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与平等

2018-10-09 10:49郭敏
现代交际 2018年15期
关键词:平等考试

郭敏

摘要:我们目前都以考试来标榜每个人的权利平等,实际上考试作为甄别和选拔人才的测量工具,它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受自然和社会文化等偶然因素的影响,因此仅仅靠考试是无法实现机会平等乃至民主平等的,最终也无法达到公平正义的效果。社会平等应该来自于正义的社会结构。只要考试的程序正义、内容合理、方法科学,就有利于正义结果的产生,那么考试就应该承担它对平等的贡献。

关键词:考试 平等 正义论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5-0225-03

我们通常将考试作为识别和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强调“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一切为才能让步”,好像考试就意味着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考试真的可以实现公平最大化吗?考试真的有利于实现社会实质性的平等吗?以下我将运用罗尔斯的正义论来分析考试与平等的关系。

一、平等

平等是指“人们在社会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①平等既是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又是一种政治价值。它往往与权利、机会、民主等词联系在一起。

西方学者有关平等的三种理论,即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民主平等。权利平等问题,是平等问题在权利现象上的体现与反映。针对权利平等,不同的学说与思潮给出了不同的解读。其中自由主义者主张“天赋人权”,视权利平等为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和自然属性。它将人视为自由的个体,个人拥有被平等对待的权利。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中,自由的个体可以凭借自己的才能参与市场竞争并获得报酬,实际上也是为人们提供了形式的机会平等,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受自然和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资源分配不均,最终导致结果不公平,无法实现实质性的平等。

针对这种情况罗尔斯提出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罗尔斯的这种原则正是针对人们由于贫困、无知和缺乏手段等社会条件,不能充分实现所拥有的权利和机会,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社会再分配政策和其他社会改革措施,提供公平的机会平等排除由于社会偶然因素导致的不平等分配,使社会中拥有同等天赋和能力的人并有使用这些天赋和能力的意愿,达到大致相同的成就。

罗尔斯的民主平等观是当代平等观的代表性观点,也是其正义论的重要内容。在罗尔斯看来,民主的平等是建立在对“自然的自由”和“自由的平等”批判的基础上的。自然的自由的实质是:每一个人有同样的权利获得有利的地位。在这种自由体系中,个人往往会受到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他认为这种“自然的自由”是不正义的,因为它在对公共资源进行分配时允许这些因素的存在。然而,“自由的平等”是对“自然的自由”的超越。它旨在解决社会文化因素给人造成的不利影响。试图使社会中具有相似意愿和天赋的人,达到大致相同的成就,不受出身、家庭的社会因素的影响。这样看来,“自由的平等”比“自然的自由”更接近正义的要求,但是罗尔斯认为,它虽然排除了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并没有排除自然因素的影响。罗尔斯的“民主的平等”解决了由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平等。罗尔斯所提出的“民主的平等”是对“自然的自由”和“自由的平等”的双重超越。

因为罗尔斯的民主的平等与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中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在对解释罗尔斯的民主平等观作出详细解释之前,我们首先对罗尔斯正义论的两个原则进行阐述。这两个原则是他的正义观的直接体现,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即“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②。这类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这一原则的前提是,个人自由不能凌驾于他人的类似自由体系之上,也就是说,不能以侵害他人的自由权利以达到扩大自己的这份自由的目的。需要指明的是,罗尔斯所强调的自由是政治学上的自由,即权利自由,而非哲学中必然性相对的自由。同时,这里的平等指的是权利平等而不是份额平等或状态平等。罗尔斯这一原则使所有人有了自由的权利,但这只是一种形式自由,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影响导致一些人的权利和自由受到损害,并不是没有给他们自由权利而是他们没有获得自由价值,因为自由价值受人们能力、地位、金钱的影响。为解决这种不平等的问题他提出了第二个正义原则。

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原则与公正的机会平等原则。差别原则是指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关注的焦点是社会中最少受惠者。这一原则适用于收入与财富的分配。罗尔斯以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获利情况来判断其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否正义,以确保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获利,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差距,实现分配正义。罗尔斯所强调的确保社会中最少受惠者获利并不是以牺牲强势群体的利益。他认为社会是通过契约产生的,以契約论为基础建立的社会,应该是所有人都能获得利益的社会,社会是一种合作关系,不管是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都可以从这一合作体系中获利。此外,在这种合作体系中应该实行互惠互利原则,如果强势群体利用它的天赋为自己谋利,那么这种合作关系就会破裂,最终强势群体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相反,在合作中依据互惠互利原则,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作出一定的让利和补偿,使最少受惠者获利,则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根据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一原则适用于机会和权力的分配。罗尔斯认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属于纯粹的程序正义和实质平等。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通过正义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经济安排,排除了自然和社会文化偶然因素对天赋大致相同的人的影响,使他们拥有一个平等的出发点,不会因为家庭出身而失去机会。

对罗尔斯的正义做了大致了解后,再对“民主的平等”进行详细阐释。罗尔斯认为,民主的不平等是解决由自然和社会文化的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这才符合正义的内在要求。民主的平等是“公平的机会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统一体。差别原则通过再分配的方式进行财富转移,确保社会中最少受惠者得利,这体现了“民主的平等”的实质。这时的民主的平等与差别原则完全等同,但是当涉及权力和天赋时不会再像财富那样以确保最不利者获利的标准进行分配,它只能按照资格与能力进行分配,这时民主的平等与差别原则不再等同,而是以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独立存在。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保证社会中最不利者受惠,即使在有些情况下,这种制度无法保证弱势群体与他人完全平等,但只要它能够保证弱势群体利益最大化,就可以视这种社会制度是正义的。

二、考试对于平等的意义

考试本身是一种公正客观的能力评价手段,但是当国家、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意识地对其进行操纵,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人们的社会分配时,考试也就具有了选拔功能,并进而被制度化。考试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我们常见的笔试、面试等,概括来说是指通过设定一定的标准使具有这一方面才能的人进入某一特定圈子。目前的考试以笔试为主,虽然近年来我国不断进行教育改革,越来越重视面试环节,但笔试成绩在整个考试成绩中所占的比重也是相当高的,考试结果以分数的高低进行排序,不受家庭出身、天赋高低等因素的影响,“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分数高者择优录用。也就是说,只要你有进入这个圈子的欲望,你就可以参加考试,与其他人公平竞争,至于最终结果如何,只能听天由命。考试对所有人开放,不受家庭出身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这样看来它确保了每个人的权利平等与机会平等,使每个人都拥有进入上层社会的机会,这样看似是公平的。

虽然目前以考试作为识别和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是相对公平的,但是由于每个人的起点不同,以同一个标准对他们进行衡量必然会带来不公。比如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受家庭经济状况、父母文化程度与教育资源分配的影响,最终导致教育公平受到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不同导致学生进入不同层次的高校接受教育,相比较来说家庭条件比较好的学生更容易接受到更优质的教育,更加有机会进入办学条件比较好的高校;除此之外,父母的文化程度也影响子女进入高校学习的机会,受过高等教育的父母更加能够理解教育对孩子的重要性。因此,父母文化程度越高,子女进入高校学习的机会就越大。而那些没有接受过完整的高等教育的过早步入社会的孩子,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其父母没有接受过系统的高等教育,对教育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所致。然而,在教育资源缺乏的贫困地区,虽然国家在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同时,对这些教育资源缺乏的贫困地区给予了一定的保护性政策,并没有完全使贫困地区的孩子享有绝对公平的教育机会,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腐败,比如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国家会给予一定的教育指标,但往往会出现非少数民族的学生占用指标获得进入高校的机会,从而导致教育不公。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平性也受到了人民的质疑。那么考试能否达到罗尔斯所说的“機会平等”甚至是“民主平等”呢?或为达到这种平等,考试制度是否应该被废除呢?以下我将从罗尔斯的程序正义中寻找答案:

程序正义是罗尔斯社会正义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将程序正义分为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三种类型,其中纯粹的程序正义是罗尔斯程序正义理论的核心。

(一)完善的程序正义

它是指在程序之外存在着决定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某种标准,同时也存在着满足正义结果实现的程序,即有标准,有程序。在他的著作中,他以分蛋糕的例子来说明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两个特征。以什么样的程序保证每个人获得相同尺寸的蛋糕呢?罗尔斯的做法是,从众人中选出一个人来分蛋糕,并且让他最后拿。在这个过程中,分蛋糕的这个人为了保证自己拿到的那块是最大的,他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公平地划分这个蛋糕。在这里它完美地诠释了完善的程序正义的特征,即在程序的设定和运行之前,必须存在一种独立判断程序结果的标准,设计的程序要足够完善以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完善的程序正义具有理想的成分。罗尔斯认为“在具有重大事件利害关系的情形中,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很罕见的”。

(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罗尔斯在他的著作中用刑事审判的例子对这一程序正义进行分析。任何刑事审判都希望达到这样的审判结果:任何触犯法律并被起诉的罪犯,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刑法。审判的程序的设计也是出于这一期望的考虑,但是现实不可能总达到正确的结果。即使是所依据的法律是确定的,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程序要件规定得非常完备,但由于受证据的采集、法官审判的偶然因素的影响,也可能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无罪者被判有罪,有罪者免除刑罚。因此,罗尔斯指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特征是,虽然程序之外存在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但是百分之百地满足这一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却不存在,即“有标准,无程序”。

(三)纯粹的程序正义

它是指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罗尔斯在其著作中以赌博为例,对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进行了阐释。在赌博中任何人可以自由地加入也可以自由地退出,赌博的程序是公平、公开的。这样赌金在一系列公平的赌博程序中得以分配,在最后一次赌博中不管赌金最终如何分配都是公平的,至少分配赌金的程序是正义的。也就是说,它不再需要确定一个独立的正义标准来判断哪一种分配结果是正义的,只需要考虑达到正义分配结果的程序是正义的即可。因此纯粹的程序正义的标准是“有程序、无标准”,这也是纯粹的程序正义的巨大优点,通过界定程序正义的方式来界定最终结果的正义,使评价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标准统一了,罗尔斯正是用纯粹的程序正义的这一优势来证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合理性的。

用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对考试进行解释。从考试的性质和作用来说,考试的内容和结果就是判定一个人能否被录用的标准,至于在考试中应试者能否得到考官的赏识、考官录取谁不录取谁,都不能改变考试的结果,只要考试的程序被正确、公平地执行,这种“有标准、有程序”的状态,可以被看作完善的程序正义。

考试是一种识别和选拔人才的测量工具,不论个人的出身贵贱、天赋或地位的高低,只要你有进入某个圈子的欲望,就可以加入到这个竞争的行列,它确保了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就考试本身而言,它无法实现真正的机会平等,更不用说民主平等了。例如,目前我国中小学以及高校的招生考试,虽然每个人都有参加考试的机会,也就是说每个人参加考试的权利平等,但是无法顾及因教育资源和教育指标分配不均导致的最终结果的不平等,有些偏远地区由于教育设备不齐全、教师队伍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从而致使大部分学生无法受到良好的教育,最终在社会中很难与上层人士享有绝对的公平。

如果废除硬性的考试制度能否达到公正的效果呢?从我国选拔人才的方式来看,除去考试的形式,无外乎采用面试(殿试)、举荐的形式来甄别人才。但是从我国自古至今选拔人才方式的发展历史来看,这些方式带来的结果比考试更糟糕。比如在没有科举制之前先是以血缘、门第等作为任命官员的依据,全然不考虑个人才能;后来以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这种举荐的形式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虽然这些被推荐的人中确实存在有真才实学之人,但是在举荐过程中还是会受到权势等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使举荐的过程与结果受到影响。虽然一直以来我们不断地对这些甄别人才的方式进行改革,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现在的公务员考试以及事业单位考试,只要笔试通过,大家就开始为接下来的面试担心。因为到目前为止依然存在笔试成绩优秀者,在面试环节被刷下来的,在这其中除了一部分应试者确实不符合要求外,还有一部分就成为面试托关系的牺牲品。再比如高校自主招生,只要招考过程存在一点漏洞,就可能出现替考、艺术生在面试环节遭遇不公等等问题。由于没有一套保证结果公正的程序,导致这种选拔人才的方式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从这一点看,我们可以将这种“有标准、无程序”的状态称作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因此,这种甄别人才的方式是连权利的平等都无法达到的,更谈不上机会的平等与民主的平等。

总之,要使考试这种识别和选拔人才的方式承担起纯粹的程序正义的角色,进而实现社会的实质性的公平,这与考试本身的性质是相违背的,考试本身仅仅是选拔人才的工具。因而,社会平等需要从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中寻找,只要考试的内容合理、程序公平、方法科学,就应该承担它对公平的促进作用。

注释:

①辞海[M].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48.

②(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31.

參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王立.罗尔斯“民主的平等”之真实意义[J].社会科学研究,2010(1).

[3]王丽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分析[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6(9).

[4]孙莹.论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J].法治与社会,2010(4).

[5]郑若玲.高等教育与社会的关系——侧重分析高等教育与社会分层之互动[J].现代大学教育,2003(2).

[6]韩强.罗尔斯程序正义思想及其启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6).

[7]吕永祥.罗尔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初探[J].学理论,2014(2).

[8]杨耐.试论罗尔斯公平的机会平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J].理论观察,2011(3).

[9]汪莉.教育考试制度与教育平等[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1(10).

责任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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