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学校音乐表现教学原则

2018-11-07 09:16王朝霞
课程教育研究 2018年27期
关键词:音乐表现教学原则参与

王朝霞

【摘要】文章通过分析音乐表现教学活动的本质特性和内在规律,提出音乐表现的过程需要有愉悦和成功;需要营造人人参与的愉悦氛围,并根据音乐学科与其他艺术学科互为关联的特点,提出普通学校音乐表现教学需秉持“成就”、“参与”及“融合”三大原则。

【关键词】音乐表现 成就 参与 融合 教学原则

【中图分类号】J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27-0207-02

教学原则“是根据一定的教学目的和对于教学过程的规律性的认识,人们制定出来以指导教学实际工作的基本要求。”[1]有关音乐教学原则的研究成果不少,但存在将各个学科教学所需要遵循的原则等同于音乐教学原则的问题,如提出“教育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科学性原则”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未能真正体现音乐学科的特点。因此,本文试图在遵循教学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既尊重音乐学科自身的规律,突出音乐表现教学的特点,又着眼于当前普通学校表现教学特定的现状,提出具体而微的、有针对性的音乐表现教学原则,以期在表现教学实践活动中解决教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高表现教学的质量和效率。

普通学校音乐表现教学的内容有演唱、演奏、识读乐谱及综合性艺术表演。本文提出的音乐表现教学原则的基本思路为:以音乐审美为核心,以表现能力培养为重点,重在引领学生领略音乐之美;以实践哲学为统领,注重全体,人人参与,重在引导学生发现并表达音乐之美。因此,音乐表现教学应遵循如下三个原则:成就原则、参与原则和融合原则。①

一、成就原则

成就原则是一种目标性原则。笔者曾撰文指出普通学校音乐表现教学的目标为:学生“想表现、爱表现”、“会表现”和“享受表现”。基于以上目标,表现教学的首要原则就是成就原则。成就感是指自我内在的感觉与外界接受认可相结合的一种心理活动。当一个人做一件事情或者完成一件事情时,为自己所做的事情感到愉快或有成功的感觉,就获得了成就感。具体到表现教学中,成就感是学生进行演唱或演奏的活动中获得同学的欣赏、老师的赞赏、自我能力的提升感中获得愉悦及成功的感觉。

另外,提出表现教学的成就性原则也是基于音乐学科的特殊性以及学校教育有为学生提供获得幸福源泉的责职而提出的。梅里亚姆认为“音乐具有情绪、审美、娱乐、传播、象征、身体反应、社会控制、服务与社会制度和宗教仪式、文化延续、社会整合”十大功能。笔者认为,普通学校音乐教学最主要的功能和目标不在于道德秉性的养成、不在于智慧的启迪,更不在于考学的需求,其功利性价值微乎其微。人类都有趋利避害的人性特质,什么有利于自己就学什么,如果不是为了谋生或者是强烈的兴趣爱好,人们几乎不会刻苦学习一门技艺。因此,学生需要在音乐表现的过程中获得一种愉悦感,才有可能有学习的热情;需要在表现活动中获得成就感,才有学习的动力。精神上的愉悦、成就感的获得是表现教学的一个主要功能,因此提出表现教学的首要原则就是成就原则。其次,遵循成就性原则的表现教学能为学生的学校生活提供幸福的源泉。已有的研究证明,成就感会影响到学生对学校的归属感和幸福感。对学校的这种积极情感体验会扩展到其对自身、对整个世界都持一种积极、乐观的态度,这样的学生会感知到很高的幸福感,生活对他们来说是美好的。[2]音乐所能带给人的全面发展及审美情趣等,其实质,都是为了促成学生的幸福生活。表现教学作为培养人和发展人为直接目的的活动,更需要去关注学生的幸福感。因为普通学校的表现教学不是教学生获得谋生手段,其意义在于学生的生活和生命。因此,表现教学的目的及其所包含的种种具体目标,必须置于学生成就感獲得的观照之下,置于幸福这一终极价值之下。如果表现教学带给学生的是不自信和自我否定的痛苦,表现教学就失去了信仰和价值,就偏离了人性之所向,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二、参与原则

表现教学之参与原则的提出是基于普通学校的表现教学现状、存在问题及表现领域特点而提出的。针对“音乐课堂内部已被人为地分层,音乐素养较好或有音乐特长、性格开朗、表现欲强的同学成为音乐课堂中的‘精英,而音乐素养一般又无音乐特长、性格内向的同学则成为课堂中的‘边际人。”这一现状,[3]提出表现教学的第二个原则为人人参与的原则,这也是依据教育之“面向全体”的理念而提出的。在表现教学的课堂上,教师们习惯于将眼光盯着有表现特长的学生,对这些学生偏爱有加,回答问题是他们、上台表演是他们、小组合作时组长还是他们。久而久之,课堂成了两极分化的课堂,受了皮格马利翁效应影响的受老师偏爱的学生,对音乐表现学习充满自信、积极并享有较高的成就感。而被老师忽略的学生则作壁上观充当旁观的角色,既没有学习的主动性,更没有学习的兴趣和成就感,表现的舞台是别人的,与他们无关,久而久之变得不愿表现,更甚者不喜欢上音乐课了。表现教学的课堂成了少部分人表现的课堂。这是不符合教育之“面向全体”的要求的,是剥夺学生享受音乐的权利的。因此表现的课堂必须是人人参与的课堂。

参与原则的提出也基于表现教学领域自身的特点。“艺术体验总是一种动态的而非静态的态度——无论是对艺术家本人还是对观赏者。我们不可能处身于艺术形式的王国中而不参与到这些形式的创造活动中去。”[4]这说明审美经验的获得必须亲身体验和实践。“音乐经验不是那种玄而又玄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体验,不是一种幻想中的体验,而是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的经验。这不是单纯的静观就能得到的,它必然地综合了多方面的因素,是多元的、复杂的社会建构。因此,它不依靠或不仅仅依靠静观而得,更重要的是,它要求在音乐制作及听赏活动中特别专注、充分投入。”[5]这进一步说明音乐经验的获得如果没有亲身参与实践、没有实地操作的话不可能存在。因此,就性质而言,表现教学较之中小学的“音乐欣赏”、“创造”、“音乐与相关文化”的学习,更需要学生亲身参与。而且这种参与是全身心、全方位的参与,它不仅仅只是听觉参与,它还包括视觉、运动觉、直觉等各个方面的参与,这种参与是最专注、最投入的。简而言之,学生不单要用眼睛看、用耳朵听,更要用唱、跳、奏、演,有表情地动口、动手、动身体等全方位的参与学习才是契合表现教学的特点的。另外,这一参与原则还必须是“人人参与”的,“人人”意味着全体,“人人参与”就是面向全体学生、一个不落的参与。“参与”可以具体解释为参与学习演唱、演奏、艺术表现的过程,也即是参与音乐制作的过程。因此,表现教学之“人人参与”原则的含义就是:在表现教学中,教师创设愉悦的氛围,尽可能地激发全体学生积极主动地、全身心全方位地参与音乐表现活动。在此期间,强调全员参与,一个不落,有音乐特长也罢、没有音乐特长也行,人人参与音乐实践,个个都有权利开口唱歌、人人都可以摆弄乐器、人人都可以参与表演、个个都是表现课堂的主角。

最后,参与原则把持的是“底线思维”的观点。在“底线思维”下,以审美为核心,实践为统领的普通学校音乐表现教学的参与原则就是基于人人都有音乐性,学习并掌握一项以上的音乐表现能力是每一个学生的基本权利,是人性自我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诗意化和谐人生的基本前提之一。福禄培尔指出:“让每一个学生在某一艺术部门成为一名艺术家,这不是目的;让每一个学生在一切艺术部门成为一名艺术家,这更不是目的。”

三、融合原则

融合原则是指在突出音乐表现能力培养的前提下,注重表现领域学习内容与其他领域内容的综合与渗透,同时融合各种教育与艺术形式所能提供的手段与方法的一种教学原则。音乐与其他艺术形式之间所存在的天然联系,使得融合成为必然。人们常用以下话语描述艺术之间的相互联系,如建筑是“凝固的音乐”;书法是“无声之音”;“舞蹈是音乐的形体,音乐是舞蹈的声音”;“舞是乐之韵,乐为舞之灵”;电影音乐是“用声音塑造人物形象”等等。说明所有艺术都有共同之处,那就是来自人类心灵深处的本质表达,都是人类对生命体验的艺术化的呈现。音乐内部各领域的内容之间具有不可割裂的紧密联系,使得音乐表现教学不可能孤立存在。中小学的“感受与欣赏”“创造”及“音乐与相关文化”中都有表现的内容,教学内容相互之间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整体,哪一项内容都不能孤立存在,因此,唱歌教学不是单纯的识谱与发声练习的产物,演奏教学也不是单纯的乐器的技术操练。识谱时需要借助乐理知识,结合旋律的发展变化,深化理解音乐,发声练习时将唱歌技巧的掌握与情感的表现相结合。将识谱、发声、音乐审美与音乐文化等相融合,可以发挥整体唱歌的效用。同时,对于整个音乐教学,提出融合原则,也能令其价值得以实现,知识得以迁移。表现教学在演唱中融合演奏的学习,在演奏中融合创作能力的培养,在演唱时融合欣赏的内容,都是不同的音乐知识相互迁移转化的过程,能够提高在新情境下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音乐表现教学的效率。

教学手段的融合,则是融合采用“听、唱、动、奏、议、演”等方式进行教学,以便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有利于音乐知识和技能的迁移,有效地提高音乐表现教学的效率,拓宽学生的音乐视野与审美空间,全面提高学生的音乐表现能力,进而提高其音乐艺术素养。提出该原则,主要是针对以往孤立地进行表现教学导致不能获得最好的教学效果而言的,这也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课改前,传统的音乐课程由于分科的细致造成了各个领域的独立与分离,音乐课就是简单的教唱加上一些识谱知识,器乐教学就是枯燥乏味的技能训练,而音乐知识的教学就单靠死记硬背,也就是说音乐教学是按条块分割的模式进行教学的,造成了音乐教学整体效应的缺失。

由此,理想的音乐表现教学效果的达成不是将具体的教学内容孤立起来,不是割断音乐与其它姊妹艺术之间的联系,不是在教学中使用单一绝对的教学手段,而是在各个方面将表现教学中的各内容、音乐与其他艺术形式以及使用的教学模式和方法有机的融合在一起。

注释:

①郭声健在《艺术教育论》中提出艺术教学的三条教学原则:参与原则、融合原则和愉悦原则,这三条原则对于艺术教学的重要方面音乐表现教学而言,依然是比较适切的,故本文确立的音乐表现教学原则与《艺术教育论》中提出的三条教学原则基本相同,只是将“愉悦原则”更具体化为“成就原则”。

参考文献:

[1]王策三.教学论稿[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151.

[2]王艳梅.初中生成就目标和总体幸福感的关系研究[J].健康心理杂志,2002(第十卷第6期):411-412.

[3]郭聲健等著.音乐教育新概念[M].湖南文艺出版社,2007:86.

[4][德]卡西尔著,李小兵译.符号 神话 文化[M].上海:东方出版社,1988:162.

[5]覃江梅.当代音乐教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J].星海音乐学院,2012(3):13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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