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公平原则的运用

2018-11-13 21:01尉一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贵阳550081
新生代 2018年20期
关键词:交强险侵权人道路交通

尉一明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贵阳 550081

2017年1月,被告赵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行至某处时,撞上道路中央隔离带护栏,随后驶来的由向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甘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明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胡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周某驾驶的无牌小型轿车,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连环相撞并起火燃烧,造成周某车辆损毁。

经公安机关证明,因事故车辆及事故现场路面均已烧毁,对车辆碰撞痕迹及路面痕迹无法勘验,无法查明事故中车辆间碰撞情况及燃烧产生于何次撞击。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明,同时未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裁判结果: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周某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次交通事故因客观原因责任无法定论,各被告又未证明自己无责任及责任大小,应推定平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各被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平均承担原告各项损失。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公平原则的理解

公平原则是以一定社会的共同的价值观念为基础,其既是法律原则也是道德原则①。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其表现为在责任面前要合理负担即在他人权利受到损害时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①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表述极为简练,并未准备表达出公平原则在侵权纠纷中如何适用,在审判实务中对造成法律条文的索引等问题,此处仅为表达公平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中概念理解用)]条的表述②,可进一步理解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如依据过错责任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即无法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不明确时,且不适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保障被侵权人的权利,而适用的归责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经济发展,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往往会对被侵权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从上述案例中看,如单单从各被告角度出发,对该判决结果是否公平进行评价,往往得到的结果是否定的,但从交强险的属性及社会价值评判来看,是公平的。

二、公平原则运用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合理性

审判实务中,在无法查明侵权主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如何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并兼顾公平,是考验法官在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合理运用法律的一道考题。从案例中看出,如果仅仅因道路交通事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无法查明侵权人的前提下,让所有车辆承担赔偿责任,加重了非侵权人的责任,显失公平,但由被侵权人自行承担也不公平,在两难境地中如何处理,笔者认为结合交强险的属性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能更为妥当的维护被侵权人的利益,理由如下:

交强险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分摊在大量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责任,由各被保险人平均承担损害结果。而我国交强险制度的确立更加强调的是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加注重的是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这就形成了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分离,故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可以按照公平原则,由各被告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公平原则,由各车保险公司平均分担责任,也更为恰当。

案例中,虽然未能明确造成损失的侵权人,但各机动车相互撞击是事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能出具责任认定的关键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以此为由,认为被侵权人举证不能,则对举证责任的理解过于片面。需要说明的是,审判实务中,当事人在证明责任方面多数情况下只能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否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能作出一个真实的反映,但应根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事实、划分责任的唯一依据的思想。应给予其他证据与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样的地位,在举证质证环节中相互印证,充分发挥举证质证环节的作用,去伪存真。

三、公平原则运用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一般为过错责任,同样,公平原则的并不可随意适用,应在一定条件下。

1.损害结果发生且当事人无过错。损害结果的发生是适用归责原则的起点,损害事实如未发生,则归责原则无从谈起。同时,损害结果并不为自身所为,应为他人侵权所致。

2.事故原因不明确。此条件为排除其他归责原则适用,如能够查明事实及侵权人继而可以适用过错原则确定赔偿义务人并根据过错责任大小确定赔偿份额;如双方均无过错可根据无过错原则,视实际情况划分责任,公平原则只有在造成损害结果的事故原因及侵权人不能明确才能适用。

3.确定的赔偿义务人应与损害结果存在“事实”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顺序性、关联性等,因公平原则适用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特殊性,如多车连环相撞,无法确定后车是否加重危害结果,顺序性等并不能体现或体现不明显,故此处的因果关系只为“事实”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的损失与确定的赔偿义务人的行为有客观性、关联性。

四、结语

公平原则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补充性归责原则,合理运用则会兼顾公平的处理实务中出现的个别案列,但公平原则的运用也不能一概而论,如笔者遇到的另一案例,一肇事车辆将行人撞到,在事故发生时共有十辆车驶过,因在摄像头死角处,无法确定肇事车辆为哪一辆,这时如果按照公平原则来处理,则确为显失公平。

公平原则不是万能的,需张弛有度,如果随意运用则会造成不公平及司法失信,只有根据个案的情况,合理运用公平原则能才能保障被侵权人的权益并兼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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