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爾雅·釋親》與甲金文所見殷商親屬稱謂制之比較研究

2018-12-02 07:32
甲骨文与殷商史 2018年0期
关键词:同姓系統姊妹

趙 林

(臺北中國文化大學中文系)

一、 前 言

作者在2011年出版的《殷契釋親——論商代的親屬稱謂及親屬組織制度》一書中,依據商代的甲金文,將商代的親屬制度作了一項整體的考察及論述的工作。(1)見趙林: 《殷契釋親·論商代的親屬稱謂及親屬組織制度》,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本書在本文中簡稱《殷契釋親》。本文乃在此一基礎上,進一步將商代的親制與見於《爾雅·釋親》一章中先秦時代的親制作一比較研究。

關於“爾雅”一名,《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記已見於“大戴禮孔子三朝記稱孔子教魯哀公學爾雅”。這麽説來,在春秋時代“爾雅”就已經是當時貴族教育中的一門學程,不過今儒或認爲《爾雅》之成書乃在漢武帝時代前後,係由西漢小學家廣采諸書訓詁名物,綴輯經説舊文,遞相增益而成。(2)參見芮逸夫: 《爾雅釋親補正》,《臺灣大學文史哲學報》1950年第1期,頁101。至唐文宗開成年間(公元836—840),《爾雅》且被列爲“經”書。

《爾雅》全文分出十九章,《釋親》乃其第四章,可説是一篇現存傳世最早的記述中國先秦時代親稱和親制的文獻。作者將《爾雅·釋親》與商代甲金文所見的親稱、親制作一比較,旨在考察兩個系統之異同,以期對我國上古時代親稱、親制遞變的軌迹有所發現。

二、 親屬稱謂的類型、構詞方式及標記符號

古代的漢語親屬稱謂一詞或可表示多種親類,例如商代的“父”這個親稱可同時表一己生身之父及生父之各級旁系兄弟,且不分血姻如(表一)之1,又如周代的“甥”這個親稱同時可表五種以上的親類如(表二)之17-1。再如在現代英語中的uncle一詞可以同時用來稱謂伯叔(父親的兄弟)和舅舅(母親的兄弟)。這些一詞可表多種親類的親稱乃普遍存在於古今中外衆多民族的語言之中,人類學家或名之爲“classificatory類型性”(又可譯爲“類分性”)親稱。(3)關於人類學家對“classificatory(類型性或類分性的)”親稱定義的討論,參見Robert Parkin, Kinship An Introduction to Basic Concepts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1997),pp.61-64。不過,爲了作親屬制度之研究,避免“類型性”親稱一詞多指所帶來的語意混淆,人類學家另采用一套符號,以便精確地去標記若干基本的親屬關係,如:

F——表示生父(father) M——表示生母(mother)

B——表示同胞兄弟(brother) Z——表示同胞姊妹(sister)

S——表示親生兒子(son) D——表示親生女兒(daughter)

H——表示夫(husband) W——表示妻(wife)

E——表示己身(Ego)

這套符號是用來輔助分析研究各個民族的親屬稱謂系統,非爲用來取代原有的親稱。這些符號可予個别或相加使用,但在相加使用時,需在前後符號中意補一個領格——“之”。準此,FF表示生父“之”生父即祖父,FFF表示生父“之”生父“之”生父即曾祖父,而FB表示生父“之”兄弟。如此,生身之父(F)及生父之兄弟(FB)便可分辨開來,避免了“父”一詞多指,作爲“類型性”親稱所帶來的語意混淆。再者,在兄弟姊妹的親稱符號前可加小寫的“e”表示“長(eld)”,加“y”表示“幼或少(young)”,例如:

eB——表示親兄 yB——表示親弟

eZ——表示親姊 yZ——表示親妹

爲表示使用親稱者即“稱謂人”之性别,可在親稱之後加(ms)表示男性稱謂(man speaking),加(ws)表女性稱謂(woman speaking)。例如“姪”這個親稱在漢及先漢時代僅可由女性用來稱其兄弟之子女如(表二)之21,若用符號來表示則爲“BS(ws)”即“兄弟之子(女性稱謂)”,或“BD(ws)”即“兄弟之女(女性稱謂)”。又,生稱或死稱可在親稱之前加a(alive生存)或p(past逝去)表示。

换一個角度,從構詞形態來看,親屬稱謂又可分爲“單式”和“複式”兩種: 所謂的“單式親稱”即指由單一的親稱詞或詞素(morpheme)所形成的親稱,如父、母、子、女、兄、弟等;“複式親稱”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親稱詞或詞素所構成的親稱,含(1)由兩個單式親稱組合而成的,如祖父(祖+父)、祖母(祖+母)、母弟(母+弟),以及(2)由一個單式親稱作詞根,再加上另一或多個親稱或詞素作詞綴組合而成的,如王父(王+父)、族父(族+父)、從母(從+母)、外舅(外+舅)、從祖父(從祖+父)、高祖王父(高祖+王父)、族曾王父(族曾+王父)、從母晜弟(從母+晜弟)、外曾王母(外曾+王母)等。(4)參見林美容: 《漢語親屬稱謂的結構分析》,臺北: 稻香出版社1990版,頁116。林美容指出在馮漢驥(Feng Hai-chi)所撰的 “The Chinese Kinship System,”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II: 2 (July 1937),pp.141ff. 一文中列有近代標準化的書面親稱共369個,經她分析後發現這許多的稱謂其實只是由34個詞素(morpheme)所構成。而這些稱謂,她説 “除了少數幾個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是由單一詞素自成稱謂之外,其餘的稱謂都是由二至四個詞素所構成”。作者認同林美容之説,且以爲此一由詞素構造親稱之特質在商代方始萌芽,到了《爾雅》時代漸趨成熟。參見本文之(六)、(七)對商周時代“複式親稱”之細節討論。而“王、族、從、外”等詞素或詞綴,又通常被名爲親屬稱謂的“區别字(詞)”。當然,親稱在用作親稱的詞綴時,亦具“區别字(詞)”的效應。

大多數“複式親稱”的詞例是一個親稱指謂一種親類。人類學家以“描述性descriptive”、“個别性individual”或“零對等zero-equation”來形容一個親稱指謂一種親類的親稱,與前述“類型性”親稱,即一詞可指稱多種親類的親稱是不同的。(5)關於人類學家對“描述性的descriptive”、“個别性的individual” “零對等的zero-equation”等親稱定義的討論,參見Robert Parkin,Kinship An Introduction to Basic Concepts,pp.61-64。又關於漢語親稱中之此等現象,參見趙林: 《殷契釋親》,頁135、142。“單式親稱”是原生的,數量十分有限。“複式親稱”是次生的,是可以經由(1) “單式親稱”之相加,以及(2) “單式親稱”與“區别字(詞)”之相加或組合,持續地擴充其數量。在下文中,作者將依序討論比較商代甲金文和《爾雅·釋親》中的單式及複式親稱系統。又,商代甲金文中的親稱大多在作者所著的《殷契釋親》一書中有細節的討論,本文常引述結果,除非必要,不再重複論證。

三、 商代甲金文中的單式親稱系統

據作者在《殷契釋親》一書中的研究結果,從商代甲金文中可輯出單式親稱23號(但共有24名或稱),即1父、2母ab、3姑、4子、5女、6祖、7孫、8-1兄、8-2須、9弟、10婦ab、11妻、12妾、13亞、14司///、15奭、16妣、17妃、18生、19匚/口/報、20示、21公、22毓、23高(兄、須二名,稱謂不同,但所指親類相同,故共爲第8號。以下,不同名但同所指之親稱,皆援例編爲同號)。現表列商甲金文中之單式親稱並説明如下:

(表一) 商代甲金文中的23號單式親稱

對(表一),作者有四點附帶説明:

(2) “須”爲“兄”之别稱,(7)關於“須”爲“兄”之别稱的細節討論,見《殷契釋親》,頁144。因此編“兄”爲8-1號,“須”爲8-2號。

(3) “子、兄、弟”爲非顯著類(unmarked)語詞,三者在個别或單獨使用時可涵蓋女性,在本文五之C對顯著類、非顯著類之詞性有細節的討論。

(4) 作者在《殷契釋親》中指出在早、中商時代,商人行雙向繼嗣及同姓二合兄弟偶族交表或姊妹交换婚制,親稱係屬“行輩型”(如圖五),(8)“行輩型”親稱只分性别、世代,不分直旁、父方母方或血姻。此一原則且適用於父、子、祖、孫各代,人類學家或以“夏威夷制”、“世代制”、“馬來亞型”來稱之。參見威廉.A.哈威蘭著、瞿鐵鵬、張鈺譯: 《文化人類學》,上海: 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頁310。又見趙林: 《殷契釋親》,頁259—261及本文(八)。不分直旁或血、姻爲其特徵之一,如(表一)之1、2、4—9、18各稱,但是到了晚商時代,或由於姓族外婚之流行,出現了表“夫之母”的“姑”,親稱在尊一輩始分血姻;周人則行異姓交表或姊妹交换婚,親稱呈“二分合并型”,後再行姪媵婚,親稱演爲“奥麻哈型”。(9)關於商周婚制及親稱形態之改變,參見趙林: 《殷契釋親》,頁294—297。又參見本文(五)之B及C之相關討論。在本文(八)對甲骨文暨《爾雅》複式親稱作比較時,會再回到這些議題。

四、 《爾雅·釋親》中的單式親稱系統

作者從《爾雅·釋親》篇輯得單式親稱26號(但有32名或稱): 1-1父、1-2考、2-1母、2-2妣、3姑ab、4子、5舅ab、6祖、7孫、8-1兄、8-2晜、9弟、10婦abc、11妻、12妾、13亞、14-1姊、14-2姒、15-1妹、15-2娣、16嬪、17甥abcde、17-1出、18姨、19私、20嫂、21姪、22婿、23姻、24婚、25夫、26叔。現列表説明如下:

(表二) 《爾雅·釋親》中的26號單式親稱

對(表二),作者有五點附帶説明:

(1) 《爾雅·釋親》將其所收録之親稱歸爲“宗族、母黨、妻黨、婚姻”等四類,未見商甲金文本有作相同的分類。《爾雅》“宗族”類親屬乃經由親屬組織的繼嗣(descent)關係而産生,而繼嗣之制度可分出父系的、母系的、雙重的,以及兩可的四種。(10)繼嗣與傳宗接代、血親認定、財産或權位繼承皆有關聯。代代若經父子或由男性血親關係傳承乃爲父系(patrilineal)繼嗣,代代若經母女或由女性血親關係傳承則爲母系(matrilineal)繼嗣,此二者乃爲單系的(unilineal)繼嗣。而代代同時既經父子又經母女或由男女兩性血親關係傳承即爲雙重(double)繼嗣(例如不動産經父系傳承,而同時動産經母系傳承)。繼嗣者具有可自由選擇父系或母系或雙重繼嗣的制度則爲兩可(ambilineal)繼嗣。參見威廉·A.哈威蘭著,瞿鐵鵬、張鈺譯: 《文化人類學》,頁289關於父系繼嗣,頁294關於母系繼嗣,頁297關於雙重及兩可繼嗣。原文見William A. Haviland,Cultural Anthropology (Wadsworth, a division of Thomson Learning, 2002)。商代行雙重(既是父系又兼有母系)繼嗣,《爾雅》時代則行父系繼嗣。《爾雅》“宗族”類親屬乃純父系的,但商人無必要將親屬作“宗族、母黨、妻黨、婚姻”之分。《爾雅》“母黨”類之親屬,乃通過人母的關係而産生的,没有爲人母這個角色關係的存在就没有母黨親屬之存在。同理,所謂“妻黨”類之親屬,乃通過人妻的關係而産生的。特别要指出的是,現代人或將親屬分爲“血親、姻親、配偶”三類,因爲妻或配偶乃血親、姻親關係賴以發生的基礎或中介。(11)參見楊大文: 《親屬法》,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頁50;楊立新: 《親屬法專論》,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頁22—23;陳敬根、楊文升: 《婚姻家庭法應增設“親屬”一章》,《遼寧師範大學學報(社科版)》1998年第2期,頁19。雖然將“配偶”獨立在姻親之外或有助於對親屬制度分析,因爲這可以解釋“配偶類”的親稱在“行輩型”的親稱系統中可歸爲“描述性”或“個别性”(配偶只居“配偶”此一親類地位,可不論它的“行輩”)。唯本文乃在研討《爾雅》之系統,未便更改其原來的歸類。

(2) 《爾雅》26號單式親稱中的“1-1父、2-1母、2-2妣、3姑ab、4子、6祖、7孫、8-1兄、9弟、10婦abc、11妻、12妾、13亞、14-2姒”等13號14名亦見於商甲金文單式親稱,但“2-2妣、3姑ab、10婦abc、14-2姒”等四名與商代同名親稱之内涵有出入。又《爾雅》的“1-2考、5舅ab、8-2晜、14-1姊、15-1妹、15-2娣、16嬪、17-1甥abcde、17-2出、18姨、19私、20嫂、21姪、22婿、23姻、24婚、25夫、26叔”等16號18名未見於商甲金文。

(3) 商甲金文單式親稱中的“8-2須、15奭、17生、18匚/□/報、19示、21毓、23妃”等7號7名未見於《爾雅》單式親稱中,而商代的“5女、20公、22高”等3號3名僅見於《爾雅》之複式親稱中作詞綴用。

(4) 《爾雅》單式親稱中,同一親類有别稱者七,即1-1父别稱1-2考、2-1母别稱2-2妣、8-1兄别稱8-2晜、14-1姊别稱14-2姒、15-1妹别稱15-2娣、16嬪别稱10婦b、17-1甥e别稱17-2出。這些稱謂與其别稱,皆比照商甲骨文中的“兄、須”,編爲同號。

(5) 《爾雅》單式親稱中,一稱表多種親類者,即係“類型性”親稱者共有4號4名: 3姑ab、4舅ab、10婦abc、17-1甥abcde。此4號親稱旁以小寫英文字母作親類再區分詳如(表二) 之3、4、10、17-1。其中的姑ab、舅ab、甥abcde因周人行異性雙邊交表婚或姊妹交换婚而成爲“類型性”親稱,而婦abc則因爲乃配偶類親稱,故可指不同身份者之配偶。

五、 《爾雅·釋親》暨商代甲金文中單式親稱系統之比較

雖然商人未對其親稱作出如《爾雅·釋親》的四種分類,但是爲了作出兩個系統的比較研究,作者首先將商甲金文中所有的單式親稱比照《爾雅》之分類,在表中相應的位置上列出;其次,作者將這兩個單式親稱系統就其尊、平、卑輩及各輩中世代高低之序再予分别列出,製成(表三)之一、(表三)之二,以方便各輩份(或世代)間之分析比較研究。

(表三)之一 《爾雅》及商甲金文所見尊、平輩單式親稱比較表

1.甲金文及《爾雅·釋親》尊輩單式親稱系統之比較

從理論上來説,尊輩的親稱可以分出五階/層/級,即1尊一輩、2尊二輩、3尊三輩、4尊四輩、5尊五輩及五輩以上。唯《爾雅》尊輩親稱系統(含單、複式)僅及尊四輩的“宗族”層級,商人則有尊五輩及其上“姓族”層級的親稱,所以作者在尊四輩“宗族”層級之上,再列出不在《爾雅·釋親》四分系統中的“姓族”層級親稱(按,《爾雅·釋親》文本中無“姓族”一詞,此詞乃20世紀以來學者所新創)。

《爾雅》所記的尊輩親稱以複式爲多,約有39名詳如(表六),但是《爾雅》尊輩之單式親稱加總起來只有5號7名詳如(表三)之一,且僅上及尊二輩。這7名親稱即“宗族”章之“父爲考,母爲妣……祖,王父也”,“母黨”章之“母之晜弟爲舅”,“婚姻”章之“婦稱夫之父曰舅,稱夫之母曰姑”,亦即作者編輯之“1-1父、1-2考、2-1母、2-2妣、3姑ab、5舅ab、6祖”等5號7名。

在另一方面,商代甲金文所見的尊輩單式親稱則有13號13名,即作者編輯之“1父、2母ab、3姑、6祖、11妻、12妾、15奭、16妣、18匚/口/報、19示、20公、21毓、22高”。現就尊輩世代多寡之序作比較,當可發現商代與《爾雅》尊、平輩的單式親稱系統至少有七點不同:

(1) 親稱形態分或不分血、姻之不同

《爾雅》尊一輩的親稱呈“二分(bifucate)”,即呈分父(夫)方、母(妻)方或分血、姻的現象,但是如前所述,在晚商“姑(HM夫之母)”一稱出現之前,商人的親稱爲“行輩型”,不作血、姻之分。唯商代的姑只有“夫之母”一義,非如《爾雅》之姑有a“父之姊妹爲姑”、b“婦稱夫之母爲姑”之分。雖然姑(夫之母)在晚商金文“作婦姑彝。”《集成》2138、“婦作文姑日癸尊彝。冀”《集成》9820中始見,使商人開始有了姻親稱謂,然而作爲血親稱謂的“母”猶可爲商婦用來稱呼夫之母,如晚商金文曰“婦作母癸尊彝。亞棗,冀”《彙編》1093,而作母黨的“MB(母之兄弟)舅a”及作夫黨的“HF(夫之父)舅b”在商代並未出現。不過,特别要指出的是,在晚商時代,平、卑輩的親稱並未出現血姻二分現象。

(2) 《爾雅》與商甲金文“祖”之不同

《爾雅·釋親》在尊二輩宗族的單式親稱系統中僅“祖”一詞,在尊二輩以上就不用“祖”這個單式親稱(《爾雅》在尊三、四輩僅用複式親稱,如曾祖王父、高祖王父)。然而商人可以“祖”稱尊二輩及其上各世代的尊親,如商人第7代王名爲祖乙,第8代王名爲祖辛,第9代王名爲祖丁,第12代王名爲祖庚、祖甲。又如在一條晚商文丁時代的卜辭曰:

(1) 甲辰卜,貞: 王賓祖乙、祖丁、祖甲、康祖丁、武乙,衣,亡尤?

《合》35803

商王文丁於其父(武乙)之上各代的直系先王皆以“祖”稱之。卜辭中的祖丁應當是祖甲之父武丁,而祖乙則爲武丁之父小乙。顯然,這條卜辭乃係商王文丁在卜合(衣)祭其上連續五代的直系先祖。

總之,卜辭顯示商先王只要尊於時王二輩即可以祖名之,反映在將祖這個親稱用作商王私名或謚號的前綴。

(3) 商代有“報、示、祖”之序

商人用“匚/□/報”、 “示”二詞命名商湯開國前六代男性先祖: 報甲、報乙、報丙、報丁、示王、示癸。依據商王系譜,四報之輩份乃在二示之前。再從晚商婦鼎之“婦示己、祖丁、父癸”《集成》2368,以及卣之“示己、祖丁、父癸”《集成》5265銘文來看,示的輩份顯然高於祖。因此,“報、示、祖”當爲三者輩份高低之排序。

商代的“報”可以跨四代祖先,“示”亦至少可以跨兩代祖先,亦即報、示二詞未具確實標指世代數位之功能(“報”未見有區隔字作詞綴;示雖有“大、小”作詞綴,但系用來分直旁,無標指世代數位之功能)。商代的“祖”雖然也可以跨尊多輩的世代,但“祖”又爲尊二代男性祖先之專稱,後人遂以“祖”爲詞根加上表世代的區隔字或詞綴,如用見於《爾雅》的“曾祖王父、高祖王父”來標指高於祖的尊三及尊四輩的祖先。再者,在《爾雅》單式親稱系統中無報、示之位置,報、示二詞於商代以後不再被用爲漢語親屬稱謂。

(4) 商代不同之妣、奭等作配偶之稱謂

前面已提及商代的“妣”爲祖之配,異於《爾雅》之“妣”爲母之别稱,此爲二者女性稱謂系統不同之一。其二乃爲(表三)之一顯示在商代與“妣”同地位之親稱尚有“奭、妾、妻、母b”四稱,例如商先公示癸之配妣甲在甲骨文中又被稱爲示癸奭妣甲《合》23308、示癸妾妣甲《合》2386,又如商先公示壬之配妣庚在甲骨文中又被稱爲示壬奭妣庚《合》23303、示壬妻妣庚《合》938、示壬妾《合》2385、示壬母b妣庚《合》19806。關於商代奭、妾、妻、母b四稱作配偶並無地位高下之分,在甲骨學界似有共識。(12)參見朱彦民: 《殷卜辭所見先公配偶考》,《歷史研究》2003年第6期,頁13。

唯作者必須指出“奭”一稱多用在商王周祭先王先妣之卜辭中,因此比其他三稱較具禮儀上的重要性,但是“奭”一稱未見於《爾雅》。母b、妾、妻三稱甚至可以用來稱呼比四報二示更早的商先公或神靈之配,如夒母b《合》34171、王亥母b《合》685、河母b《合》683、王亥妾《合》660、河妾《合》658、河妻《合》686。然而,像妾、妻、母b作配偶類稱謂且不分貴賤平行使用之例則未見於《爾雅》。

(5) “毓”之有無

(2) 婦井毓……

《合》32763

《合》14125

卜辭(2)之毓从女从倒子,卜辭(3)之毓从人从倒子。顯然這兩條卜辭皆在卜問商王婦是否順産之事。這裏的毓是作動詞用,表生育。但毓又可作名詞,如在周祭卜辭習用語“自報甲至于多毓”《合》10111,14852—14856或“自上甲至于多毓,衣”《合》25436—25438,37836,37844(各辭中的毓字或从女或从人)。又如在:

《合》24951

“多毓”即多位毓,“五毓”即五位毓。毓在上引卜辭中指要接受商人“衣”或“侑”祭的祖先。卜辭言“自報(上)甲至于多毓”,這裏的“多毓”乃指自祀首報(上)甲以降,所有在商代周祭中接受五種祭祀祖先,即包括四報二示並下及所有的商先王和奭(含二示及直系先王的配妣)。事實上,這正是“毓”這個字造字旨義之所在。上引毓字第1—3形,字从子(或倒子)在“女”形後,表示正在生育子嗣的爲女性,而第4—6形字从子(或倒子)在“人”形後,乃表示此人(可爲女或男)與此子之生身關係(若此人爲男性則此男性爲此子之生父)。因此毓的造字旨義可以説是在突顯兩代之間生身即直系血親的關係,以有别於兩代間没有生身關係的類型性父子或類型性母子。“毓”這個親稱是商王室從早期直旁不分到晚期漸分直旁進程中所出現的新生事物。

“毓”在商代甲金文中又可作單式親稱的區别字或前綴,如毓祖乙《合》22943、毓祖丁《屯》2359、毓父丁《屯》647。“毓祖”與“高祖”之稱且在同一塊骨版之卜辭中出現:

《合》32315

前面已指出“多毓”乃指自大宗祀首報(上)甲以降所有接受周祭之商先公、先王和奭(含二示及直系先王的配妣)。顯然“多毓”或“毓”的範疇應從己之尊一輩起算並以“多高”爲上限。

(6) 《爾雅》與商甲金文不同的“公”

在(表三)之一商親稱中尚有“公”一稱跨越平輩及諸尊輩。在甲骨文中公可用作父、兄輩的詞綴,如三公父《合》27494、公父壬《屯南》153、公兄壬《屯南》95;公又可作詞根並被綴以區别詞,如多公《合》33692、大公《合》20243。下引兩條卜辭顯示“公”或係殷王室先兄、先父、先祖及報示各輩男性的統稱。

(6) 王其侑大乙、大丁、大甲、惟勺歲公?

《合》27149

(7) 辛亥貞: 壬子侑多公,歲?

己未貞: 惟甲子酒伐自報甲?

《合》33692

卜辭(6)言公又言大乙、大丁、大甲,即第1至3代商先王,卜辭(7)言多公,又言自報甲,即自四報至歷代先王。由此可見公不僅含父兄二輩,且含所有的前輩先人至報甲爲止。又晚商卜辭記在大邑商有“公宫”《合》36540—36547此一建築,公宫乃爲商王舉行“衣(殷)祭”即合祭祖先的場所。因此,應可確定“公”乃殷商王室先兄、先父、先祖及報、示各輩男性的統稱。唯“公”僅含男性且含同輩,不同於“毓”含男、女性,且始自尊一輩。

“公”也是一個“類型性”的親稱,即一詞可以表多種親類的親稱。但是商代的“公”與商代的“父”不同,後者是將不同級的同代旁系男性血姻親皆以“父”稱呼之,是水平關係的“類型性”親稱;而“公”是將不同世代的男性血親,皆以“公”稱呼之,這是垂直關係的“類型性”親稱。又,商甲金文中未見“公”用諸於姻親之例,不同於周金文中的公與姑並稱,可指稱“夫之父”。(15)細節考證,見趙林: 《殷契釋親》,頁198—202。

(7) 《爾雅》與商甲金文不同的“高/高祖”

“高”在商代一方面可作爲親稱的詞綴或區别字,一方面亦可作爲親稱來表高於祖、妣輩之先人。商王室有若干被歸爲“高/高祖”級的祖先,他們可被泛稱爲“多高”,如晚商金文“辛亥王在廙,降令曰: 歸祼于我多高……”《集成》5396中的“多高”。

唯“高”作爲商代親稱“祖”的前綴,與“高”作爲《爾雅》親稱“祖”之前綴含義不同。甲骨文中的“高祖”不限於指稱高於己四代之祖先,如“高祖夒”乃商人傳説中的始祖,如“高祖河”(有可能亦是河神),又如“高祖王亥”乃報甲之父、商人傳説中的先公近祖。史載商人於報甲時始大,報甲在甲骨文中爲“大宗”之祀首。雖然商王室的“高/高祖”世代可在四報二示之上,但商人亦可以“高祖乙”即“(高+祖)+乙”的方式來稱呼開國首任君王湯(大乙),即世代可在四報二示之下。這種世代定位又可在上、又可在下的現象,係屬上下或直系敵體(lineal equation)現象,所以是類分型的親稱。再者,湯乃商代“小宗”的“祀首”,所以作者曾指出商人的“高祖”爲“先祖中的一類,有‘階段性始祖’之含義”。(16)見趙林: 《殷契釋親》,頁61。要之,商人的“高祖”輩中有傳説中的始祖,介乎於山川之靈與人鬼間的先公遠祖,以及進入歷史黎明期的先公近祖、開國首任君王,是一個類分型的親稱,非爲《爾雅》所記之“高祖”乃實稱高於己四代之男性祖先,是一個“零對等(zero-equation)”即無敵體的“個别性”的親稱,如(表四)之二、(表六)。

《爾雅》對“高祖”在親屬關係中的定位,事實上,未必多爲先秦時人所遵行。例如戰國時代的陳侯錞銘文有言“高祖黄帝”《集成》4649,即表示陳侯以黄帝爲其高祖,這裏的黄帝顯然非指陳侯尊四代之男性祖先,如《爾雅》爲“高祖”所下的定義。陳侯稱“高祖黄帝”,實具商人“高祖”旨意之遺緒,乃在表述黄帝爲陳侯至高至遠而又兼爲陳侯公室創始之祖先,即有始祖之含義。

高祖或始祖事涉“廟祧”。《禮記·祭法》曰:“遠廟爲祧。”《周禮·春官》記“守祧掌守先王先公之廟祧”,《注》曰:“遷祖所藏曰祧。”《左傳·襄公九年》有“以先君之祧處之”,《杜注》曰:“諸侯以始祖之廟爲祧。”由此可知“廟祧”事涉遠廟、遷祖所藏及始祖之廟諸議題,作者另有專文論述之。(17)參見趙林: 《論商周時代的宗祧制度》,《第七屆“黄河學”高層論壇暨出土文獻與黄河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15年,鄭州,河南大學。

(8) 商代有兄弟偶族結構

商人以報甲爲大宗(廟)及王室周祭之祀首,此一現象顯示了商王室在開國之初乃以上推七世爲認定王親的範疇,此七世即湯,再加四報二示(含他們的後代),而商王室此一作爲的目的乃在以七代血親的纍積來形成或造就商人子姓的兩大兄弟偶族(如圖一)。

圖一 商湯時代的子姓兩大兄弟宗族

從圖一中可以看出,自報甲至湯共七代,而湯及其第1—5旁系親屬形成子姓兄弟偶族之一(可稱爲“王族”,因湯在内),而某乙(湯之第6旁系)及其第1—5旁系親屬(亦即湯之6—10旁系)形成子姓兄弟偶族之二(某乙與乙1同一父系,對湯而言二者乃湯之第6旁系成員;唯乙1爲某乙之同父或從己兄弟,故乙1乃某乙之第一旁系;他們皆非“王族”成員)。這兩個子姓兄弟偶族各有5級旁系親屬,並(含己)同有七代深度,兩個兄弟偶族呈平衡對稱狀。特别要指出的是: 湯及其第1—5旁系親屬這一系乃四報二示之直系,而某乙及其第1—5旁系親屬出自報乙之弟,乃四報二示之旁系,兩者可作内外之分,即前者爲内,後者爲外。商人成立這一對子姓兄弟偶族的目的是在行偶族間的交表及姊妹交换婚,作者在《殷契釋親》中已經有詳細的論述。

在圖一中,作者基本上是以《爾雅》的詞彙,即以“從父兄弟、從祖兄弟、親同姓”來表第2、3、5級旁系親屬,但爲求用詞精確作者另以個人所撰之“從己兄弟、從曾祖兄弟”二詞暫代《爾雅》文本中的“兄弟、族晜弟”來表第1、4級旁系親屬。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爾雅》是以“親同姓”來稱呼第5級的旁系平輩親屬,唯“親同姓”已非《爾雅》定義下同一宗族之親屬,作者已經細緻地析論“親同姓”(即第5旁系或“五世”)乃處於從“同宗族”親屬過渡到“同姓族”親屬之位置(“親同姓”亦可爲己“族晜弟”之子)。(18)參見趙林: 《殷契釋親》,頁134。又見下文(八)中對“親同姓”親稱類型及内涵成分的討論。

總之,商代的大宗(廟,以報甲爲祀首)在成立之初,乃含兩個子姓兄弟偶族,即含兩個或一對子姓的宗族。但在周代,《禮》書所説的“大宗”、“小宗”都只含一個宗族(“宗”在周文本中作“嗣系”,與商甲金文的“宗”表“廟”不同)。再者,周王室對姬姓諸公室而言乃爲大宗(嗣系),唯後者雖爲周王室之小宗(嗣系),但又爲自其分枝出來的氏族的大宗(嗣系)。這些由小變大的“宗(嗣系)”雖可如《禮記·大傳》所言,由於世代的纍積,或亦具備了“百世不遷之宗(嗣系)”的資格,但不論是周代的宗族或姓族、小宗(嗣系)或大宗(嗣系),皆未形成兄弟偶族結構,與商代的大宗(廟)含兩個或一對兄弟“宗族”之結構有别(周人行姓族外婚,姓族内無需偶族或一對宗族結構以行姓族内婚),而這也就是《爾雅》的宗族只表四代(含己五代)親屬的原因之一。

《禮記·大傳》曰:“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周人“六世親屬竭矣”,這是因爲周人的宗族是單一的。然而,商人的姓族内有一對兄弟宗族,即兩個宗族,商人因此“八世親屬竭矣”。(19)趙林: 《殷契釋親》,頁134—135。

2. 甲金文及《爾雅·釋親》平輩單式親稱系統之比較

《爾雅·釋親》之平輩單式親稱計得三類,即宗族、妻黨、婚姻。兹先比較“宗族類”親稱。依據《爾雅》“宗族”章所記之“男子先生爲兄,後生爲弟;男子謂女子先生爲姊,後生爲妹……晜,兄也”,以及“母黨”章所記之“女子同出,謂先生爲姒,後生爲娣”,如此,在(表三) 之一平輩的宗族一格中便可置入兄/晜、弟、姊/姒、妹/娣等七個單式稱謂。唯這七個親稱中有三稱是重複的,所以實際上只有兄、弟、姊、妹四個。商甲金文中宗族類之單式親稱僅見兄、弟二稱,這是因爲商代兄弟二稱可以包含女性,事實上,這種用法到戰國時代還可以看見,如《孟子·萬章》篇曰“彌子之妻與子路之妻兄弟也”。再者,商代的兄、弟是類型性的親稱,可涵蓋旁系兄弟,但《爾雅》的兄、弟是描述性的親稱,不涵蓋其他旁系兄弟,《爾雅》用五個複式親稱來指謂後者,如(表四)之二的40、41、42、44、45。

現在來看(表三)之一《爾雅》的6個平輩“妻黨類”單式親稱——1妻、2姨、3私、4嫂、5婦b(yBW弟之妻)、6甥abcd,即甥a(FZS父之姊妹之子,即姑之子)、甥b(MBS母之兄弟之子,即舅之子)、甥c(WB妻之晜弟)、甥d(ZH姊妹之夫)。爲方便研析,現在將1—5歸爲一類,將6再歸爲一類來看現象。

關於第一類,《爾雅》“妻黨”章曰:“妻之姊妹同出爲姨,女子謂姊妹之夫爲私……女子謂兄之妻爲嫂、弟之妻爲婦。”妻黨第一類親屬乃含己妻(1妻)之姊妹(2姨)和她們的丈夫(3私),以及己妻兄弟的妻子4嫂、5婦b(yBW弟之妻)。簡言之,己妻的兄弟姊妹和他(她)們的配偶乃第一類妻黨親屬。其實,這一類之中還應該將甥c(WB妻之晜弟)算進去。正因爲“妻之兄弟(WB)”被稱爲“甥c”,而“甥”一詞又可用來稱呼另外三種平輩的親類,所以甥abcd可以視爲另一類。按,《爾雅》“妻黨”章曰“姑之子爲甥,舅之子爲甥,妻之晜弟爲甥,姊妹之夫爲甥”,即言己之FZS父之姊妹之子,即姑之子、己之MBS母之兄弟之子,即舅之子、己之WB妻之晜弟、己之ZH姊妹之夫皆可以“甥”稱。這四種親類可以同一稱謂稱呼之,即言一人如“甥c(WB妻之晜弟)”同時可兼有這四種親類。此一現象經學者早已指出,只有在行異姓雙邊交表或姊妹交换婚時才會發生。(20)參見馮漢驥: 《由中國親屬名詞上所見之中國古代婚姻制》,收入《馮漢驥考古學論文集》,北京: 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頁195,原載《齊魯學報》,1941年第1期,又見芮逸夫: 《釋甥之稱謂》,《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1947年第16期,頁278—281。試説明如圖二。

圖二 甥abcde及《爾雅》親稱系統所見雙邊交表及姊妹交换婚制

在圖二中,以姬姓和姜姓通婚,並以姬姓之“夫”爲“己”之例説明,則可以看到FZ(夫父之姊妹即夫之姑亦即婦母)嫁給MB(夫母之兄弟即夫之舅亦即婦父)。换言之,己(夫)之父家(姬姓)和母家(姜姓)行姊妹交换婚。從圖二中又可以看到夫之婦(妻)乃夫之交表姊妹(即同時爲夫之姑表姊妹及舅表姊妹),且夫(己)之姊妹Z乃嫁給Y,即婦之兄弟,亦即夫姑之子與夫舅之子,即夫(己)之交表兄弟。

夫姑乃夫舅之妻,兩人且爲己婦(妻)之父母。就是在這樣的世代交表或姊妹交换婚的條件下,(Y)這個人對己(夫)而言,同時可具有姑之子、舅之子、妻之晜(兄)弟、姊妹之夫等四種身份,己(夫)且可以“甥”一稱來稱呼(Y)。反之亦然,即换(Y)爲己,换己爲(Y),同樣己兼具(Y)的姑之子、舅之子、妻之晜弟、姊妹之夫的身份,(Y)且可以“甥”一稱來稱呼己。事實上,圖二中第二代的男女所娶之妻或所嫁之夫身份皆爲姑之子、舅之子,即甥。“甥”在《爾雅》所見交表婚或姊妹交换婚制中,是男女結婚人或結婚對象的身份。

商代並無妻黨稱謂之存在,雖然作者在“妻黨”中列了“婦a(W)己妻”一稱,但未見有因婦(妻)之關係而産生的屬於“妻黨”的親類,這是因爲商人平輩親稱乃呈“行輩型”現象,不作血、姻之分,與前面所提及的商人尊一輩親稱類型相同。事實上,“婦a(W)己妻”只是“妻黨”親屬關係人,即姻親關係經由她而産生,從嚴來説,她非爲“妻黨”親屬之一員。現代學者會將“妻”獨立爲“配偶類”親屬,不歸爲血親或姻親類親屬,道理即在此。

《爾雅》平輩“妻黨”親屬之存在顯示《爾雅》親稱系統呈現“二分”,即分辨血姻或夫方妻方的原則。事實上,《爾雅》或周代的“姨”這個稱謂便是從商代的“弟”孳生出來的(姨字源自娣字,而娣字源自弟字)。(21)按,弟、夷二字本爲一字。(清) 阮元《周易注疏校勘記》指出,“涣”卦的“匪夷所思”,荀本作“匪弟所思”;“明夷”卦之“夷于左股”之夷,子夏本作“睇”,京本作“眱”;再者,《説文》的鴺字或從弟作鵜。細節論述,見趙林: 《殷契釋親》,頁118—119、139。弟在商代不僅可指稱己之胞弟(娣)、各級同輩旁系之弟(娣),也可指稱己妻之弟(娣)含各級旁系同輩之姻弟(娣)。唯《爾雅》曰“妻之姊妹同出爲姨”,可見姨乃己妻之同胞姊妹,是一個分辨血姻的、描述性的親稱(與弟或娣完全不同)。從商代的“弟”孳生出《爾雅》或周代的“姨”這一事實,爲商周兩代親稱從不分血姻到分血姻的進程提供了一則極具説明性的細節片斷。

現在再來看平輩“婚姻”類之單式親稱。《爾雅》“婚姻”章曰:“夫之弟爲叔……壻之父爲姻,婦之父爲婚……兩壻相謂爲亞。”準此,在(表三)之一《爾雅》之平輩婚姻一格中,作者置入“婦W(妻)、夫、妾、叔、婚、姻、亞”等七個單式親稱。按,“婦W(妻)”、 “夫”爲産生婚姻類親屬的關係人,而“叔”爲夫之弟,“婚”、“姻”爲夫之兒女親家,即女婿(壻)之父與媳婦之父。由此觀之,婚姻類所列出的單式親稱顯現出以“夫黨”爲主體的親類,且多係女性稱謂((ws)woman speaking),即用這些親稱的人爲女性。

“叔”在“婚姻”章中,除表“夫之弟”作親稱之外,又可作詞綴用,如在複式親稱“叔父、叔母”之中,這個叔乃“伯、仲、叔、季”作排行用的叔,非爲作“FB(父之弟)”此一親類的叔。作者指出在出土文本上,“叔”字始見於戰國《詛楚文》之“拘圉其叔父”一句中,而周金文中皆假“弔”爲叔,學者並指出在《晋書·鄭袤傳》之“賢叔大匠”一句中,始見“叔”字可單獨被用爲指謂叔父的親稱。(22)見趙林: 《殷契釋親》,頁125—127,又見芮逸夫: 《伯叔姨舅姑攷》,《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1948年第14期,頁174。或以爲《史記·趙世家》“寡人胡服,將以朝也,亦欲叔服之”句中的“叔”乃指趙武靈王之“叔父”公子成,説見朴悦嘉: 《〈史記〉親屬稱謂研究》,延邊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年,頁23。事實上,《趙世家》記趙武靈王使王緤以“兄弟之通義”及“公叔之義” 説公子成,顯然公子成乃武靈王之兄弟輩,此“叔”乃作排行之弟也。總之,叔作親稱或作詞綴,在《爾雅》系統中,只用在平輩。

“婚姻”章之 “兩壻相謂爲亞”,即言己女兒姊、妹之夫以“亞”互稱,用現代的話來説亞就是“連襟”。事實上,亞(連襟)一稱並未對稱謂人或被稱謂人的世代作出限制。换言之,一方面基於姊妹之夫以亞互稱可將亞置於平輩婚姻類,同時亦可基於婿之輩份將亞置於卑一輩;再者,亞並未涉及夫方(黨)或妻方(黨)親屬之分,它只是一個界定姊之夫、妹之夫這兩造間關係的稱謂詞,而姊之夫、妹之夫可就男方或女方而言。

雖然《爾雅》的“妾”字出現在“宗族”章,但以“父之妾爲庶母”一句著録,因此作者依據“婚姻”章“衆婦爲庶婦”原則,將“妾”補入《爾雅》平輩之婚姻類親屬一格中。事實上,妾乃夫之次級配偶,而婦爲夫之元配,妾自當與婦W(妻)同歸爲婚姻類親屬(或現代之配偶類親屬)。

3.甲金文及《爾雅·釋親》卑輩單式親稱系統之比較

從(表三)之二中可以看見《爾雅》及商甲金文中卑一輩的各類單式親稱,唯於卑二輩雙方各僅“孫”一詞。不過,《爾雅》的卑輩複式親稱却可下達卑八代如(表四)之二之67—72,商甲金文則無任何卑輩複式親稱。

現在先討論(表三)之二中卑一輩宗族類親稱。雖然在《爾雅》的系統僅見“子”一稱,但“子”乃包含一己男性及女性卑一代的血親。《爾雅》曰“母之姊妹爲從母,從母之男子爲從母晜弟,其女子子爲從母姊妹”,按,《爾雅》是在説“從母(即己母之姊妹)”所生的“男子(男兒)”爲一己的從母晜弟,而從母所生的“女子子(女兒)”爲一己的從母姊妹,由此可見“子”是包括一己之“男子(男兒)”及“女子子(女兒)”的一個親稱。唯“子”並具一字多詞之性質,在傳世文獻中“子”亦可兼指成年的男性或女性,如在“之子于歸”《詩·桃夭》中,子指成年女性,但在“之子于征”《詩·車攻》中,子指成年男性。

(表三)之二 《爾雅》及商甲金文所見卑輩單式親稱比較表

事實上,“子”含“女”在商代甲金文中便是如此。當單獨稱子之時,子可以包括女性,如商王貞人賓占卜“子目娩嘉?”《合》14034。娩嘉即生男孩,顯然,“子目”這位將要分娩的女性是以“子”爲稱的,她是商王子輩的女性。但當子、女並陳時,如卜“賜多子女?”《合》677時,子僅指男性之子,而女則指女性之子。

西方語言學中的顯著理論(Marking Theory)指出: 一對語詞或會有“顯性的(marked)”與“非顯性的(unmarked)”之分。(23)“顯著理論”或譯爲“標際理論”,係由布拉格學派(Prague School)的語言學家Trubetzkoy,Jakobson等於1930年代首先提出,後爲J. H. Greenberg應用到研究親屬制度上,亦爲當代語言學家Chomsky及Halle 所采用。有關此一理論參見John Lyons ed., New Horizons in Linguistics (Harmondsworth: Penguin Books,1975),pp.17,277-278。當兩者不同時提示時,後者常概括前者,例如前面已説過的兩個例子: 1. “子”(非顯性)相對於“女”(顯性),單獨説子時可含女;2. “兄弟”(非顯性)相對於“姊妹”(顯性) ,單獨説兄弟時可含姊妹。《爾雅》“子”一稱的内涵明顯是承繼商代甲金文而來,唯《爾雅》未提及“女”一稱,可能是因爲已經有了“女子子”之稱,爲免重複所以省略,並非當時没有作女兒的“女”這一親稱。

商代行雙系繼嗣,即同時行父系及母系繼嗣。(24)關於商人行父系及母系繼嗣,見趙林: 《殷契釋親》,頁310—312。在行父系繼嗣時,(由於商人親稱系統屬於“行輩型”)在卑一輩的親稱僅子、女二稱,且因顯著理論效應,可以簡爲只有“子”一稱。子且爲不分血、姻之類型性的稱謂,還可用來稱呼父方母方各級兄弟姊妹之子女。同理,在行母系繼嗣時,在卑一輩的親稱,可以簡爲只有“生”一稱。生且爲不分血、姻之類型性的稱謂,並可用來稱呼父方母方各級兄弟姊妹之子女。商王母系繼嗣之“生”可以經過商王“子子”即立子之程序,取得商王父系繼嗣之“子”的地位。换言之,一人在商代同時可有“生”及“子”兩種身份。(25)見趙林: 《殷契釋親》,頁25—31、259—260關於“子”之意涵及“子子”程序。

商人下一代分“生”及“子”之作用爲何?據作者在《殷契釋親》一書中關於傳位及婚姻制度的研究,商王位的傳承乃循父系繼嗣關係,以兄終弟及、父死子繼爲原則,“子”爲商王位繼承人所需具備的身份。商王的子女結婚姻乃循母系繼嗣關係運作,即在“母系同生不婚”之原則下,行同姓二合偶族(moieties)雙邊交表及姊妹交换婚(如圖三)。

圖三 商代子姓二合偶族世代交表及姊妹交换婚制

由於子姓二部即子姓内之二合偶族世代行姊妹交换婚,使子姓任何一個下代的乙母系類型性“生”和丁母系類型性“生”,不僅含同胞兄弟姊妹,還含堂兄弟姊妹(父親兄弟之子女)及姨表兄弟姊妹(母親姊妹之子女)。要之,“同生同部同偶族”關係呈現彼此間互爲“平表兄弟姊妹”,而“非同生同部”關係呈現交表兄弟姊妹關係,即彼此間互爲姑表兄弟姊妹(父親姊妹之子女)及舅表兄弟姊妹(母親兄弟之子女)。

圖三中的婚姻關係是循母系繼嗣原則進行的,但圖三中“Ψ”即王位或家長地位的傳承,從Ψ一傳Ψ二再傳Ψ三則循父系繼嗣原則,由父子相傳,唯Ψ一、Ψ二、Ψ三的母系系屬則呈乙、丁隔代輪替的模式,近似周代的昭穆現象。

事實上,子姓任何兩代二部之間的婚姻模式即是各個世代之間的婚姻模式,因此,所謂子姓世代雙邊交表及姊妹交换婚,即言子姓的男或女世世代代以子姓的、類型性的、作爲“交表兄弟姊妹”的“生”爲結婚對象,而不以子姓的、類型性的、作爲“平表兄弟姊妹”的“生”爲結婚對象。每一代結婚人與前代不同之處乃在結婚對象彼此間兄弟姊妹關係的旁系級數範疇會與世代同步遞增。

特别在此要再强調的是在早、中商時代,即在“姑”這個稱謂出現之前,不論二人互爲平表兄弟姊妹或交表兄弟姊妹,或互爲夫與妻,不論個人身在子姓二合偶族中之任一部(半)族,在商代他(她)們乃係同一姓族的一分子,他(她)們的親稱制度在尊一輩只有父、母二稱,在平輩只有兄、弟二稱,在卑一輩的父系模式只有子一稱,在卑一輩的母系模式只有生一稱,而且這些稱謂都是類型性的親稱,涵蓋父方、母方或夫方、妻方或男方、女方,即涵蓋血親及姻親及二合偶族之雙方。

關於卑一輩妻黨類單式親稱,《爾雅》系統有出、姪二稱,商代則無。現在先來看“出”。按,“妻黨”章曰“男子謂姊妹之子爲出”,這與“婚姻”章所曰“謂我舅者,吾謂之甥”説的是同一種親類(即己姊妹之子),所以作者將“出”編爲17-1號,並説明“出”爲“甥e”之另稱。

男子姊妹之子所以被稱爲“出”,這是因爲在行父系繼嗣同姓不婚的周代,己(男子A)之姊妹必須嫁入他姓,她的子嗣依父系繼嗣原則,屬於其夫的姓族。因此,男子A稱其姊妹之子爲“出”乃在表示: 雖然男子A的姊妹與男子A原本爲同一姓族成員,但男子A姊妹之子却是被“出”的,即被排出或排除在男子A姓族之外。

商代則不同,由於己(男子A)所娶的是同姓偶族的交表兄弟(姊妹),與己是類型性的兄弟(姊妹),而己之子與類型性的兄弟(姊妹)之子同一稱謂(即在父系繼嗣原則下稱“子”,在母系繼嗣原則下稱“生”),且皆爲同一姓族(但不同偶族)之成員。因此,在商代行同姓偶族交表及姊妹交换婚制度之下,一己姊妹之子没有被一己姓族排出或排除作爲一己姓族成員的問題。换言之,在商代姊妹之子乃爲己之類型的子,但在母系原則下以“生”稱之。到了周代,同姓不婚,且行單純的父系繼嗣原則,姊妹(同胞或類型性的)需嫁至他姓,因此姊妹之子不再與己同姓,故以“出”稱之,且在原來的“生”字旁加一個“男”字,以會父系繼嗣之意,造出了“甥”這個新字來稱呼係屬他姓的己之姊妹之子(且在“生”字旁加一個“女”字,以“姓”字保存“生”在商代一部分的語意)。總之,商代的“生”孳生了周代的“甥”、“姓”二字。

《爾雅》“婚姻”章的卑輩除了“甥e(ZS姊妹之子)”之外,尚有爲“女子子之夫”即爲女兒之夫的“壻”,以及爲子之妻即“婦c(SW子之妻)”的“嬪”。在商代卑輩的姻親則有“婦b(SW子之妻)”如(表一)10一稱,唯於晚商時代始見。

現在回過頭來看卑一輩妻黨類單式親稱之“姪”。據《爾雅》“妻黨”章之“女子謂兄弟之子爲姪”可得知“姪”乃係“己父之姊妹”稱呼一己之用詞,而“己父之姊妹”據《爾雅》“宗族”章之“父之姊妹爲姑”可知即“姑”。换言之,“姪”是姑(父之姊妹)用來指謂其兄弟之子(女)的稱呼,正如《儀禮·喪服·大功·傳》所説的“謂我姑者,我謂之姪”。

“姪”這個稱謂自出現以來一直是女性用詞,大約到了隋唐時代才見到男性用姪來稱呼兄弟之子,即出現了“叔姪”之稱。然而,當時的儒者對此一用法並不以爲然。唐·杜佑《通典》有記:“宋代或問顏延之曰: 甥姪亦可施於伯叔從母耶?顏答曰: 伯叔有父名,則兄弟之子不得稱姪……姪字有女,明不及伯叔。”所謂“伯叔有父名”即言伯叔與兄弟之子間自古以來乃以父子相稱,伯叔不應以姪稱兄弟之子。及至清代的段玉裁尚有類似的看法,在《説文》“姪”字下《段注》曰:“各本作兄之女也,不完,今依《爾雅》正。”段玉裁將《説文》的文本改爲“姪,女子謂兄弟之子也,從女至聲”,且注曰:“今世俗男子謂兄弟之子爲姪,是名之不正也。”段氏以爲姪這個稱呼乃是由女子用來稱呼她兄弟之子,由男子稱兄弟之子爲姪是不正確的。

事實上,唐宋以來的大家在作品中已見有用姪來稱呼兄弟之子,如唐白居易有“新構亭臺示諸弟姪”詩,宋蘇軾有“送千乘千能兩姪還鄉”詩。作者以爲從隋唐之前二代男性不分直旁皆以父子相稱,到隋唐以來二代直旁男性以叔(伯)姪相稱,這中間所顯示出來的信息應當是傳統父系大家族組織中直系與旁系間依存關係的遞减。父子之間的權力義務重於與叔(伯)之間的權利義務是不言而喻的。不過,即使叔(伯)姪間的稱呼已經流行,傳統社會中對姪仍有“猶子”或“從子”的定位。(27)(明) 張自烈《正字通》“姪”字下曰:“稱兄弟之子曰從子曰猶子,禮也。”

叔在叔姪之稱中乃係尊一輩的親稱,不同於作者在上面討論平輩婚姻類單式親稱中所指出的: 在《爾雅》的系統中,叔作親稱,或作親稱的詞綴,乃敘平輩長幼排行之詞。作者在上面指出叔單獨使用表“父之弟”始見於《晋書》。晋代叔姪之稱使叔從此轉成了一個尊一輩的親稱,並使姪這個稱呼多了一個男性使用人。對於曾作爲女性專用稱謂的姪而言,在用姪表一己兄弟之女(子)這一點上似乎没有改變,但當初造出姪由女性專用的旨意則有失落。

表(三)之二顯示《爾雅》卑一輩妻黨類親稱有出、姪二稱,但商代卑一輩則無妻黨類親稱。前面且已説過,由於商人同姓爲婚,所以下一代不會發生“出”即脱離父母姓的事情,且在商代兄弟姊妹的子女皆爲類型性的子女,就父系模式而言皆可稱子(含女),就母系模式而言皆可稱生,所以商人的卑一輩是没有姪這個親稱的。“姪”(女性稱兄弟之子)一稱的出現,使周代女性稱謂系統中的“子”(己之子)不再指兄弟之子,但如上所言在周代男性稱謂系統中的“子”仍可指兄弟之子,一如商代。

作者在《殷契釋親》中考證,《爾雅》的“姪”這個稱呼是因周代行“姪媵婚”而産生的,“姪”是由“姑”用來專指與姑嫁同夫的、作爲姪媵的、一己兄弟之女。在姪媵婚中,男子不僅娶妻且以妻兄弟之女爲媵,男子之配偶跨越兩個世代。商代並没有出現姪這個親稱,雖然姑這個稱謂已在晚商時代出現[商代的“姑”乃係由女性(子婦)用來專指其“夫之母”之詞,非爲《爾雅》時代由姪來稱呼與她同嫁一夫的“姑”]。《爾雅》之姪與其姑同嫁一夫,這與商代的姑爲“夫之母”是不相容的,因爲姑不得爲己夫之母,同時又爲己夫之妻。

促生“姪”這個親稱的“姪媵婚”是一種不同世代間的婚姻,人類學家稱之爲斜婚(oblique marriage)。“姪媵婚”的行使會改變原本在雙邊交表及姊妹交换婚制中結婚人兩造親屬間平輩的關係,即會將妻方的親屬輩份向上叠壓(skewing),同時將夫方的親屬的輩份向下叠壓。這是因爲己(男)娶了妻之兄弟之女,這使妻之兄弟成爲了己(男)之岳父,但妻之兄弟在没有發生姪媵時與己(男)乃同輩。這種斜婚及叠壓作用可假兒童遊戲器材“翹翹板”來作説明: 結婚男女雙方平輩如翹翹板處於“男——女”水平狀態;但是現在發生了傾斜,即“男——女”,亦即男方降於水平(平輩)之下,而女方升至水平(平輩)之上,形成了男卑女尊之態式。男方直系不同的世代被壓成“敵體(equation)”即一個輩分,如翹翹板的左方低端,女方直系不同的世代亦被壓成“敵體”即一個輩分,如翹翹板的右方高端。此一斜(姪媵)婚及叠壓親稱的效應使周初“二分合并型”的親稱結構面目全非,人類學家另以“奥麻哈(Omaha)型”命名這種不同的親稱結構。(28)關於親稱“叠壓(skewing)”之理論,參見Robert Parkin, Kinship An Introduction to Basic Concepts,pp.113。關於“奥麻哈(Omaha)型”親稱,見Kinship An Introduction to Basic Concepts,p.111,以及Ruey Yih-fu芮逸夫,“The Similarity of the Ancient Chinese Kinship Terminology to the Omaha Type,”《考古人類學刊》1958年第12期,頁9—18。又參見趙林: 《殷契釋親》,頁287—293。

周代之姪媵往往伴隨娣媵行使,即己(男)不僅娶妻,且同時娶妻之娣及妻之姪。在姪媵制尚未興起即行雙邊交表及姊妹交换婚的時代,己(男)所娶的(含妻及其娣)乃其雙邊交表姊妹,即己(男)母親兄弟之女同時又爲父親姊妹之女。然而姪媵發生後,雙方平輩關係不再,己(男)雖然仍娶母親兄弟之女,但她的姪却非己(男)父親姊妹之女,换言之,雙邊交表婚中的父方交表婚關係出現解構現象,不過母方交表婚關係還是持續存在的。總之,姪媵婚的施行使早周的雙邊交表及姊妹交换(含娣媵)婚演化爲母方交表婚及斜婚制。

現在看單式親稱最後一項的比較,即商代甲金文與《爾雅》的卑二輩雙方各僅“孫”一詞。不過,《爾雅》的卑輩複式親稱可再向下延伸至卑八代如(表四)之二之66—72,商代則無卑二輩以下的親稱。這些稱謂的製作可能非基於現實的需要,而係與周人“子子孫孫永寶”的主觀企望相關吧。

六、 商代甲金文所見的複式親稱系統

在商代的甲金文中約見有56個複式親稱,它們由21個親稱區别詞與13個親稱詞組合而成。

13個親稱詞: 祖、妣、父、母、子、兄、弟、女、生、公、婦、高、母弟。

特别要在此指出的是,在(表一)中作者列有商代甲金文中單式親稱23號24名,所以並非每一個單式親稱都一定會組成複式親稱。

在下表中,親稱區别字以“詞綴”名之,它們皆出現在親稱詞之前並與之組合成複式親稱,因此親稱區别字也可以稱之爲“親稱前綴”。親稱詞在下表中以“親稱詞根”名之。事實上,親稱詞根除了可以有前綴之外,還可以有後綴,但商代的複式親稱只見有前綴。現將商代56個複式親稱及其詞根、詞綴列表如下:

(表四)之一 商甲金文所見複式親稱表

對以上商代諸親稱區别詞(字)或詞綴的性質及功能,作者有六點説明:

1.分辨世代之尊卑、高(上)下之不同

屬於此一作用的商代詞綴有“高”、 “毓”二詞。高可作“祖、妣”之前綴,形成“高祖”、 “高妣”之複式親稱。如前(第五章第七節)所述,商“高祖”可指稱王室傳説中的始祖、先公遠祖、先公近祖、開國首任君王即小宗祀首湯(大乙),是一個類分型的親稱,而“高妣”爲他們之配。又前面第五章第五節亦論及“高祖”與“毓祖”形成對比,“高”因此有在上之意,而“毓”作詞綴如王國維説有在下或在后(後)之意涵。“高”作爲親稱詞綴,持續爲後代所沿用,然而,《爾雅》則將“高”作爲親稱詞綴的意義窄化,只指稱尊己四代的祖先,是一個“零對等”即無敵體的“個别性”的親稱。“毓”則未見爲後代用作親稱詞綴。

2.分辨直旁之關係

屬於此一作用的詞綴有“帝”及“介、多、多介”等詞。

雖然“帝子”(《合》30390)一詞在甲骨文中僅一見,唯裘錫圭指出“嫡”在經典中多作“適”,乃从帝聲,因此推論甲骨文中的帝子即指嫡子,並指出“這種帝字就是嫡字的前身”;相對於“帝子”的“介子”,饒宗頤指出《禮記·曾子問》中,稱庶子爲介子。(29)見裘錫圭: 《關於商代的宗族組織與貴族和平民兩個階級的初步研究》,《文史》1982年第17期,頁3;又見饒宗頤: 《殷代貞卜人物通考》,香港: 香港大學出版社1959年版,頁382。裘錫圭、饒宗頤之説可從。

按,介父、介子《合》2345、1623乃是類型性的稱謂。介父可指稱一己各級旁系的父輩,介祖、介母、介子、介兄亦可指稱一己各級旁系的祖、母、子、兄輩。换言之,商人有作直旁之分,但不如《爾雅》又對旁系作了等級之分,如(表六)。也正因爲商人不對旁系親屬作等級之分,所以可在親稱或“介+親稱”前加“多”作爲詞綴。在語意上,“多”與“庶”近似,所以商代的“多子”與後代的“庶子”近似。

3.標示産生親屬關係之中間關係人

目前甲骨文中所見屬於此一類的詞綴僅有“母、妣”二詞,但是在理論上商代每一個現有的單式親稱皆可用作詞綴或區别字(詞)來表發生親屬關係的關係人,即通過詞綴所標示的“那個人”或“那個身份”而産生的親屬關係(在《爾雅》系統中會在此人或此一身份前加一“從”字以爲詞綴)。

商代甲骨文中有“多母弟”一稱呼,以“母”作爲發生親屬關係之中介者或中間關係人。

《英》2274

甲骨文“多母弟”以讀“多+母弟”,即多個“同母之弟”。“母弟”釋爲“同母之弟”乃有“後例”,《公羊傳·隱公七年》曰“齊侯使其弟來聘,其稱弟何?母弟稱弟,母兄稱兄”,《何注》曰:“母弟,同母弟;母兄,同母兄。”“多母弟”乃多個與己同母的弟弟,即通過己母親即同母關係而産生的兄弟關係。

按,兄弟關係在父系繼嗣的原則之下,可以分出“同母同父兄弟”、“異母同父兄弟”。準此,卜辭(8)可視爲: 商王在卜是否命令諸個與己同母之兄弟與“酉”來作“”這件事(商代父系的“父”含己父及己父之各級旁系兄弟;父系的“母”亦是類型性的,含多父之配偶)。然而由於商王室行“雙系(既是父方亦是母方)繼嗣”,因此雖然從父系繼嗣的觀點來説“母弟”含“同母同父兄弟”,但是從母系繼嗣的觀點來看,“母弟”除了“同母同父兄弟”之外尚包括“同母異父兄弟”(商代母系的“母”亦是類型性的,含己母及己母之各級旁系姊妹,母系的“父”含多母之配偶)。

至於以“妣”作詞綴的“妣母”一詞,作者以爲似可讀爲具有“妣”此一身份的“母b”者(“母b”有别於“母a”),乃爲商人先公先王法定配偶之另稱如(表一)之2。

4.分辨同一輩份中,排行長幼或先後之序

屬於此一作用的詞綴有“大、中、小”這一系列的詞,它們可以作“祖、妣、父、母、兄、子”等六個親稱的前綴,以分辨各個世代同輩份者之間排行的長幼或先後之序。商代的“大、中、小”可與周代的“伯(或太、元、孟)、仲(中)、叔(少)、季”類比,而“太、仲、少”顯然是從“大、中、小”演化而來的。但是特别要指出的是: 商代排行上的“大子”當如同“大祖、大兄”,是出生上的位序,是自然形成的,未必如後代的“太子”或“世子”,乃經由主觀的程序及條件,定爲專有邦或家繼承者的絶對地位(此一定義下的“太子”或“世子”可不必爲出生排行上的長子,也可不必爲第一夫人所生之子)。

特别要再指出的是:“中”可以與“大、中、小”形成序列,但“中”又可以與“右、中、左”形成另一序列,後者乃與職位或地位相關。再者,在晚商時代,“小子”一稱顯然已經用來指稱在政治上身份地位低於“子”者。(30)參見趙林: 《殷契釋親》,頁34—35。

5.分辨地位之尊卑

屬於此一作用的詞綴約有“司、亞、長”等三詞。

“司”見用於作女性親稱的前綴詞,如“司婦”,其詞義與後代之司馬、司徒之“司”基本上是相同的。司婦因此有管理諸婦、爲諸婦之長的義涵在内。司字在商代先作司及,後來又加了一個音符ㄙ(以),作、,在周金文中又省作始、姒。商代的司或司婦與《爾雅》“娣婦謂長婦爲姒婦”之“姒婦”及《左傳·成公十一年》記“吾不以妾爲姒”的“姒”不僅在詞義上,而且在字形上一脉相聯。準此,商代的“司母”當係母輩之長,擁有管理諸母的身份地位。(31)參見趙林: 《殷契釋親》,頁175—180。

作爲商甲骨文所見“亞妣、亞母”二稱詞綴的“亞”是相對於“司”而言。亞母在地位上當係亞(次)於司母。《爾雅》未記有作爲詞綴的“亞(次)”,但《漢書·高帝紀》言項羽之“亞父范增”一語則爲商代“亞(次)”用例之餘緒。再者“亞”在周初殷遺民鐘器銘“丕顯高祖、亞祖、文考,克明厥心”《集成》247中,亞祖在世代之排序乃低或次於高祖。所以“亞”作親稱的詞綴,不僅表示水平關係,同時也表示垂直關係上的次位(此“亞”且不同於作婚姻類親稱的“亞”)。

關於作“子”前綴的“長”,李學勤考證,1999年在安陽殷墟劉家莊商末墓葬M1046出土的玉璋上,一段墨書文字“祼于長子癸”,其中的長子即首子、元子。李説可從,唯李學勤以爲“太清宫”長子口墓器銘中的長子亦爲元子,作者存疑,“長”在此或當從楊升南讀若地名或氏名。(32)見李學勤: 《祼玉與商末親族制度》,《史學月刊》2004年第9期,頁22;楊升南: 《商代的長族——兼説鹿邑“長子口”大墓的墓主》,《2006年中國安陽慶祝殷墟申遺成功暨紀念YH127坑發現70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4。楊指出長子口“應就是殷墟前期長氏家族的後代”。又參見李學勤: 《長子、中子和别子》,《故宫博物院院刊》2001年第6期。

6.作職能或禮法之區分

七、 《爾雅·釋親》所見的複式親稱系統

在《爾雅·釋親》中約見有72個複式親稱,它們由14個親稱詞與41個詞綴或親稱區别詞(含32個單字區别詞,9個雙字區别詞)組合而成。

14個親稱詞: 祖、父、母、姑、舅、兄、晜(晜弟之晜)、弟、姊、妹、婦、公、子、孫。

32個單字區别詞: 高、曾(曾+3)、外、王、世、叔、庶、祖、從、君、先、少、族、長、姒、稚、娣、公、女、嫡、衆、婚、姻、男、離、歸、曾(曾-3)、玄、來、晜(晜-6晜孫之晜)、仍、雲。

9個雙字區别詞: 高祖、曾祖、族曾、外曾、從祖、族祖、從父、從母、女子(女)。

現表列《爾雅·釋親》72個複式親稱,其詞綴、其所表的親類(用人類學家的符號標示)及《爾雅·釋親》對其的注記如下:

(表四)之二 《爾雅》所見複式親稱表

(表四)之二列出了見於《爾雅》的由32個單字區别詞和9個雙字區别詞組及14個親稱組合而成的72個複式親稱(唯加“*”號者可視爲“准親稱”)。對於《爾雅》這41個區别詞,現參照(表四)之一的説明方式來進行討論和對比。

1.分辨世代之尊卑、高(上)下之不同

《爾雅》有“高+4、曾(曾+3)、王+2、祖+2、離-2、歸-2、曾(曾-3)、玄-4、來-5、晜-6、仍-7、雲-8”等12個單字區别詞,以及“高祖+4、曾祖+3、族曾、族祖”等4個雙字區别詞對親稱作出世代尊卑、高(上)下不同之分。這些區别字與親稱組合而成的複式親稱在《爾雅》中的定義在(表四)之二中已經列出,不再贅言。但作者要指出的是: 那些加在區别字旁的“+數字”旨在提示讀者該相關親稱所表示的尊輩世代之數,而加在區别字旁的“-數字”則表示卑輩世代之數,這些加减數字並不出現在各文本實録的親稱中。在《爾雅》系統中,由於有“曾-3、玄-4、來-5、晜-6、仍-7、雲-8”等區别字,所以親稱可以下達至卑八代,商甲骨文中則至卑二代爲止,且“孫”這個親稱在甲骨文中僅二見。此一現象反映出了商人重視尊輩及旁系先人,較輕忽孫輩,與周人在青銅器銘文中動輒言“子子孫孫永寶用”有别。

原則上來説,古代漢語書面親稱系統一方面會以添加意素的方式來達到精準指謂對象的目的,如前所言單、雙親稱區别詞之出現及使用。但是,在另一方面它也會調整因此産生的重出或重叠的稱謂(即贅詞現象)以精煉語言。例如《爾雅》曰“父之考爲王父”,又曰“祖,王父也”,所以“王父”可爲“祖”或“祖父”取代來稱呼“父之父(FF)”,而“曾祖”或“曾祖父”亦可取代“曾祖王父”來稱呼“父之父之父(FFF)”。再者,《爾雅》曰“曾祖王父之考爲高祖王父”,顯然高祖王父是曾祖王父之父,“高”要比“曾”長一輩,如同“曾祖”可以取代“曾祖王父”,“高祖”亦可取代“高祖王父”來稱呼“父之父之父之父(FFFF)”。事實上,在現代漢語親稱中,幾乎已完全捨棄以“王父”表父之父。

按,“曾”爲“層”之本字,《爾雅》郭注曰“曾,重也”,“曾”有重叠或加多一層的意思,它作爲祖的前綴有就祖再加一輩的意思。作者將“曾”或寫成“曾+3”、“曾-3”,這表示“曾”這輩或高於己三輩如“曾祖”,或低於己三輩如“曾孫”。不過,這種寫法是未將“己”這一輩算入,才有“曾+3”、“曾-3”之數(這裏只計算父+1、祖+2、曾祖+3等上三輩或子-1、孫-2、曾孫-3等卑三輩,而一己則爲“己0”)。若將“己”這一輩算入,則“曾+3”、“曾-3”需改寫爲“曾+4”、“曾-4”(這裏的計算方式爲從己1算起,再向上算父+2、祖+3、曾祖+4共四輩,或從己1算起,再向下算子-2、孫-3、曾孫-4共四輩)。這兩種不同的算法各有所本且用法相異,只是既然“曾+3”可以爲“曾+4”,那麽“高+4”也可以爲“高+5”。

現在來看以“族曾”作爲《爾雅》複式詞綴的“族曾王父”、“族曾王母”二稱。“族曾”事實上是由“族”及“曾”這兩個單式詞綴(區别字)組合而成的。就“族曾”的“曾”而言,方才提到“曾王父”就是“曾祖父”,“曾祖王父”爲“曾祖父”,而“曾”爲己之上三或四代。在“族曾”中“曾”並未因“族”的加綴而改變了“曾”的輩份之值。加一“族”字在“曾王父”之前而成的“族曾王父”,乃表示他們係屬同一宗族的曾祖父們,即指稱一己的曾祖父及其兄弟們,他們與己出自同一高祖。“族”這個詞綴乃涉及“同宗族”及“兄弟”這兩件事,即涉及宗族中直旁系親屬的問題,但是由於它和“曾”結合成“族曾”,所以在本節中一并討論之。

關於“族曾王父”的定義,《爾雅》曰“(己)父之從祖祖父爲族曾王父”,而“己”之“從祖祖父”乃“己”“父之世父、叔父”。準此,所謂“父”之“從祖祖父”或“族曾王父”即“己父”之祖父輩的諸祖,也就是一己“父之父之父之兄弟(FFFB)”,即己之曾祖父及其兄弟們。而“族曾王母”即一己“父之從祖祖母”,即己“父之父之父之兄弟之妻(FFFBW)”,即一己的曾祖父及其兄弟們的妻子。這裏所涉及的“從祖”這個詞綴,詳第七章第三節及表(五)之一。

“族”作爲親稱詞綴亦有較己相去三或四級之意涵,但“族”涉及的級非爲親屬之世代高下(垂直)關係,乃平輩之直旁(水平)的關係。現在先從自《爾雅》時代沿用至今之“族兄(晜)弟”一詞所涉及的兄弟亦即直旁關係説起。按,“親兄弟”乃同父,彼此間父系血統的差數爲0,但己與嫡親兄弟係屬同一父系。其次,“堂(從)兄弟”爲己父兄弟之子,與己不同父但同祖,即己與堂兄弟之父系關係間有1級之差(此一差别出自己父與己這一父系,相對於己父之兄弟及其子這一父系);“再從兄弟”爲己祖之兄弟之子之子,與己出自同一曾祖,即己與再從兄弟之父系關係間又加多了1系級差數;而此一差别出自己祖之系(含己、己父及己父兄弟)與己祖之兄弟之系(含他們的後人至與己平輩)。“族兄(晜)弟”爲己曾祖之兄弟之子之子之子,與己出自同一高祖,即己與族兄弟之父系關係間又加多了1系級差數;而此一差别出自己曾祖之系(含己之曾祖、祖、父至己)與己曾祖之兄弟之系(含他們的後人至與己平輩)。换言之,一共加多了3系級差數,即同祖、同曾祖、同高祖三系級,詳見圖四。

圖四 《爾雅·釋親》之兄弟及同宗族旁系兄弟(含姊妹)

如果以己(及己父)爲直系,而己之同父(從己)兄弟爲第1級旁系兄弟,則可視己之同祖(從父)兄弟爲己第2級旁系兄弟即“堂兄弟”,己之同曾祖(從祖)兄弟爲己第3級旁系兄弟即“再從兄弟”,己同高祖(從曾祖)兄弟爲己之第4級旁系兄弟即“族兄弟”(如圖四)。(33)“族祖王父”一詞未見於《爾雅·釋親》文本,乃作者參照“族祖王母”所增補。再者據《爾雅》,“族祖母”乃“族父”之妻,而“族祖姑”乃“族父”之姊妹,三人係屬同一輩分,但“族祖母”、“族祖姑”中有“祖”字,而“族父”中無“祖”字。三人何以在命名上有此差别?作者將另以專文探討之。又在圖四中,作者將作者本人所撰擬之親稱加( )號,見於其他傳世文本之親稱加〔 〕號,而《爾雅·釋親》文本所見之親稱則未加( )或〔 〕號。

以“族”爲詞綴的親稱除了前述的“族曾王父”、“族曾王母”,《爾雅》尚有“族祖王母”、“族父”、“族祖母”、“族祖姑”。《爾雅》曰“父之從祖晜弟之母爲族祖王母”,“族祖王母”即“族祖王父”之妻,而“族父”乃“父之從祖晜弟”,“族祖母”乃“父之從祖晜弟之妻”即“族父”之妻,而“族祖姑”乃“父之從祖姊妹”即“族父”之姊妹(如圖四)。

2.分辨直旁之關係

在《爾雅》的系統中,作直旁之分的詞綴約有“嫡、衆、庶、族、從”等五個。“嫡、衆、庶”以單字區别詞形態出現,而“族、從”可以單或雙字區别詞形態出現(在第七章第一節中,作者對“族”已作了部分討論)。

作者在第六章第二節中指出,商代分辨直旁關係的詞綴有“帝”及“介、多、多介”,作者引據了裘錫圭“帝”即嫡的考證,並引據饒宗頤“庶子爲介子”的考證,並言“多”與“庶”近似,所以商代的“多子”與後代的“庶子”近似,由此可見“嫡、衆、庶”在商代多用爲分辨男性親稱直旁之分的詞綴。但是,在《爾雅》的系統中,則僅見“嫡婦”、“衆婦”、“庶婦”如(表四)之二之54、55、56號,以及“庶母”如(表四)之二27號等四稱以“嫡、衆、庶”爲親稱前綴,且皆用以分辨女性親稱之直旁或嫡庶。

“族、從”二詞亦係作直旁之分的詞綴,唯或可以雙詞複式形態出現,如“族曾王父”、“族曾王母”、“族祖王父”等,或以單字區别詞形態出現,如“族父”。作者在第七章第一節中已考證了以“族”爲前綴(不論以單、雙區别字)所産生的親稱皆屬於第4旁系,以“從”爲前綴的親稱則分布在第2、3旁系。

“從”作爲《爾雅》親稱詞綴如同“族”,可以單字或雙字區别詞形態出現。以單字區别詞的即以“從+親稱”爲結構形態,在《爾雅》中有“從舅”、 “從母”二稱;以雙字區别詞的即以“(從+親稱)+親稱”爲結構形態,在《爾雅》中有“從祖祖父”、“從祖祖母”、“從祖王母”、“從祖父”、“從祖母”、“從祖姑”、“從祖晜弟”、“從父晜弟”、“從母晜弟”、“從母姊妹”等十稱。“從”這個親稱詞綴與標示“産生親屬關係之中間關係人”有關,需於下進一步討論之。

3.標示産生親屬關係之中間關係人

“從”這個親稱詞綴恰恰是用“從”的本字“从”的象形造字本義,即一人在前,一人跟隨在後,有隨着、跟從,或通過、經由前者之關係,接續而來的意思。現在先看《爾雅》中七個以“從祖”爲詞綴的親稱,它們的編號取自(表四)之二以便查對。

(表五)之一 “從+祖”+親稱

作者以“來自己祖之兄弟的”解釋“從祖”,乃據《爾雅》所言之“父之世父、叔父爲從祖祖父”,因爲“父之世父、叔父”爲己的祖父輩,他們是己祖之兄弟。這些人之所以被己以“祖父”稱呼,是因爲“從祖”即隨着或通過己與祖父已有的關係接續産生出來的親屬關係。“從祖祖母”是因爲一己有了與祖父輩的關係,所以進而稱呼他們的配偶爲“祖母”。“從祖父”是因爲一己有了與祖父輩的關係,所以他們的兒子成了己的“經由祖父而來的”父輩,而他們的女兒成了己的“經由祖父而來的”姑輩即“從祖姑”,他們的配偶成了己的“經由祖父而來的”母輩即“從祖母”,他們的孫子成爲己的“經由祖父而來的”兄弟輩。

總的來説己之第3級旁系親屬是這樣的: 與己平輩者爲“從祖兄(晜)弟”;高己一輩者爲“從祖父”、“從祖母”、“從祖姑”;高己二輩者爲“從祖祖父”、“從祖王(祖)母”。特别要注意的是: 己之父系第3級旁系親屬恰有3代深度,即從“從祖”這一代算至與己同世代。己之父系第3級旁系親屬與己乃同出一曾祖,如圖四所示。現在再來看《爾雅》中兩個以“從”這個單一區别字爲詞綴的親稱。

(表五)之二 “從”+親稱

稱己母之姊妹爲“從母”乃因娣媵婚制而産生,蓋姊妹同嫁一夫,己母之姊妹可爲己父之妻(唯即使在娣媵婚制的時代,亦非一女所有的姊妹皆嫁給同一夫君)。再者,“舅”爲己母之兄弟,“舅”前加“從”乃表己母之從父兄(晜)弟。現在再來看《爾雅》中三個以“從+親稱(父/母)”+親稱爲詞綴的親稱。

(表五)之三 “從+親稱(父/母)”+親稱

《爾雅》曰“兄之子、弟之子相謂爲從父晜弟”,“從父晜弟”即自唐代以來人們所謂的“堂兄弟”。(34)“堂兄弟”一詞始見於《舊唐書·中宗本紀》“己未,封堂兄左金吾將軍”及《舊唐書·張獻誠傳》“仍薦堂弟試太常卿兼右羽林將軍”。參見趙林: 《殷契釋親》,頁134。《爾雅》又曰“從母之男子爲從母晜弟,其女子子爲從母姊妹”,即言“從母晜弟”、“從母姊妹”乃爲己母姊妹之子女。但作者需指出: 若己母姊妹之夫皆爲己父,則“從母晜弟、姊妹”爲己之同父異母兄弟姊妹,倘若他(她)們與己不同父,則當爲己之“姨表兄弟姊妹”(唯《爾雅·釋親》中未見有“姨表兄弟”或“姨表姊妹”二稱)。

在現代的親稱系統中,人們或以“從兄弟”取代“堂兄弟”、“從父晜弟”,或用“再從兄弟”而不用“從祖兄(晜)弟”,此一情狀就親屬直旁等級之分辨來説,確實不如《爾雅》系統以“兄弟、從父晜弟、從祖兄弟、族兄弟(從曾祖兄弟)”來表己之1、2、3、4級旁系平輩親屬來得簡單明瞭。這是否是一種倒退?其實,古今社會不同,現代人已少有必要去知曉一己第4旁系每一成員的名稱。

4、5、6.分辨同一輩份中排行長幼或先後之序和分辨地位之尊卑,以及作職能或禮法之區分

在《爾雅》中作長幼或先後之序,以及分辨地位尊卑之詞綴似多有重叠,這些詞綴有世、叔、少、長、姒、稚、娣、公等八詞。又《爾雅》中作職能或禮法區分之詞綴亦似未能與部分上述之詞綴分辨清楚,因此作者將它們合并在此討論之。

《爾雅》曰“父之晜弟,先生爲世父,後生爲叔父”,由此可見“世、叔”爲敘平輩長幼或先後之詞綴。商甲骨文中未見有“世、叔”作敘長幼或先後之詞綴,僅見有“大、中、小”這一系列的詞,它們可以作“祖、妣、父、母、兄、子”等六個親稱的前綴,以分辨各個世代同輩份者之間排行的長幼或先後之序(參見第六章第四節)。雖然商代的“大、中、小”未見於《爾雅·釋親》文本中,但在兩周金文中常見周人以“伯(或太、元、孟)、仲(中)、叔(少)、季”來敘長幼,周之“太、仲”明顯是從商之“大、中”演化而來,同樣,周代的“伯”似亦從商代作“首/長”的“白(伯)”傳承而來,再者“叔”的聲符“尗”有“小”的意涵,如趙璽之“尗司馬”,而“尗”又可讀若“叔”。(35)參見何琳儀: 《戰國古文字典》,北京: 中華書局1998年版,頁199—200。又《殷契釋親》,頁126。

《爾雅》未見“世子”一詞,但其他傳世的兩周文本中倒是經常可見。“世子”有繼承父權之“太子”的詞義,且與傳世文本中的“嗣子”一詞意義相近。“世子”一詞於權位傳承制度相關,與出生長幼的排序似較少關聯。

《爾雅·釋親·妻黨》曰“長婦謂稚婦爲娣婦,娣婦謂長婦爲姒婦”,《爾雅·釋親·婚姻》曰“長婦爲嫡婦”。作者在第六章第五節中已指出《爾雅》之“姒婦”即自商代之“司婦”一脉相承而來,有管理諸婦且爲諸婦之長即“長婦”的義涵在内。

《爾雅·釋親·婚姻》曰:“婦稱夫之父曰舅,夫之母曰姑……謂夫之庶母爲少姑。”事實上,女子稱夫之母爲“姑”始見於晚商金文。(36)如《集成》2138、5375、9820關於商代“姑”的細節討論,參見《殷契釋親》第七章。準此,《爾雅》“少姑”的“少”當如商代的“小母”的“小”。

《爾雅》中以公爲詞綴的親稱有“兄公”、“女公”二詞。《爾雅·釋親·婚姻》曰:“(婦稱)夫之兄爲兄公,夫之弟爲叔,夫之姊爲女公,夫之女弟爲女妹。”“兄公”即夫之兄,“女公”即夫之姊。作者在第五章第一節第六小節中指出: 商代的“公”可指稱商王室先兄先父先祖之輩,但亦可加詞綴在“父、兄”前,形成“公父、公兄”等詞,顯然“公”是對父兄表示尊敬的詞綴,其作用與《爾雅》之“兄公”、“女公”中的“公”相近。唯晚周金文中出現“姑公”《集成》4062、4436二字,在此“姑”指夫之母,“公”指夫之父。(37)關於“姑公”一詞之討論,參見黄銘崇: 《殷周金文中的親屬稱謂“姑”及其相關問題》,《史語所集刊》第75本第1分,頁19—20。又趙林: 《殷契釋親》,頁198—203。顯然“公”作親稱,商周義涵不同。

7.作外(相對於内)之分

《爾雅·釋親·母黨》曰“母之考爲外王父,母之妣爲外王母,母之王考爲外曾王父,母之王妣爲外曾王母”,《爾雅·釋親·妻黨》曰“妻之父爲外舅,妻之母爲外姑……女子子之子爲外孫”,由此可見《爾雅》以“外”作詞綴來表母方(黨)、妻方(黨)及已出嫁女兒(女子子)方面的直系親屬。《爾雅·釋親·妻黨》曰“男子謂姊妹之子爲出,女子謂晜弟之子爲姪,謂出之子爲離孫,謂姪之子爲歸孫”,“離孫”即男子出嫁了的姊妹之孫,“歸孫”即(在周代)姪媵制的婚姻中隨姑出嫁的女子(姪)之子。由此可見“離”、“歸”有指謂男方之女性親屬(如姊妹、兄弟之女)出嫁後所生育的下一代。《爾雅》未有以“内”作詞綴以與“外”相對而言,唯《爾雅》之詞綴“外”當源出商代的“卜(外)”,而有所增益。

雖然商代未有以“卜(外)”作詞綴加在親稱之前,但商甲骨文中有商王名“卜丙”、“卜壬”(《史記·殷本紀》作“外丙”、 “外壬”),作者在《殷契釋親》中已經指出商人兄弟偶族除了結婚姻之關係外,又以直系之半族爲“内”,以旁系的半族爲“卜(外)”。(38)參見趙林: 《殷契釋親》,頁258。

8.作性别之分

在《爾雅》系統中以“女子子”稱呼女兒,以“男子”稱呼男兒,這應當與子爲“非顯著類(unmarked)語詞”單獨使用時可涵蓋女性有關(在本文第五章第三節對此一詞性已有細節的討論),所以特在“子”前加“女子”或“男”以分辨此子爲女兒或是男兒。商甲骨文有“呼娶奠女子?”《合》536之卜,但子在這條卜辭乃如“之子于征”《詩·車攻》、“之子于歸”《詩·桃夭》中的子,泛指成人,非用作親稱之子。總之,未見商甲金文系統以“女”作女兒字的詞綴。

9.標示生稱或死稱

在《爾雅》系統中“君”爲生稱詞綴,“先”爲死稱詞綴,如《爾雅》曰“姑舅在則曰君舅、君姑,没則曰先舅、先姑”。商甲金文系統則無此類詞綴。

10.准親稱

在(表四)之二中,作者加“*”號者有“親同姓、宗族、兄弟、婚姻、婚兄弟、姻兄弟”等六稱,皆見於《爾雅·釋親》的内文,作者以爲可視之爲“准親稱”。唯“親同姓”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爲“個别性”的親稱,廣義的則具“准親稱”的性質,需作進一步的探討及説明,詳見第八章。

再者,《爾雅·釋親》文本中作標題的“母黨、妻黨”這二詞,亦可視爲“准親稱”。不過,這些“准親稱”所指謂的對象非爲個人而是多人,如《爾雅》所曰“父之黨爲宗族,母與妻之黨爲兄弟,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爲婚姻……婦之黨爲婚兄弟,婿之黨爲姻兄弟”。“母黨”、“妻黨”亦非指謂個人。這些“准親稱”的形式表面上看來像“複式親稱”,所以作者將它們暫置在(表四)之二中。事實上,它們並非真正的複式親稱,如作“准親稱”的“兄弟”,雖由“兄、弟”二詞組合而成,其意義却非兩者的相加,而係“母與妻之黨”;又如“子孫”,雖由“子、孫”二詞組合而成,其意義却非第一、二代的後嗣,而係指所有的後代。

11.兩詞綴系統名稱與數量上的差異

經比較商甲金文與《爾雅·釋親》的親稱區别字或詞綴的運用,可發現:

1. 在甲金文21個親稱單字區别字或詞綴中有9個未見用於《爾雅·釋親》系統,它們是中、、右、左、亞、□、毓、禉、。但其中的“右、左”則見用於《左傳》,“中”則係周文“伯仲叔季”之“仲”的本字。

2. 在《爾雅·釋親》32個親稱單字區别字或詞綴中有22個未見用於商甲金文親稱系統,即曾、外、王、世、叔、從、君、先、族、娣、女、婚、姻、男、離、歸、曾、玄、來、晜、仍、雲。但其中的“外”在商甲金文中作“卜”,並有用作人名前綴之例,而“外”的義涵當係源自“卜”。

3. 《爾雅·釋親》的9個雙字區别詞或詞綴,即高祖、曾祖、族曾、外曾、從祖、族祖、從父、從母、女子(女),未見用於商甲金文雙字區别詞親稱系統。

4. 並見用於商甲金文及《爾雅·釋親》的詞綴有七組:“高vs高”、“小vs叔/少/稚”、“多/介/多介vs庶/衆”、“公vs公”、“司vs姒”、 “帝vs嫡”、“大/長vs長”。

5. 商甲金文親稱系統用“母、妣”作詞綴,《爾雅·釋親》用“祖”作詞綴,雖字不同,但二者方法相同,皆係用一親稱作另一親稱之單字區别字或詞綴。

八、 商代甲金文與《爾雅》複式親稱系統之比較

商代甲金文之複式親稱與《爾雅》之複式親稱的不同,除了上節所討論的詞綴或區别字及其義涵上的不同之外,簡言之,便是兩個系統稱謂性質的不同。《爾雅》複式親稱是“描述性”即是“個别性”、“零對等”的,商甲金文的複式親稱則是“類型性”或“類分性”的。現在將這兩個複式親稱系統表列如下。

(表六) 《爾雅》暨商甲金文所見複式親稱比較表

《爾雅》複式親稱之所以能被定性爲“描述性”或“個别性”、“零對等”,乃因爲:

1. 《爾雅》將尊輩的親屬在尊己的第四個(高祖王父)世代作了切割,即“上殺”的動作,而此舉之用意乃在劃出一己“宗族”血親,即“宗親”範疇的上限。

2. 辨識或顯示此尊四世(含己共五代)宗親内部諸成員與己的血緣關係脉絡,並予這些成員個别之角色命名,使其成爲一個個零對等、描述性、個别性的親類或親屬稱謂。

3. 將他(她)們與因配偶關係而産生的姻親作出區别,並將後者分爲“母黨”、“妻黨”、“婚姻”三類,且對此三類内部成員逐一命以親稱。事實上,《爾雅》對“母黨”親屬認定的範圍僅及己父岳家“核心家庭”(39)“核心家庭”一詞出乃譯自人類學術語nuclear family,指含父、母、子、女之家庭結構。參見Robin Fox,Kinship and Marriag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p.36。的成員,即含母親父母(外王父、外王母)的父母(外曾王父、外曾王母),以及母親父母的子女(從舅、從母)。對“妻黨”親屬認定的範圍亦僅及己岳家核心家庭的成員及其配偶,含己(諸)妻之父母(外舅、外姑),以及己(諸)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詳如(表三)之一平輩妻黨成員,唯後者部分孫輩的成員亦被納入“妻黨”,如(表六)卑二輩“妻黨”成員。“婚姻”類的親屬,《爾雅》則以己核心家庭成員與相對的親家成員爲範疇。

按,一個人的血脉,就生物的觀點而言可以一代接一代地向上追溯(甚至到達人類的始祖),因此人們選擇某一個世次作爲血緣關係存在與否或血緣關係類型異同的分界點,純粹是基於人爲的考量,有其制度上的作用。《爾雅》系統在尊己四(含己五)世作出切割,作者以爲這是配套周代“姓、宗、族”三階血親制度的措施,而此一制度又配套了“宗廟、祖廟、禰廟”制。

《左傳·襄公十二年》記“秋吴子壽夢卒,臨於周廟,禮也。凡諸侯之喪,異姓臨於外,同姓於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是故魯爲諸姬臨於周廟,爲邢、凡、蔣、茅、胙、祭臨於周公之廟”。《左傳》言“同姓於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可見周人對親人有“同姓、同宗、同族”三階之分。(40)“姓、宗、族”三階之分亦見於其他先秦文本,如《左傳·定公四年》言“懷姓九宗”、《左傳·昭公三年》言“肸之宗十一族”。“同宗”者就是《爾雅·釋親》中“宗族”類下的各個親屬,在(表六)中己詳細列出,“同姓”者就是《爾雅·釋親》中所記的“親同姓”。

作者在《殷契釋親》一書中指出己之“親同姓”在世之時與己仍爲宗親,死後方才成爲名副其實的“親同姓”,即同姓而非同宗親屬。(41)參見趙林: 《殷契釋親》,頁134—135。作者指出“親同姓”乃“族晜(兄)弟”之子,處於《禮記·大傳》所曰“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即區隔同宗與同姓親屬之喪服位置,但只要“族晜(兄)弟”尚在世,“親同姓”乃附屬於“族晜(兄)弟”這一支(即第4)旁系。而且“親同姓”本身若在世,其神主自然未入廟,要到“親同姓”本人死亡,神主入廟時,才有“祖遷於上,宗易於下”之現象,因爲此時同宗祖廟中有1親同姓、2族兄弟,3族父、4族祖父、5族曾祖父的五世神主,6高祖之神主必須遷出,參見(圖四)。高祖的神主一旦遷出了親同姓及其子嗣的祖廟,就表示親同姓及其子嗣與己已無共同的祖宗,亦即切斷了“親同姓”這一旁系與己的同宗關係。由此可見“親同姓”實居於從同宗親屬身份轉爲同姓親屬之過渡地位。雖然《爾雅·釋親·宗族》曰“族晜弟之子相謂爲親同姓”,是一個“個别性”、“零對等”的親稱,但這只是狹義的“親同姓”。“親同姓”就其構詞的義素“親=親屬”、“同姓=同姓的”而言,乃指同姓的親屬,即含己第5旁系及第6至更多旁系的親人。“同姓的親屬”可以説是廣義的“親同姓”。

同姓親屬尊輩的止算點乃在該一姓的始祖,而這個始祖往往是神話傳説中的人物(如后稷)。换言之,凡自認爲出自此神話傳説始祖的人皆爲該姓的同姓親人。準此,在周代的“親同姓”中,有一部分的人與己之間的關係可通過系譜顯示,如己之第6、7、8、9、10等旁系親屬,而條件是只要有確實的系(祖)譜記載可考。但是“親同姓”中也會有一大部分的人與己之間的關係並無系(祖)譜的記載可考(或本有系譜,但已失傳),彼此之間的同姓親屬關係乃通過共同的神話傳説始祖才能繫聯起來的。再者,在周代的“親同姓”中,另有一部分的人與己之間的同姓關係乃經過“人爲”的措施而建立,即經由“賜姓制度”而建立起“親同姓”關係,一如《左傳·隱公八年》所曰之“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名之氏,諸侯以字爲謚,因以爲族”,被賜予了姓(也因而得到了氏)的人,自然可與同姓的人建立起“親同姓”的關係,唯“賜姓制度”往往會打破原本的親屬關係。(42)例如晋之始封者爲成王之弟唐叔,他不僅爲成王的一級旁系親屬,亦係同宗之親屬,但唐叔一經賜姓便成了“同姓於宗廟”的親屬,而非“同宗於祖廟”的宗親。其他輩份再晚的周王室宗親,一經賜姓亦如唐叔,身份轉爲同姓親屬。細節討論,參見《殷契釋親》,頁316。總之,廣義的“親同姓”非爲一己的“宗族”血親或“宗親”。(廣義的)“親同姓”的成員有三類: (1) 與己相距五代以上但仍有系譜可考的“同姓”親屬;(2) 與己出自同一神話傳説始祖,但彼此之間已無系譜可考的“同姓”親屬;(3) 因“賜姓制度”而建立起“同姓”關係的親屬。

以上所言的《爾雅》或周代的親屬組織系統,乃係在尊己的第四個(高祖王父)世代作了“上殺”的舉措,以劃出一己“宗親”的範疇之後持續産生的效應或結果。但是商人的親屬組織系統則不同,商人乃於尊己之第六世(含己爲七世)作出切割,從而建構了一對同姓的兄弟偶族,而這一對兄弟偶族,以商湯時代爲例,各有5級旁系親屬,有别於《爾雅》只有4級旁系親屬的單一宗族的結構(如圖一)。

與商代偶族結構配套的廟制亦不同於配套《爾雅》單一宗族的廟制。作者在第五章第一節的第七、八小節中指出: 商王室爲每一位歷代直系先王建個别的廟,並建以大乙(湯)的神主爲祀首的“小宗(廟)”,内且含歷任先王之神主,商代無周人“遷主”、 “毁廟”的措施,亦無“五世則遷之宗”的原則。商王室追認開國前六世的祖先,建置以報甲爲祀首的“大宗(廟)”來構造商人子姓的兩大兄弟偶族。但是不論在周代的“姓、宗、族”或“大宗(嗣系)、小宗(嗣系)”,即在周人的各級親屬組織中,皆未形成兄弟偶族結構。

作者在第五章第一節第七小節中又指出: 湯及其第1—5旁系這一宗族體系乃四報二示之直系,並可以“内”定位之,而某乙及其第1—5旁系親屬出自報乙之弟,乃四報二示之旁系,可以“外”定位之(參見圖一)。内、外兩造成員間的關係,若假《爾雅》的用詞,乃互爲“親同姓”,且與作者所言的與己相距五代以上但仍有系譜可考的同姓親屬即前述的第(1)類“親同姓”性質近似。再者,亦在假《爾雅》用詞的情况下,商代亦有如作者所言的第(2)類“親同姓”,即自認爲與商人出自同一神話傳説中的祖先,只是他(她)們與這一對兄弟偶族之間的親屬關係已無系譜可考的子姓子弟。在此,作者特别要指出: 本段對商代“親同姓”内涵的討論是假設性的,事實上,商甲金文中並無“親同姓”這一語詞。

作者在第五章第一節第七小節中又指出: 商人建立這一對子姓兄弟偶族的目的是在行偶族間的交表及姊妹交换婚。在早、中商時代,由於商人世代施行此一婚制,商人的親稱呈不分血、姻的現象,是“行輩型(generation type)”的,異於《爾雅》親稱的類型。“行輩型”的親稱,人類學家或稱之爲夏威夷(Hawaii)型,摩爾根(L. H. Morgan)則稱之爲馬來亞(Malaysia)型。(43)見[美]路易斯·亨利·摩爾根著,楊東莼、馬雍、馬巨譯: 《古代社會》,北京: 中央編譯出版社2007年版,頁273、304、274—275,原著爲Lewis H. Morgan,Ancient Society,Chicago: Charles H. Keer & Company,1877。摩爾根筆下馬來亞型親制的特徵爲:“我的從、表、再從、再表、三從、三表以及更疏遠的從表兄弟姊妹等所有這些人不加區分一律都是我的兄弟姊妹。”此即人類學家所謂的“行輩型”或“夏威夷型”親制。它的特徵是: 同輩的男性,皆以同一個親稱來稱呼之,同輩的女性亦然,不分血姻,如圖五:

圖五 夏威夷(Hawaii)型親屬制度 (影印自[美]威廉·A·哈威蘭著,瞿鐵鵬、張鈺譯: 《文化人類學》,頁310)

哈威蘭製作了以上夏威夷型親制的圖解,他並説:“編號2和6的男子同3號一樣,都被自我稱爲父親;而編號1和5的女子同4號一樣,都被自我稱爲母親。‘自我’這一輩所有的堂表兄弟姊妹都被視爲兄弟姊妹。”(44)[美]威廉·A·哈威蘭著,瞿鐵鵬、張鈺譯: 《文化人類學》,上海: 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6年版,頁310,原著爲William A. Haviland,Cultural Anthropology,USA: Thomson Learning,2002。簡言之,即尊一輩的只有父、母二稱,平輩的皆以兄弟姊妹互稱,没有血姻親之分。事實上,因爲偶族間世代行交表及姊妹交换婚,對男方而言,己(男)娶的皆爲己之交表姊妹,而她的父親爲己母之兄弟,她的母親爲己父之姊妹;對女方而言,己(女)嫁的皆爲己之交表兄弟,而他的父親爲己母之兄弟,他的母親爲己父之姊妹。所以就結婚兩造的父母和他(她)們的兄弟姊妹而言,凡是男性皆以“父”稱之,凡是女性皆以“母”稱之,此一原則,即“同輩的男性,皆以同一個親稱來稱呼之,同輩的女性亦然,不分血姻”適用於各個尊、卑世代。

準此,在商人各個尊、卑世代的複式親稱系統中可以觀察到: (1) 無母黨、妻黨、婚姻等姻親類的親稱;(2) 無標明旁系親屬等級類的親稱。

先就(1)而言,在商代的同輩世代中,僅有一稱代表男性,一稱代表女性,如尊二(或再上)輩僅祖、妣二稱,尊一輩僅父、母二稱,卑一輩僅子、女二稱。商人可以對這同輩的兩個親稱綴以分辨長幼、尊卑、職能的區别字或詞綴,如大、中、小、、右、左、公、司等,但未有如《爾雅》綴以表姻親的區别字,如外、從、從母、婚、姻等。

就(2)而言,己爲己父之直系親屬,而己之兄弟爲己之一級旁系親屬。

再者,商人僅有“介”或“多介”作區别字表旁系,只有“帝”作區别字表直系。不如《爾雅》在己之平輩以“從父、從祖、族”作兄(晜)弟之區别字來表旁系的級次;在己之尊一輩以“世、叔、從祖、族、族祖”作父或母或姑之區别字來表2、4旁系尊一輩的男女宗親;在己之尊二輩以“從祖、族祖”作祖父母的區别字來表3、4旁系尊二輩的男女宗親;在己之尊三輩以“族曾、曾祖”作曾祖父母的區别字來表第4旁系尊三輩的男女宗親。(45)《爾雅·釋親》雖然列出各世代及各旁系宗親的專名,但就系統整體而言仍有所遺漏,如第4旁系應列出“族祖王父”或“族祖祖父”(見圖四)。芮逸夫於《爾雅釋親補正》一文中開出19項“補”、4項“正”,唯似可再議,參見本文第七章第一節關於圖四的論述。

總的來説,除了配偶類的親屬,商人的親稱系統(不論單式或複式)在早、中商時代皆爲“類型(分)性”不分血姻的,但是《爾雅》的複式親稱皆爲“描述性”、“個别性”或“零對等”分血姻的(除了“親同姓”一稱之外,但“親同姓”非屬《爾雅》“宗族、母黨、妻黨、婚姻”中任何一類親屬)。再者,《爾雅》的單式親稱亦多爲“描述性”、“個别性”或“零對等”的,只有“姑ab、舅ab、甥abcde”三稱因行雙邊交表及姊妹交换婚,以及“婦”一稱因係配偶類親稱呈“類型(分)性”。唯作者在第五章第一節第一小節中指出: 晚商時代金文中出現“姑”之稱謂表“夫之母”,使商人“行輩型”的親稱在尊一輩出現了分血姻的稱謂,即二分的現象。

九、 結 語

本文以2011年作者出版的《殷契釋親——論商代的親屬稱謂及親屬組織制度》一書爲基礎,進一步將商代的親制與見於《爾雅·釋親》一章中先秦時代的親制作一比較研究,以期對我國上古時代親稱、親制遞變的軌迹有所發現。作者將親稱作單式、複式之分,再依序展開論述,並歸結出以下四點看法:

1. 從《爾雅》中可輯得單式親稱26號32名(不同名但同所指之親稱,皆編爲同號),唯其中有13號14名亦見於商甲金文單式親稱,即“1-1父、2-1母、2-2妣、3姑ab、4子、6祖、7孫、8-1兄、9弟、10婦abc、11妻、12妾、13亞、14-2姒”;有16號18名未見於商甲金文,即“1-2考、5舅ab、8-2晜、14-1姊、15-1妹、15-2娣、16嬪、17-1甥abcde、17-2出、18姨、19私、20嫂、21姪、22婿、23姻、24婚、25夫、26叔”。從商代甲金文中可輯出單式親稱23號24名,其中有7號7名未見於《爾雅》單式親稱,即“8-2須、15奭、17生、18匚(□/報)、19示、21毓、23妃”,而商代的“5女、20公、22高”等3號3名僅見於《爾雅》之複式親稱中。商代各單式親稱詳如(表一),《爾雅》各單式親稱詳如(表二)。

2. 除了名稱及數量上的差異,比較兩個單式親稱系統可以發現: 早、中商時代,商人親稱不分血、姻,爲“行輩型”的(參見圖五),這是因爲商人有同姓兄弟偶族之結構(參見圖一),且偶族間行雙邊交表及姊妹交换婚(參見圖三)。唯在晚商時代,或由於商人與異姓間婚姻的流行、表“夫之母”的親稱“姑”出現,使尊一輩的親稱呈二分即分血、姻現象(但在平及卑輩親稱仍爲“行輩型”)。《爾雅》的親稱自始便是分辨血姻的,即將親屬分爲“宗族”(血親)與“母黨、妻黨、婚姻”(姻親)四種(二大類)。在周人行異姓雙邊交表及姊妹交换(含娣媵)婚時(參見圖二),親稱爲“二分合并型”,但於其後益之以“姪媵”婚時,親稱演變爲“奥麻哈型”。又商代的單式親稱爲“類型性”的,一稱可指多種親類(唯“妻、奭、妃”三名配偶類的親稱除外),《爾雅》的單式親稱爲“個别性”的,一稱僅指一種親類(唯“姑、舅、甥”三稱因雙邊交表及姊妹交换婚之施行呈“類型性”)。商親稱與《爾雅》皆有“祖、高(高祖)、公、妣”之稱,但内涵有異。商代在尊輩有“報、示、祖”高下之序,《爾雅》系統則無,兩系統反映出來的廟制亦有異。兩系統比較之大要,詳如(表三)一、二。

3. 在商代的甲金文中約見有56個複式親稱,它們由21個作詞綴的親稱區别字(詞),即“高、大、中、小、多、介、多介、、右、左、公、司、亞、□、帝、長、毓、禉、、母、妣”,以及13個親稱字(詞),即“祖、妣、父、母、子、兄、弟、女、生、公、婦、高、母弟”組合而成。這21個親稱區别字中有9個未見用於《爾雅》——“中、、右、左、亞、□、毓、禉、”。商代區别字(詞)的功能大致上包括: 分辨世代之尊卑或高(上)下之不同,分辨同一輩份中直旁之關係、排行長幼或先後之序、地位之尊卑,或作職能、禮法上之區分,以及標示産生親屬之中間關係人。在《爾雅》中約見有72個複式親稱,它們由14個親稱詞,即“祖、父、母、姑、舅、兄、晜、弟、姊、妹、婦、公、子、孫”與41個作詞綴的親稱區别字(詞)組合而成,它們含32個單字區别字,即“高、曾(曾+3)、外、王、世、叔、庶、祖、從、君、先、少、族、長、姒、稚、娣、公、女、嫡、衆、婚、姻、男、離、歸、曾(曾-3)、玄、來、晜(晜-6晜孫之晜)、仍、雲”,以及9個雙字區别詞,即“高祖、曾祖、族曾、外曾、從祖、族祖、從父、從母、女子(女)”。《爾雅》的雙字區别字皆未見於商親稱系統,其32個單字區别字中有21個亦未見用於商親稱系統,它們是“曾、外、王、世、叔、從、君、先、族、娣、女、婚、姻、男、離、歸、玄、來、晜、仍、雲”。這些未見於商代親稱的區别字,反映了《爾雅》系統作血姻親之分(如以“外、婚、姻、女、離、歸、從母、外曾”),作旁系級次之分(如以“世、叔、從、族、從父、從祖、族曾”,參見圖四),作尊己2—4輩之分(如以“王、曾、曾祖、高祖”),作卑己3—8輩之分(如以“曾、玄、來、晜、仍、雲”),作生稱、死稱之分(如以“君、先”),以及表若干“准親稱”如“宗族、兄弟、婚姻、婚兄弟、姻兄弟”及廣義的“親同姓”。這些《爾雅》親稱系統的區分法,乃爲商系統所無,使《爾雅》複式親稱(除狹義的“親同姓”一詞之外)皆爲“個别性”或“零對等”的。商代及《爾雅》的複式親稱系統,詳如(表四)一、二。

4. 《爾雅》的複式親稱之所以是“個别性”或“零對等”的,乃因爲《爾雅》將尊輩的親屬在尊己的第四——高祖王父(含己爲五的)世代作了切割,即“上殺”的動作。此舉之作用乃在配套周人“同姓於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左傳·襄公十二年》之三階血親及廟制,並劃出一己“宗”或“宗族”級血親,即“宗親”範疇的上限,製定“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禮記·大傳》及“五世則遷之宗”《禮記·大傳》的原則。準此,《爾雅》的“宗族”血親組織,上有四代祖先,旁有四級旁系兄弟(含姊妹)(參見圖四)。《爾雅》並將此一宗親組織内每一代、每一級旁系的成員,用親稱(含區别字)分别命名,並將此一範圍之外,即不同宗但同姓的親人以“親同姓”泛稱之,形成了《爾雅》的親稱系統。唯商人乃於尊己之第六世(含己爲七世)作出切割,纍積了的六代的親人,從而建構了一對同姓的兄弟偶族。這一對兄弟偶族,以商湯時代爲例説明,各有五級旁系親屬(如圖一),有别於《爾雅》只有四級旁系親屬、(己)上只有四世單一的宗族結構。再者,商人兄弟偶族乃以報(上)甲爲祀首的大宗(廟)作爲宗廟,唯商人又爲歷代直系先王立個别之宗(廟),並建立小宗(廟),以大乙(湯)爲祀首,以爲偶族中的王族(即出自湯及歷代商王的後人)共同的祖廟。商代的廟制無周代之遷主、毁廟,即無“五世則遷之宗”的原則,而且商人“八世親屬竭矣”,有别於周人的六世。由於商人兄弟偶族世代互婚,血親即姻親,所以親稱相同,在尊二(或再上)輩僅祖、妣二稱,在尊一輩僅父、母二稱,在卑一輩僅子、女二稱,而親稱的詞綴或區别字只作同行輩間長幼、尊卑、職能之分,未有分辨血姻者。由於商代行“父死子繼,兄終弟及”之制,直系旁系地位在同一世代中不定,所以商人的親稱不作旁系系屬之分,亦無分辨旁系系級之詞綴或區别字,爲“行輩型”(又稱爲“馬來亞型”或“夏威夷型”,參見圖五),與《爾雅》系統不同。雖然商代與《爾雅》皆有“高祖”一稱,但商人“高祖”的地位可在“報、示”級祖先之上,亦可在他們之下,呈現垂直敵體的狀態,亦爲“類型性”的親稱,可含傳説中的始祖、先公遠祖、近祖,以及開國首任君王,有别於《爾雅》的“高祖”,後者爲“個别性”的親稱,專指尊己四代的男性祖先。商代複式親稱與《爾雅》複式親之比較,詳如(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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