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庭暴力中的完善和适用

2018-09-25 07:13谢丽华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2期

谢丽华

摘要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亮点。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一些内容,《反家暴法》均对其进行了相关规定,同时对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专门确定,对全面、完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了构建。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存在很多问题,基于此,本文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庭暴力中的完善和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身安全保护令 令反家庭暴力 适用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规定内容

在我国颁布《反家暴法》以前,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我国存在一些试点法院,不过需要对其他案由进行依附。通过对国内试点法院的实践情况进行参照,对国际反家暴法的成功经验进行借鉴,同时结合中国当时的实际国情,我国在《反家暴法》中,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专章中进行了明文规定。其中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一些内容,包括送达、期限、保护令种类、管辖、申请方式等,《反家暴法》均对其进行了相关规定,同时对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专门确定,对全面、完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了构建。其中,主要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大方面,即:其一,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确定为申请制度。除了当事人能够对保护令进行申请以外,针对当事人的近亲属、妇女联合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反家暴法》还对其赋予申请的权利;其二,在对其他诉讼不进行依附的条件下,便能够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将不提起离婚诉讼也能够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人身安全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其三,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紧急保护令、通常保护令,其中,为能够及时保护受害者,避免再次遭受家暴的威胁,便将缩短紧急保护令时间至24小时以内;其四,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违反,对其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旦构成犯罪,便会对刑事责任进行依法追究;其五,在对保护令书面进行申请时,如果存在较多的困难,可以进行口头申请,家庭暴力发生地、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居住地的基层法院,均可以进行管辖。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自我国实行《反家暴法》以后,人民法院便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积极贯彻。将受害者保护的实际需求作为主要依据,部分基层法院对保护范围进行了扩大,对保护力度进行提高,进而取得比较好的社会效果,不过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实施过程中,却存在很多问题。

(一)代申请偏于被动,有关措施不够健全

针对救助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公安机关、受害者的近亲属等,尽管《反家暴法》对其已规定可以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代为申请,不过因为家庭暴力行为是比较隐蔽的,如果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情况不进行主动披露,外界相关机构和外人便很难对具体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同时只有在当事人不能够自己来进行申请保护令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代申请,也就是说,只有在当事人的委托下,个人和有关机构才能够进行代申请,因而不具有较高的可行性。

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它共有4项措施,其中,前3项措施,主要作用是对被申请人人身进行限制,而第4项措施并未对具体作用进行明确。在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处理时,基层法院的处理手段缺乏创新性,比较保守。在实际生活中,被申请人、申请人之间常常在经济方面存在一定的依附关系,在经济能力方面,申请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假如不能够对申请人身在安全保护令期间的生活条件进行有效保证,便会对实施效果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同时针对受害者和他的家庭成员,《反家暴法》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救济措施,不能够对家暴受害者进行有效保护。

(二)受理时间偏长,有效期规定偏于笼统

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反家暴法》将其笼统规定为不超过6个月,因此将申请人的申请作为主要依据,对其进行延长、变更、撤销等,都是不够妥当的。例如,《反家暴法》要求被申请人要在6个月时间内从申请人的居所中迁出去,不过被申请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的有效期限也是6个月,然后将申请人的申请作为主要依据来延长时间,这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使非常不利的。针对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人身安全保護令,《反家暴法》对其进行了有关规定。其中,一般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定要在72小时内进行或驳回申请或者裁定,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要在24小时内进行或驳回申请或者裁定。不过,如果家暴案件是极为危急的,24小时则相对会较长,无法有效保护申请人。

(三)没有明确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证据规定偏于简单

在实践中,针对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遭受家庭暴力,当事人要想对其进行有效证明,其难度是非常高的。第一,收集证据的难度是非常高的;第二,即便将有关证据进行了收集,但是保存证据却存在很大的难度。由于家庭暴力是比较隐蔽的,申请人取得证据或者人身安全保护令代为申请机关,其难度是非常大的。针对当前的举证责任、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反家暴法》对其并未对统一标准进行有效规定。在实践过程中,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一些地方法院法官选用对受害者有利的推定原则,同时选用比较灵活的方式来认定证据,只要受害者可以将家庭暴力的基础性证据提供出来,可以对明当事人之间很可能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有效证明,而针对受害者的主张,对方当事人也没有有力证明进行推翻或者对其进行否认,便能够对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进行推定出来。假如没有统一规定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证据的可采信度,在实际操作中,各基层法院的做法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第一,严重影响法制的统一性,所以需要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规定;第二,各个地域司法的保护力度出现强弱不一的局面。

(四)法律责任畸轻,执行机关执行方式不够明确

对于人民法院,《反家暴法》规定他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执行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应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进行协助。不过,《反家暴法》并未有效规定执行机关的职责、具体执行方式。因而由于不能够确定权责,有关机关便无法充分发挥出它们的协助职能。实际上,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也会疑惑执行手段、执行经费、执行人员。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要对其进行自行送达和执行,因而没有充足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违反的有关法律责任,国外均对相应的制裁措施进行有关规定。《反家暴法》只对被申请人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了有关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对刑事责任进行依法追究;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对其进行一定的训诫。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措施

(一)对外国成功经验进行学习,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进行提高

第一,对国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多样化形式进行学习和借鉴。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划分为多种类型,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类型、据家暴的实际情况作为主要依据,对保护令的有效期限进行明确。

第二,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进行提高,对执行人员内部结构进行有效调整。只有在工作人员的具体操作下,如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等,才能够签发与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案件是比较特殊的,为能够有效避免因缺乏专业知识而无法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现象的发生,在实践过程中宏观,有关工作人员应学会和施暴者、家暴受害者进行有效沟通,对家庭暴力有关专业知识进行学习和掌握。因为女性在家暴中的受害比例比较高,因此家暴案件执行人员的内部结构应进行合理配比,促使在反家庭暴力工作,能够有更多的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到其中。

(二)对配套机制进行完善,有效实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一,对司法解释进行配套出台,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证据制度进行有效完善。通过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规则、证明标准、各种证据的可采信度进行有效明确,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处理时,能够有效指导各基层人民法院。

第二,对公益申请机制进行明确,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范围进行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能够对弱者进行有效保护,在当事人的委托下,有关单位、个人能够进行代申请的条件下,应该制定出有效的公益申请机制,,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范围进行扩大。

第三,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经济措施进行明确。例如,在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被申请人必须要对申请人给付一定的生活费或者其他财产补偿。因为在家庭经济地位中,一些家暴受害者时比较弱势的,在经济方面,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依附性,通过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经济措施进行明确,能够将申请人的经济顾虑进行消除。

第四,对多元化的执行主体进行构建。针对家暴继续威胁受害者行为,公安机关负责对其进行有效阻止,针对房屋使用等财产性内容,由法院负责对其进行执行,对各个协助单位的协助职责进行明确,对—些协助单位协助不力或者不履行协助责任进行相关责任的明确,对责任追究机制进行完善。在协助单位的考核范围中应列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对有关配套措施进行有效完善。

第五,对多层次的处罚体系绩效构建。对于违令者来说,像拘留、罚款等处罚并不会对其产生绝对的震慑力,因而必须要,对多层次的处罚体系绩效进行构建,这样才能够对家庭暴力阻止、人身安全保護令预防的威慑力进行有效增加,人民法院能够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进行有效违反。

(三)对反家庭暴力高效联动机制进行构建,对法制宣传力度进行加大

第一,为能够对各方社会力量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进行有效协调,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置专门的职能部门。为能够使多个执行机构进行有效协作,应在地方政府内部设置反家庭暴力办公室,在财政预算中列入反家暴经费。与此同时,应对社会力量的培育给予高度重视,在和公权力部门协作过程中,应对反家庭暴力高效联动机制进行构建。

第一,对法制宣传力度进行加大。在对家暴受害者进行保护方面,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手段。不过当前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法制宣传力度并不大,特别是家暴发生概率比较高的农村地区。针对反对家庭暴力,民间非政府组织、社会媒体应对其极大宣传力度,对宣传方式进行不断丰富,这样才能够加深更多家暴受害者对救济途径的认识和了解,通过运用法律手段,来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

四、结语

在《反家暴法》中,通过确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我国的法治进程起到极大的推行作用,能够有效保护家暴受害者。不过,在反家暴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适用还是存在很多问题,针对以上现象,我国应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有效完善,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正常运行,这样才能够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有效避免,对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