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2018-09-04 14:08邬逸峰
西部论丛 2018年9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姻关系中受害方的救济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追究尚不完善,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婚姻家庭,法律有必要追究干扰婚姻的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关键词:忠诚义务;干扰婚姻关系;侵权责任

社会的显著进步和前卫婚姻观念的涌入改变了民众的生活观念,也为第三人介入他人婚姻关系提供了滋生土壤。自媒体时代下,诸如通奸、姘居、重婚等第三人干涉他人婚姻的案件被广泛报道,引发社会对通奸配偶及第三人的大力声讨。关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否应由法律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已然成为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中的热点问题。

一、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保护婚姻关系相关的立法主要是《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条款仅为原则性规定,不能作为起诉依据。其次《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根据有关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案例的裁判可知,我国法律在保护婚姻关系时,追究的是过错方配偶的侵权责任。但责任追究的主体以及责任承担等内容的规定上,当前立法仍存在一下几点不足:

第一,责任承担主体仅限于过错方配偶,原则上没有赋予受害配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只能是重婚和婚外同居。只有当第三人对婚姻关系的干扰已达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受害配偶才能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一般的诸如偷情、卖淫、宿娼、一夜情等行为,并不在婚姻法第46条的适用范围之内。第三,婚姻法第4条关于夫妻间“忠诚义务”之规定原则而抽象,只具有宣誓性作用而不具备实际的法律约束力,在法律实务中所起作用极为有限。

二、法律调整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制度构建

倘若仅仅在道德上对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人予以谴责,很难填补其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损害。笔者认为,重婚、同居以外的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对无过错配偶确实造成损害的,过错配偶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一)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所侵犯的法益——配偶权

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什么?学界存在诸多不同学说,但占主流地位的主要是“配偶权说”。有学者认为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包括了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贞操忠实义务和日常事务代理权。

(二)侵权的构成要件

笔者根据侵权行为构成的四要件,对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如下的分析与论述。

第三人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对无过错配偶之配偶权的侵犯,其核心即违背了夫妻同居义务和贞操忠实义务。重婚、与第三人同居这两种目前我国婚姻法已予评价的行为,当然地属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所施侵害行为。另外,配偶一方与第三人通奸、偷情、姘居、宿娼、卖淫等违背善良风俗,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同属侵害行为。

损害后果的发生。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不仅可以给受害配偶一方财产损害,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如出轨配偶与第三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造成的财产减损的;又如受害配偶因第三人破坏其婚姻患上精神疾病而产生一系列治疗费用。同时,实践中还存在因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而对受害配偶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如因与第三人不正当的性关系,将第三人的某种顽固性性病间接传染给配偶。

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受害配偶在提起侵权之诉时必须要证明第三人干预婚姻关系之违法行为与受害配偶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因果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是复杂的、多样的,在分析受害配偶的损害是否系第三之原因必须要坚持因果关系的联系性、客观性、必然性和时间顺序性及表现形式上的多样性,以切实保障受害配偶的民事权益。

第三人具有主观过错。在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案件中,第三人需为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且自己的行为会致使他人婚姻关系破裂,甚至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害,而仍与之发生通奸、同居、姘居、重婚等不正当关系,其内心是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第三人过失的,不构成侵权。

(二)共同侵权的认定与免责事由

在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中,除了第三人之外,另一个重要的主体就是过错的一方配偶。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应当属对合性或是对行性行为,仅有第三人一人是无法完成的。很显然,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情的一方配偶明知自己有配偶,仍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主观上明显存在故意,造成受害配偶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其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在侵权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应当设定免责事由。第一,受害配偶过错。受害人因自己过错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由其自己对该过失负相应责任。因此,当受害配偶对第三者干扰婚姻存有过错时,不得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第二,婚姻关系早已破裂。若原婚姻基础早已动摇,夫妻间感情不和睦,甚至处于分居状态或离婚诉讼进行中,此时第三人的介入仅是当事人婚姻破裂的导火索的,第三人可以此作为免责事由。

三、结语

探讨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时,应立足于我国以家庭为中心的民族文化和传统道德,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尤显重要,非法干扰他人婚姻稳定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规制。因此,立法机关以及相关的法律有权解释机关也应当通过增订法条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纳配偶权入婚姻法,追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认定过错一方配偶与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承担侵害配偶权的连带责任。通过完善法律,解决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以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M],北京:中國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 黄洁.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赔偿责任[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5(11).

作者简介:邬逸峰,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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