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装置中的伦理问题

2018-09-04 14:08李双成杜振江
西部论丛 2018年9期
关键词:正义安全

李双成 杜振江

【摘要】汽车收音机的设计暴露了电子产品设计中所存在的伦理问题。尽管其生产多年、技术便于理解,但仍然为我们的生命在旅途中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皆源自于制造厂商无意之中的设计。笔者认为,复杂的车载装备中出现了以下主要的伦理问题:

(1)从社会伦理中的社会责任问题层面来看,它们操作的复杂性吸引并转移了驾驶者对道路安全的注意力。

(2)从设计伦理中的职业责任问题层面来看,将价值理念(例如,营销价值、诱人的样式)嵌入产品的设计并不符合其产品的功能。

此外,与之相关的正义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关键词】汽车收音机;伦理问题;安全;正义

作为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标志性成就——汽车,以其轻便快捷的交通优势在经济浪潮中得以迅速普及。然而,科技促使汽车多功能化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本文将以汽车收音机为切入点,深入分析车载装置中的倫理问题是如何产生的以及与之相关的正义问题。

一、车载装置存在的伦理问题

汽车收音机技术系统设计中所存在的不必要的复杂性实为一个伦理问题。因为车内装置的设计为我们制造了这样一种困境:设计的复杂性需要注意力而关注道路安全又是行驶途中至关重要的一条原则,并且这一原则为立法所认可。

我的立场可以表述为:

事实:

保护行驶途中的生命安全需要驾驶者的注意力。

作为人类的一种认知能力——注意力,是有限的。

汽车设备中的复杂转换需要注意力。

道路安全需要驾驶者的注意力。

论据:

复杂的车载装备需要分散驾驶者的注意力。

对于车载装置的设计目的而言,复杂性是无必要的。

论点:

在这种情况下,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具有伦理优先性。

生命安全无必要冒险。

因此,汽车中的电子商品的设计是不道德的。

这一推理,我认为是显而易见的。对这些问题的无知并不能称其为一个借口:事实上,在法律面前,这也不是一个有效的借口。此外,车载装备及其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每个理性人不容忽视的问题。伴随媒体对交通事故的频繁报道,亦使得汽车安全问题得到了当今社会更为广泛的关注。

二、法律对这一问题的回应

有了这一观点,下一步就是要建立一个明晰的伦理框架。下面我们以英国的交通法规为例(与我国的交通法规相比,英国的交通法规在内容和人们的交通意识方面皆有很大差异)。这一公共性法规明确阐释了交通驾驶中的立法状况。例如,英国的交通法规中明确表示,英国的驾驶考试需通过大量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因而,对交通法规的无知可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建立诉讼责任。正如它所指出的:“knowing and applying the rules contained in the Highway Code significantly reduce road accident casualties.Cutting the number of deaths and injuries that occur on our roads every day is a responsibility we all share.”

英国的交通法规所规定的条例,向那些渴望成为驾驶者的人表明了一个基于规则的伦理框架。本文认为,看似无异但很显然的是,车载装置中的电子产品的设计(如汽车收音机)规避了交通规则中的伦理假设,而这却是安全行驶中的“常识”。

1988年出台的英国交通法规对则道路交通行为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You MUST exercise proper control of your vehicle at all times.Never use a hand held mobile phone or microphone while driving.Using hands free equipment is also likely to distract your attention from the road.It is far safer not to use any telephone while you are driving—find a safe place to stop first.”Highway Code,Section 127.

“There is a danger of driver distraction being caused by in-vehicle systems such as route guidance and navigation systems,congestion warning systems,PCs,multimedia,etc. Do not operate,adjust or view any such system if it will distract your attention while you are driving;you MUST exercise proper control of your vehicle at all times.” Highway Code,Section 128.

“Safe driving needs concentration .Avoid distractions when driving such as…loud music,trying to read maps,turning a radio.” Highway Code,Section 126.

“relied upon by any party to…establish…any liability which is in question…”Road Traffic Act,1998.

這些交通立法源于,他们承认了车载系统由于其复杂性存在着潜在危险。而与此同时,制造厂商却提出了“汽车电脑”、“收音机大小的电脑”的概念,这些电脑提供Windows操作系统,可访问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其他服务以及导航,此外还有正常的广播以及音响功能。

据了解,世界上最畅销的汽车收音机拥有一本超过50页的用户手册。这表明了其中的复杂性,而驾驶者开车时并不能看手册,所以一些用户手册(即使这是无关紧要的驾驶条件)仍是一个相当大的学习负担。

因此,当消费者在行驶途中一方面存在着安全驾驶问题,另一方面制造出的产品却让我们向安全妥协。于是,一系列的伦理问题便得以产生。

三、设计中的正义问题

笔者从三个方面探索车载装置中涉及的正义问题:

(1)车内的娱乐装置促进了汽车的市场营销,并事实上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例如,汽车制造厂商认为,他们之所以可以更容易地出售他们的汽车,是因为他们的汽车配有复杂的车载系统。

(2)由于车载设备的外观和功能是由市场决定的,因此,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设备是否可以适当改造。例如,如果使用车载设备需要理解手册,但这似乎令人难以置信。

(3)设计师和设备的用户之间并不存在平等的关系。设计师掌控设备的设计并对设备具有更深入的了解,但是,对于用户而言,设备是固定的并且所知有限。

这些观点与伦理学密切相关,尤其是其中的正义问题:

(1)车载系统所提供的全方位服务(如:安全性能、导航)能否带来一个高质量的驾驶体验吗?还是一个如杰弗里·库皮特所提出的“正义的适应性” [1]问题?

(2)第二点涉及到罗尔斯正义论中“无知之幕”的问题。

(3)由于设计师和用户之间缺乏互动,因而这一正义关系是建立在隐含的社会契约上的。

与此相应的是,设计领域也存在类似的概念:分别是与(1)相关的“匹配理论”和与(2)相关的“了解用户”的原则。但这些都没有被设计师考虑在内。

简而言之,设计领域与明确的正义观念之间存有一个精确的对应关系。从这里入手,我们可以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首先,我们可以将伦理概念与经济概念相比较,例如:功利主义中的最大化原则=可用性;义务=指导原则。然而,尽管设计领域存在一些与伦理概念进行对应的关系,但这仍然不是一种万能之法,例如以用户为中心的设计理论便不能找到与之对应的伦理概念。

其次,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认为,“在一个问题中所涉及的所有各方,都应该被置于同一个标杆之后。在那儿没有角色之分,没有社会差异,每一个参与者都被作为整个社会的平等成员来对待。”[2]将其运用到设计中去,则能使设计的产品更符合伦理要求。罗尔斯式的这一方法将有效地改变这一事实,而不仅仅只是指出错误。车载设备代表了高利润和前沿技术,因而使这些设备变得“更好”(更符合伦理道德)是至关重要的。

四、结论

Berdichevsky和Neunschwander在他们发表的《Toward an Ethics of Persuasive Technology》一文中,明确了以可预测的结果为基础判定职业伦理责任的水准。虽然他们的论文探讨的是有说服力的技术,但其中的原则可用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文中指出,“只有当技术带来的结果是意想不到的而不是可预见性的,职业的伦理责任才可得以免除。”[3]以车载设备为例,其中的汽车收音机,它干扰用户的结果是很容易预测的,因而设计厂商应承担相应的职业伦理责任。

从公平角度来看,设计者或者厂商与消费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平等。冗长的用户手册被认为是这些设备的必要指南,这表明了设计师和用户之间存在知识的不平衡。如果说用户手册的初衷是为了纠正这一部平衡的话,那么大多时候却是失败的,因为这只会让消费者更清楚地了解到自身的不足。因而,我建议在这里引入罗尔斯“无知之幕”的理论,设计师应该考虑到消费者可能会遇到的困难,并使之产生有益的结果。我们应该以公平的原则订立新的社会契约,在这其中消费者应被公平地对待,而不是可有可无。

综上所述,设计师或者厂商作为知识的拥有者和变化的终极端,为了使双方的力量得以平衡,应该以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为首要原则。

参考文献:

1 杰弗里·库皮特.《正义的适应性》[M].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48.

2 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65.

3 Berdichevsky,and Neunschwander,” Toward an Ethics of Persuasive Technology”,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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