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2018-09-04 14:08汪彤
西部论丛 2018年9期
关键词:滥用对策措施表现形式

摘 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科学、合理运用,可以提高执法过程中的公平性、公正性、透明度,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重点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表现形式、负面效应及相应解决措施展开深入探究,力求客观全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加强对行政自由权合理控制,培养高素质执法团队,切实促进我国法律法规建设、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表现形式;对策措施;可持续发展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本理论及认识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执法行为,一定程度对提高案件处理效率、质量有着重要作用。在司法概念模糊的情况,可以根据认为裁定,保证处理的公平性、合法性,是社会公平和行政效率均衡的产物。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约束性,不是任何情况、任何案件都可以应用自由裁量权,只有法律法规不能做出明确规定的领域内,行政自由裁量权才能展开应用[1]。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性

(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侵害合法权益

目前,执法人员实际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滥用”、“盲目执法”、“随意裁量”等现象,严重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既没有很好的履行自身职责,也没有完成法律法规赋予自身的职能,这样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同时也不能切实解决问题,激化社会矛盾。

(二)引发社会不良风气,助长特权思想

随着社会上个别机关单位、个别领导权力越大,部分领导运用手中的权力,“私自治法”,“私权运行”,办理了大量“金钱案”、“关系案”,执法行政依照“一己之见”,在社会上引起不良风气,助长了特权思想增生。给人民群众留下恶劣印象。也出现了大量腐败人员,其中导致腐败增生最重要一个原因为“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2]。自由裁量权权的滥用,不可避免主观性、一旦留有执法底线,人为因素、捞取非法利益不断频发,严重危害党风建设、政府的威信。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当前存在问题分析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定不健全

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失控形态产生的首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而言,我国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尺度把握较为宽泛,给执法者自由选择,所留余地较大,增加了权利滥用的机会。当中最为突出的是行政处罚的自由量裁权限,如《食品卫生法》第37项第4条指出,针对违背食品卫生法相关条令且性质恶劣者,可处以20元到3万元不等的处罚。该条令对自由裁量的幅度过分宽泛,并且针对“性质恶劣”的情况和处罚力度未提供具体的表述,执法环节势必会存在出入。

(二)执法程序应用不正当、监督机制不健全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对于案件执法力度、执法原则、惩处制度不能做到统一标准。部分执法人员盲目认为,任何案件都可以按照行政自由裁量权自主执法,不根据法律法规约束。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的执法程序,忽略某些必要执法步骤、执法细节等,使案件处理失去公平性[3]。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实际执法程序约束不严格,严重阻碍司法公正,给人民留下不良印象。例如“特权钉子户海上皇宫”事件。

(三)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水平不高,缺乏培训体系

执法人员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行驶过程中的中介因素,执法人员直接决定行政自由裁量权使用是否合理、运用是否得当。我国大多数执业单位、执法单位缺乏健全的培训体系,部分执法人员受到正规法制教育较少,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执法水平层次不齐,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偏差,致使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不公平、不平等的现象恒生。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众多,相关人员极为复杂,所以,在该种形势下,执法者的自身素养过低均极易损害无辜民众的权益,最后降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效力。

四、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对策和措施

英国学者韦德:“法治需要的并非是摒弃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需要法规可以监督权力的使用。” [4]故应加强行政责任方面的立法,对于行政机关及个人行政责任,要秉持客观、严格的理念,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追查到底,对一切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绝不姑息,强化自由权应用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对各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应用应建立科学、全面的法律法规监控体系,提高立法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因为其特殊性,对于政治过程、行政程序要一定程度公开,增加执法透明度。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使用过程,要秉持中立态度,一切可能与自身利益发生关系的事件,应主动避嫌,为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判罚应告知并说明里有,避免单方面接触,单方面行政执法。建立监督管理机构,对各行政机关、行政人员,月/季/年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开展监管审批,填补法规条令的空白,提升自由裁量权的可行性和规范性,改进立法方法和手段,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细则。同时,创建配套的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执行的法规条令,持续健全行政准则,针对违背行政公平性准则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治,借助于行政公平性准则的合法化,增强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强化行政自我约束力,秉持公正、公开、讲究实事原则,对于相同案件处理,视情况轻重,统一执法标准、对策措施。推行应用行政复议制度,对一定时间内,行政自裁权执法的案件,进行复议审查,将行政失误降低到最低。

建立、高素质、高水平行政执法队伍。提高队伍整体综合素质。定期对执法团队组织进行培训,对法律法规相关内容、自由裁量权知识结构进行学习,切实提高团队执法水平。应用“绩效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选拔、任免、晋升、择优录取,“能者上、弱者下”,全面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5]。

参考文献

[1] 李加南,陈皓琳.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及其立法控制[J].法制與社会,2017(18):25.

[2] 郝曼如.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J].科学与财富,2016(11):68.

[3] 李海珍.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J].职工法律天地,2016(22):37.

[4] 朱刚.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J].法制博览,2015(30):29-30.

[5] 石潇潇.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D].重庆大学,2016.

作者简介:汪彤(1994.07—);性别:女,籍贯:黑龙江人,民族:汉族,黑龙江大学硕士在读; 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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