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抢夺方向盘

2018-12-19 01:02丨邵一海
遵义 2018年24期
关键词:司乘公共安全方向盘

■丨邵一海

前不久,一场无谓的司乘纷争致使重庆万州公交车失控坠江,导致十几条鲜活的生命瞬间消失。然而,惨痛的教训并未让乘客彻底安分下来,辱骂殴打司机、抢夺车辆方向盘等事件还在不时上演。公交车上的安全问题,人们该如何去应对?

这个判决大快人心

不知何时开始,各地隔三岔五都会出现抢夺方向盘、殴打公交司机的事件。

2017年2月,厦门一乘客乘坐公交过了站,要求司机停车,遭到司机拒绝。该乘客先是情绪激动与司机争吵,继而又上前抢夺司机方向盘,造成公交车失控晃动,多名乘客摔倒。最后,该乘客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罪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前车可鉴,只是公交车上仍然狂人辈出,最终因为个别人的疯狂酿成了震惊全国的悲剧。10月28日,重庆万州一妇女因公交过站想要中途下车,与司机起冲突导致全车坠入长江无人生还。

重庆万州事件历历在目,因鸡毛蒜皮事而继续对公交司机挑衅,乃至施以暴力手段进而夺取方向盘的事情,却仍在不断发生。

10月29日,北京一辆公交车上,有大妈自称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被拒绝后,大妈举起整箱牛奶砸向正在开车的司机。幸好,车内有一位随车安全员,冲上来干预。11月2日,江西新余,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65岁老汉邓某突然要下车,被司机劝阻后,多次伸手抢夺方向盘,司机紧急刹车并报警。

11月4日,湖南湘潭公交上,一大爷因发觉坐过站后欲强行下车,在遭到司机拒绝后大爷怒抢方向盘。司机紧急停车后,车上乘客纷纷指责老人的行为。11月27日,重庆一辆大巴车在高速路上行驶,一男子突然抢夺司机方向盘,在慌乱之中,他还把大巴车的转向灯开关给撞弯。整个过程都比较突然,好在随车的部分乘客及时出来制止了这名男子,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造成任何人员的伤亡。

在发生这些事情的时候,很多网友表示,对于这样的行为应该做出相应的处罚,甚至是判刑。那么,关于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到底应不应该判刑呢?如今,终于有了答案。

11月28日,山东东平一起司乘冲突案件一审宣判,因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据悉,该案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乘坐客车,行驶途中周某某要求下车,客车司机明确告知周某某到相应汽车站后方可下车,周某某即抢夺司机方向盘要求停车。周某某的行为导致客车右前轮轮胎及减震气囊破损,未造成人员伤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山东首例公交车司乘冲突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的案件,将给今后类似案件设立“标尺”,使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形成司法震慑力。

公交车司机的操作区域是绝对禁区成为普遍的社会共识,公共安全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如何加强社会警示效应,减少司乘冲突发生,追究刑责的“标尺”成为各界法律学者建议的焦点。

让“任性”乘客不再“车闹”

过去,对于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殴打司机等事件,各地对此多有处罚。相关报道显示,有的类似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有的被判处有期徒刑。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近日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共计223件,案件量占比排名前三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在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中,一年以下刑期占比8.42%,一至三年刑期占比38.95%,三至五年刑期占比47.37%,五至十年刑期占比4.21%,十年以上刑期占比1.05%,其中部分案件为缓刑。

网友纷纷表示,或许正是因为对一些干扰公交司机正常驾驶行为的处罚还不够到位,所以才让有些人对此肆无忌惮。比如,有的乘客抢夺方向盘,甚至殴打司机,往往只是警告罚款、拘留几日。如果缺乏详细的判定和处罚标准,或者力度过轻,会造成这类现象违法成本很低,不仅不能形成社会警示效应,还会导致一些人无视法律规定。

对此,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郑爱丽表示,在全国各个公交公司都经常发生类似的潜在危险,只不过大多让司机忍辱负重,发个委屈奖就化解了。希望有更多危害公交车安全的行为能够进入司法程序,对当事人和群众起到警示作用。郑爱丽还建议,应在公交旅游车辆上实施强制行业标准,加装安全设备,配备司机的物理性隔断设施等。

“在公交车坠江之前,女乘客与司机争吵达五分钟之久,其间这辆车上的十几名乘客早就看到了女乘客与司机在争吵打架,但无人出面制止,但凡有一个人前去制止女乘客的行为,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北京市丰台区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科长李涛说道,各级政府应该通过宣传教育和奖励,鼓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增强民众的社会责任感以及与邪恶现象做斗争的勇气,促进社会重新回归到理性,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北京公交公司第三运客分公司第一车队安全副队长邢晓明介绍,在北京公交公司,有“十八个怎么办”详细规定了发生火灾、抢劫、与乘客发生口角和肢体接触时司机的应对办法。还规定了“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愿意看到别人受到伤害”,这些不仅需要每一个公交司机铭记在心,也关系到每一个参与到公共交通者的切身利益,值得推广。

对于如何加强社会警示效应,减少司乘冲突发生,相关专家建议,进一步细化定罪量刑标准,发挥好法律的导向作用。同时,加强相关法律内容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守法意识。

“抢夺方向盘”应当如何量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召开“案例大讲坛”,以“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等典型案例为样本,研讨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规制以及立法完善等问题。

“该院在2015年至2018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例共有9件,其中与公交车相关的有7件。7件案件均作有罪判决,大多数适用缓刑。”来自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官严学万表示,在这类案件的入罪标准上,如何区分一般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做到既依法不随意降低或拔高打击的范围,又要精确地惩治此类犯罪,仍需进一步明晰。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胡洋讲道:“对于乘客抢夺、拉拽方向盘的行为,个案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案发时公交车的状况,如乘客数量、车外环境、行驶速度等综合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使公共交通处于危险状态。只有当被告人造成的危险状态是现实的、具体的,才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赵颖南表示,该院2014年至今共审理此类案件26件,全部定罪。被告人呈现出初犯、全部过程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等特征;有的案件中,公交车司机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有20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考虑,此类案件判处缓刑有利于被害人得到及时、全面的赔偿,使民事赔偿部分在刑事审理之前就得到全部解决,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几位法官均提出,在定罪量刑的细化方面,希望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途径对基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入罪标准、量刑把握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帮助。

那么,采用暴力威胁,侵犯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强行干扰交通工具正常驾驶,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如何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胡云腾建议,可在立法中加以完善,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量刑可参照“危险驾驶罪”。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或者人员密集区的交通工具上实施这种行为的,应该从重处罚。造成重大事故以及人员伤亡的可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情节在量刑上进行区分。另外,针对司机存在长时间玩手机、与乘客发生纠纷擅离职守等行为,可考虑纳入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认为,针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目前仍没有合适的罪名,或可比照刑法中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增加“暴力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罪”。

未来,或许只有抢夺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须受严厉刑事制裁这样的观念深入人心,公交车司机的操作区域是绝对禁区成为普遍的社会共识,公共安全才能得到切实保障,这类悲剧才能避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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