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农村治理模式及其现代启示

2018-09-25 07:13赵丽雅赵虹俐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2期
关键词:转型时期法治中国乡村治理

赵丽雅 赵虹俐

摘要中国乡村社会在两千多年的发展中一直历经的都是农耕文明,使得整个社会的状态相对稳定且封闭。在该种情况下,传统社会中统治者为了便于管理,对农村这种普遍的存续形式形成了相应的、适应当时社会的治理模式。但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社会就进入了转型期,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现代化、法治化等对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冲击很大。至此,单一规则不再能维系乡村社会治理的稳定性。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基于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对历史变迁下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做制度梳理与经验总结,试图对法治中国进程中的乡村治理现状与困境进行理论探讨与路径选择。

关键词乡村治理 法治中国 转型时期

一、研究背景

首先,中国作为—个农业大国,农村是其传统的存续方式,历来的统治者为了加强自身统治,对农村治理采取了诸多的措施,形成了每个阶段不同的治理模式,这些治理模式经过了历史的积淀,势必能给现代的乡村治理带来诸多启示。

其次,由于当前中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期,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等急剧变幻,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也发生着变化,由此带来的转型期的社会风险是多方面的,尤其体现在乡村治理方面面临着许多新问题。近现代来乡村治理的结构、模式、主体、对象等都在不断变迁,国家对于乡村权力的输送一直都有,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乡村治理的成功转型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现实课题。目前农村治理的问题及其与依法治国对其的要求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我们如何继承传统中国社会乡村治理的经验,可以从中汲取哪些有益资源来推进现行乡村治理向着法治方向发展,这些问题无论对于乡村治理研究而言,还是对法治中国的建设而言都十分重要。且在此之前,相关学者对相应领域的重视不够,有关研究还很匮乏,所以本文的一系列探讨就很有必要。

二、中国传统社会农村治理模式的演进

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模式始终都离不开官员乡村行政建制、选拔制度、土地赋税等相关制度,大多是通过对相关制度的完善而展开的。

夏商西周时期,首次出现乡里制度。当时,整个国家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形式就是乡一级,其治理者皆通过选拔而任命。乡级的治理者拥有较绝对的强制性权力,他们集行政权、司法权和执行权于一身来维持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种最早期的鄉村治理模式被称为“乡官制”。“乡官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而不断改革变化。随着乡村社会的变迁,致使乡里组织之间差异逐渐弱化,呈现出相似性,郡和县便应运而生。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巩固自身地位、争夺势力范围,相互倾轧。于是,权力逐渐向层级较高的少数人集中,开始出现了乡级以上的行政组织机构。乡里的政权组织机构逐渐削弱,其治理者所掌握的权力也逐渐被上级行政组织所取代,进而在乡村治理中形成“县一乡一里”的层级设置。

秦朝统一中国后,为了巩固皇权,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国家的大一统,便建立起了“郡管县、县管乡、乡管里”的层级设置。乡级治理者的权力被进一步限制和缩减。

两汉时期,便又在乡下设置亭,亭下设置里。而乡里制度不再是国家最基本的构成单位,什伍组织取而代之。一什长管理十家,一伍长管理五家。什长和伍长是掌管着所下辖家庭的一切事务,有效地缓和了乡官和百姓之间的紧张关系,是我国古代乡里制度里程碑似的发展。然而,由于汉末社会动荡,诸侯割据,百姓为了能够在战乱年代生存下来,便自发建立了坞壁或村坞。也正是在这一时期,我国历史上首次出现了“村”的名称。

北魏孝文帝改革,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便于对地方的控制,建立了“三长制”,形成了“党一里一邻”三级行政层级设置。由于在治理模式发展变革的历史进程中,出现了“五百家置乡正”,导致县在管理范围上还不及部分乡等诸多问题,唐太宗便在每乡设乡长一人、佐长二人,并对村落进行了全方位的整治和改建。

贞观之治后,唐朝实行均田制和科举制,实行重农抑商的基本国策,这就促使乡村里的精英选择仕途道路来作为光宗耀祖的途径,人才的驻扎为乡村治理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由此我国古代的乡村治理进入了空前的发展阶段。后来该制度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虽被不断调整,在辽、金、元时期,乡里被都图制取代,但其核心治理模式始终没有改变。直至明清时期,推行里甲制、保甲制,逐渐在乡村范围内建立起了村社组织。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大致经历了如下历史变迁阶段:首先,从早期的加强中央集权、严控地方势力模式向谋求乡村自我治理的方向转变;其次,乡村治理模式不断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及统治者的统治需求而变革;最后,它仍始终受到国家政权的控制和干预,地方势力和民众的自由发展始终受到压制。因此,可以得出:在封建中央集权体制下,中国古代社会乡村治理始终没有形成真正的自治。

三、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模式评述

中国传统乡村治理中,历经这么多年,虽时代在变、管理模式的名称在变、管理的方式在变,但相关制度也仍有其不变性。

(一)制度传承与改革渐进——两千年:从乡里到保甲

纵观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统治者一以贯之的以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封建统治为基本宗旨,所以相关制度大多为历朝历代所传承,但也不乏锐意改革进取之措施,如商鞅改革、孝文帝改革、王安石变法等,使传统的制度得到一定的变革与发展,体现在制度层面也就是制度的传承与改革的渐进并存,此特点也当然性的渗透到乡村治理层面,从乡里制度走向了保甲制度可以看出。

(二)皇权不下县与皇权无处不在——家国一体的内在逻辑

纵观两千年的基层治理,既体现为“皇权不下县”,又体现了“皇权无处不在”。因为,“皇权不下县”与“皇权无处不在”本就是表与里的关系,二者貌似冲突,实则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基层民众虽然不直接受郡县以上的领导管辖,但是诸多事宜如:农民的徭役、赋税皆因户籍和土地而与国家发生紧密而间接的联系,实际也是国家对其进行间接控制。与此同时,若出现当事人不满郡县一级的判决或者其他冤假错寨情形时,就会与更高一级的司法系统发生联系,如“秋审”、“翻译别勘”制度等,也表明在一定情形下基层民众会间接的与更高级的管理者发生联系。这些都足以体现家国一体的内在逻辑。

(三)差序格局与稳定秩序——文化的内敛性

兩千年的封建社会乡村治理模式之所以得以传承沿袭,从文化层面讲,源于中国文化的内敛性,尤其是与“同心圆”结构下的“差序格局”有着极大的关系,也正是因为这种格局,维系了社会内在的稳定秩序,乡村治理模式也相对稳定。

四、中国传统社会农村治理模式的现代启示

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与现代农村社会尽管差别较多,但是现代中国农村的某些特征依旧是对传统中国农村的保留与继承,因此现代转型中国的乡村治理仍可以借鉴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很多经验。

(一)重视发挥新乡贤在促进乡村治理创新中的作用

目前虽对于新乡贤无统一的规范说,但参照传统社会对这个群体的界定,即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领域有优势又为公众所熟悉并且认可的人可以称其为新乡贤。从经济上说,新乡贤有一定的财力、热衷于为乡村建设做一系列公益性事业;从政治上说,他们在特定的范围内有一定的政治话语权;从文化上说,他们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和想法并为大家所认可。故新乡贤对于乡村治理而言,他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用其民意基础来对乡村治理绩效的实现产生正或负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重视这个群体并充分发挥他们在乡村治理中的正向作用,从而促进乡村治理有效发展。

1.发挥新乡贤在促进乡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无论是中国传统社会还是现今的乡村社会,都有脱颖而出的“致富能手”,在当代社会这类人即新乡贤,他们在当地的小圈子里颇具感召力和影响力,用自己的致富方法和模式影响和带动当地民众,所以必须充分发挥新乡贤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2.发挥新乡贤在促进乡村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由于当今社会不再是靠愚昧百姓头脑来加强控制的封建社会,新乡贤也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和新的时代责任。对此应该首先加强对新乡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再以新乡贤带动周边区域的文化建设,从而促进整个乡村社会向法治建设转型。

3.发挥新乡贤在组织领导建设中的作用

在培育新乡贤的过程中依然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切不可为了基层自治而完全脱离党的领导,导致新乡贤在基层建设中肆意妄为。新乡贤接受党的领导也要充分尊重民意,体现人民的意志,从而真正发挥在基层建设中的作用,切实了解民意,为百姓办实事。

(二)重视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传统中国乡村治理中,许多盛世开明的统治者基于巩固政权的需要,都会重视统治的民意基础,以“水能载舟能亦覆舟”称之,来形容百姓在管理中的重要性。因此在现代乡村社会的治理中更要注重巩固民意,来确保农民的基本生存诉求得到满足。对于当前农村依旧存在的关乎农民利益的大事,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并重点解决。

1.从“敬天保民”到“敬法为民”

天人合一、以人为本、贵和尚中、刚健有为,这些都是中国传统文化基本精神的主体内容。当今我们国家正处在社会转型和依法治国的关键期,在此背景下,我们应做到的是“敬法为民”,即要真正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自觉守法,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破解农村治理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在乡村治理中,严禁用“权大于法”的理念指导相关建设工作,要本着以人为本、为了和保护人民利益的原则和立场,使法治成为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

2.官员以德贤为要,以爱民为本

古代在选拔官员的过程中就以德贤作为基本要求,对于现代的干部培养和选拔而言,这当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区中,党政领导干部尤其要加强道德修养,坚持爱民护民,用良好的品行树立良好的形象,做一名德才兼备的干部,造福于当地百姓,促进当地的建设和发展。

3.广泛采集并及时回应民意

当前在乡村社会的治理中,尤其要以史为鉴,重视民意,尊重民意,多关注民心之动向,解决乡村纠纷。且当前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多元的思想碰撞和多元的矛盾伴着多元的交流渠道而生。自媒体时代,乡村干部更应该与时俱进,利用网络广泛征集民意,了解民之所想,对于基层民众反映的问题,也一定要及时回应并予以解决。

(三)重视发挥儒家精华文化在促进社会治理文明转型中的作用

儒家文化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中,一直是其文化基础,在滋润教化农民,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发展中有重要的价值。当下中国社会处于转型的关键期,整个社会太过浮躁,充满戾气,而文化是最好的滋补品,尤其是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中的精华,对于解决当下农村的社会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的文明转型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树立良好家风,弘扬“耕读传家”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当下中国农民的思想依然深受传统家国重构观念的影响。传统中国即是农耕文明主导下的农业大国,良好家风对于促进家庭和美、家族兴旺发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良好家风的熏陶下,父慈子孝,子女成才更有希望,传统中国大多农村家庭都主张“耕读传家”,这对于解决当下农村社会多元纠纷恰恰可以为之借鉴。

2.以和为贵,无讼为荣,不排除法治途径解决纠纷

传统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民众受儒家思想影响,主张“以和为贵”,“以诉为耻”。而转型期文化的多元化,注定了传统文化仍将对农村人的行为方式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而这时就需要我们借鉴传统的治理经验,即“以和为贵,无讼为荣”的传统,但是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也不应排除法治途径来解决双方的纠纷。

3.以人为本,尊重人伦,辅之以制度治理

传统中国社会是“人伦社会”、是“礼治秩序”的社会,是“情、理、法共同治理”下的乡土社会。而今,农村社会的治理中,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党的性质决定了乡村社会的治理仍然需要借鉴传统中国“以人为本”的经验。农民是农村社会最重要的主体,农村治理中必须注重保障农民利益。“人伦”是中国农村传承至今的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的积极作用远远超出其负面价值,因此在农村治理中应该主张尊重人伦。

五、研究结论与建議

(一)农耕文明对乡村治理的影响短期内依然存在

在中国近五千年的农耕文明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人们依附于集体而生存发展,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个性。由于农耕文明的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使得农耕文明具有相对的保守性和封闭性,这就是中国几千年来所形成的“熟人社会”的根源所在。在“熟人社会”中,人们解决纠纷更加依赖于彼此墨守的习惯、习俗和个人威望,由此形成的一元价值观评判体系与现代法治的多元价值观念相互矛盾。同样,农耕文明造就了人们“祟上”和“从上”的心理特质,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衡原则相互冲突。而这些特质在当下的农村社会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它们在短时期内难以消除。这也是我国在实行依法治国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之一。但是,在依法治国不断深化发展的过程中,乡村治理正在朝着法治化、制度化方向转型。

(二)乡村治理中要注重汲取传统治理的有益资源

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中无论是治理理念上还是治理规则中都有很多值得今天继续借鉴的资源,面对传统,不可全盘否定,而应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要以史为鉴,古为今用。通过梳理历史变迁中的乡村治理制度及其理念,笔者以为,今后可以从传统中国治理中汲取的资源主要有:

首先,治理理念上,坚持以人为本并积极弘扬“教化”思想,继续发扬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对于解决我国现代司法界诸多疑难问题都有很大的帮助作用。其次,治理制度上,要尊重乡土社会中的以“乡规民约”为代表的“活法”,因为作为人们调控自我行为的方式之一,“乡规民约”能够填补法治建设的不足和法律制度的缺漏,也可对国家的正式制度加以补充。最后,治理主体上,注重培育“新乡贤”为代表的各种群体,并主张多元参与治理。

(三)在传统与现代化的冲突与融合中迎来农村发展新图景

现代法治文化是围绕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人权展开的,其本质特征是以人为本、权利本位和权力制衡。在法治现代化不断发展的今天,任何文化的发展必须以传承的方式展开,做到“古为今用”。中国传统农耕文明所孕育的文化不仅不应当被视为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包袱,还应当做现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资源。现代乡村治理应当在传统农耕文明和现代法治文明的冲突和融合中不断发展完善。

总而言之,“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是继承传统乡村治理模式基础上的一种超越,离不开治理主体、治理制度、治理思想三者的有机结合。”中国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绝对不能照搬西方的法治建设经验,而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传统文化。最终在法治进程中迎来农村建设的新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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