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研究

2018-09-25 07:13王亭亭王阳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2期
关键词:双重国籍可行性必要性

王亭亭 王阳

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者公民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是国家行使管辖权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一直坚持单一的国籍政策即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是当今社会随着全球化的高速发展,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国民为了在国外更好的生活、学习和发展,而选择加入了外国的国籍,因此,国籍冲突在所难免,应否承认双重国籍成为了我们不可避免的一个现实问题。近年来针对双重国籍问题的讨论也是不绝于耳,在两会之上双重国籍问题也是屡次被提到,双重国籍问题亟待解决。故此,本文将从我国的国籍制度现状入手,引出双重国籍问题,以及当前我国针对双重国籍问题的态度,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针对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指出当前我国承认双重国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针对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关键词双重国籍 必要性 可行性 协调建议

一、国籍与双重国籍之概述

(一)国籍的含义及我国国籍制度的历史沿革

L国籍的含义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者公民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它表明了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自然人拥有一国的国籍意味着该自然人对这个国家具有了法律上的身份,该自然人与这个国家就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这种关系不因地域和时间而发生改变,只要自然人還具有该国的国籍,那么他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我国国籍制度的历史沿革

随着历史的发展,我国的国籍制度也经历了几次大规模的改革。其中我国最早的一部国籍法当属在1909年清朝颁布实行的《大清国籍条例》,它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国籍法,自此人民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国籍的概念,《大清国籍条例》的颁布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1907年荷兰殖民主义者强制在印度尼西亚的华侨改为荷兰籍,因此,当时的清政府为了保护当地华人华侨的利益,对抗性的出台了这部《大清国籍条例》,当时的荷兰殖民主义者对国籍奉行的是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自然人的出生来确定该自然人的国籍,而当时的清政府对国籍的确认采用的是血统主义原则,即只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中国的国籍,那么则不管他是在中国国内出生还是在国外出生他都具有中国的国籍。这部条例的出台在当时无疑对我国华侨的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当时我们还是承认双重国籍的。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在此次革命之后也被推翻,中华民国政府于1912年11月18日颁布了《中华民国国籍法》,这是我国的第二部国籍法,其后中华民国政府又颁布了《民国三年修正国籍法》以及《中华民国国籍法实行细则》对《中华民国国籍法》进行了修订。从中我们也看出其对于国籍的确定原则仍然沿袭了老的规定,对于双重国籍问题采用的是默认的肯定态度。

1929年的《中华民国国籍法》是我国的第三部国籍法,该部法律在国籍的问题上仍然继承了1912年《中华民国国籍法》的规定,对双重国籍问题仍然持默认的肯定态度。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期之内,我国在东南亚地区的华人华侨遭到了当地排华、限华运动的迫害,使我国华人华侨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为了保护当地我国华人华侨的利益,在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我国《国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这是我国第一次向全世界明确的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这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有力的保护了我国华人华侨的利益,自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也一直坚持单一的国籍政策,即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环境的不断变化,国内外华人华侨要求放开双重国籍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应否改革我国坚持了30多年的国籍政策承认双重国籍成为了我们必须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我国的国籍立法应否改革值得我们去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双重国籍的含义以及我国产生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因

1.双重国籍的含义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通过程序取得了A国的国籍,又在B国再一次取得该国的国籍”。简单来说双重国籍就是指一个自然人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2.我国产生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因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国籍冲突不可避免,而国籍被认为问题是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各个国籍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同,在对待双重国籍问题的态度上也各不相同,自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一直坚持单一的国籍政策,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是随着国内外要求放开双重国籍的呼声越来越高,我们不得不对双重国籍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发生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因出生原因导致的双重国籍问题。针对国籍的取得有的国家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而有的国家采取的是出生地主义原则。试想如果一个海外侨民其本国对国籍的取得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而其居住国对国籍的取得采取的是出生地主义原则,那么其在居住地所生的子女,一出生便自动具有双重国籍。再而如果该子女的父母的国籍也不相同,那么该子女一出生便具有双重国籍的概率更会大大增加。

第二,因婚姻原因所导致的双重国籍问题。根据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本国人与一个外国人结婚,那么其配偶便可以自动获得本国的国籍。那么如果国外一名女子与该国的一名男子结婚,而且该女子所在国法律规定婚姻的缘故并不能使其丧失本国的国籍,而我们己知按照该男子所在国法律的相关法律规定,该男子与一名外国女子结婚,则其配偶便可以自动获得本国的国籍。那么毫无疑问该名女子便具有了事实上的双重国籍,成为了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第三,因收养的原因所导致的双重国籍问题。关于收养问题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人如果收养了一个外国人,那么该外国人即获得本国的国籍。而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收养并不会导致丧失本国的国籍,即如果本国的一名儿童被他国人收养,那么该儿童仍然具有本国的国籍,并不会因收养的关系而丧失。那么试想一下,如果对收养采取第一个原则国家的人收养了对收养采取第二个原则国家的一名孩子,则毫无疑问被收养的这名儿童便具有了两国的国籍,成为了一名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猜你喜欢
双重国籍可行性必要性
PET/CT配置的可行性分析
论我国有限承认双重国籍的必要性
哪些国家允许公职人员有双重国籍(相关链接)
澳“会上喂奶”议员因双重国籍辞职
电气自动化在电气工程中的应用
养老金入市的必要性与风险分析
PPP物有所值论证(VFM)的可行性思考
自由选择医保可行性多大?
HDL-C,LDL-C,CK-MB和RBP使用朗道质控品作为室内质控品的可行性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