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日持久的六子女房产争夺战

2018-10-08 07:14叶青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7期
关键词:号房被告房间

叶青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对于喜欢读书看报的人来说,应该不会感到陌生,因为该诗句已成了千百年来人们劝戒避免兄弟阋墙、自相残杀的普遍用语。可在当下的现实生活中,仍有为数不多的兄弟姐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顾手足亲情,你争我夺、锱铢必较。像下面这个案例,就有这么一点味道,六个兄弟姐妹为了父母遗产的分割,打了好几场官司,历时五六年之久!幸得执行局承办该案的刘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最终有了一个良好的结局。

>>刘法官(右一)在给几兄弟姐妹释法明理

遗产未分割埋隐患

上世纪50年代初,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有一对夫妻相继生育了六个子女,其中三个是男孩儿,分别叫覃强、覃雄、覃铁;三个女孩儿则叫覃月、覃华、覃文,而老大和老幺的年龄相差15岁。在那个物资匮乏、经济落后的年代,像他们这种多子女的家庭,生活更显拮据!但值得庆幸的是,一家人齐心协力,共渡难关,终于和和睦睦地携手走过了那段不堪回首的贫瘠日子。

然而,就在这六个子女全部都成家立业后,本该安享晚年的父亲却于1999年撒手人寰!由于当时母亲还健在,所以六个子女对父亲的遗产并未进行分割。没料到5年后,母亲也不幸去世了!因其生前没有做出任何交代,加上三个女儿又已出嫁,按照当地“嫁出去的女,泼出门的水”之风俗,故留下的那栋三层楼房,自然而然地就由三个兄弟平分占用。

时间一天天过去,覃强、覃雄、覃铁三兄弟丝毫未提及遗产分割一事,这让本该享有继承权的覃月、覃华、覃文三姐妹心理很不平衡——都什么年代了还如此封建?!在与三兄弟协商分割父母遗产无果的情况下,她们一纸诉状将覃强、覃雄、覃铁告上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遗产房的第一层。

2011年10月18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覃月、覃华、覃文诉称,我们父母去世后,遗留下位于柳北区某路一栋三层楼的房产,分别由被告覃强、覃雄、覃铁占有居住。而我们认为,这是父母留下的遗产,尽管楼上两层是三被告加建的,但是位于一层的161.37平方米的房产,是父母遗留的,应当由六个子女平均划分继承。

对于这个提议,覃强、覃雄、覃铁并不赞同。他们认为,这房子属于集体土地,三原告都是非农业人口,不能够享受这房产。而且当初这房子是老房子拆迁后,作为对家里三个男孩儿的补偿。在父母的组织下,分家析产到三兄弟名下。办理房产证时,三原告已经出嫁,不属于农村房子征用后的安置对象。所以说,房子与三原告没有关系。覃强、覃雄、覃铁还强调,父亲去世后,母亲在世时,都是我们负责赡养,三姐妹没有尽到一点义务,她们完全丧失继承的权利。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一层面积161.37平方米原系原、被告父母的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原、被告都是父母的子女,属于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原告要求分割一层房产,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判决:涉案房产一层面积161.37平方米,由六兄弟姐妹各占六分之一份额。

覃强、覃雄、覃铁不服,在法定时限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0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原判。

覃月、覃华、覃文胜诉了,拿到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后,兴高采烈的她们便向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执行局的法官答复她们,该判决只是对遗产份额的继承,而没有实体处分,所以无法执行。

真是白高兴一场!于是,覃月、覃华、覃文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将一层的三个房间判给她们。但是,立案庭的法官还是认为她们的诉请不明,后经释法明理,覃月、覃华、覃文才明确了诉讼请求:即根据门牌号,她们分别要求分割获得6号房第一层相邻的两个房间、5号房第一层的一个房间及天井的一半;4号房第一层相邻的两个房间,可以由三被告先选。

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因被告覃铁在诉讼过程中去世,故法院追加了其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同年11月17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原告覃月明确要求分割2栋6号房屋第一层相邻的两个房间;覃华要求分割涉案房屋2栋5号房第一层的一个房间及天井的一半;覃文要求分割涉案房屋2栋4号房屋第一层相邻的两个房间。房屋的面积大小不一,但可以由三被告先选。

几名被告则认为,该房屋一层的所有权是属于母亲和几被告共同拥有,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她们早已先后婚嫁,离家与夫共同生活,而原来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的房屋是位于某路东三巷9号,不是现在这套房屋的地址。1986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征用了,当时按照农村政策,父母为一个家庭,我们三兄弟各为一个家庭,每个家庭可得40.34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回迁建房,四个家庭总共得到161.37平方米的土地建房。当初出于经济方面的原因,只建了一层。四个家庭分别住在一层的几个房间里。后来,三兄弟又筹资加建了两层,完工就搬到二、三楼去了,一层则留给父母居住。由此可见,涉案房屋应由四个家庭共同享有所有权。所以,原告以该房屋一层全部作为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确切地说,母亲去世后的遗产只是该房屋一层的四分之一(即每人40.34平方米),这40.34平方米可以由六人共同继承。而原告的诉请,已超过了该层的二分之一,故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现场勘查后再次开庭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加之诉争房屋的门牌号发生了改变,所以承办法官决定还是到实地去进行勘查一番。法官了解到,2栋5号房的门牌已变更为北四巷2栋4、5、6号,第一层房屋共161.37平方米:其中4号房屋现由覃铁的法定继承人(即他的妻子和孩子)管理使用,4号房屋第一层由南向北有四个房间,第三个房间已建有上楼的楼梯;5号房由覃雄一家管理使用,5号房第一层由南向北有三个房间,第二个房间是天井,建有上楼的楼梯;6号房第一层由南向北有四个房间,第三个房间已建有上楼的楼梯……

因争议房屋第一层的房间面积大小不一,故覃月、覃华、覃文明确表示不需要进行评估折价分割,她们只要求分割相邻的两个房间,被告可以对房间进行优先选择。如被告不选,那么覃月就要求分割获得6号房南面的两个相邻房间;覃华要求分割获得5号房北面的一个房间及天井的一半,覃文要求分割获得4号房南面两个相邻房间。

刘法官向几名被告释明后,对方均表示不同意原告的分割要求,也明确不作出选择房间的意思表示。

2016年7月19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经生效的判决确认,涉案的2栋5号房屋的第一层161.37平方米由原告和被告各占六分之一的份额,故原告诉请具体分割该房屋实物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上述房屋是其母亲与他们共有的房屋,与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相矛盾,也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均明确不作出选择房间的意思表示,视为其放弃优先选择房屋的权利。根据房屋现有的结构及居住情况,覃月要求分割获得6号房南面的两个相邻房间,覃文要求分割获得4号房南面的两个相邻房间,均未超过其应继承的份额,法院予以确认。而覃华要求分割获得5号房北面的一个房间及天井的一半,因天井有上楼的楼梯,是房间的整体,难以实物分割,应由覃华与覃雄共有,共同使用。覃强原来管理使用6号房整体,故其分割获得6号房剩余两个房间。覃铁已经去世,故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其相应份额,即分割获得4号房剩余的两个房间。

综上,涉案房2栋4、5、6号房第一层共161.37平方米,4号房第一层四个房间由原告覃文分割获得南面的两个相邻房间;5号房第一层三个房间由原告覃华分割获得北面的房间,由被告覃雄分割获得南面的房间,中间的天井由覃华和覃雄共有;6号房第一层四个房间由原告覃月分割获得南面的两个相邻房间,由被告覃强分割获得北面的两个相邻的房间。

据此,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判决:涉案房屋4号房由原告覃文分割获得南面的两个相邻房间,由被告覃铁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获得4号房北面的两个相邻房间;5号房第一层由原告覃华分割获得北面的房间,由被告覃雄分割获得南面的房间,中间的天井应由覃华与覃雄共有;6号房第一层四个房间由原告覃月分割获得南面的两个相邻房间,由被告覃强分割获得北面的两个相邻的房间。

拿到判决书后,几名被告均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上诉的请求不能成立,于是,同年12月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这一场六子女分房案历时四年,经历四场官司,终于得到判决的分割方案。

没想到几名被告收到终审判决后,仍不把房间交给三原告——依然占有着那几个房间!三姐妹只好在2017年2月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法官改变思路巧结案

柳北区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执行局的刘法官多次约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但均未果,法官只好在现场张贴公告。可是,几名被告非但视而不见,还气焰嚣张地把父母的灵堂放到被执行的房间里,给执行工作制造障碍。

但法无戏言。在庄严的法律面前,岂能任由被执行人肆意妄为!在多次调解及通告无果的情况下,2017年12月初,柳北区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见法院动了真格,原被告双方在执行现场向执行法官互倒苦水:一方面,原告认为被告迟迟不交还房屋,是故意刁难她们;另一方面,被告觉得原告的分割方案,给他们造成了诸多不便。

看到六个兄弟姐妹为分房闹得不可开交,刘法官还是先秉承以和为贵的原则,在现场主持他们进行调解。实在调解不成,再采取措施也不迟。刘法官根据对房屋的实地察看之后,决定改变思路。在尊重双方诉求的前提下,重新制定了新的分割方案。并劝说双方当事人从亲情角度来考虑,最好各退一步,争取尽早地圆满解决这起久拖未结的家庭纠纷。

根据判决的分割方案,覃月获得4号房第一层南面两个相邻房间,覃强获得北面两个房间,但是楼梯位于中间的一个房间,如果照此分割,覃强上楼的路就被封死!在刘法官的主持下,覃月和覃强达成调解协议:覃月获得4号房南北两头的房间,覃强获得中间两个房间。

而5号房中间天井为覃华和覃雄共有,但覃雄觉得房屋老旧,如果不在横梁下砌墙,房屋将会有倒塌的隐患!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共识,覃华主动放弃对天井的占有,愿在自己获得的房间的横梁下砌墙。

覃文和覃铁的法定继承人也愿意签订协议,后者把房屋腾空交还给覃文,并把中间的门封起来。

这场旷日持久的六子女房产争夺战,终于在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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