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恢复强制婚检的法理基础

2018-09-25 07:13王子芸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2期
关键词:立法秩序权利

王子芸

摘要2003年10月1日通过了修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我国先前规定的强制婚检制度就随之取消了。伴随着这一改变,引发了法律上的诸多争议。在法律规定上混乱导致了立法上的不统一,法律位阶上的不合理,在公民权利上的争议也没有做到妥善解决,自愿婚检的施行造成曾经维持的婚检率下降。纵然强制婚检制度在曾经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足,不够严格规范,但从长远的角度看,自愿婚检似乎并不是一个十分理性的选择,婚检率的不达标会导致若干问题。因此,是否要恢复强制婚捡制度,是法律范畴内一个特别值得探讨的课题。

关键词强制婚检 自愿婚检 立法 权利 秩序

婚姻检查看上去似乎只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私事,但是实际上影响的很深远。国人的身体素质、配偶和后代的健康、他人的权利,还有法律的权威都与其有关。我国在婚检这方面也作出过法律规定,但在立法探索中存在着冲突和矛盾,这是人们在婚检的观念上存在矛盾的结果,也是立法不一致问题的结果。

一、婚检制度的背景状况

(一)强制婚检的概念和目的

婚检,顾名思义,就是在婚前做医学检查,婚前保健。总的来说包括三方面,就是婚前的卫生咨询、婚前的卫生指导和婚前的医学检查三种。强制婚检是对婚前医学检查程序的一种强制性规定,通过婚前的医学检查并予以医学的鉴定来证明,若存在不应结婚的疾病则禁止其结婚,反之则允许。这一强制措施是为了避免传染性、遗传性等疾病通过夫妻之间、母婴之间进行传播,这对于保障婚姻双方知情权,保证婚姻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性、保证出生人口素质等等都能够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在2003年之前,我国多年规定及实施强制婚检制度,所以婚检率一直算是保持在一个较稳定的水平,对保证婚姻家庭健康、生育健康、社会稳定等都有着重要的作用。2003年之后,强制改为自愿就成了热议话题,数年后的今天再度成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二)取消强制婚检的现实原因

不得不说的是,强制婚检制度的确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私权问题一直难以协调。部分隐私权主体反对国家对婚检,认为强制强制婚检这个制度本身就是对隐私权的一种侵犯。结婚权和生育权也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现加今,公民们从压抑人性、义务繁重的旧时代慢慢走了出来,接受了大量的权利、自由及法制的思想,渐渐的权利意识就深入了人心。人们有自主结婚的权利,根本不需要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给予过多的干涉,是否需要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应当是自己的选择的思想被大部分公民所接受。许多人都不同意参加婚检,除了人们对婚检重要性的意识没有提高、强调对部分私权的保护以外,也同婚检的法律规定不够严谨、医学检测费用比较高、检查的过程不够规范,检查的项目缺乏婚姻的针对性等问题有着密切关系。

二、建议恢复强制婚检

婚前以及孕前的检查对减少出生人口缺陷而导致新生儿残疾都有很重要的意义。从法理的角度来讲,恢复强制检婚,不仅有利于立法的统一,还有利于保障对方的知情权,保障胎婴儿的生命健康权,乃至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婚检不仅仅是对家庭的责任,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责任。

(一)恢复强制婚检,是保障法制统一的需要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婚姻登记条例》的效力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之下的,但是在婚姻法里是明确规定了不能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即使结婚也是婚姻无效的情形。《母婴保健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母亲的健康以及出生婴儿的健康质量。在这之中,与婚前检查有关的条款就更为详细。而《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内容,却是认同了自愿婚检,那行政法规就与上位的法律产生了抵触。可以看出,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会直接导致的情形是法律实施的困惑以及法律体系的混乱。其实,立法违法现象一直是立法领域里存在的一种问题,类似于下位法直接抵触上位法的问题,需要法学界高度的重视,解决和防止这种立法问题是法制工作者必要的任务。在婚检制度上的立法不统一,也显示出了这个制度很具争议性,修改之后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检方面的重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立法产生冲突矛盾。所以说,为了不违背立法本意,还是建议恢复强制婚检制度,以减少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

(二)恢复强制婚检是对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尊重

取消强制婚检制度并不是对尊重人权的最好回应,反而造成了对人权某种程度的忽视。男女双方既然将要跨入婚姻组成家庭,那对彼此的身体健康情况自然是享有知情权的。只有在知道对方身体的真实状况后,才能够理智的作出选择,否则并非真正自愿。而且通过婚检,可以查出很多身体情况,比如检查出女方的子宫的发育、是否有肿瘤等基本情况,结果出来后就能够向医生寻求合理的指导和建议,避免为今后的健康的家庭与生活埋下隐患,且一方在婚前若隐瞒或故意欺瞒严重的疾病很可能会造成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婚姻。

生命健康权作为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是其他各种权利的基础,它体现了人类的基本价值与尊严,如果连生命权都无法保障,那么其他得任何权利都沦为空中楼阁。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看起来像是立法更加的人性化,体现出了尊重人权、保护大众隐私的时代进步。可是准配偶以及出生婴儿的人身健康权与—个人的隐私权哪个更值得保护?婴儿虽然意识不完全,但依旧享有着完整的生命健康权,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能因为保护一方的隐私权而偏废了对另一方人格权、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当然,这并不是说隐私权就不够重要,隐私权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重视与保护,但这一定是要有限度的。

(三)恢复强制婚检,是在秩序和自由之间的价值衡量

自由是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需求,是法的价值的顶端,自由作为最重要的人类价值之一,是无数文学家和思想家赞美和讴歌的对象,它同时也是法学家以汗牛充栋的著作所孜孜探求的法律价值。秩序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也是达成共识的,秩序对于公民来说是一种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秩序的存在是公民所做任何正常活动的必要前提。法律的自由价值就是法律对每个社会主体的需求之任意的记载与满足,而法律秩序则是通过法律规范而创造、确认以及保障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有条理的和谐的状态。2003年实施的修改后的《婚姻登记条例》作为维护人权的一项重要表现,是本着保护公民的隐私以及人性化的愿望而取消了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但是因为没有了法律的强制,导致大部分公民失去做婚检的自觉,新生儿的缺陷率就提高了,使得很多家庭陷入无尽的痛苦之中,这会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对社会秩序和人口素质造成一定的冲击。每个人自由的疆界与范围与他人及社会之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虽然因此法律对权利自由有各种保护、救济的方式,但并不是说自由不受限制,因为这样的自由会导致每个人都以保护自己的自由为名无限制的干预和侵害他人的自由。

三、我国婚检制度改革的出路

到目前为止,关于婚检的争议还是不断的,立法者想要统一做出合适的规定就应该综合衡量各种因素,做出合理的修改,制定出合法公正的法规。只有法律法规制定的合法合理,执行者、实施者以及受约束者才能正确的遵从法律。

(一)尽快审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有效性

随着与婚检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冲突越来越多,法律的尊严在各种矛盾的条文中变得愈发难以维护。所以,有关机关应该严格的进行审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关法律位阶的规定,宣布《婚姻登记条例》中与其上位法相抵触的法律规定为无效。否则,立法冲突无法解决,这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影响到法制的统一,使得公民的相应行为无所适从,社会秩序也会随之变得愈发混乱,所以说,这些问题不得不加以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加强对各种法律及法规的违法、違宪审查,将新《婚姻登记条例》所作出的与《母婴保健法》相互抵触的条文,有关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宣布无效。

(二)规范婚检市场,提高婚检质量

首先,对于强制婚检,应该制定更细致的责任规范,负责婚前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对不真实或有错误的检查结果,以及病情的隐瞒承担法律责任,对没有资质或不履行职责的医务人员也应加大惩罚力度。督促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合理的保密性,不能仅仅走过场,以盈利为目的而流于形式,失去婚检的本意。其次,婚前检查的项目和范围应该比常规的体检更具有针对性,以目前医学技术的检测程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尽可能的查明新人的身体状况。最后,婚检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婚检的相关收费问题。国家需要给予财政扶持从而真正的保障婚检程序有效运行,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婚检的重要性。另外,还需要加强对婚检重要性的宣传引导,让公民真正的理解婚检的必要性,进而积极、主动地进入婚前检查程序,提高公民对婚检的认知一定是必要的。

(三)适当放宽对结婚权的限制

公民在合法自愿行使权利的条件下,国家公权力可以向公民的私权利作出让步,但是这种让步是有限度地让步,而这个限度就是在疾病禁婚的规定中,允许非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结婚但法律会严格的限制其生育权。因此,强制婚检制度应该主要根据相关的检测结果来限制生育,对于婚姻只做小范围的限制。把生育和结婚同等对待,强制性的将结婚权和生育权同时做出限制确实有些不人道,这也是很大程度上,公民认为强制婚检侵犯了他们的婚姻自由的原因。而且婚检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证生育,贯彻国家的优生政策,所以才侧重对影响婚后生育的各类疾病的检查。立法机关应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把婚前检查作为结婚登记前的强制性程序。但是,为了维护公民享受婚姻、组成家庭的权利,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检的相关证明和相应的检查结果后,并不因所有不适宜结婚或生育的疾病而阻止当事人结婚,而是对生育做出严格的限制,必要时要求做节育措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其实立法者们选不选择恢复强制婚检制度并不是简单的存或废,而是需要全面地、辩证地看待和分析这个制度。对强制婚检制度与自愿婚检制度的利弊进行分析之后,我们应该尝试着转换思维辩证分析,恢复强制婚检制度,作出合适的修改使婚检制度更加正确完善。

猜你喜欢
立法秩序权利
我们的权利
秩序与自由
论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
孤独与秩序
试论我国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构建
网络版权运营中的风险防控
权利套装
遏制违约频发 重建药采秩序
乱也是一种秩序
爱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