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事合伙制度

2018-10-15 09:10籍瑞华
青年时代 2018年20期
关键词:合伙商事财产

籍瑞华

摘 要:合伙企业作为当今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一員,2007年6月1日正式开始实行的《合伙企业法》中构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商事合伙制度。该法在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的基础上,增加完善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例如扩大合伙人的范围、增加合伙企业的种类等等。而其中较为引人注意的就是对于退伙制度的完善,由于合伙企业自身的特殊性,退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合伙企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如何科学合理的规划退伙制度,成为《合伙企业法》的重要目标和法律内容。相较于英美国家对于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中,尽管已经对退伙制度做出了完善和修改,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适用的为难之处。

关键词:合伙企业;退伙

一、现行《合伙企业法》中的退伙制度

(一)退伙的分类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企业合伙人退出合伙团体,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终止或者变更的法律事实。在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中对于合伙人的退伙,根据退伙的主观方面的不同,可以将退伙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退伙人单方面提出的退伙,其是指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单方面退伙的规定,在不符合退伙的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退出合伙企业。在此种擅自退伙的情况下,基于合同双方负有忠实履行合同的义务,退伙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可以将这种责任视为民事违约责任,其赔偿应当根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赔偿退伙行为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另外,由于合伙企业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大多掌握合伙企业的内部商业秘密,当该商业秘密仍对企业有重大意义或泄露将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时,合伙人此时不得提出单方面的退伙。

2.其他合伙人强制退伙,该种情形是指合伙人即使没有单方面提出退伙,也可能发生其他合伙人一致要求其退伙的情况。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强制退伙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没有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例如合伙人出于自己私利擅自使用合伙财产,造成合伙企业重大损失的;三是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例如在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接受贿赂,使企业蒙受损失的,应当强制退伙。

3.出于法律规定的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此种情形主要是出现法律规定的合伙人退伙情形。《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当合伙人发生了下列情形之一: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人被理解为当然退伙。

(二)退伙的法律后果

1.财产问题: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企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在合伙人退伙时,除按照约定应当赔偿的情况,其他合伙人应当结算合伙企业的收益,并按照此时的资产状况结算退伙人应当得到的收益。在退伙人仍有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的,应当在事务完结后结算并返还退伙人,财产形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

2.合伙企业亏损和债务问题: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很多情况下都会出现企业出现亏损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首先,各合伙人应依据当初订立的合伙协议承担各自债务清偿的责任,退伙人应当以自己全部的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在没有协议或者协议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各合伙人应当平均承担企业亏损和债务。

3.变更登记: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而建立起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进行商事登记,并且,只有通过登记才会产生相应的公示公信效力,没有经过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这一点,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3条中就得到了很明确的体现,当合伙企业一旦发生合伙人退伙、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等事项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在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七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二、商事实践中退伙带来的问题

(一)普通合伙人的退伙不能问题

由于合伙企业非常强的人合性,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信任之上,因此,合伙人想要中途退伙是很难的。实践当中,某个合伙人想要退伙,必须要找到合适的人选进入合伙企业替代退伙人的出资或者是在合伙企业内部找到其他合伙人接手其合伙份额,而在没有合伙企业想要的人选出现也没有合伙人愿意接手的情况下,合伙人退伙将会受到重重阻碍。如何保障此类想要退伙的合伙人权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诚然,可以通过解散合伙企业的方式来达到退伙的目的,但更多的情况下解散并非是全部合伙人的真实意愿,两者之间的矛盾似乎不能仅仅通过解散的途径来解决了。

(二)退伙后的财产问题

退伙人与合伙企业的财产问题是指,在合伙人退伙之后,对于企业产生的债务的责任连带问题。在实践中,常常存在善意第三人不能准确知道合伙人退伙的情况,由于合伙企业未及时发出通知,或者第三人并不知道该合伙人已经退伙但合伙企业未及时清理仍带有该退伙人姓名的文件资料时,出于对企业的信赖,第三人与该退伙人之间签订协议,但由于该合伙人已经退伙,第三人的相关利益有时会因此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对于市场交易的发展是不利的,但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中并没有关于该情况下追责的规定,因此法官在司法实践当中也难以做到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同时,合伙企业中退伙人的退伙仅仅在内部得到承认,对于退伙人而言也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合伙企业使用仍然带有退伙人姓名的文件资料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究竟该退伙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我们也是不得而知的。

(三)退伙人以及新的普通合伙人问题

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法》中是一项重要原则,在合伙企业中,亦是如此。原有合伙人不论是由于上文中所说的哪一种方式退伙,其最终都是会给合伙企业的资产带来了损失。因此,为了资本维持或者是为了扩大合伙企业的发展现状,原有合伙人都面临着需要募集新的合伙人的问题。然而合伙企业的人合性极强,退伙在一定程度上是很难的,但新的合伙人入伙更是难上加难。新的合伙人不仅需要有让原合伙人满意的财产状况,同时还需要接受原合伙人的其他方面的考核,包括个人人品等方面。反过来看,新的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不仅意味着投资,还意味着新的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所有的全部财产来承担企业的连带责任,因此新合伙人一般也都会去考察合伙企业的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以此来决定是否要加入,让自己的财产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

三、关于退伙制度完善的建议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公司制度发展时间在各个商事主体中是最长的,因此公司制度中的良好经验依然可以运用于合伙企业之中。通过对公司法中有限公司中的相关规定的理解,我们会发现一个在退伙中也可以利用的理论——期待权落空理论。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可能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当合伙企业建立之初,企业的盈利和良好运营是所有合伙人的共同追求,从这一角度看,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成立合伙企业时是具有期待权的,并且这样的期待权符合常理,应当受到保護,而在合伙人提出想要退出合伙企业时,大多是因为和其他合伙人的经营相处不太融洽或者对于企业未来不看好,这个时候,合伙人就可以提出期待权落空,当初加入合伙之时的初衷不能实现,而让法院支持自己退伙的诉讼请求。

通过对英美法系商事制度的考察,我们也会可以收获一些宝贵经验。在英美法系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去解决退伙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问题,称为表见合伙制度。根据欧美学者的学说,表见合伙是指某人虽然不是某现存合伙企业的真正合伙人,但是通过他的言语和行为足以让某人相信他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在该某人与现存合伙之间产生表见合伙。前文所述的退伙后的财产问题,适用该制度便就可以很好的得到解决,即使善意第三人与已经退伙的退伙人签订协议,表见代理也是承认其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协议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表见合伙制度很好的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对于维持合伙企业的信誉、保护市场交易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退伙人而言,退伙人可以自己主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收回带有自己姓名的文件等,还可以依照市场交易习惯通知第三人,将自己已经退伙的事实公之于众,起到公示公信的效力。由于法律规定的商事登记,退伙也属于法定登记事由,因此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公示的途经加以查阅。

在英美等国有一种制度称为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是在解决有限合伙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时,对合伙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一项资产替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说,这种制度类似于我国的资产维持原则,其目的在于维持和扩大合伙企业的财产,同时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虽然我国《合伙企业法》并未对此有详细的规定,但结合其中关于破产、清算的规定,我国也可以建立类似的制度,去更好的解决合伙企业因退伙而带来的相应财产纠纷,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合伙人在一些特殊情形之下滥用合伙人权利,转移资产,从而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合伙企业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国家从立法角度对于相关问题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制,但受限于合伙企业人合性特点,在退伙的相关事项中还是会存在相应的阻碍和问题。但是通过对于我国其他商事制度和外国商事经验的借鉴,从而为我们国家的合伙企业制度提供一些可行性的建议,使其更加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袁碧华.新《合伙企业法》退伙制度的若干立法盲点与克服[J].法学杂志,2007(74).

[2]李永军.民法总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3]宋永新.关于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J].中国法学,2001.

[4]于祥.浅析合伙人中途退伙应否承担合伙责任[J].人民法院报,2002.

猜你喜欢
合伙商事财产
财产的五大尺度和五重应对
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同情况
欢迎登录中国商事仲裁网
基于分时权变视角的合伙治理创新研究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明示选择适用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与商事登记制度——登记的考察日本商事
商事信托的新发展与法律应对
论虚拟财产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