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视角下国际贸易争端与贸易法解决争端机制的完善

2018-09-25 07:13“一带一路”倡议视角下国际贸易争端与贸易法解决争端机制的完善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2期
关键词:倡议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倡议视角下国际贸易争端与贸易法解决争端机制的完善

x薛彤

摘要“一带一路”倡议对于维护区域稳定和促进世界和平意义重大,但其不断深入发展过程中,国家利益突破地理疆界,海外经济利益加速拓展。伴随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贸易摩擦与争端应运而生,如何有效地解决国家间贸易纠纷,已经成为中国与各沿线国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外贸易法及当前贸易争端现状,基于“一带一路”倡议略经济运行模式的复杂性,从法律的视角提出完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思考,初步探寻了适用于“一帶一路”沿线现状的争端解决模式。

关键词“一带一路”倡议 贸易法 国际贸易争端 仲裁机制

随着中国自贸试验区的互动融合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进一步深化,我国政府、企业与沿线65个国家地区展开了多方位的经贸合作,中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已经形成。其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国际民商事纠纷、国际投资纠纷等,因此,对于高效公正的司法渠道需求的呼声越来越高,通过国际贸易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从而架构起一套高效互信的争端解决机制成为必须。

一、对外贸易法在世界各国间的重要地位及作用

对外贸易法即一个国家对其本国所涉及的国际服务贸易、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股而言包括了宪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我国当前实行的对外贸易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6日修订通过的。纵观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不难看到,中国现阶段已经进入了进出口并重、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新时期。从改革开放到加入WTO再到今天主导“一带一路”倡议,我国在短期内实现了对外贸易跨越式的发展;无论从对外贸易总量还是市场规模总量等方面,中国都已经成为当之无愧的全球贸易大国,进一步掌握了“重建多边贸易制度信用”、“推动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重要话语权,在全球经济增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对外贸易对本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诸多经济大国对于国际贸易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贸易法的地位也日趋重要。在很多西方贸易大国,对外贸易法大多己超过了一般部门经济法的范围:无论从立法还是执法的角度,贸易法都被赋予了特别重要的意义,得到特别的重视,主要表现为:(1)由最高权力机关立法;(2)主要部门与对外贸易法的执行;(3)由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实施;(4)在管理进出口的同时,强调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和发展。

与此同时,伴随着中国贸易的大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同样逐步完善,其理论建设与制度建设也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但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在国际贸易领域已经逐步由一个重要参与者转变为区域领导者,这种身份地位的转变使得一些问题更加凸显,首先本来存在的国际经济和法律旧秩序的不合理性、分工体系的垂直化以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等问题更加凸显,另一方面“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下更有一些新挑战和新问题的出现,这就要求我国在对外贸易法方面进行持续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从而能够承担起“一带一路”倡议下与中国新的国家地位和国际贸易战略相适应的基本义务,进一步扩大中国法律与贸易的国际影响力,为“一带一路”沿线国际经济和法律新秩序的建立确立中国基调。

二、“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贸易争端

“一带一路”概念成型于2013年,由国务院授权,多部门联合出台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从框架思路、时代背景、合作重点、共建原则等多方面阐述了“一带一路”的总体目标。明确了要消除投资壁垒、加快投资便利化进程、积极实现各国间贸易畅通的目标。而根据近期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统计数据,可以非常明确的发现“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确实对中国外贸投资和引进外资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促进作用。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的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都得到进一步促进。据统计,中国的对外投资持续增长,由于对沿线国家大范围基建、能源、港口等领域的投资,我国逐渐从吸引外资大国向对外投资大国转变,在贸易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也逐渐复杂化。目前就“一带一路”所涉及的争端而言,可分为:国家之间、企业和国家(政府)之间以及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的争端。目前来说国际上处理此类争端的常见方式为:一是谋求东道国国内法律解决;二是进行国际贸易仲裁。但“一带一路”倡议沿线的大量发展中国家乃至于不发达国家,其国内法治不完善已经成为常态问题,很难通过东道国法律解决问题。所以,在“一带一路”背景下解决贸易争端主要还是依赖区域间国际贸易仲裁制度。基于此,我国需要完善“一带一路”的贸易法规制度设计,从而使其发挥最大作用,为沿线国家相互之间的贸易提供法律保障。

三、“一带一路”倡议视角下贸易争端解决的新问题

“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到数十个政治形态、文化传统差异巨大的国家,各国各地区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都存在较大差异,并且地理跨度长、涵盖多个安全问题多发区域,这就使得“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贸易争端的解决同样存在着一些不同于北美、欧盟贸易区的新要求。

首先,面对国情各异、数量众多的国家,如何有效灵活的运用贸易法,拟定与各国之间争端解决的条款与细则,从而更好的达成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其次,“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一个世界性、长期性区域合作发展方式,其难度大、进程长、推进困难等面临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这就要求在贸易争端的解决过程中是发展的、动态的,很难一劳永逸,这也要求在贸易法的修订中也要长期抱有发展的眼光与思路。

在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法法制法规的情况下,如何建立起一套新的基于“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机制是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并且这一新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应当在符合国际贸易争端的宗旨前提下,充分纳入我国国情及“一带一路”倡议发展现状的实际需要。。同时,为实现我国所倡导的经济合作的目标,设立以仲裁司法手段为主的、以政治外交手段为辅的独立综合性争端解决机制同样势在必行。

而且,不可忽视的是“一带一路”沿线数十个国家,在以往的国际贸易中大多数都签订了一定数量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就目前而言,单纯我国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Invest-mentTreaty,下称“BIT”)就多达128个。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63个国家在对外签订的BIT中選择了在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进行争议裁决,占比高达95.45%。但是从ICSID仲裁员名册以及以往任命的仲裁员可以明显看到,沿线国仲裁员所占的比例非常小。根据一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所发布的公开数据统计得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争议案件量占总案件量的43%,但这些国家中被委任为仲裁员、调解员和临时委员会成员的比例仅占全部总数的17%,与此同时来自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仲裁员却占据绝大多数比例。这显然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合理的。另外,目前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比较侧重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如一些仲裁庭在涉及争议条约的解释上,往往偏向做出对投资者有利的解释,而缺少对投资者和投资接受国之间的利益平衡的考虑,这显然与“一带一路”倡议所倡导的共同发展理念有所违背,容易导致贸易争端与双方矛盾的加深。因此,在“一带一路”理念深入人心的历史机遇下,建立健全“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同样有利于优化区域贸易的稳步发展。

四、贸易法仲裁制度的完善及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经过了多年的外贸实践考验,从简单到逐步系统,并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贸易法在WTO规则和中国实际情况结合下也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在国际贸易仲裁机制的完善上有待进一步以提高,尤其是在“一带一路”倡议新形势下。沿线65个国家中,法律体系涉及到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多法律体系存在冲突。同时,对我国而言,规范“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制度还涉及到如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制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问的区域性法律、中国.东盟的法律、东南亚联盟的法律以及每个国家制定的国内法律制度等,这些法律不可避免会产生一系列的冲突。

另一方面,大量的国际实践业已证明单单通过参与国的法院去解决跨国贸易争议无法广泛试用,同时也不切合实际要求。而当前涉及到的“一带一路”沿线贸易争议更无法仅仅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机制良好的解决。如上文所述,现有的较为成熟的集中争端解决机制各有其弊端,而且多以普通法的诉讼原则、程序和技巧为主导,和现阶段绝大多数“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本国的法律制度和诉讼习惯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并且,如世贸组织制度等现有的多边机制,无法直接适用于也不适合应用于“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之间的争议解决。

因此,建立新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机制,需要灵活运用“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原则。首先,充分利用现存争议解决机制进一步进行区域化调整与完善,加大力度进行法律引入,合理借鉴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北美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其他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等成熟的国际机制规则。

更重要的是,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面对沿线国家间对外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和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打压,以及以美国为首主导构建的TPP或TIIP等新的国际多边贸易机制将中国排除在外的贸易牵制。我们更要首先做到有清醒的政治决策,以及客观的学术判断,从而必须做出适当的适合我国及“一带一路”倡议现状的对外贸易以及区域国际贸易法律的合理构建、发展与完善的策略。借助于“一带一路”倡议大发展的历史机遇,及中国在当前国际贸易中的所占据的新形势,积极地构筑起由我国主导制定的贸易机制以及自由贸易区建设。同时,积极的建立完善有利于中国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发展的双边、多边贸易法律制度,通过完善的制度建设以及“一带一路”沿线贸易的不断扩大,适时的向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输出传达中国理念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扩大我国在世界法律制定和法律实践中的话语权。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对中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起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完善的作用。最终,不仅进一步完善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往来的机制,确保了中国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国家利益,同时也逐步扩大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以及规则制定过程中的权利,更是对世界贸易的和平发展做出我们所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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