统设计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见,这种技术也必须是新型的,那么对传统的技术和造型专利法显然是不予保护。

(三)商标法对传统服饰的保护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服饰一般都具有商标权,我国《商标法》没有对传统服饰的特殊规定,而是将其列入到普通商品的保护范围之内。

(四)《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对传统服饰的保护

传统服饰涵盖在广义的传统工艺美术的范围之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可以说是目前为止,我国颁布的最明确的专门针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的保护条例。可是条例规定的并不是很具体,仅仅21条。且条例中没有强调对传统服饰的保护。中国的服饰文化历史悠久,传承了三千年,每个时期有着不同的风格。传统服饰在传统工艺美术中以其实用性和综合性而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此《条例》还是不够健全的,有待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传统服饰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不够,不能适应传统服饰与工艺品产业的发展,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的薄弱一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我国传统的民族民间服饰文化的保护面临着危机。主要表现在一些传统表现形式和技艺后继乏人年轻人不愿意接受前辈的思想观念,也不愿继续扮演前辈人在本民族文化中所扮演的文化角色,更愿意为了舒适的生活而主动融入主流社会使其面临失传的危险;滥用、歪曲民族民间传统服饰文化的现象时有发生;经费不足造成保护设施落后,专业人才外流;文化掠夺之势愈演愈烈,文化资源大量流失。因此,我国传统服饰文化保护的立法迫在眉睫。

四、关于传统服饰的保护建议

(一)传统服饰的保护对策分析

1、树立保护意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传统服饰内在的传统知识含量。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对传统服饰中蕴含的传统知识文化的意义进行整理与解释,形成传统服饰的自己独特的品牌,并不断创新设计和丰富文化内容。

2、建立民间传承人保护机制,妥善处理好传统与创新的关系。民间传承人对于传统服饰保护有着重要作用。建立民间传承人的档案,对一些即将面临失传的传统服饰和传统知识进行抢救和保护,采取有效方式延续他们的智慧,为传统服饰的发展培养人才。

(二)传统服饰在知识产权中的保护建议

1、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应包括民族民间文化成果。它包括特定的民族民間的文学艺术、传统技艺以及工艺制品等具有代表性的文化载体,具体表现为民族民间的歌舞、曲艺、戏剧、音乐、民间文学、工艺美术、服装服饰、图案器具、传统标识等形式。《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产品设计图的保护,是指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生产的产品造型及结构的平面图案,其中包括服装设计图。笔者认为,应该将传统民族服饰的表现形式囊括其内。

2、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其权利主体。

传统服饰也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是世代相传、保存、发展起来的,所以其具体作者身份并不是都清楚。目前,国内立法并未作出规定。从国外立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情况来看,有的国家规定谁利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谁便是作者;有的规定国家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即指定主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主体的权利;有的规定民间文化的传承者或挖掘者为主体,谁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谁便是作者。笔者认为,应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的机构,来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并承担起对民间文学艺术品的收集、整理和保护的任务,依法向使用者收取费用,但费用购买的只是艺术作品的使用权,所有权不能转移。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同时负责进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贸易。

参考文献:

[1] 苏哲,孟文:《论民族传统服饰的知识产权保护》,载《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2] 周国茂:《布依族服饰》,载《贵州大学学报(艺术版)》1996年第4期。

[3] 杨通儒:《清中叶以后布依族服饰的演变及其原因》,载《贵州民族研究》1982年第3期。

[4] 张传俊:《论布依族服饰的发展与创新》,载《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5]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 冯敏,张利:《论民族服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7] 严永和:《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之制度构建》,载《文化遗产》2013年第4期。

作者简介:刘璃,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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