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路径分析

2018-09-08 11:11任立维许韵
行政与法 2018年8期
关键词:援助犯罪制度

任立维 许韵

摘 要: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权而实行的一项法律服务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上还存在立法相对分散、援助范围较窄、援助经费保障不足、援助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应当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规定、扩大援助范围、扩大援助经费来源、提高援助人员相关待遇等方面予以规制,以期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达致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 键 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刑事法律援助

中图文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8-0122-08

收稿日期:2018-06-04

作者简介:任立维(1982—),男,黑龙江绥化人,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诉讼法学;许韵(1981—),男,重庆酉阳人,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诉讼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重点研究课题“认罪认罚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QJCY2016A0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重点研究课题“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QJCY2017B13。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高速发展,留守儿童的数量不断增加,而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不完善,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因其社会经验的匮乏以及法律知识的缺失,使其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然而,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无论是立法设计还是司法实践,都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需要从法律规范和司法实施机制两个层面加以完善,以便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及价值分析

为了更好地探究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需要先了解未成年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并对其制度设计特征及价值进行合理的阐释。

(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界定

⒈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涵义。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对如未成年人、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或者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人等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司法机关指定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服务,从而保障刑事诉讼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平衡。由此定义可知,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比较广泛的,但实践中,基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需要,当下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应需进一步加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但《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4周岁以上,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仅仅针对的是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据此,可以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内涵界定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获取无偿法律服务的权利”。未成年人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事物的能力,但其智力和体力发育方面还不太成熟,在刑事犯罪活动中往往不存在多大的主观恶性。我国《刑法》也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之后,通常能够立即意识到自己的錯误,故全国各地未成年人犯罪的自首率都要比成年人高。但未成年人往往不了解刑事诉讼程序,也难以理解他们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故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能够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更能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原则。

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特征。一是受援助对象的特殊性。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主体经济条件差、年龄小、犯罪动机简单以及犯罪主观目的模糊等特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多是在法律意识淡薄下做出的过激、冲动行为。调查发现,涉案未成年人多成长于“留守家庭”“单亲家庭”“犯罪世家”等特殊家庭,这种特殊家庭提供给未成年人的是恶劣的成长环境,使其更易于滋生犯罪冲动。故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完全归咎于未成年人本身,其父母、监护人、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都难辞其咎。二是援助性质的国家义务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刑事法律援助机构也是由政府作为主导建立起来的。[1]政府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实施中应当承担主体作用,当未成年人涉入刑事案件时,政府需要履行帮助义务,不仅应为其提供法律专业知识的帮助,还应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财政上的支持与保障。三是援助服务的无偿性。刑事法律援助属于特殊的司法救济方式,刑事法律援助本应包含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意义。[2]涉案未成年人是刑事诉讼主体中非常典型的一类弱势群体,无条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是十分有必要的,故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更应当凸显其无偿性。

(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价值分析

⒈人权保障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对国家义务的规定,也是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要求。从国家层面来讲,一个法治国家应当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应当为公民提供基本的生存生活条件,并建立起必要的体系机制,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未成年人由于对法律的无知犯下的错误,从法理上来看应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若是没有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机关就不能及时告知未成年人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就会使得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容易使其丧失对人生的希望和信念,这显然不利于其接受刑事改造后再融入社会生活,也与当代人权理念相悖。

⒉法治正义价值。正义是法治的首要价值,也是贯穿于各种法律制度的根本指导思想。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通过赋予弱势群体获取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使其能够平等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凭借扶危济困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满足了弱势群体对于正义的信仰。法治正义的实现不能依靠以暴制暴,而要将人文关怀纳入到司法领域,尽可能地挽救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此,才能实现社会正义与法治效果的统一。

⒊司法公正价值。公正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原则,是司法的首要宗旨。刑事司法领域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而不论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都离不开刑事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和力量的平衡。实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力(利)的平衡。对未成年人实施更深层次的刑事法律援助,无疑也是对刑事诉讼控辩力量进行必要调控的重要方式。只有控辩双方的力量达到基本平衡,才能使居中审判的法官做到真正的居中裁判,维护司法裁判在刑事被告人心中的权威;才能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服判,最终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⒋权力制约价值。未成年人因其年龄、智力等因素对刑事诉讼相关流程与自身所享有的权利都不甚了解,即便办案机关告知其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未成年人往往也无法真正理解这些诉讼权利到底意味着什么。因此,在国家公权力面前,涉案未成年人可谓是完全没有“招架之力”,这就容易导致国家公权力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滥用。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保障未成年人应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还能够对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促使司法机关公权力的正确行使。[3]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在《宪法》的引领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均进行了初步的构建,表明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是比较重视的,各地区的司法实践也在不断地进行探索与完善。但从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规制

近年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较为重视,关于对未成年人实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制也逐渐增多。《宪法》从根本法的角度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为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奠定了法治基础。在《宪法》总体性框架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方针;第267条规定了在未成年人涉案的刑事案件中,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司法机关有责任通知刑事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1条也规定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同时要为需要刑事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在行政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2003年的《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规定,未成年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对其经济状况进行审查,也无需考虑其触犯的罪名有多严重以及其即将面临的刑罚是何种,而应当直接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一些规范性文件,也特别强调了对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以上法律条文既有原则性规定,也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法,为涉案未成年人获得刑事法律援助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司法实践

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于1994年,20多年来,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给予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工作较大的支持和便利。以重庆市为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无论是从业人数、相关机构还是案件数量都有了较大的增加。重庆市司法局的刑事法律援助中心制度起自2009年,纵观2010年到2017年,重庆市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从28个增加到98个,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由年1764件上升至2976件,受援助总人数由年1980人上升至3487人。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一直在不断地发展,并且发挥着积极作用。重庆市的刑事法律援助中心已建立了市、区县、乡镇的三级刑事法律援助机构,村组和社区则设置了援助联络员进行定點联系。截止到2017年12月,全市38个区县共有281名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相比2010年的182名有较多增加。但由于重庆市区县地域划分的不同,偏远区县普遍只有2-3名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而有的发达区县则达10余名,导致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趋势之下,各地域能够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差距较大。按照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是没有律师咨询费的,律师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经费基本都来自于刑事法律援助中心的划拨,实行实报实销制度。但据调查显示,各区县划拨的经费根本不足以支付全部费用,实践中援助律师都会倒贴一部分诸如伙食费、交通费、打印费之类的额外费用,这不仅影响其工作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

(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

⒈立法相对分散,援助范围较窄。首先,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规定分散于《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中,缺乏专门而统一的立法规定。制度规定过于分散必然造成推动该制度实施的力量难以得到有效整合,不能形成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合力,也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时、充分地了解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并合理地行使该权利。这不但不符合立法设计的初衷,还会导致此项制度难以有效执行。其次,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仅限于被刑事立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诸如自诉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显然没有被纳入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诉案件被告人同样有权利委托辩护人,这样的立法内涵在于承认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当事人)资格,但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中却没有与之配套的规定。

⒉援助经费保障不足,专业工作人员缺失。一方面,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来源比较单一,主要是政府拨款,少部分来自于社会的捐助。随着刑事法律援助覆盖面的日渐扩大,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刑事法律援助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越来越繁重,这无形中就加大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需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因案件繁琐疑难程度差别较大,若用同样的标准实行补贴,容易挫伤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践中,全国有大量的刑事法律援助中心因资金问题延误了援助工作,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援助工作人员预先垫付相关费用的情况,这不仅严重削减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热情,也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另一方面,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要求援助工作人员具备相对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4]但现实情况是,全国各地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法学教育专业背景的人所占比例不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从业资格的人所占比例更低,且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实际运作还需要大量的行政管理、综合服务人员,导致专业人才所占比例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现阶段,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并未实现未成年人援助和其他类型援助的区分,有的援助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不甚了解,根本无法掌握未成年人的真正需求,更谈不上对症下药,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服务。

⒊申请程序不健全,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首先,申请程序不健全造成了申请难及相关工作衔接不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援助条例》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人限定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此狭窄的申请人范围不利于充分保护涉案未成年人获取刑事法律援助的诉讼权利。二是刑事法律援助分阶段进行的现象较为普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获取的刑事法律援助被司法机关基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而人为地分裂开来,这种分阶段援助的做法表面上看是合理的,但实际上会导致各个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难以有效地衔接,直接影响了援助工作的效率。其次,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的未成年人对法律事务基本不了解,其内心深处不能完全信赖司法机关所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人员,甚至抗拒这种“强行”介入的刑事法律援助人员。二是大部分未成年人不能全面了解该制度,即使知晓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也缺少投诉或者控告的渠道。三是有的案件直到开庭审理之后才给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从而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

⒋缺乏监督与评价机制。《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和基本准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只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不足以视之为衡量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标准,我国其他立法也很少有对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作出详细说明的。[5]同时,《法律援助条例》也只是原则性地强调援助律师应当接受监督,但没有明确具体可行的监督与评价方式。易言之,现阶段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路径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赋予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鉴于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规定较为分散,加之司法实践中存在申请不便、执行不力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完善,务求完备,力臻实效。

(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规定,扩大援助范围

⒈制定系统化的刑事法律援助基本法。《法律援助条例》毕竟属于行政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位阶较低,故难以体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且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仅仅依靠《法律援助条例》进行调整是远远不够的。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訴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作了专章规定,但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仍然是比较分散的,且没能够与《法律援助条例》进行有效地衔接,从而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这就迫切要求制定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基本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程序进行专章规定,以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科学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政策。

⒉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不能仅仅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应当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纳入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之内。目前,有关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的问题还处于立法空白,未来立法应当在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同时,更多地关注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未成年人在社会上属于弱势群体,而未成年被害人在其中则更加迫切需要得到保护。在针对人身实施暴力的犯罪类型中,成年被害人都可能因所受暴力伤害而影响身心健康,更何况是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被害人,所以,未成年被害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比,更应当受到法律偏向性的保护。

⒊适当扩大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在实践中,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受到侵犯之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于“家丑不外扬”等因素的考虑而不愿意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制性要求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必须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就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获取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落实。故针对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等类型的刑事案件,应当允许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亲友为该未成年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当然,若是未成年人有申请能力,也可以由未成年人自己申请刑事法律援助。

⒋扩大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务内容。当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基本上停留在刑事辩护层面,但仅仅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刑事辩护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最大化。对比于成年人,未成年人需要更多的人文关怀。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当将亲属探视、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内容纳入援助服务的范围之内,以使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真正实现挽救涉案未成年人的立法目的。

(二)扩大援助经费来源,提高援助人员相关待遇,建立培训制度

⒈扩大援助经费的来源。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是有效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前提条件,要有效实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就必须扩大援助经费的来源,保证援助经费始终处于充足状态。一是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刑事法律援助资金拨付的下限,并利用行政等各种方式敦促各级政府将刑事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促使各级政府履行对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义务。[6]二是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拓宽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渠道。三是高效发挥各类刑事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推动作用,汇集各处闲散资金。[7]为了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经费在未成年人身上得到合理利用,还应当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对援助经费进行合理分配,保证每笔经费用得其所。同时可积极寻求关爱未成年人、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国际组织的帮助与资助,以各种公益性收入充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经费。

⒉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相关待遇。现阶段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专业性不足的缺陷十分明显。为此,刑事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与当地律师协会以及人事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联系,给予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适当的经济补贴和一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尽可能满足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需求。刑事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在律师团队之外,招聘若干信息宣传类、心理辅导类等专业型人才,建立起一支具有能够满足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不同需求的刑事法律援助队伍,以便配合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⒊建立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对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而言,必须增强其从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特别是其专业能力。笔者认为,对于新入职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入职前培训,如邀请高校法律专业人员对新人进行理论知识方面的授课,邀请司法工作人员、资深律师等进行司法实践相关问题的讲解。这样,理论与实践双管齐下,可使新入职人员快速地适应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针对如未成年人等特殊对象的刑事法律援助,更应强化对刑事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培训。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一般性的法律知识,掌握法律对特殊主体的特殊规定,更要借助与未成年人的实际交流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掌握应对紧急情况的处置办法。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衔接既包括立法内容的衔接,也包括实践中的机制衔接。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上已经初步做到了立法上的环环相扣,但司法实践中,各相关部门之间尚未达成工作机制上的协调,集中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机关等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常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故急需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一是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未成年刑事法律援助专门科室,专司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相关事务。二是司法机关要尽到通知义务,对于司法程序中发现存在有未成年受援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援助工作人员。三是司法机关应当充分保障援助律师的各种权利,尤其是会见权、阅卷权等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四是刑事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机关应当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事项上通力配合,互相监督,最大程度地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四)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监督与评价机制

任何制度的实施都需要有监督体系与之相配套,当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尚不成熟、不规范,因此,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尤为必要。尽管立法已经明确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但关于如何对援助工作人员进行评价、如何进行监督以及监督的内容等都缺乏详细的规定。易言之,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监督与评价实际上是缺位的,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决当前刑事法律援助监督不足之困境:一是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监督渠道。可以通过赋予更多的主体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以监督權,建立起以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监督为主包括司法机关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多方面、多层次的刑事法律援助监督体系。二是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监督事项的范围。监督部门不仅要在事前对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查监督,还要对援助工作人员的刑事法律援助活动进行实时监督,督促其积极正当地履行援助职能,更要对其工作成效与质量进行事后评价,从而建立起涵盖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常态化监督和评价机制。三是探索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与监督方式。如可通过收取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工作报告以及向受援人征询评价意见等对特定援助人员的工作态度与援助质量进行综合评判,主管部门可据此对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进行惩戒,对表现优秀者予以奖励。如此便可以督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积极作为,切实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参考文献】

[1]孙家林.关于完善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制度的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4.

[2]李富民.关于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J].办公室业务,2012,(05):45.

[3]彭江辉.论死刑案件有效辩护[D].湘潭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19.

[4]王迪.法律援助制度的绩效评估与完善[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34.

[5]罗菡.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39.

[6]傅思明,李文鹏.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刍议[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9,(03):50.

[7]沈思新.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利益[N].江苏法制报,2015-11-03(03).

(责任编辑:王秀艳)

Abstract:The criminal legal aid system for juveniles is a legal service system that is implemented to protect the juvenile's criminal justice rights and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protecting the legal rights of juveniles.However,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actice,the criminal legal aid system for juveniles still has problems in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such as relatively fragmented legislation,narrow scope of assistance,inadequate protection of aid funds,and low quality of aid services.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legal provisions for criminal legal aids for juveniles,expand the scope of aid,expand the sources of aid funds,and ensure personnel distribution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minors and achieve social and legal effects.Organic unity.

Key words:minors;criminal legal aid;criminal s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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