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监察委调查方式研究

2018-09-25 07:13贾超崔东刘栓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2期
关键词:大数据

贾超 崔东 刘栓

摘要监察委成立之前,传统的职务犯罪查处模式相对单一,基本可以概括为“一张纸、一支笔、两条腿”,该模式对口供的依赖度较大。监察委的成立短时间内改变不了这种状况。而大数据的引入,不仅可以降低对口供的依赖度,同时还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提升整体的办案质量。所以,在具体的操作中,我们要搭建一个专门化的数据平台,并通过该平台进行信息数据的分析与整合,从而实现对职务犯罪的有效制约。

关键词大数据 监察委 调查方式

监察委成立以前,对职务犯罪的查处方式比较单一,因而有人将其戏称为“一张纸、一支笔、两条腿”。这也确实是一直以来职务犯罪查处工作的真实写照。这一方面是由于职务犯罪的独特性造成的,职务犯罪和普通犯罪存在诸多区别:其一,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这就使得很多的证据难以通过现场勘验的方式提取,取证难度进一步增大;其二,嫌疑人的反查处意识和能力较高,查处起来的难度相当大;另一方面也是由传统的查处方式决定的,当前查处职务犯罪的主要模式是“由人到案”,还是以突破嫌疑人口供为主,并通过嫌疑人“吐出”的线索进行查找,找出相关的证据以及涉及的其他嫌疑人。由于监察委的工作人员多数是之前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转隶过去的,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对口供的惯性依赖思维。

加之时代在不断发展,职务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创新”。各类代金券、会员卡、超市购物卡等都成了职务犯罪的“新宠”;古玩、字画等也成了“雅贿”的代名词;各形式的入干股、虚置的银行流水等也似乎给职务犯罪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这些新的犯罪形式都给监察委的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所以,提升监察委的调查能力、创新职务犯罪的查处方式已经迫在眉睫。

一、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

“2016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47650人,其中原县处级干部2882人、原厅局级干部446人。依法对王珉等21名原省部级干部立案侦查,对令计划、苏荣、白恩培等48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0834件54249人。突出查办大案要案。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案件4490件。查办原县处级以上干部4568人,原厅局级以上769人,原省部级以上干部立41名案侦查,对22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查办受贿犯罪13210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13040人”。“2014年,检察机关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1487件55101。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664件,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4040人,其中厅局级以上干部589人,省部级以上干部28人。”“2013年,检察机关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同比分别上升9.4%和8.4%,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581件,县处级以上2871人,厅局级253人、省部级8人。”

从近四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供的数据来看,我国职务犯罪正在呈现出高发、井喷的事态。而且案发量在逐年递增,这和我国目前打击职务犯罪呈现出高压态势不无关系,也确实给当下的职务犯罪查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改革契机。其实,如果将“犯罪黑数”考虑在内的话,真正的案发量更将令人触目惊心。按照英国学者杰瑞·莱特克里菲的研究数据,每一千起案件的“犯罪黑数”和“犯罪漏斗”具体情况如下:

囿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真正的案发量还要超出英国学者杰瑞·莱特克里菲给出的预判。所以,如何有效应对当前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就成了我們亟待解决和应对的问题。

二、引入大数据调查的必要性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模式改革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重大时代命题。“‘以审判为中心,其核心要求是作为裁判根据的案件信息形成于审判程序。‘以审判为中心并非忽视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侦查和审查起诉是审判的准备,其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质量关乎审判公正,高质量的侦查和起诉可以。”简言之,这对调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能力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即证据要接受法庭的充分质证。这不同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背景下那种更多是流于形式上的质证流程。这倒逼着监察委在办案过程中更加规范使办案的程序,使其更加合法合规,避免因取证过程不合法而被排除。同时,还应丰富证据的类型,从而形成证据间能彼此相印证的证据链。

通过大数据手段恰恰可以满足上述需求。此外,相关电子数据和书证等证据的提取还有益处,即电子证据和书证的客观性和证明力一般都高于口供等言辞证据。如此一来,定案依据更加牢固、可靠。另一方面,这也确实地提升了整体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降低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

(二)办案理念转变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越来越将关注点聚焦在人权保护上。司法实践中确实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行为,这些行为被实务界和学术界诟病己久。之所以产生这一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办案人员的主观理念未能及时转变,还是看重实体轻程序,但另一方面更多的是因为,当前的职务犯罪除了口供等言词证据以外,很难再找到其他实物证据,只能是单方面依靠口供来奠定相关证据。因此,一些打法律擦边球的措施,甚至是不合法的办案方式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

大数据的引入,让办案人员的办案思路更加宽阔,对口供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同时,也就降低了通过不合法途径获取证据的必要性。长远来看,有助于办案人员理念的转变。

(三)提升调查实效的必然要求

笔者认为,单纯强调策略在监察委调查职务犯罪中的运用,在某种程度上是低估嫌疑人智商的体现。很多嫌疑人对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早已是烂熟于胸,甚至比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还要熟悉。所以,传统的调查方式已经难以应对当前的犯罪方式。此外,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技术手段运用到了银行、邮政、房地产、公司注册、车船机票的购买等日常的生活之中,由此产生的各种转账交易、注册备案等都会留下痕迹和记录并且有可能成为案件的证据信息,而这些通过调查方式较难获取,只能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予以固定和提取。这些信息一旦被转化为证据适用,远比单纯的口供更能客观且准确地证实案件内容,而且还能解放调查人员的精力和时间,提升调查的实效。

(四)预防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

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大致三种途径,其一,群众举报线索;其二,监察委自行发现;其三,有关机关移送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面对这些线索,是继续采用以口供为主的调查方式推进诉讼活动进行,还是逐步地过渡到大数据引导侦查的方式,这迫切需要给出明确笞案。根据目前的调查习惯,审讯时要形成多次笔录,通过多次供述以夯实口供的证明力,这在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监察法中关于对留置权进行了明确规定,留置时间达到了三个月,并可以延长三个月,但并未明确的律师介入制度等。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压缩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空间,赋予了监察委更多、更大的权力。在这种情形下,若遵循依靠口供的调查理念,无疑会在调查中出现刑讯或者变相刑讯的现象,通过这种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手段获得的嫌疑人供述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虚假成分,可能会直接导致嫌疑人在移送审查起诉和开庭审判时翻供,使整个诉讼程序陷入被动。无论是审查起诉环节,还是审判环节,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法官将越来越重视实物证据的证明力。。

因此,大数据引导调查是未来监察委调查方式的必然趋势和要求,书证和电子数据等证据客观性更明显,说服力更强。在突破口供的基础上有这些证据佐证,则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便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只要能调取大量的书证和电子数据等间接证据,在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仍可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

三、大数据调查的实现路径

大数据的两大主干功能:统计与分析。统计,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个数据收集与整合的过程。当然,这一收集和整合的过程并不是漫无目的的,而应当是以目的为导向的。只有这样,数据的收集才是有意义和针对性的;分析,是建立在完备且合目的的数据统计之上的。通过当今先进的统计软件,能在极短的时间内精准地分析各出各种我们想要的数据结论和结果,从而满足我们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需要。因此,将大数据技术具体运用到实际的案件调查时,就可以从统计与分析两个角度切入。

(一)搭建数据平台

就目前的办案情况来看,监察委并未有能够将将相关数据进行统一的收集和运用的平台机制,这降低了调查效率。关于该平台的搭建,应由官方统一进行规划,并将银行、邮政、移动通信、交通、不动产交易中心等各个部门或单位统一纳入该平台之中,实施动态的监管和记录。一旦出现问题,就可以通过该平台第一时间查到相关人员的全部信息,进而提升办案的效率。目前,多数公安机关在进行这种尝试,这值得监察委借鉴。当然,该平台的适用对象是有一定限制和规定的,只有具备一定身份的人员才将其信息录入其中。主要是指符合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的人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构成职务犯罪主体的人员。此外,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一直以来存在的看重血缘和家族这一历史传统,录入的信息范围还应适当扩大,除了应当包括被录入人员的个人信息以外,还应当将其直系近亲属的个人信息也录入其中以备查询。

在确定人员范围之后,还应当确定所录入的信息范围应当包括哪些。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姓名、年龄、住址、个人经历、职业、收入等各方面的基本信息;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的年龄、住址、个人经历、职业、收入、工商信息等各方面的信息。

(二)数据的分析与整合

平台的构建,为下一步的数据分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如前所述,大数据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分析。在此,我们可以贪污罪为例,具体阐述如何利用大数据平台对案件信息進行分析。当然,在进行具体的分析之前,还要分清不同的情况:

其一,如果采取“由人到案”的模式更有利于对案件调查的话,那么,首先通过该平台调取出嫌疑人的各项基本信息,尤其是职位和收入等关键信息。同时,还应当将其亲缘图谱,如配偶、兄弟姐妹等人员的个人信息调出。初步确定嫌疑人当下具体的合法收入、经济来源以及其名下的房产等信息。其次,将相关的举报信息和嫌疑人的口供进行比对和匹配,这样就可以相对准确地量化出嫌疑人的嫌疑等级,进而缩小侦查的范围和对象,明确调查方向,降低对嫌疑人权利的侵犯。如此,既可以避免诬告陷害,还可以防止串供的发生。

其二,如果采取“由案到人”的模式更有利于案件调查的话,那么,首先应当通过该平台调取相关项目的整体流程和有关人员,具体包括:项目的招标、中标书;项目的相关负责人、经手人;同时审核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并以此为突破口,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调取某一环节的银行流水以及有关的转账结算记录。此外,也可以核实相关责任人的银行存款。在综合上述步骤所获取的信息的基础上,确定嫌疑人的各项特征并绘制嫌疑人的图像。如此一来,调查的方向和线索就很容易确定,基本上就可以确定最终的嫌疑人,然后再有口供、书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相互印证,最终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三)程序规范与个人信息保护

在大数据背景下实现监察委调查能力的提升,需要以调查程序规范化为基础。取证的过程中存在着对个人隐私权利的侵害风险,这在刑事案件中早已印证。在运用大数据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时,其包含的信息量更大,不仅有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在滚动数据时还会搜索出更多的关联信息,目前我国对于数据信息的区分并未明确,那么在案件调查中就不可避免的会触及到与案件不相关的个人信息,一股个人数据及敏感个人数据(敏感个人数据一般包括种族血统、宗教信息、政治观点、基因、指纹、健康与性生活等相关信息)应当区分,除非某些法定的例外情形,对个人敏感数据是不得进行处理的。并且在对数据的调取时应当设置权限,运用数据平台进行严格限制,以免出现侵犯隐私权之嫌。

四、结语

不仅在我国,世界其他各国都对职务犯罪感到棘手。而且职务犯罪的方式也如感冒病毒一般在不断“变种”,所以,运用当前的大数据手段只是应对职务犯罪的一种方式而已,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我们还要注意,不应过度依赖现代化技术手段,职务犯罪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我们也应当重视传统方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如此一来,必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此外,在制度层面也应当适时进行创新和调整,比如当下巡视组的设立就是一次很有益地尝试。但仍需如此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才能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震慑机制。

猜你喜欢
大数据
基于在线教育的大数据研究
“互联网+”农产品物流业的大数据策略研究
大数据时代新闻的新变化探究
浅谈大数据在出版业的应用
“互联网+”对传统图书出版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大数据环境下基于移动客户端的传统媒体转型思路
基于大数据背景下的智慧城市建设研究
数据+舆情:南方报业创新转型提高服务能力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