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自信与文化忧患意识:一种意识形态的文化底蕴分析

2018-11-13 21:01曹志瑜景德镇学院江西景德镇333000
新生代 2018年20期
关键词:中华文化法治文化

曹志瑜 景德镇学院 江西景德镇 333000

在全世界的瞩目下,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今日之中国,正处于转型期和上升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中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一个重大判断。于此基础上,党中央始终认为,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无论意识形态工作的社会环境和现实条件发生了多么深刻的变化,意识形态工作都关乎新时代中国发展的旗帜问题和道路问题而备显其重要性,一刻也不能放松和削弱,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形态是整个上层建筑的核心和灵魂。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阶级和社会集团利益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念体系,其建构和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文化因素不容忽视。文化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演进中逐渐形成和传承的精神成果,经过人们的主动选择和长久积淀,构成了特定意识形态体系的思想基础与心理支撑。中华文化就是中华民族所创造的一种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文化类型。毋庸置疑,文化是意识形态建构的土壤和根基。继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建构和发展,离不开具有丰厚历史底蕴的中华文化的有效支撑,特别是要运用中华文化以建构和巩固民族共同心理基础与共同发展愿景。

近年来,无论官方还是民间,对于中华文化的关注度持续攀升,有关中华文化的发掘和研究成为学界的一个热点。笔者以相关主题词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搜索得出,2012年11月至今,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逾3000篇,成果颇丰。可见,学界对中华文化的研究有了一定的理论成果,亦有论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中华文化之间的理论关联;通过总结、提炼,我们发现,现有研究成果基本围绕中华文化相关理论关系、中华文化(即积极因素,包含社会和谐、求同存异、道法自然等要素)的弘扬路径等两个方面展开。然总体而言,研究的视角和方法比较单一,缺少纵向历史比较和横向中外比较,尤其是未能充分彰显出与中华文化自信相匹配的文化忧患意识。故此,基于东西方文化源流比较的文化自信与文化忧患意识的分析,是该项学术研究的不可或缺的理论逻辑链条。

一、文化自信:中华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的基础和支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和灵魂。中华民族有着辉煌的文化创造和深厚的文化积淀,这是做好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文化资源。增强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即中华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底蕴对提升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引领力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的提法,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三个倡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现阶段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内容的本质体现和集中表达。中华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的重要文化资源与价值基础。质言之,马克思主义只有同中华文化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中国化、民族化、本土化且与时俱进。中华文化对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政治认同整合、宣传教化动员与对外吸引辐射的功能。

放宽历史的视界,任何一种文化,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他种文化往往构成己身存在的比较尺度和意义。东西方文化正是这种典型的二元关系。在新时代的价值评价坐标上,对待东西方文化的基本态度均应当是客观辩证的。历史地看,中华文化是东方文化特别是东亚文化的代名词,其代表性因素有社会和谐、求同存异、道法自然、人身依附、抑制自由、专制主义等;相应地,西方文化的代表性因素有崇尚理性、尊重个人权利、注重自由以及拜金主义、消费主义、偏执的西方中心论等。中华文化在世界文化谱系中具有独树一帜的主体性地位。中华文化归根结底与西方文化是不同源的,两者各有其存在的根据与历史发展的轨迹。“在世界文化谱系中,不同文化系统的法律的地位是各具特色的。以中国为代表的东亚文化和以西欧为代表的西方文化有着价值取向上的明显对立性,突出地表现为以商品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西方文化蕴育出法律至上的理性,法律成为基督教的上帝信仰体系中的人世规则,而以农耕经济为主的中国近代之前的文化,强调‘天理’和‘人伦’的至上性。”当然,自19世纪中叶以来,资本主义工业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都导致不同质态的东西方文化之间不可避免的碰撞与冲突,以至于形成某种限度的化学反应式的融合,如二战后同属于东方文化圈的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的文化状况。加之置于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西方文化给人类带来的严重精神危机和生存危机加剧,中华文化再次凸显出自身存在的价值,更加奠定和充实了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文化自信的强大底气,尤其是在诠释和贡献人类生存、共处及未来的智慧与方案方面。

二、文化忧患意识:中华文化存在法治的先天性不足和阻滞因素

自古以来,与文化自信同根而生、彼此依伴的是中华文化中的士大夫精神蕴含着的强烈而深重的忧患意识。这种文化忧患意识经由文学作品的表达、精英人物的实践乃至中华历史的反复积淀而逐渐内化为中华民族的一种心理定势和群体意识。最有代表性的就是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与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表现出在逆境中动心忍性,在顺境中居安思危。新时代背景下,在能源危机、生态危机、金融危机、粮食危机等诸如此类的表象之下,国人真正匮缺的是以文化危机为表征的文化忧患意识,突出表现在中国社会未来发展道路的政治选择上。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和1999年“入宪”伊始,报告再一次强调了“法治”目标的权威定论,法治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鉴于此,以东西方文化源流的法理比较为视角,国人的文化忧患意识应当投射在中华文化存在法治的先天性不足和阻滞因素上。

在西方文化和西方哲学史中,自由是一个核心概念。发端于其宗教神话,公民的自由权利被视为天赋人权;新教更是成为教民个体直接连通上帝的天梯,信仰自由与精神自由得以更为完满的实现。中华文化崇尚天人合一的和谐秩序,且这种秩序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国一体的差序格局之上的。在这里,差序格局指的是中国传统社会(区别于现代社会)的名分、本分,不能犯分,不能越分,不同人、不同群体的名分有大有小,整合起来就是礼义结构。名分、礼义就是从不同角度,谈论各种权利构成的体系,“权利”的概念则来自西方政治话语系统。对于西方自由主义抑或个人主义而言,权利是天赋的,其合法性和正当性皆立基于全知全能的上帝的预设与信仰。中国古人为了论证人伦关系和人伦秩序,也求助于天,意即如何阐发天理、仁义等;宋代朱熹等人就发展出两种合法性或正当性的论证方式:一种向外走向天理,一种向内走向良知。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说:“臣闻天子之职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可见,无论是历史记载,还是圣贤典籍,都储存了丰富的关于这种权力(权利)配属、分配的理论和经验。从中可以看到,君有君分,臣有臣分,主有主分,奴有奴分,从未平等过,但边界变化也从未停止。人欲总是驱动各种手段扩张自己的“本分”,缩限别人的分,局上位者维护差别,而局下位者追求平等。方寸变迁都伴随着相应的成本和收益的计算,留下了复杂的演变轨迹,形成了各个社会集团长期博弈后稳定的文化核心结构。

有学者主张,文化传统是中华文化的核心,“它的影响几乎贯穿于一切传统文化之中,它支配着中国人的行为、思想以至灵魂。它是不变的,或者是极难变的,如庞朴同志所说的是一种惰性力量(或曰惯性力量),‘任你风吹雨打,我自岿然不动’”。差序格局的人伦关系与对权力、名分的追逐,必然衍生出专制主义和奴隶主义的政教礼俗,因之也决定了中国的国民性普遍缺乏一种独立的、反思的理性和精神。利用家国一体的同质化结构,专制主义披上了人情化的外衣。三纲六纪从家人父子的亲情出发,“移情”至忠君,所谓“迩之事父,远之事君”,“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这样就落实到了天道的代言人皇帝的绝对专制上。及至新中国成立,“在1950年代共产党赢得政权之后的最初10年里,相继进行了‘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及‘反右’等一系列运动,对中国传统社会进行了重大改造。然而在摧毁旧的社会结构之后,并没有选择宪政政体和构建出法治社会的基本框架,而是在新的主客观条件下重构了一个国家权力支配一切的社会结构。1950年代构建起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和城市单位制度以及与对之相对应的户籍制度,是二千多年来‘官治’社会结构特性最后也是最为极致的表现形式。”专制主义和民主制的类别及其比较,反映到治国理政的方式上,即为人治和法治。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则是民主的保障。民主之所以比专制更有活力,就在于它鼓励竞争,包括精神世界的竞争,制度的竞争,言论的竞争,方针政策的竞争,等等。进而,在专制主义下,社会要自主发展出独立于权力体系的信仰价值是很难的,因为普罗大众崇拜的只能是权力资源。总之应当看到,在坚定文化自信的同时,源于文化自身具有的相对稳定性和传承性,中华文化的人身依附、抑制自由、专制主义等消极因素在当今社会或多或少的遗存,理当成为国人文化忧患意识的重要考量内容。

三、文化成熟心态:法治变迁的种子

学界一般认为,法治就是规则之治和良法之治,与人治相对立。人治把治理国家寄望于人格化权威偶发性的圣明与贤能;法治则主要依靠良好完备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将社会的长治久安维系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而在人治政治中,法律存在的价值及其立、改、废完全取决于最高统治者的功利目的和个人好恶,法律的效力往往应权力的转移而变化,带有很大随意性。当然,最理想的治国方式是在法治基础上辅以统治者的德能,法律至上并不排斥领导人个人的权威和作用,但要达臻这种完美融合的状态实非易事,且须以建立和完善有关权力的主体选拔机制、责任约束机制、分工制约机制以及外部监督机制为前提。

结合上述划分和判断,本文认为,法治的本质意义不应流于政治宣示的形象与公众的一般认识。事实上,从公权力的实际运行状态、公众的潜意识乃至社会普遍存在的潜规则来看,法治虽然已被表面化地确立成一种社会主导话语,但远未内化为社会治理方式和国人生活常态,许多人依然守望在充盈着清官文化和“地方性知识”的话语世界中。聚焦当代中国方兴未艾的法治热潮,里间的动机极为复杂——多出于功利,鲜出自信仰,更有盲从和躁动。对于新时代背景下的国人来说,其文化自信的认同感愈是深切,随之而生的文化忧患意识应当愈是痛彻。这才是中华文化解读的正确密码与文化心态成熟的标志。以法治为圭臬和目标,这种成熟的文化心态体现为借鉴西方文化积极因素且兼具文化自信和文化忧患意识的“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林毓生语),使之变成有利于法治变迁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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