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建刚,胡 月
(湖南大学 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乡村振兴的前提是摆脱贫困,激发贫困人口的内生动力,重点是产业兴旺,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1]。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为中国经济的平衡与充分发展指明了方向。
乡村振兴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离不开金融的支持,特别是普惠金融的支持。中央已经明确,普惠金融重点放在农村[1]。农业融资比较分散,种植、养殖和初级加工的资金需求小额、短期的特点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需要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继续推进农村普惠金融事业走向深入[2]。农村地区要促进农户增收,必须构建包容性农村金融体系,从制度层面破解农户信贷排斥难题[3]。在以效率与品质为导向的农业供给侧改革中,不仅要调动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积极性,还要提高普惠对象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4]。
近期,我们与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乡村调查中了解到,在原有的生产方式和生产规模条件下,普惠金融对象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不足,或者说农户一般不需要从外部获取资金维持自己原有水平和规模的生产。当前普惠金融实践仍主要停留在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层面,与生产联系不够紧密,对提升劳动生产率、促进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生产转型升级重视不足。
普惠金融属于商业行为范畴,不是转移支付和慈善服务,其可持续发展问题需要高度重视,较高的服务成本与较低的资金使用效率不利于普惠金融业务的拓展和金融稳定的维护。为了找到造血式与商业可持续相统一的普惠金融模式,本课题组提出了基于分工协作的开发性普惠金融思想[5]。国民收入不平等与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直接相关。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用将社会弱势群体的生产与现代化产业有机地联系为一整体的经济分工模式。在这一意义上,普惠金融应当是推行这一新的经济分工模式的有效手段,为解决收入不平等和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一重大问题提供金融服务。开发性普惠金融仍然属于普惠金融的范畴,不是单纯地对产业开发提供金融支持,即不是国家开发银行通常开展的开发性金融业务,而是为弱势群体和落后产业转变其生产方式提供对应的金融支持。这种金融支持重视引导和扶持产业链的分工协作,重视落后产业与现代化产业的有机对接。因此,开发性普惠金融一定是在普惠的意义上开展的,一般是由商业性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借助开发性普惠金融的支持,带动新的生产方式和分工协作,激发落后产业与现代化产业之间合作的动能,有效地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促进全社会收入平等。这是开发性普惠金融存在和发展的逻辑出发点。
为此,有必要阐发开发性普惠金融的经济学理论基点,以及开发性普惠金融的功能定位与比较优势。
人类发展史中,每一次分工形式的变化,都带来了经济发展的质变。在亚当·斯密(1776)的理论体系中,分工占据核心地位。他认为,增加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价值,只有两个方法,一为增加生产性劳动者的数目,一为增进受雇劳动者的生产力;在一个政治修明的社会里,各行业因分工造成的产量大增可以实现普及到最下层人民的普遍富裕[6]。庞巴维克(1889)提出了迂回生产论,生产过程的延长会引起增产,迂回的方式能比直接的方式得到更大的成果[7]。迂回生产论点为分工及其效率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解释。杨格(1928)研究报酬递增与经济进步时,认为产业间劳动分工是报酬递增的媒介,产业的不断分工和专业化是实现报酬递增过程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经济进步的可能性存在于整体的产业经营、迂回经济与市场规模中[8]。
关于劳动分工如何带来生产上经济效率的提高,马克思(1867)认为,以分工为基础的合作与一切大规模的生产相联系;当多数劳动者同时在同种劳动上互相协助时,劳动者能在各个阶段中更为迅速地通过[9]。马歇尔(1890)结合工业组织进行了研究,他指出生产者获得分工所造成的生产上的经济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专门机械或专门技能的效率,另一个是应当有足够的工作使得专门机械或技能得到充分的利用。他进而指出,生产规模扩大带来的经济分为外部经济和内部经济两类,而这种外部经济往往能因许多性质相似的小型企业集中在特定的地方——即通常所说的工业地区分布——而获得[10]。实际上,他所说的外部经济是一种特定的分工形式。
关于农业劳动分工,从经济学经典文献和近期的中央文献可得到启示。亚当·斯密和马歇尔分别分析了农业生产力增进缓慢的原因。亚当·斯密(1776)认为,农业劳动生产力增进总跟不上制造业劳动生产力增进程度的主要原因,是农业难以实施完全的分工制度[6]。马歇尔(1890)讨论外部经济时,指出从事农业等一些行业经营的人不会因扩大生产规模而获得明显的经济性,因此,其经营往往许多年保持大约相同的规模[10]。马歇尔解释了农业等一些行业保持生产规模不变的原因。
随着信息化进程和农业机械化装备逐步进入当代中国农村,农业生产通过劳动分工和规模扩张促进生产效率提高就会具备相当的物质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最近考察黑龙江建三江大兴农场,我们从媒体上所看到的当地农民驾驶收割机在万亩良田作业的现实报道就是农业分工和规模生产的一种景象[11]。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农业产业链价值链[12]。这一指导思想为中国农村经济通过分工协作实现转型升级指明了方向。
亚当·斯密提出了金融影响劳动分工的思想[6]。他认为分工起因于交换能力、分工的程度,因此总要受交换能力大小的限制,换言之,要受市场广狭的限制。市场要是过小,那就不能鼓励人们终生专务一业。货币成为一切文明国商业上的通用媒介,通过这媒介,一切货物都能相互交换。按照亚当·斯密的观点,货币促进了劳动分工。Svaleryd等(2005)将金融发展水平视为要素禀赋,以OECD国家为样本作实证分析,认为金融发展对一国专业分工模式的影响超过了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13]。
李敬等(2007)的研究结果表明,金融通过促进分工进而推动经济增长是金融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机制,需要充分运用金融调控手段,将银行体系的资金配置到能够促进劳动分工的领域[14]。祝树金等(2016)提出金融发展能从资本形成、资金流动、风险分散、要素流动等方面影响地区专业化;并通过实证检验得出结论,金融发展规模扩大有利于产业专业化的提升,金融发展效率明显促进了职能专业化的提升[15]。
本文认为,分工促进经济增长、劳动分工促进规模农业发展以及金融影响劳动分工的思想能够成为开发性普惠金融的理论基础。
开发性普惠金融与产业链建设有着直接的关系。产业链与现代劳动分工密不可分。产业链与供应链是一对相互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为了正确把握开发性普惠金融的支持目标,需要在讨论现代劳动分工与产业链发展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厘清产业链与供应链的概念。
中国的改革开放之路是一条不断融入国际分工合作、进入国际产业链的成功之路。通过与世界各国的产业进行对接,中国引进了生产技术和先进的生产经营理念,提高了生产效率;并通过与国际产业链的对接,在全球优化配置资源,与各国实现了经济上的双赢和多赢。为了解决国内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中国需要借助国内产业链的转型升级,走出一条均衡发展的成功之路。国际国内的经济发展经验表明,劳动分工与产业链发展互为因果关系,现代劳动分工应当在现代产业链的平台上展开。
一条比较完整的产业链由若干产品链构成,产品的“链条”是由研发、原材料、零部件供应商、生产商、批发经销商、零售商、运输商、消费者等一系列环节组成[16]。供应链是一个由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最终用户等主体组成的网链结构,它围绕核心企业对信息流、物质流、资金流进行管控,并按照原材料采购、中间产品及最终产品制成、物品销售并送达等流程与环节实现商品流通[17]。王国才(2003)对产业链与供应链之间的区别进行了探讨,认为产业链与供应链均为相似的网链状结构,前者包含后者,后者是前者的核心部分[18]。
本文认为,本质上讲,产业链与供应链没有重大区别,产业链的概念重在表达产品形成过程各生产环节的关联性,而供应链的概念重在表达围绕核心企业(即龙头企业)的原材料配送、产品制造与下游销售的结构功能关系。因此可以说,开发性普惠金融既支持产业链,也支持供应链的现代劳动分工。
普及性普惠金融强调重点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强调大众享有金融服务的机会与权利,强调金融服务在地理上和手段上的可及性,其正确导向性毋庸置疑。当前,普及性普惠金融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于,在强调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表现出较强的输血式和消费性特征,有可能获得信贷资金支持的弱势群体难以找到合适的生产发展用途,不能从根源上摆脱困境,也不利于普惠金融服务的商业可持续。如何更好地发挥普惠金融的作用,引导增加生产型、造血型借贷,减少支出型、输血型借贷已成为当务之急[19]。
开发性普惠金融应当继承坚持服务于社会弱势群体(包括贫困人口和小微企业)这一根本导向。当前,国家所确定的普惠金融服务对象也就是开发性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不能改变。同时,基于劳动分工和资金的供血理念,开发性普惠金融特别强调为欠发达地区、欠发达产业特别是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金融支持,强调将社会弱势群体的生产与现代化产业有机地联系为一整体。只有明确开发性普惠金融的这一关键要义,才能够正确定位其功能,从而有利于解决当前普惠金融发展目标与普惠金融需求之间的矛盾。
开发性普惠金融是普及性普惠金融的深化与发展。不同于普及性普惠金融单一的供血式支持,开发性普惠金融支持弱势群体转变生产方式,进入新型的生产集体,实行分工协作,并与行业的龙头企业以及营销网络构成供应链,形成规模化生产,以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从而大幅度地提高弱势群体的个人收入。例如,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形成合约关系,在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术指导下,农户与其他农户和龙头企业分工协作,实施集约化经营,组成公司+农户的供应链模式。开发性普惠金融在上述分工协作式生产过程中,充当资源整合的粘合剂,以产业链整体经济的发展促进弱势群体的个人发展,以弱势群体自身造血摆脱贫困。
如果将普及性普惠金融比作“授人以鱼”,强调为弱势群体的个体提供金融服务,开发性普惠金融则是“授人以渔”的一种时代诠释,后者将工作重点放在弱势群体进入良性循环发展的金融通道上。与普及性普惠金融相比,提供开发性普惠金融服务的机构不仅仅应重点关注普惠对象接触和使用金融要素的机会,还应关注产业链上与普惠对象分工协作生产的其他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如果不这样,弱势群体就难以进入合适的产业链。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需要整体性的金融支持。虽然开发性普惠金融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更为拓展,但其服务对象重点聚焦于社会弱势群体。考虑到这一点,金融机构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推行开发性普惠金融业务时,需要将涉农信贷、中小微信贷以及政策性信贷等金融产品整合在一起,对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及其产业链上其他经济主体进行系统性融资。对农业产业链而言,开发性普惠金融业务重点在于产业链上游农户和小微企业的融资,其他的三农金融业务重点在于龙头企业等大中型经济主体的融资,多种融资协调配合,促进农业产业兴旺。
开发性普惠金融支持优质产品生产及其产业化合作,通过新型集体化生产、技术进步与专业化分工合作,支持农村等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基于普惠金融重点在农村的战略导向,在开发性普惠金融框架下,金融机构支持广大农户融入到当地农业产业链中,促使产业链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协调整合,将农村传统分散的种植养殖与现代化农产品加工及销售有机地联系为一整体。由于开发性普惠金融在运行中能够增强普惠对象及相关产业链的核心竞争力,稳定其收入预期,将提高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和经营的可持续性。
星焱(2016)认为光靠阐述内涵仍然难以准确界定实践中的某一经济行为是否属于普惠金融,因此他归纳了“5+1”界定法[20]。我们借鉴此法对开发性普惠金融进行界定。其中,“5”是五个核心要素,“1”即特定服务客体。
依据开发性普惠金融的功能定位提炼的五个核心要素,分别为权利平等、价格合理、可持续性、分工协作、能力建设①(见图1)。星焱的界定规则认为,只要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至少符合一个核心要素并针对了特有的服务客体,就可被界定为普惠金融范畴。但若直接沿用这一界定标准,就混淆了普及性普惠金融与开发性普惠金融的概念。因此本文认为,只有当金融产品及其服务全部符合图1中五个核心要素的内涵并直接为小微企业与低收入群体服务时,才界定属于开发性普惠金融范畴。
1.以新型集体生产和产业链建设带动产业发展。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与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离不开产业发展的根本性支撑。开发性普惠金融的功能定位决定其最突出的比较优势就在于能够带动欠发达地区的产业发展,让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拥有内生的发展动能。开发性普惠金融能通过金融要素的供给支持现代化集体生产,增进农户生产经营的组织化与规模化,促使农户等生产主体尽快进入先进生产和分工协作的发展轨道中。在产业化发展程度较低的地区,开发性普惠金融的支持将以各地的资源禀赋优势为导向,通过建立和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生产集体,打造一村一品等地方特色品牌,促进当地特色产业和产品竞争力的形成。在有龙头企业发挥作用或生产条件更为成熟的地区,开发性普惠金融可以围绕龙头企业或主导产业,加强与上下游生产主体的联系,形成或延伸产业链,深化链条内部和链条之间的分工协作,进一步提升产业优势与核心竞争力。
图1 开发性普惠金融“5+1”界定法
2.促进生产要素向欠发达地区的流动。开发性普惠金融在实现集体分工协作、各层级生产主体融入产业链的同时,能进一步促进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集聚,为产业与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其中,包括人才在内的劳动力流入能为当地生产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当前,劳动力的缺乏与流失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逐渐增大。开发性普惠金融不仅能够优化资源配置,还可以吸引优秀人才和聚集劳动力,为当地的优秀人才开发建设家乡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依靠这些优秀人才的智慧及开发能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生产集体和优势产业的形成与发展。这既可以促进职业农民的产生与高素质人才的流入,又能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和辐射效应。
3.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性普惠金融在以金融要素支持优势品牌和特色乡镇的培育建设中,围绕产品生产与运输自发地带动加工产业、轻工业、物流业兴起与发展。能以供给侧改革为指导,通过资金重点支持新兴业态,引导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创新绿色民生产业。开发性普惠金融的支持一方面有助于供给侧改革的推进;另一方面,以高质量产品的提供缓解有效需求不足问题,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在引导欠发达地区与创新、绿色产业对接时,也能够推动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创新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当地居民的创新意识与环保意识。
1. 提高农村产出价值。在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难以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经济现状,实现脱贫致富。开发性普惠金融通过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提供资金,打通融入产业链的渠道,引导龙头企业增进与上下游的联系与分工,开展基于价值链的规模生产,提高生产效率。依托新型生产集体和产业链平台,农户和小微企业可以在生产经营中接触和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与机械设备、由龙头企业或产品收购方提供的优良种子、畜牧品种,从而提升产品质量和价值产出。产品收购方通过制定固定产品收购标准与阶梯化收购价格,进一步保证高品质的生产。在这一过程中,各生产主体之间的分工水平以及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深化与改善,能够保证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在一个比较稳定的产业链平台上进行,突破季节性和自然灾害带来的生产限制,产出价值空间得到扩展,从而有可能在根本上改善城乡收入不平等状况。
2. 拓宽农户增收渠道。开发性普惠金融改善收入不平等还表现在能够增加农户等弱势群体的收入来源,拓展收入渠道。在开发性普惠金融的支持下,生产方式的转换可以为他们带来至少三方面的稳定收入。第一,新型集体化的生产要求大面积且集中的土地,农户将耕地、林地、山地等流转给新型生产集体时,可以获得固定的土地租金。第二,农户通过资金入股或土地参股等方式成为新型生产集体的股东,定期获得红利。第三,农户进入当地新型生产集体务工,获取稳定的劳务报酬。
1. 减缓农业收入波动。在以往的情况中,农户与农村小微企业等社会弱势群体遭受金融排斥的原因包括经营风险高和不稳定的预期收入。开发性普惠金融不仅支持生产中的分工协作和规模经营,改变以往分散落后的生产状态,还重视先进种养技术的应用与包括水利在内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对自然条件的依赖程度,进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经营风险。同时,通过支持订单农业、订单加工等形式,产品能拥有稳定销售渠道,进而减缓农业收入波动。
2. 强化三农信用支撑。开发性普惠金融以龙头企业为信用支撑或依托产业链平台能缓解农户与小微企业的资金困难,同时加强生产联系,促进农户与小微企业的长久发展。以龙头企业作为信用支撑或针对产业链进行整体融资,对相关的农户与小微企业进行增信或联合授信,能够增大农户和小微企业成功授信的可能。此外,小微企业在与龙头企业或产业链中的其他生产主体分工合作时,可以记录到更多的生产信息,如订单、水电费、仓储,也能够成为授信评估的依据。
1.提升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积极性。新型生产方式的应用、产业链的延伸、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多以及生产层次的深化,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和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随之挖掘更广的服务市场、创新渠道和利润空间。农户、小微企业收入状况的稳定与抵押质押物品的增加,有利于金融机构减轻畏贷情绪,积极下沉业务。同时,农业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和收入稳定性的提升,有利于金融机构准确评估项目的价值与风险。
2.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开发性普惠金融以真实的生产合作为基础,普惠对象通过资金支持能够得到生产能力与还款能力的有效提升。普惠对象还款能力的上升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的可持续性,实现普惠金融资金借贷双方双赢。开发性普惠金融既能通过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乡镇企业与产品工业园发展,提高抵押品质量,分散生产经营风险,提升价值产出;又可以将农户和小微企业融入订单生产及产业链中,加强产销衔接,稳定普惠对象的未来收入,提升金融机构的客户资质。
为了有效发挥开发性普惠金融的功能,需要合理设计其运行机理。这一运行机理涉及普惠对象、金融机构与政府三个层面(见图2)。
图2 开发性普惠金融的运行机理
在普惠对象层面,不仅要重视金融知识教育,还应纳入金融能力培训和“能人+”模式。金融培训的目的不仅在于提高普惠对象使用金融产品与设施的能力,特别是数字金融产品与设备的能力,还在于提升普惠对象运用合适的金融工具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在“能人+”模式下,依托当地产业能人的带动,发展新型集体生产和特色品牌,促进贫困农户的就业与增收。从事开发性普惠金融的业务人员,一方面,要识别挖掘潜在的能人,对其优质项目的发展给予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快普惠金融产品与合作方式的创新,提升“能人+”合作对象的参与度。在金融机构层面,实施普及机制与开发机制的有机结合。普及机制侧重于填补金融服务空白,提高服务可及程度。开发机制侧重于普惠对象的能力建设,依托产业链进行整体性融资,为小微企业、农户提供个性化、多元化金融产品与服务。在政府层面,为开发性普惠金融的整体运行提供支撑与保障,包括开发性普惠金融的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生态建设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建设,并推动农村地区产权改革。开发性普惠金融与生产方式的转换紧密相关,重点支持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生产集体的发展,政府应积极推动农村产权、要素改革,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通过土地经营权、宅基地等产权流转、处置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对接,做到确权、流转、抵押及相应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及时解决农地、林权、宅基地、农房、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等确权不到位的问题,降低流转中的磋商谈判成本和价格风险,并通过健全的评估机制便利金融机构开展抵押业务。
注释:
① 其中,权利平等是给予社会所有成员接触和使用各类金融服务、产品与把握发展机会的权利。价格合理则要求普惠对象不会因服务、产品过高遭受价格排斥,金融机构也能负担相关成本并获得一定回报。可持续性是指通过开发能力提升,普惠对象的还款能力与经营状况得到根本的提升与改善,进而降低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风险,实现开发性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分工协作则体现于将劳动生产率较低的生产经营主体有机融入产业链时,各生产主体之间、各产业之间进行专业化的分工合作,实现利益共享。能力建设是推动普惠对象转向更先进的新型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提升其劳动生产率。特定服务客体则是因自身禀赋和外在环境而遭受金融排斥的小微企业与低收入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