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2018-09-25 07:13谭卜铭胡兆超李雨满蓉桦李姣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2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共享单车监管

谭卜铭 胡兆超 李雨 满蓉桦 李姣

摘要自2016年底开始,共享单车进军长沙市,并在短时间内得到蓬勃发展。随着共享单车向长沙市地区大量的涌入,许多弊端也接踵而来,尤其体现在不端使用行为、押金法律风险、有效监管的缺失三个方面。文章结合现有理论知识和实践调查所得资料,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通过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企业建立专用资金账户,实行押金“专款专用”,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能,实现共同监管等方式,以便共享单车在长沙市地区更加稳定、和谐的发展。

关键词共享单车 法律问题 监管

一、共享单车在长沙地区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近年来,共享单车在我国快速发展,在湖南的省会城市长沙,各种共享单车的投入总量己超过48.5万辆,其中,“摩拜单车”已在长沙投放单车15.5万辆,“哈罗单车”称该公司已在长沙投放10万辆,而“OFO”湖南市场负责人则表示在长沙总计投放约18万辆。共享单车在长沙地区的兴起给城市人群的出行提供了新的选择,但是也对正在进行地铁建设、道路建设区域的交通造成了严重的秩序紊乱。在“车满为患”的长沙地区,共享单车引发了不少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二、共享单车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在长沙市区,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主要涉及三类法律问题,现归纳如下:

(一)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的不端行为

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端行为,它们主要分为几大类:毁坏、破坏的行为,盗窃行为,更换单车二维码的诈骗行为以及危及人身安全的使用行为。这些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律,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比如,市民将共享单车长期存放在自己家中可能构成盗窃罪;市民将共享单车上的二维码换成自己的二维码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早在2016年12月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曾对—起共享单车失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而在2017年3月17日,福州市公安局破获了全国首例假冒共享单车二维码的诈骗案。可见这些不端行为早己屡见不鲜。

(二)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风险问题

共享单车的使用,往往需要用户事先支付一定的押金。可见押金在用户与共享单车企业的租赁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的《物权法》或《担保法》中都未将押金明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而学术界对此一般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押金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权关系,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押金体现的是一种债权上的关系。随着共享单车的迅猛发展,各类资金不断涌入企业,形成资金池。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往往对聚集在平台上的押金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处分,如进行一些稳定的理财,而由于押金法律属性的不明,给用户自身权益的维护带来了困难,也给共享单车企业带来不小的法律风险。比如,理财获得的收益到底归谁?对此难以判断。另外如果企业使用押金进行投资但是失败,致使本金损失而无力退还押金。那么这些风险也必然会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使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变得更加被动。事实上,已经有一些企业存在用户押金延遲退还甚至无法退还的情况(比如“酷骑”单车),给用户造成了不小心理压力。可见,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风险问题不容小觑。

(三)共享单车有效监管的缺失

目前,共享单车在长沙地区尚未得到有效的监管。一方面,共享单车的监管主体较多,分工不明确。共享单车涉及到很多监管主体,比如,城市交通运输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等都对共享单车有监管权力,然而,这些职能部门之间到底该如何划分具体职责,长沙市政府尚未给出明确答案。缺乏有力并且明确的监管使得共享单车在管理上难以规范,单凭企业的申明和部分使用者的自觉无法较好的落实行为,同时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也存在占用机动车道,造成交通堵塞的情况,这些都加大了监管主体管理的难度。另外,对于共享单车企业的资质要求、市场准入要求等相关规定还没有统一标准,这就很容易导致投入市场的共享单车质量参差不齐,增大用户、企业之间法律纠纷的概率。

三、共享单车法律问题解决对策

(一)针对不端行为的解决对策

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的不端行为十分常见,多是因为部分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并且企业、政府没有采取较好的规制手段。因此要想有效控制这方面的行为,首先,有关部门应对公众进行普法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其次,有关部门应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让公众明白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采取不端行为并非“零代价”。在这方面,有的法院已经做出了表率。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曾对一宗毁坏、盗窃共享自行车案件作出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据悉,这是广东省首例判处实刑的盗窃共享单车案。最后,企业应该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采用实名制,这样有利于企业对失信用户进行惩罚,同时还可以采取奖励等措施,鼓励公众对于不端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提高公众依法使用共享单车的积极性。2017年8月22日,根据长沙晚报报道,“哈罗单车”就公布已有208名共享单车用户被扣信用分,有的甚至已被封号,同时并附有相应的扣分标准。这样的举措值得推广。

(二)针对押金问题的解决对策

押金的收取,关乎企业的盈利,也关乎用户的利益。如前所述,共享单车押金法律属性不明,给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了不小的法律风险。因此,只有先确定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属性,才能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争议。笔者认为,押金是一种担保物权。首先,押金是一种货币,而货币则是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押金在交付时转移了其所有权,因此接受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因而押金具有物权的特征。其次,交付押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保障债权的实现,因而其是一种担保物权。但是,在我国,押金目前无法归纳到《担保法》中的任何一种担保形式中,且在理论界中存在争议,因此要解决押金带来的法律风险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鼓励各共享单车企业采用“免押金”的方式,从根本上减少押金带来的法律风险。减少企业吸收的押金,一方面可以降低不必要的隐患,减轻消费者心理压力,另一方面也能让更多的消费者使用共享单车。目前,“OFO”、“哈罗”单车等公司均已通过支付宝软件采用“免押金”方式,给用户带来了很多便利。如果企业仍然选择收取押金的方法,那么应当采用第三方存管或者监管的方式,即企业在当地开立一个资金专用账户或将这笔资金存入可靠的第三方机构,并且自觉接受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建立—个完善的押金退还机制,对用户做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三)针对监管缺失的解决对策

共享单车所涉及的领域宽泛,所触及的法律法规也并不是单一的,因此需要由各个部门共同监管。针对长沙市而言,首先政府应当负责组织、引导有关共享单车信息化、秩序化的建设、管理工作,明确企业资质要求,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以保证投入市场的共享单车的质量。其次,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如市交通运输部门应牵头建立共享单车投放机制,引导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市公安机关对于有不端行为的共享单车使用者进行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市城管局对于共享单车违法停放等相关行为进行执法,建立全市共享单车数字化监管平台,并将相关管理数据与其他职能部门共享,实现共同监管。从2017年4月份开始,长沙市就已针对城区各个重要区域分批开展了非机动车停放区施划工作,而市城管局也下发了《关于落实共享单车停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共享单车企业提出了要求,对于违规停放的共享单车,采取扣留、罚款等处罚。笔者曾在2017年3月份时进行过实地调研,当时长沙市的自行车停放位置较少,并且停放行为不规范,而到了2017年年底再次调研时,单车的停放秩序大有改善,停放位置增多并集中于地铁口、公交站等地,摆放有序,同时也有各企业的维修车辆对其投放的单车进行检修。这些均是监管部门各尽其职的结果。

另外,值得重视的是企业和政府之間的合作。笔者认为要建立完善的共享单车规范管理体系,不能将用户、企业、监管部门三者的关系分离,而应该要综合看待。首先,一些用户存在私心,而且他们的不端行为在发生的当时难以被制止,因此,企业要对每一个用户的个人信息建档,并记录其信用。企业所得到的这些数据,应当要与监管部门分享,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对失信用户做出第一时间的惩罚,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其次,监管部门要对各个共享单车企业的详细信息和数据建档,并且部门之间要做到信息共享,以便监管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时的维护用户的权益。由此形成一个纵向的监管体系,同时监管部门依法享有相关权力,也有利于法律规范的落实,使企业以及公民遵守法律,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

四、结语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型的出行方式,它很好的利用了互联网这一媒介,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不仅为回家的“最后一公里路”提供了便利,也为节能减排作出了贡献。但它的兴起对交通秩序和城市管理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也带来了不少法律问题,这些都值得我们探讨和解决。国内许多较早接触共享单车的城市,己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并己在不同程度上减轻了共享单车带来的消极影响。对于长沙市而言,政府在2018年2月份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并且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对当地的共享单车进行管理。但这些仍然不够,因此还须加快脚步,尽早出台相关的正式规章,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治理体系,以便共享单车在长沙地区更加稳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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