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吊销营业执照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2018-09-04 14:08孙浩然于夕媛
西部论丛 2018年9期
关键词:效力

孙浩然 于夕媛

摘 要:时至今日,市场经济建设飞速发展,公司的设立门槛也不断降低,这就使得公司违法现象频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也随之增多。与此同时,公司以其股权做担保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表示协议到期后回购其用作担保的股权,然而在此期间该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如果金融机构要求公司按照协议回购股权时,便会发现维权存在不确定性。有公司以此恶意规避债务,极大的增加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对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起到消极作用。

关键词:被吊销营业执照;股权变更登记;效力

一、存在的问题

在追求高效投资回报心理驱使下,投资人青睐的收益方式从最初的股东分红转为股权直接流转所带来的资本增值,因投资形式的转变也暴露出许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其中利用营业执照被吊销,规避其所应承担债务的方式极大影响了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进行股权变更,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是否会成为股权转让的法律障碍还需稍加探讨。

二、股权转让行为

股权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复合型、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股权既是民事权利,其转让行为就是民事行为,依照我国公司管理登记制度,股权变更需要履行登记手续,股权转让的效力就分为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股权变更登记。为实现股权转让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行为性质为负担行为,受让人由此取得股权转让请求权,转让人负担起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义务,该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应遵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负担行为只是完成处分行为的手段,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处分行为才能实现股东权利的转让。我国《公司法》要求股权变动需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相关记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公司內部,变更登记股东名册才视为股东身份转移;在对外关系中,登记机关股权变动登记对公司外的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

从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来看,使用了“不得转让”或“不得买卖”等字样。王利明教授则表示,区分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可以有三条标准:其一,法律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并导致无效的,该规定即为效力规定;其二,如若认定有效将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亦为效力规定;其三,如若认定有效仅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则为取缔规定。通常只有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而违反取缔性规定则由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但不一定宣告合同无效[4]。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是针对股权变动效果而言的,其约束的是股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要在特定期间内未发生股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应是正常的经济流转行为,不能认定其为规避法律的脱法行为。

三、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行为

依据《民法通则》内容,公司在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后便可获取法人资格。但随后出台的企业法律、法规却将核准登记和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领取或签发视为企业获得法人资格的标准。修订后的《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上述规定表明,目前我国企业经营资格的取得,代表性证明凭据是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只有取得了营业执照才能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承载两种功能,它既是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凭证,又是企业法人资格凭证。如果将营业执照所具有的法律性质更为明确化并应用在立法上,必然能让目前这种混乱的状态得以消减,从而达到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具有的本来面目,即企业法人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

目前,学术和实务操作中关于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存有两种不同解释:公司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消灭说,该观点的立足基础是公司营业执照的双重效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对此给予多次强调,是这一观点的忠实拥护者。但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宣告灭失的观点却忽略了公司灭失的过程性,与公司主体资格需经清算才可消灭的理论和实务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相冲突。公司经营资格消灭说,该观点目的在于解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资格问题。赵旭东教授表示“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不允许其进行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此种观点相较之下具有普遍的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下级法院的复函中也改变了其坚持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由清算组、清算主体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观点,采纳了此种观点。

四、结束语

吊销营业执照行为是工商部门依照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做出的行政处罚措施,公司在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依然存在,需经注销后公司法律人格才归于消灭。我国《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并不属于经营活动,现行法律也没有内容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公司不能实施股权变更,依据法无禁止即允许的法学理论,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公司仍可实施股权转让行为。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不能成为股权转让的法律障碍,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可进行相关的股权转让行为。

参考文献:

[1] 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5.

[2] R.W.Jennings and H.M.JR,“Seeurities Regulation:Caees and Materials”the Foundation Press,Ine,P159-160(1987)。

[3]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6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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