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运动员的一般人格权及其限制

2018-11-27 12:25朱文英
体育教育学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退赛人格权民法

朱文英

(潍坊学院 法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2017年6月23日,在国际乒联中国乒乓球公开赛男子单打的比赛中,未经中国乒协批准,中国乒乓球队员马某、许某、樊某及主管教练擅自弃赛[1]。6月底,国际乒联更新了于7月2日国际乒联巡回赛澳大利亚公开赛的名单,国乒男队队员全部退出[2]。7月7日,国际乒联公布了2017年最新一期世界排名,马某、樊某、许某被扣掉了相应积分[3]。该事件也在国内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引起了强烈的质疑、争论。运动员在比赛中能否退赛,以何种理由退赛,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应当受到何种处罚,除涉及具体的比赛规则[4](退赛理由及相应的处罚)外,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即退赛是否是运动员的权利和自由,如果是权利,应当属于何种权利?该项权利应否受到限制?笔者拟从民法人格权理论出发,探讨运动员一般人格权的基本法理,并对运动员此类权利的限制提出自己的看法。

1 一般人格权的基本理论

1.1 一般人格权的含义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5]。它是特别人格权之外的补充性权利[6],作为具体人格权的兜底性权利而存在。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的首次确认源于德国。在德国,一般人格权案例得到承认,依据是自然人尊严和人格发展保护,根本原因是对纳粹统治时代蔑视人格行为的反思和矫正。德国联邦法院在1954年的“读者来信案”中直接援引《联邦基本法》第1条而创设了“一般人格权”[7]。自此,该项权利作为新型的民事权利得到了不断的验证而纳入法律的视野,从民事主体的精神损害赔偿到现代的信息自由,人格权的类型不断得到扩展,使之更加充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38条分别规定了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该两项权利实质上为宪法性权利。但是,宪法不能被直接援引,需要在民事领域将其进行转化,才可以使之通过民法进行保护成为可能。我国《民法通则》虽然专章规定了人格权的具体类型,但是对于一般人格权并未明确规定,第86条“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措辞是为了保护名誉权,不过毕竟首次提出了“人格尊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也确定了人格尊严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进一步确立了“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0条也规定了人格尊严原则。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09条首次从民事法律层面明确了一般人格权类型。

1.2 一般人格权的类型

如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09条的规定,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类型包括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强调的是人外在的自由,保证其可以自由决定其行动[8],而人格尊严强调的是确保个人的人格获得充分的尊重。

1.2.1 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然人的人身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9]。该权利强调个人有权自由行动,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各种行为。

人身自由权在性质上当属一般人格权,且不应扩大至宪法中的自由权的内容(如信仰、言论、投票自由),否则,可能会与宪法权利出现重叠。宪法权利的效力原则上可调整国家或公权力与个人的关系或其内部关系,并不调整私人领域[10]。此外,宪法中的自由本质上是国家承担的一种义务,其义务主体是国家而非其他民事主体。因此,私法上的自由与公法上的自由是不能混淆的[11]。

关于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学界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人身自由权仅包括身体行动自由,不包括精神自由[12]。也有学者认为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和思维自由,也有学者认为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行动自由和一般行为自由[13]。但是对一般行为自由的范围仍然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不被特定人格权所规范的所有的行为和生活领域都受一般行为自由的保护。一般行为自由同时也包括精神活动自由,如自主决定的自由、意思表达的自由[13]。

1.2.2 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是自然人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应当受到的基本礼遇与尊重[14]。人格尊严来自于英文的“Human Dignity”,即“人的尊严”。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人格尊严是人存在于社会的基本前提。人格尊严是人基于其所处的环境、所处的地位、其家庭成员关系等各种客观方面的要素对自己人格与社会价值的认识,并因此而获得的尊重。在民法中,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基石。在现代社会,人格权法的框架体系主要是以保护人的人格尊严为核心而推进的。

实际上,宪法中的人格尊严是在基本法层面上对人的价值的原则性表达,法官不应当援引该项原则性表述裁判具体案件。必须将其体现为具体的民事规则,以使其具有确定性并能够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将宪法中的人格尊严转化为民法上的人格尊严权,明确了国家通过立法、司法等途径以保障人格尊严的积极保护义务。

2 运动员的一般人格权

同其他自然人一样,运动员作为民事主体也享有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1 运动员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之一。作为职业群体的运动员,也和其他自然人一样,享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权。

行动自由方面,运动员拥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意志进行身体行动的自由。不得违反运动员意志,随意限制他的身体自由或者活动方式。运动员有权按照自己的行程,安排确定自己的行动方向和方式,不受任何的非法干涉、限制和身体控制,包括对其身体的实际强制和威胁,甚至完全剥夺其自由行动的权利[13]。

一般行为自由方面,运动员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有权根据自己职业生涯规划,确定自己的职业前景和职业时期,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确定自己的职业流动和自由,有权安排自己的商业事务,有权独立决定各项涉及己身的体育事务,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表达自己的真实相法。

2.2 运动员的人格尊严权

作为人格权内容体系的核心,人格尊严是每个自然人的基础性权利,运动员也不例外。

首先,运动员的人身不可侵犯。任何体育运动参与人都应当尊重运动员的人格。未经许可,不得对运动员的身体进行侵犯。

其次,民法中的人格尊严可以理解为禁止人的物化、人的工具化及人体的商业化。尤其适用于医疗卫生法、生物伦理法等直接涉及人体的领域[8]。而对运动员来说,运动员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职业体育中的运动员转会,也就是所说的“买卖球员”并非对球员进行买卖,而是球员的“注册权”,球员对其所效力俱乐部贡献的也是自己的技术和能力,提供的是服务,而非“人的物化”。但球员在转会过程中也有自己的决定权,俱乐部也应当充分尊重球员的选择权。

最后,运动员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运动员同样如此。其他体育运动参与人例如其他运动员、教练、裁判、体育管理人员、观众都应当给予运动员必要的尊重,禁止侮辱、诽谤、谩骂运动员。

3 运动员一般人格权之限制

任何权利都应当有限制,不存在无限制的权利。权利只有得到有效的约束,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和顺利的行使。在体育运动中,运动员的权利限制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因此,运动员的一般人格权也应当受到限制。

3.1 运动员人身自由权的限制

首先,虽然运动员的身体不受侵犯,但是,鉴于体育运动特别是对抗性体育运动的特点,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在移动奔跑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身体的直接接触,甚至包括技术性犯规行为,极有可能给对方造成直接的身体伤害,如拳击等体育运动项目。这些体育运动的风险是体育项目本身所具有的特征,运动员在参加该项目之前就已经知道该项体育运动所存在的风险。因此,对在体育比赛中所造成的身体对抗、甚至受到伤害,原则上不能要求对方运动员赔偿。当然,如果对方违反比赛规则给运动员造成伤害,对方运动员要接受规则的处罚,如足球运动中的红黄牌规则。

其次,运动员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虽然运动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行动,但是其行动自由还是应当接受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一是运动员的行动需遵守比赛日程安排和其所属体育组织(如俱乐部)的活动日程安排。和普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同,运动员的工作时间是按照训练、比赛、参加活动的时间(比赛日程)、地点来进行的。因此,其工作时间的安排和移动是根据比赛和训练来确定,也就是说运动员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自己工作的时间、地点,必须遵守团队的日程安排和赛事组织者的赛程安排。二是根据运动员行踪规则的规定,运动员在非比赛期间的行踪需要进行及时报备,以利于反兴奋剂机构进行赛外兴奋剂的随时抽查。

再次,运动员的一般行为自由也应当受到限制。从一般行为自由方面考察,运动员虽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的自由,但是,该自由会受到诸多限制。最重要的是运动员的流动受国籍和地域限制。运动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流动,甚至移居他国,但是,如果以运动员的身份代表该国参赛,则必须受相关比赛规则的限制,如《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运动员国籍改变对参加比赛的限制性规定。当然,如果得到相关机构的批准,该期限可以缩短甚至取消。按照该规定,如果运动员流动后不能满足所需的条件,其参赛资格就会受到限制。这就意味着运动员即使可以自由流动,但是在很多比赛中(特别是在以国家或地域为标准划分的比赛中)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参赛权,无法参加比赛。

最后,运动员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但是该行为方式必须服从于自己职业生涯的整体形象和要求。一是运动员日常行为的自我约束。运动员的行为方式除了关乎着自己的声誉乃至体育职业生涯,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所在的体育团队(如职业球员所在的俱乐部),甚至影响着其所代表国家的形象。因此,运动员在日常生活中都应当对自己进行约束,尽量避免负面行为的出现,否则负面新闻会对自己和自己所在的运动队乃至国家造成负面影响,并进而可能影响自己的职业生涯。甚至运动员的日常饮食都必须要尽到高度的主要义务,以避免禁用物质的不当摄入。二是运动员表达自由的限制。运动员不仅要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同时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辞,不得发表任何不利于本团队的语言,不得泄露与本团队有关的各项工作安排,例如更衣室文化。日常期间,可以对训练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一旦教练及其他管理人员作出决定,运动员就应当服从安排,不得提出异议。三是运动员有决定自己是否参赛的自由,但是一旦参赛,比赛中的自由就应当限制,例如应当遵守比赛规程,应当全力比赛,因为,运动员在比赛中除了要考虑自己的行为自由,还要考虑自己的行为给其他比赛参加人(如观众)或者所属单位(如俱乐部、国家)所造成的影响,在满足自己所追求目标的同时,还要考虑其他体育运动相关人、体育比赛本身、所属单位乃至其所代表的国家所受到的影响。例如奥运会的消极比赛、运动员的退赛等行为,既影响了正常的赛程,也给相关利益者(如观众)造成了损害,产生了负面影响,甚至会影响到自己的运动生涯。

3.2 人格尊严权行使的限制

从客观意义上说,尊严被理解为所有的人类社会成员都必须享有的,要求获得他人最低限度尊重的权利。运动员也享有人格尊严权。

运动员无论在比赛过程中还是在非比赛中,都应当和普通人一样得到尊重。但是,众所周知,比赛是运动员尽情发挥才能的舞台,运动员应当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奋力拼搏和自由发挥,展示自己的技术,也应当相互尊重对方。可是,在比赛过程中,特别是对抗性的比赛中,为了获胜,也会出现犯规行为,此时,违反规则的运动员应当接受规则的处罚,承受违规的后果。违反规则的行为出现后,如果双方没能控制理智,可能有些动作会导致冲突。如果一方运动员采用过激的言辞、以言语或者动作对对方进行侮辱,甚至作出过激的动作可能给对方造成伤害,此时,另一方运动员不应当以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采取同样的方式予以对待。法国著名足球运动员齐达内头槌马特拉齐,随机被主裁判红牌罚下,事后齐祖证实马特拉齐使用了非常恶毒的语言。但是齐达内的“冲冠一怒”不仅给自己的职业生涯写下了一个不完美的句号,也断送了法国队的世界杯冠军梦想[15]。

除了运动员,运动场上还有重要的参加者——观众。赛场成为很多人发散激情的地方,职业赛事尤为显著。有个别观众为了各种理由,出现不理智的行为,如向运动员发出嘘声,辱骂运动员,甚至向运动员投掷物品,此时运动员应当保持克制,不能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而作出回应,特别不能作出同等的回应,否则会受到规则的处罚。2017年意甲22轮拉齐奥与切沃那场比赛结束后,一名球迷辱骂球员甚至还向该名球员吐痰,另一球员拳打该球迷,最终受到处罚,一年内不得进入体育场[16]。2009年3月,天津球迷用矿泉水瓶砸到了大连实德队球员,队友则将一个矿泉水瓶扔回看台,主裁判即红牌将其罚下并在赛后追加了处罚:停止训练,罚款5万元[17]。因此,运动员比赛中即使受到了来自观众的不当情绪甚至是侮辱言辞动作,都应当克制自己而不能进行反击,否则会受到规则处罚。如果反击,其行为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4 结语

运动员作为自然人,其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当然和普通人一样不应当受到侵犯。但是,基于体育运动特别是体育比赛的特殊性,运动员的一般人格权应当受到诸多限制,包括退赛。虽然运动员与赛事组织者的法律关系表现为合同,但是比赛期间退赛的理论基础来自于一般人格权的行使。为了维护正常的比赛秩序,运动员应当根据比赛规则谨慎行使该项权利,以确保比赛的连贯性。除正当理由外,随意退赛不仅对自己,在国际比赛中也对自己的团队乃至国家造成恶劣的影响,损害集体及国家形象。运动员还应当承受因退赛导致的后果,受到相关比赛规则及体育联合会章程的处罚。

[1] 人民日报.人民日报评国乒退赛极端行为!要理性表达诉求[EB/OL].[2017-07-09].http://sports.china.com/other/news/11027241/20170626/30836371_all.html#page_2.

[2] 东方体育.国乒再度集体退赛退赛,三大危机逐渐显露[EB/OL].[2017-07-09].http://sports.eastday.com/a/17 0629153747464307297.html.

[3] 丁瑶瑶.国乒三位退赛主力被扣分[EB/OL].[2017-07-09].http://ln.people.com.cn/n2/2017/0708/c378338-3044090 4.html.

[4] 李广通.规则:谈谈羽毛球比赛中运动员退赛的看法[EB/OL].[2017-07-09].http://sports.qq.com/a/20110808/00 0769.htm.

[5] 杨立新,尹艳.论一般人格权及其保护[J].河北法学,1995(2):6-13.

[6] 李永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精释与适用[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170.

[7] 姚辉.人格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06-209.

[8] 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445-446.

[9]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406.

[10] 冉克平.论人格权法中的人格自由权[J].法学,2012(3):73.

[11] 王利明.人格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205.

[12] 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17.

[13] 陈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评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754-755.

[14] 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216.

[15] 中国新闻网.足坛十大冲冠怒:齐祖经典头槌队友互扇耳光[EB/OL].[2017-09-07].http://www.chinanews.com/ty/2013/09-26/5323755_10.shtml.2017-9-7.

[16] 罗马体育报.为队友出头打球迷拉齐奥前锋图恩卡拉遭处罚[EB/OL].[2017-09-07].https://news.zhibo8.cc/zuqiu/2017-02-28/58b57de21ef57.htm.

[17] 李学鹏扔水瓶砸球迷染红[EB/OL].[2017-09-07].ht tp://men.sohu.com/20090323/n2629485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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