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

2018-11-30 08:11黄月明
活力 2018年15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

黄月明

[摘要]本文的内容是通过阐述逮捕必要性审查的意义,来论述逮捕必要性审查在诉讼法中保障人权的功能体现。通过对逮捕必要性审查的适用现状以及使用的原因描述,指出我国在应用此制度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及弊端。

[关键词]逮捕必要性;侦查机关;保障人权

一、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

刑事强制措施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保障。逮捕是一种国家公权力对个人私权的压制。是国家权力机关以合法的手段对未经法定程序定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合法限制的刑事强制措施。所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仅要具备合法的理由,还需要具备必要性。

(一)逮捕必要性要件是比例原则在逮捕条件中的体现

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国家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单方面决定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程度人身自由,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其适用存在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于无辜的人的权利风险。刑事强制措施从本质上而言不具有实体法上的处罚功能,只是一种程序性的保障措施,不能演变成变相的“预期刑罚”。

为保证诉讼各方诉讼地位的平等,对于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坚持比例原则。即能够通过低位阶的强制措施防止发生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形,就不能适用高位阶的刑事强制措施。从未决羁押的角度来看,它的含义就是指所采取羁押措施的强制程度应当与其目的性、必要性相适应。因此就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强制措施的位阶,以保证强制措施针对不同情形时适用的适当性和合理性。如果说刑罚要件与罪行要件倾向于体现实体法方面的约束,那么必要性要件直接体现了逮捕适用的程序性控制和强制措施适用的比例原则。

(二)逮捕必要性要件是降低羁押率的有效途径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循例外原则。逮捕作为强制措施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可长达7个月之久。但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此种强制措施已然上升为常态,导致现实中羁押率过高。如何解决实践中羁押率畸高的难题,回归到法定逮捕条件上进行规制是必要的。强制措施体系中五种强制措施本无优先原则,实践中过分重视逮捕措施的适用,是因为倚重其长时间的羁押能力。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一劳永逸地杜绝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行为的再次发生,也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口供,作为案件侦破的突破口,以此减轻案件侦查的难度与压力。如何降低羁押率,保证逮捕措施价值回归本位,正如大部分学者分析的那样,必然要借助于必要性要件的约束。

(三)逮捕必要性要件是逮捕制度价值的追求之一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目的。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可以分为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直接目的则可归纳为两点: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护人权。根本目的是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制度与秩序。而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直接目的的两翼,应当同等重视。审查逮捕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诉讼阶段,也必须受到刑事诉讼目的之约束,只不过基于逮捕措施的非实体惩罚性而是程序保障性,其重在控制犯罪而非惩罚犯罪。逮捕同样如此。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不仅要求体现在逮捕后续的羁押过程中,同时也要求体现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侵犯的程度和可能性也最高,如何保證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得以体现,这就要求逮捕的审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实施。

二、当前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逮捕条件难以把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逮捕程序时应同时具备刑罚要件、证据要件和必要性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逮捕的条件十分难以把握,特别是逮捕的必要性要件经常被忽略。从我国的执法经验上来看,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等轻刑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与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相比来说更为轻微,其人身危险性和、毁灭罪证、逃避侦查甚至是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更小。所以将刑罚要件完全等同于必要性要件有失偏重,这是和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

(二)现行法规对审查批捕的相关证据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逮捕证明标准比立案阶段的要高,但比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时又要低,这比较符合人们认识事物时所遵循的循序渐进的客观规律。逮捕作为我国刑诉法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有自身的特点,逮捕的证明标准,主要是针对逮捕的首要条件来说的,指的是逮捕时,案件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所应该达到的标准。虽然我国的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地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规定具体化。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仍有理解和把握上的困难。这根本的原因在于逮捕的证明标准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三)在司法实践环节存在较多的弊端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需要提供诉讼文书及材料的直接依据,这是公安机关在审查逮捕中承担证明责任的法条依据。所以作为提请审查者,公安机关理应对逮捕条件的三个要件分别进行细化的相应证明,以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之逮捕条件的要求。现实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是否有逮捕必要则完全是以“有逮捕必要”一句话概之,而缺乏相应的论证,且相关证据等内容及所附案卷材料,无一不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而用,对于必要性要件和刑罚要件的证明却基本忽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未完全承担证明责任没有过分责难,这样使得公安机关通常得以逃避未承担证明责任所致的不利后果,从而获得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逮捕条件的三个要件。审查机关应当逐一审查,不能只重视其中某个,以确保最终对逮捕决定的正确性。

结论

开展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特别是对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正确理解和把握有无逮捕必要条件尤为重要。这也是贯彻保障人权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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