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的返还界定

2018-09-04 14:08赵琼
西部论丛 2018年9期

赵琼

摘 要:不当得利返还,旨在调整无法律原因获利而致他人受损,应负返还所受利益的法律关系。不当得利虽属既成事实,但由于没有合法依据不受法律保护,得利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予以返还。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数额应以损失为准。

关键词:不当得利 孳息 利益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一般情况下,得利人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失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依据。不当得利制度的设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平与稳定。成立不当得利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时需要考虑得利人主观是否具有善意或恶意。

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的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前者比较容易理解区分,一般是指金钱或物的给付。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涵盖内容相对比较复杂一些,一般包括权益受到侵害的不当得利(如擅自占用他人房屋开店、擅自出卖替他人保管的物品)、支出费用的不当得利(多为对劳务的无偿占有使用)、要求偿付的不当得利(多为两人以上共同获益,一人替他人支付相关费用)。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和《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客体

1.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的,如赔偿金或保险金等,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

2.所有利益依照原有性质无法或不能返还的,如对物的占有或使用,如对他人劳务的享用等等,应当返还其相应的价格(对物占有或使用应当返还租金或使用费,对劳务的享用应返还相当数额的工资或劳务报酬)

3.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也应当返还。孳息的广泛定义包括:(1)原物的用益,包括原物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也包括对物的占有或使用利益(2)基于权利的取得,如果原物本身为债权,应及时清偿,如果原物为所有权,在为其中发现的遗留物或埋藏物;(3)原物的代偿:如原物因毁损,由第三人取得的损害赔偿或保险金,如固定资产或土地被征收而取得的补偿费等等。

4.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如利用不当得利购买股票、基金,或利用不当得利购买房屋出租等投资行为获得的收益,在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国家应依法进行没收,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这里所依据的法理在于,因投资而获得的不当得利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间并无因果关系,受害人无权要求不当得利的返还。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1)得利人明知其所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仍获得利益的情况,应向受害人返还全部所受利益,对于受返还请求之时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也负有返还义务。

(2)得利人不知道所受利益無法律上原因,仍获得利益的情况,仅仅对受返还请求之时存在的现存利益负有返还的义务,如果得利人所接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得利人当然免除返还或偿还等额价款的义务和责任。

(3)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是善意或无过失的,但之后因为主观或客观原因转为恶意,得利人需要以恶意开始为起算点计算相应获得的利益,并进行返还。

(4)买卖合同不成立、被撤销等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比较特殊。一般来讲,善意的得利人仅返还现存利益,所受利益不存在的,善意得利人不负返还义务。但在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这一规则的适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买卖合同无效,且善意得利人(买受人)得到的给付已经毁损灭失时,在买受人所负对待给付范围内,善意的买受人不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仅在买受人所负对待给付范围之外,善意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负返还义务。如果买受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受到欺诈、胁迫而订立买卖合同,或者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原因系标的物自身瑕疵所致,善意得利人(买受人)可主张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不受买受人对待给付范围的限制。

三、如何理解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

“所受利益已不存在”既包括利益本身已经不存在,也包括得利人因为信赖得利而在法律上遭受的财产损失,具体情况如下:

(1)利益本身已经不存在的情况:所得利益之物因遗失、盗窃、毁损等灭失不能返还;得利人将所得利益转赠于其他人,也属于所得利益不存在。

(2)得利人的财产损失,得利人因为信赖得利而在法律上遭受的财产损失,可以在返还时向受害人主张扣除:因取得该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如关卡收费、运输费用等;对得利物进行维护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动物的饲养费等;得利人由于相信所获得的利益不会返还,而将自己的所得物品赠与他人;但是在下列情况下的财产损失,得利人是不能够要求主张扣除的:已对原物的加工费用;返还不当得利须支出的费用,如运输费、通关费等(这些费用原则上不在扣除范围内);物本身对得利人造成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M].法律出版社,1996.

[2] 王卓勋.不当得利的几点法律思考[A].中国合同法论坛论文汇编[C].2010.

[3] 袁士增.不当得利在给付行为中的认定[J].人民司法,2009(06).

[4] 戎旭东.我国不当得利制度浅析[J].法制与社会,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