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分析

2018-09-04 14:08杨绮蝶
西部论丛 2018年9期
关键词:创新理念民商法科技

杨绮蝶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民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对秩序的调节作用。如今科技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技术水平是经济和文化的一大助力。民商法在科技的发展的过程中自身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完善。本文对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进行分析,使民商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发挥其自身的价值。

关键词:科技;民商法;创新理念

一、民商法概述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人的平等和自主,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民法也可以称为公法。公民社会中,个人是最小和最基本的单位,所有这些都是基于个人的基础上进行的。每个人都值得一提的是民法的基本概念,它是在民法三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的:平等和身份自主的神圣权利。民法调整仅限于私人权利领域,首先是个人护理,然后私人利益成为最关心的事情,作为一个以私人利益为目标的公民社会。在这里,从来没有在主观上把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整体经济利益作为他们行为的目的,在考虑个人利益的同时考虑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和协调发展,对于私人利益,公民必须进行经济交流,这是物质上的交流过程。

在商品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民法不仅成为市场经济调整的基本法,而且最好地反映了基本法的个人标准。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易双方必须承认自己对对方财产权的所有权,双方完全自愿平等交易為个人内部平等。因此,民间社会奉行私法自治原则,认为在市场机制即“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人们在追求私人利益的同时满足他人的利益,“放任”财富增殖和经济发展。通过平等实体之间的契约自由可以很好地协调他们的行为,民法所做的一切努力最终只保证个人在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而社会和公共利益,其核心是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颁布《民商法》,建立保护社会信用的基本民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关系基本法的调整,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目前,中国迫切需要一个全面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规范经济实体的运作,并在《民法典》中对保护社会信用具有强大的支持作用。如果没有规范的民法典,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体系,缺少运行的支柱。虽然中国早在1986年就颁布了民法的一般原则,但与经济发展的许多条款和规则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匹配。只有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民商典,才能约束各种经济行为,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逐渐过渡到司法立法的法理学明确了法理学的地位。广泛使用关于诚信原则的立法,明确保障对合法行使判例或立法提出上诉的权利,才可以使民商法不断地发挥自身的作用。此外,通过完善的制度来制止滥用诉权,符合良好的信用标准体系。一方当事人认为是另一方当事人不反对的前提,或者一方当事人以实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某些程序权利甚至实体利益作为行使某些权利的前提。

二、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探析

2.1 丰富民商法调节对象的范畴

高科技时代的发展背景下,民商法面向的对象是不断丰富的。以前在电子商务没有兴起的时候,一般经济交流都是面对面,而当如今互联网技术高度普及,互联网为用户搭建了虚拟交易的平台。这种情况下,没有面对面的交流限制,交易活动日渐趋于便捷化,但是与此同时可能会超过目前民商法的调节范畴,多了很多不可控性。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充斥着海量的信息,交易形式多样化。但是安全性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民商法必须要根据如今的科技发展不断地丰富自身的调节对象,充分保障网络时代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财产。

2.2 对公司进行信用建设

从民商法的角度来看,信用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市场中的主要参与者必须诚实守信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当前信用短缺的时代,当社会信用体系重建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对公司信用的保护。改善公司治理的因素将有效防止不诚实行为,提高公司的信用。在所有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中,应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例如,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股东负责;完善股东建立董事责任规则的第三方质疑董事、监事的责任规则;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强化董事责任义务。同时坚持资产信用的法定资本制度,“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共同成为公司信用的基础。

2.3 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最重要的法律。其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个人信用制度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民商法的发展中,第一项原则是尊重个人权利,特别是宪法赋予个人的权利,明确规定在什么条件下,信息的使用符合宪法,通过什么渠道收集信息。同时,个人信用信息的传播应该明确限制范围,而不是向公众或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

三、结语

总而言之,高科技为各个领域发展都创造了很大的可能性和发展的空间,每一个行业都得到很大的发展。在这种发展背景下,民商法也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积极地去调节市场经济中的矛盾,缓和交易纠纷。这就需要民商法不断地创新和完善,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调节对象,另一方面对公司和个人进行信用体系建设。通过这些方法可以使得民商法在短期内适应高科技的发展,为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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