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新时代下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冲突

2018-09-25 07:13陈家龙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2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冲突法律

陈家龙

摘要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各种新奇现象接憧而至,法律与伦理道德作为调整社会秩序的两大主要手段,无可避免的在某些问题上发生冲突,并且冲突的表现形式尤为繁杂。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现实生活中解决两者的冲突达到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法律 伦理道德 冲突

在法治新时代的背景下,法律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关系梳理在现代秩序的建构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法學家们的观点大致分为三类:一是认为法律与传统伦理道德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两者本质上是相同的;二是认为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完全可以分离;三是认为法律与传统伦理道德的关系要在具体的时代中加以研究。无论是将二者完全脱离还是相互紧紧的绑在一起,都是有失偏颇的。两者的产生在人类社会中有着共同的物质基础且是相互影响的。但是,具体事情具体对待,在行为的调整上,双方的思想与方法是不同的。双方的冲突性无可避免,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其表现形式尤为繁杂。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现实生活中解决两者的冲突达到—个公平正义的结果,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

一、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根据不同的法律标准与道德要求对某个行为去评价时,可能会得到不同乃至相反的结果,法律与道德的评判标准与出发角度不同造成了两者冲突的现象。如今是全方位的法治,不仅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力度也在加强,有此冲突不足为奇,重点在于如何衡量两者的保护价值给社会一个公平。

(一)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联系

1.法律与伦理道德具有同源性

法律与传统伦理道德都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高度抽象出来的,所以说二者具有同源性。二者虽然具有相同的物质基础,但却是根据不同的标准与条件发展出来的。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即使法律具有一定的优势,因为不存在绝对公平的法律与伦理道德。因此法律与传统伦理虽然具有同源性,但也仅仅是在一定的范围内。

2.法律与道德的目的相同

法律与道德的根本目的是保持社会的和谐和良性运转。人类初期社会是没有阶级划分的,人与人之间平等相处,因此调整法律关系只需要用以最初始的自然法则,使用这种自然规律调整社会关系是没有夹杂阶级色彩的,包含的只有人们心中朴素的自然情怀。人们对自然的心存敬畏,产生了道德的雏形,而法律以道德为基石去满足统治者的需求,进一步发展以达到更好的调整愈加复杂的社会关系。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制有所发展,但是道德建设较为滞后,导致诸多道德滑坡现象充斥社会。

因此,需要借以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修正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是刻不容缓的,法律与道德必须共同发展共同进步,为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区别

L法律与道德内容与表现形式的区别

法律不是“万能钥匙”,不能打开每一把锁。在调整范围上以及调整力度上,法律是有所欠缺的,这时候,就必须需要道德进行辅助,没有道德的协助支撑,法律就像光溜溜的一颗没有叶子的大树。而道德调整的领域更加宽广手段更加灵活,它可以将人们的“邪念”扼杀在萌芽状态,可以提前预防事情的发生。犹如康德的观点即“人不但在为自然立法,更可以为自己立法。”虽然说法律是现实存在的,道德的表现形式也是多元化的,然而社会的不断发展让重新理顺二者的联系成为了必然。

2.法律与道德调整的方式不同

道德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法律则是告诉人们“必须”做什么,从此来看,首先法律彰显了其对调整人的行为的强制性。其次,法律是最低道德要求。道德的要求标准无疑是大于法律的。道德是通过对人们的心理进行长期的影响,让人们从内心产生自我约束力去抗拒不良行为的念头,体现的是一种柔性手段。法律则是通过国家的暴力性力量约束人们的行为,体现的是一种刚性手段。要履行道德必须依靠社会舆论和在社会实践中养成的对道德的信仰,这是一种自发的过程。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公共行为规范,其依靠国家行政机关的强制力来实施。但是,人类的劣根性之一就是缺乏自觉,想要社会有规律的发展又想拥有无拘无束的自由。所以必须存在强有力的一套社会秩序去调整,法律较之道德更为合适。没有法律作为后盾的国家其社会秩序会变的紊乱甚至瓦解。有法不遵法,法律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就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二、法律与伦理道德冲突下的选择

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引起了舆论的爆炸。仅仅“辱母”这两个字就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在传统伦理道德即孝道的影响下,即使涉及了杀人,也全是一面倒的支持余欢的做法。在网民的评论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人并没有全面了解案情的情况下选择站队,支持余欢的做法。从两方面看,第一,我们的社会终究还是极大讲究儒家的礼法的,对孝道也就是伦理道德的看重,是很难能可贵的,这也是我们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条件。第二,在案情尚无确定的情况下,法律不是人们首先考量的,这是要反思的。一审判决中,余欢被判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二审中被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五年。前后差距甚大,可以说是反转性的结果。在人命与孝道,法律与传统伦理道德之间,发生了极大的冲突,一审和二审就是冲突的表现形式。一审代表的就是人命关天,必须做出相应的惩罚,二审则是代表了在道德的影响下,法律如何适用。余欢在母亲受到严重的人身侮辱,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刺死另一人,极大地引起了社会的同情。在这件案情的背后是法理与情理、法律与传统伦理道德的较量。究竟余欢的反击方式有没有达到防卫的条件是此次案件的关键。在法官的衡量下,最终判定是防卫过当。虽然造成了人命,但是纵观整个案件,被害方的涉黑与犯有前案以及余欢的受辱和殴打的情节,二审法律的判决结合了道德的考虑,是达到了公正的结果的。此次,案件也充分说明了,情理和法理必须有效的做出结合,程序要公正,实体必须也要考虑:法律要严格执行,传统伦理道德也绝不能抛下。

发生在河南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也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当事人杨先生在电梯中的劝烟行为使老人突发心脏病死亡。当事人杨先生的劝说行为无论是在法律上的评判还是道德上的评价,毫无过错,相反,是积极的,应该鼓励的。然而造成了老人的死亡,老人家属索赔40万元。舆论也是一边倒,社会多数人仍然是支持杨先生的做法,并且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也有人认为,毕竟导致了老人的死亡,从情理上应当给予赔偿。一审法院判处杨先生补偿1.5万元,二审法院判决,杨先生并无过错,不需赔偿。对比两次的法律判决,不难发现,如此简单的案件,造成了一审和二审的差异,原因就在于法律与传统伦理道德之间的冲突,直接导致了案件的判决。

从社会道德的角度來看,虽然无责,但是老人死亡了,应当赔偿部分钱财,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杨某的行为并无不当,不需负责。法院最终单纯的从法律的角度判决案件,此举给社会带来正面的效果。

三、协调法律与伦理道德冲突的途径

法律与道德既有区别又密不可分。要使中国走向全面依法治国就必须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这就要求不仅理论上解决两者的冲突,还要促使两者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状态。

坚持有限性原则以及权力与义务的相统一。法律也好,道德也罢,必须坚持权力与义务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首先,享有权利是一种基础条件,已经享有了一定的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对应的义务;其次,享有权利的先决条件是履行义务。在履行了义务之后便可以行使其对应的权利,当然,也可以自己选择放弃。“离开义务的权利是一种非法的、不合理的特权,同样,缺乏以权利为基础的义务也是一种不合理的强加或强迫。”

对于道德来说,权利与义务仍然是统一的,由于道德较之法律有更高的要求,从而导致很多人错误地认为,服从道德就要接受无限性履行义务。道德权利是人们享有的特殊的社会权利,由一定的道德体系所赋予,所以也受道德体系中的道德原则限制,导致道德权利有所限制。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必要道德义务,公民应该遵守;而那些更高层次的道德,公民可以选择性的履行,该种义务就不具强制性。道德义务也不是无限制义务,也必须遵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加强个人道德修养。道德修养的高低决定了一个人的内心秩序的构建程度,道德修养高则内心秩序的构建愈加完整,会引导人们积极为善。法律主要是规范人们的外部行为,但是仅仅只能威慑,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德治的作用,协调法律与道德冲突,则必须加强个人道德修养。

四、总结

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冲突能否得到有效的解决,是检验社会是否健康发展与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标准之一,也是新时代下所必须要求的。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不是只有消极的一面,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从另一方面来说,正是两者的冲突才会使之发展进步。在建设全面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既要解决两者的矛盾,也要利用两者的矛盾促进法治进步,保证法律与道德协同发展,不可偏废,从而达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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