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关税问题思考

2018-09-04 14:08陈思汝
西部论丛 2018年9期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关税

摘 要:跨境电子商务融合了“全球化”和“信息化”这两个最具当代时代特征的特点,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放缓的形势下仍呈现出较为迅猛的发展势头。而跨境电商作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新形式,零售进口的关税问题也表现出了与传统关税不尽相同的新特点。本文将从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关税政策、所面临的关税问题以及相关的措施建议三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关税

一、我国目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关税政策

海关总署在2016年4月8日颁布了新的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和监管的规定,其核心内容主要发生了五个变化:一是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二是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制为20000元;三是不能提供单据的,仍可以走行邮税模式,但调整行邮税税率,将原四档税率(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税率分别为15%、30%、60%;四是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清单内的商品按照一般贸易,化妆品、奶粉等首次进口需备案;五是保税进口按照一般贸易监管,需提供相应单证。

在跨境电子商务网络零售中,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以及消费者对国内奶粉和其他婴幼儿产品的不信任,母婴类产品成为最受欢迎的产品。其次是化妆品和个人洗护用品。再就是服饰,电器,手表和自行车等。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母婴,食品,保健,日用品等商品消费金额小于500元时,多缴纳11.9%,大于500元时,多缴纳1.9%;化妆品和个人洗护用品消费金额小于100元时,要多缴纳11.7%;大于100元时,反而可以少缴纳38.1%;服饰,电器,手表,和自动车等消费金额小于250元时,要多缴纳11.9%;大于250元时,可以少缴纳8.1%。不管是哪类商品,购买金额较大时需要缴纳的税率反而变小,这样会使消费者为了较低的税率一次购买较多商品以凑齐比较大的金额。

但由于跨境电商的发展特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先后两次延长至2018年年底,即继续按照“48新政”之前的模式进行监管。随着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和相关的基础设施的完善,过渡期后的政策走向将更加适应跨境电商进口发展的现实情况和行业特点。

二、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面临的关税问题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主要有两种物流形式,分别是保税进口和直邮进口。

1.当零售商品通过海外直邮方式进口时,漏税、逃税的现象较为严重。由于直邮进口呈现出品种丰富但数量较小的特点,导致一方面贸易商品和个人自用物品的划定界限比较模糊。海外直邮若不主动报关就会被当作是个人自用物品,而个人自用物品在一定的限额以内可以免缴关税,这就给海外代购行为带来了盈利的空间,从而给海关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海关为了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个人自用物品的抽查率比较低,无法对每一件直邮进口商品都进行严格的监管,并且国家对直邮进口时的漏税、逃税行为惩罚措施不够严厉,情节较轻时甚至只用补交关税即可,没有相应的有力措施,因此给人们带来一种漏税“成本”不高、可多次逃脱的侥幸心理,进一步增加了人们“打擦边球”的意愿。

2.当零售商品通过保税方式进口时,退货手续繁杂。根据我国的规定,商品离开保税仓后立马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当出现退货的情况时,要持有税务局证明、退运协议、情况说明、发票、箱单、合同、原进出口报关单等报关材料,办理退税手续。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顾客都是通过第三方网站等来进行海外购物的,因此第三方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处理退货。同时,缴纳的税款需要先退回给第三方企业后,再由第三方企业退回给顾客,整个过程需要的时间长,会给第三方企业和消费者的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带来消极的影响。并且征税退税手续复杂,会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和效率低等问题。

三、相关的措施建议

1.完善海关通关服务平台,打造海关综合信息一体化系统。

随着海关与商检的合并,我国进出口流程进一步简化,商品的进出口信息也将被更好、更迅速地整合到一起。通过通关服务平台,打造跨境电商的电子系统,录入以“订单、运单、支付单”三单为依据的商品动态信息,全方位掌握商品进出口状态。

2.电商平台代收、定期缴纳关税。

参考美国关于征收电商销售税的法案---《市场公平法案》,海关可以允许自建电商平台或第三方电商平台代收进口关税、定期缴纳。海关可以通过上述的跨境电商电子系统掌握商品的信息,在商品离开保税仓或直邮进境时登记备案,退回保税仓或复运出境时注销备案,根据平台信息和备案信息确定电商平台在一定期限内须缴纳的金额。

3.建立企业与个人的海关信用量化监管机制,通过信息数据对消费双方实行管理。

在进行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时,将企业与个人的信息录入海关的数据平台,并规定一定的初始分数,建立量化的惩罚机制,情节程度不同的违法行为对应扣除不同数值的分数。当自建电商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在定期缴纳关税时存在偷税、漏税、瞒报等行为时,或在对邮件和快递的随机抽查中,发现个人有偷漏税等违规现象,则在其企业或个人信息中根据情节轻重扣除一定的分数并且进行相应的罚款或者其他惩罚措施。扣分信息录入后不能注销,累计超过一定分数则取消企業或个人进行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可以予以追诉。

同时也可将海关信用的量化评估与其他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定机制中整合在一起,使其与银行贷款等需要评定企业或个人信用的活动挂钩,建立更加综合一体化的信息评定机制。通过“企业或个人综合一体化信用监管平台”减少消费者逃税的侥幸心理,增加其偷漏税的心理负担,从而减少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偷漏税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5-2016)[M].化学工业出版社,2017

[2] 王锐,跨境电子商务内涵探析及国外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江苏商论,2015(17)

[3] 徐振宇,王宏,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拓展新兴市场国家的经验[J].对外经贸实务,2014(12)

作者简介:陈思汝(1997-) 女 汉 湖南省 大学本科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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