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法学的“拜占庭血统”与“波伦那气质”
——以《优士丁尼新律》三个版本的传播史为中心

2018-12-26 11:19高仰光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拜占庭法学世纪

高仰光

引 言

法律被视为一种纯粹的西方传统,这种观点在近年来遭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挑战。宏观上的挑战来自法理念的层面,认为现代法自身蕴涵着一套极不合理的话语,其核心就是把“法律”与“西方”当作同义反复。因此,法律是且仅是西方的,那么非西方就意味着非法律。以络德睦《法律东方主义》一书为代表,挑战者们将法律理解为“政治构想的一种结构”,并且指出法律“……被构想的最重要的他者之一便是东方”[注]络德睦:《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他们试图追寻“法律=西方”这一潜在话语形成的历史逻辑,进而在“同情之理解”的基础上否定这套话语,并形成新的话语。相比之下,中观和微观意义上的挑战来自法律史学,尤其是在与社会生活史相结合的层面,挑战者们认为,既往关于西方法律源流的书写存在“重大误解”,主要问题在于某些基本史实没有得到应有的澄清和尊重,这导致很多来自“非西方”的构成性因素被不适当地过滤掉了。因此,一项重要的工作便是重现那些曾经被忽略或轻视的大大小小的事实,重新勾画“人类法律史”的图景。

必须看到,关于现代法的“构想”一开始并不是发生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而是发生在公元12世纪的地中海世界的两端。波伦那(Bologna)与君士坦丁堡(Constantinople)在这一时期的紧张关系决定了此后500年欧洲学者书写“西方法律史”的方向和路径,进而影响到今人理解“西方”这一概念的基本框架。那么,西方法学的传统究竟发源于君士坦丁堡还是波伦那?这似乎并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因为自萨维尼以降的法学家几乎众口一词地认为,波伦那是中世纪注释法学的策源地,此地的学者最先倡导用注释的方法加工罗马法材料,其宗师伊尔内留斯正是波伦那本地人。[注]萨维尼在《中世纪罗马法史》第四卷第27章明确指出:“现有史料一致显示,伊尔内留斯作为法学教育的奠基者,在很大程度上开创了欧洲法律学术(Rechtswissenschaft)的新局面,并推动很多分支向前发展。”F.C.von Savigny.Geschichte des Römischen Rechts im Mittelalter, 2d ed., Vol.4.Heidelberg: J.C.B Mohr, 1834-51, s.13.

不过,就这一问题来说,数百年间,欧洲学界曾经出现过多个不同的答案。17世纪的人文主义学者希隆和塞尔登曾明确指出,伊尔内留斯曾经前往君士坦丁堡学习罗马法,因为关于罗马法的研究在当时的君士坦丁堡蔚然成风[注]Selden, John. the Dissertation of John Selden, annexed to Fleta.translated, with notes, by the editor of Britton, 1771, Print Editions, Gale Ecco, p.91.,这也就是所谓的“东方留学说”。然而,较早的说法与此完全不同。12世纪的教会编年史学者罗伯特曾指出,伊尔内留斯的法学功底是在意大利伦巴第的帕维亚(Pavia)铸就的,即“本土求学说”[注]F.C.von Savigny.Geschichte des Römischen Rechts im Mittelalter.2d ed., Vol.4.Heidelberg: J.C.B Mohr, 1834-51, s.10.。13世纪的注释法学家奥多弗莱杜斯则认为,伊尔内留斯不仅从未造访过君士坦丁堡,就连伦巴第也没有去过,他所做的就是在波伦那安分守己地教书,并在原有知识结构之上逐渐发展出注释法学的新技艺。[注]查尔斯·霍默·哈斯金斯:《12世纪文艺复兴》,162-164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这一观点可谓“本地悟道说”。

时至19世纪,萨维尼对上述几种观点进行了取舍和综合,他最终采纳并改良了渊源最为古老的“本土求学说”,大致形成了一种模糊化的论调:伊尔内留斯的法学素养得益于12世纪之前普遍存在于意大利北部的法学教育和研究的氛围。[注]模糊化的“本土求学说”在一定程度上是把13世纪注释法学家们所提到的佩波(peppo)的故事与伊尔内留斯的故事糅合在一起了。H.Lange.Römisches Recht im Mittelalter, Band I: Die Glossatoren.München: C.H.Beck, 1997, s.151.这一合理推测建立在多份原始史料和严谨的史学论证的基础之上,有效破除了那些围绕伊尔内留斯的荒诞不经的神话,但也使“法律=西方”的话语变得更加牢不可破。然而,迄今为止,囿于史料欠缺的原因,伊尔内留斯的求学经历仍是一个未解之谜,而且根本无从考证。[注]H.Lange.Römisches Recht im Mittelalter, Band I: Die Glossatoren.München: C.H.Beck, 1997, s.154.因此,由16至17世纪人文主义学者提出的“东方留学说”仍然未被证伪,且保留着特别的深意。它似乎向今人暗示:直到17世纪中叶,作为一个思想体系的“西方”还没有最终封闭,或者说当时的人们对于“西方”的理解至少还没有那么根深蒂固。因此,貌似离经叛道的“东方留学说”也许能够为今人理解波伦那与君士坦丁堡之间关系的复杂性提供一条有益的线索。

总的来说,中世纪注释法学(Glossator)是一个长期以来被认为具有纯粹“西方”属性的学术传统,其形成史被描述为一个“无中生有”的过程。然而,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它实际上难以摒除来自君士坦丁堡的巨大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罗马法复兴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本文以《优士丁尼新律》(以下简称《新律》)迭次出现的三个版本为出发点,一方面讨论“非西方”因素对于注释法学“主体性”的塑成作用;另一方面讨论注释法学传统在“自我认知”(self-cognition)的过程中对于“他者”因素的屏蔽与抵斥。本文的结论可能正如布兰德斯马所概括的那样,“西方并无新鲜事”(im Westen nichts neues)。[注]F.Brandsma.“Im Westen nichts neues: Das Abstraktionsprinzip und das byzantinische Recht”.Subseciva Groningana, 2009(8): 127.

一、《尤里安摘要》:从君士坦丁堡到意大利

西方法律史学界通常认为,与《国法大全》的其他部分相比,《新律》的重要性相对较低。[注]Timothy G.Kearley.“the Crea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Justinian’s Novels”.Law Library Journal, 2010, 102(3): 377.这是因为《新律》自身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特殊性:首先,《新律》自始不具有严格的官方属性,其编纂与流传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民间力量;其次,《新律》在中世纪一直以不同的形式存活于意大利,从未销声匿迹。《新律》最早的拉丁语版本,即由私人编纂的《尤里安摘要》,是当时拉丁语区的人们能够看得到并且能够读得懂的硕果仅存的罗马法文献。可以说,《新律》勉力维持着中世纪前期西欧知识界对于罗马法的最低限度的认识。时至12世纪,《学说汇纂》《法典》和《法学阶梯》相继复现于世,随即成为几代法学家注释和评论的对象。相应地,《新律》的地位则显著降低。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因为《尤里安摘要》在意大利的影响力不曾间断,《新律》便无法像一度消失的《学说汇纂》《法典》和《法学阶梯》那样,专属于12世纪这一具有“断代”意义的历史时刻,专属于从这一历史时刻开始起算的具有现代性的“法律”,而是带有浓重的“非西方”或者说“前西方”色彩。简言之,对于12世纪的知识分子来说,《新律》在意象上是拜占庭的,相对于波伦那而言,它是一个来自东方的“他者”。这是《新律》被边缘化的深层原因。

《新律》在中世纪早期独自流传于文化枯竭的意大利,与优士丁尼皇帝在6世纪初推动的立法活动有关。优帝在528年组成了一个专门立法委员会,负责对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法令进行汇编和内容上的协调,并在529年4月赋予其编纂成果以法律效力,称之为《优士丁尼法典》(Codex)。[注]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典编纂研究》,载《法治研究》,2010(8)。534年,优帝组织法学家修正这部《法典》,将529年至534年之间的新颁法令添加进去,最终形成了共计12卷的《优士丁尼法典(修正版)》。此后,新的法令仍然层出不穷,不过优帝再也没有对《法典》进行重新编修。554年征服意大利之后,优帝随即颁布《国事诏书》,宣告在意大利恢复“法统”[注]张书理:《查士丁尼〈国事诏书〉译注》,载《古代文明》,2013(4)。。这时的他似乎意识到,有必要把在位期间颁布过的新法令汇集在一起,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典[注]孟文理:《罗马法史》,9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因为新颁法令不仅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而且具备一定的内在体系性。不过,优帝至死都没有去做这件事。因此,《新律》并非优帝意志的直接产物,当然也就不属于优帝以恢复帝国荣耀为志业的伟大工程的一部分。

尽管优帝没有编纂和颁布《新律》,但是拜占庭的文官们长期以来遵循文书备案的制度,定期将新颁法令结集留档。[注]拜占庭的官吏每半年会进行档案汇总的工作,但是在每半年的档案汇总中,他们并不会按照月日的时序进行更精确的排序,而是把这一期间的全部档案混置。圣殿执法官[注]圣殿执法官最早可追溯到罗马王政时期。从440年开始,圣殿执法官与禁卫长官(Praetorian Prefect)一起组成海外最高审判庭。至优士丁尼皇帝时期,该官职负责君士坦丁堡的警卫和司法事务。David Alan Parnell.Justinian’s Men : Careers and Relationships of Byzantine Army Officers(518-610).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2017,p.191.每六个月便将重要法律文件汇集起来,除了皇帝正式颁布的法令[注]之外,也包括与执行有关的命令。这种用以备案的法令汇编被称为“法律书”(Liber Legum)。[注]“法律书”中具体还包括敕令(Edicts)、敕裁(Decreta)、敕训(Mandata)、敕答(Rescripta)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渊源。Timothy G.Kearley.“The Crea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Justinian’s Novels”.Law Library Journal, 2010, 102(3).与此同时,民间学者为了教学与研究的目的,对于《优士丁尼法典(修正版)》之后的新颁法令进行了相对自由且颇具个性化的文本加工,形成了被称为“摘要”(Epitome)的长短不一、内容各异的文本。因此,“法律书”与“摘要”是《新律》得以保留并传诸后世的两个重要来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无意示人,后者则恰恰相反。

由于君士坦丁堡是希腊语区,优帝在位期间都是用希腊语颁布法令,司法官吏汇编的“法律书”也是以希腊语为载体,因此,对于拉丁语区的学者而言,“法律书”就存在阅读和理解上的障碍。《尤里安摘要》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注]“由于朱氏(尤里安)主要负责教授来自意大利的学生,因此,当哥特战争结束,查帝(优帝)决定在意大利推行新律时,他便顺势摘抄了查帝(优帝)于535—555 年间颁布的新律124 条(其中重复者2 条),并在文后法学教案中附上《诏书》,以示编纂缘由。” 张书理:《查士丁尼〈国事诏书〉译注》,载《古代文明》,2013(4)。它是一位名为尤里安(Julianus)的拜占庭法学家在555年至557年间编译的,也就是在优帝征服意大利之后的一到三年内编译的,编译地点是君士坦丁堡。[注]尤里安在这部《摘要》中把君士坦丁堡称为“haec civitas”,即“本城”之意。H.Lange.Römisches Recht im Mittelalter, Band I: Die Glossatoren.München: C.H.Beck, 1997, s.81.《尤里安摘要》一共收录了于535年至555年间颁布的124个[注]《尤里安摘要》中有2个法令重复出现,其中第25条与第120条重合,第68条与第97条重合,因而实际收录的法令是122个。Paul Krüger.Geschichte der Quellen und Litteratur des Roemischen Rechts.Müchen und Leipzig: Verlag von Duncker & Humblot, 1912, s.401.法令,起初用希腊语写成,随后全部被译为拉丁语。[注]舒国滢:《〈学说汇纂〉的再发现与近代法学教育的滥觞》,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2)。由此可见,第一,《尤里安摘要》是一部以现行法为研讨对象的法律教科书,而不是一部试图从历史中揭示法律理念的深奥法学著作;第二,《尤里安摘要》虽然具有私学性质,但是它在意大利的传播与推广,无疑得到了拜占庭官方的大力支持;第三,《尤里安摘要》是配合《国事诏书》在征服地区进行法律宣传的读本,其受众主要是那些不暗希腊语的意大利知识分子;第四,《尤里安摘要》等法律书籍被引入意大利的重要目的之一,便是在此地建立起一套与君士坦丁堡相一致的法律教育体系。概括地说,《尤里安摘要》是君士坦丁堡向意大利反向输出法律的一个重要证据,这是《新律》被贴上“拜占庭”标签的根源之一。

君士坦丁堡是公元330年由君士坦丁皇帝在帝国东部仿照罗马建造的城市。事实上,在建城之后的一百多年里,君士坦丁堡一直是罗马各项法律制度的输入地。直到438年,东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颁布了规模庞大的《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一年之后,该法典在西帝国被批准生效。这是君士坦丁堡向意大利反向输出法律的开端。此后,西帝国迅速衰败,君士坦丁堡遂成为罗马帝国的法律中心。优士丁尼皇帝从528年起多次组织立法,并非仅为东帝国,他在554年征服意大利之后,将执政以来取得的法律成果全面适用于意大利。在这场大规模的“东法西渐”的运动中,《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律》都是法律移植的主干内容。然而,在568年伦巴第人征服意大利之后,《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的内容几乎立刻就佚失于民间,《新律》却通过《尤里安摘要》存活下来。

对于《新律》幸存的原因,学界并无定论,目前大概有两种较为合理的解释。第一,与拜占庭的法学教育体系有关。据舍尔特马(Scheltema)考证,6世纪的君士坦丁堡有着相当完备的法学教育体系,每一位在君士坦丁堡学习法律的学生需要花费5年的时间才能修习完成包括《法典》《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在内的法学课程。而对于《新律》的修习,则被安排在第6年的一开始,学生仅用较短的时间便可修习完成。[注]据说这种“5+1”的法学教育模式持续的时间并不长,在优帝死后不久就走到了尽头。H.J.Scheltema.“Byzantine law”.In J.M.Hussey (ed.).The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 Volumn Ⅳ: the Byzantine empire Part Ⅱ: Government, Church and Civilisation.Cambridge:Athlone Press,1967, pp.48-49.这似乎表明:《新律》在当时并不属于法学基础教育的范畴,而更像是额外附加的一种与实践衔接的法律职业培训;学生修习《新律》的目的也并不是洞悉法理,而仅仅是快速掌握当下现行法的规定。《尤里安摘要》便是为此类短期培训而备的参考书。从554年到568年之间,拜占庭的法律教育体制随着《国法大全》一起被移植到了意大利,但是囿于此地文化凋敝,耗时漫长的学制和内容艰深的课程难以被接纳,反而是最速成、最通俗易懂、与现实连接最密切的职业培训能够顺利“落地”。《尤里安摘要》简短、平易、实用的特征是它存活下来的重要原因。第二,与中世纪早期的基督教会有关。有学者指出,《新律》在意大利的流传得到了基督教会的大力襄助,因为其中不少条文都将重权赋予教会[注]M.Radding,and A.Ciaralli.the Corpus Iuris Civilis in the Middle Ages: Manuscripts and Transmission from the Sixth Century to the Juristic Revival. Leiden & Boston: Brill, 2007, p.40.,教会僧侣甚至把《尤里安摘要》视为优士丁尼皇帝亲自编纂的作品,并赋予其极高的权威性。[注]Paul the Deacon.History of the Langobards.with an English translation by William Dudley Foulke.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1907, p.46.目前存世的《尤里安摘要》抄本有很多都被收入了11世纪之前的教会文献汇编,例如在8至9世纪的《与教规相符的罗马法》以及9世纪末的《安瑟姆教令汇编》中,都有《尤里安摘要》抄本的存在。[注]H.Lange.Römisches Recht im Mittelalter, Band I: Die Glossatoren.München: C.H.Beck, 1997, s.154.这表明,基督教会是罗马法在法兰克时代得以延续的主要力量。

总的来说,《尤里安摘要》在君士坦丁堡与意大利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它的持续存在一方面表明6至11世纪的意大利在法学知识上的贫瘠,另一方面则凸显出这一时期拜占庭法学教育体系的高度发达。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拜占庭意象”的内涵,也就是《新律》遭到轻视的原因。直到公元12世纪,罗马法复兴之际,君士坦丁堡仍是全欧洲规模最大的城市,繁华程度远远超过意大利的诸城市,其法学教育之于周边地区的巨大影响力亦可想而知。

二、注释法学的拜占庭源头:从Paratitla、Kata Póda、Scholia到Glossa

持“东方留学说”的希隆是一位对于拜占庭法律有着深入了解的学者,他的传世作品之中还有一部名为《〈格里高利九世教令集〉五卷题释》(Paratitla in quinque libros decretalium Gregorii IX)的教会法著作,出现在题目中的Paratitla一词正是希腊语παρατιτλα的拉丁语形式,即释义、注释、注解之意。须指出的是,Paratitla是一个在拜占庭法学著作中经常出现的术语,从字面上来看,这个词是由是“在……旁边”(para-)与“题目”(titla)两部分组成的。至优帝时代,Paratitla通常是指一种编纂法学著作的方法,即在讨论《法典》或《学说汇纂》等经典文本的某一题时候,引用与该题相关的同一文本中另外的题作为参照,而后则扩大到引用不同文本中另外的题。[注]⑥ Adolf Berger.“The Emperor Justinian’s Ban upon Commentaries to the Digest”.Bulletin of the Polish Institute of Arts and Sciences in America, 1945,3(3-4):661-662,664.这种注释方式有点类似于网络时代的“超级链接”(Hyperlink)。

优帝在位期间曾经颁发“解释禁止”的命令[注]H.J.Scheltema.“Das Kommentarverbot Justinians”.Legal History Review,1977,45(3-4):319-324.,不允许民间对《学说汇纂》进行注释和评论,但是Paratitla并不在禁止之列。不过,在这一时期,Paratitla的数量不多,而且比较简短,一般只包括数个单词,大概只能起到提示或助记的作用。⑥除此之外,优帝时代的Paratitla只是附带于正文的非独立的匿名作品。作为补充,一种形式相对松散、风格相对自由的注释体例从Paratitla中分离出来,被称为Indices,即“索引”(index)之意,通常是不同学者就某一论题表达各自学术观点的短句。[注]Adolf Berger.“The Emperor Justinian’s Ban upon Commentaries to the Digest”.Bulletin of the Polish Institute of Arts and Sciences in America,1945,3(3-4):677.富于个性的Indices本应有作者署名,但由于Indices与优帝“解释禁止”的命令相违背,因此流传后世的Indices多为作者主动隐名的民间作品。总的来说,Paratitla在这一时期非常流行,经过添加Paratitla的法学著作结构清晰、内容丰富、观点一目了然,适合充当法律工具书或是法学教科书。

优帝时期由私人编纂的大量“摘要”都属于这种性质的著作,针对《新律》的《尤里安摘要》当然也不例外。荷兰格罗宁根大学的范德瓦尔(N.van der Wal)指出,存世至今的大多数《尤里安摘要》的抄本中都包含Paratitla的部分。[注]N .van der Wal.Die Paratitla zur Epitome Juliani.Study in Roman and Byzantine Law, 1985(2):93,95.范德瓦尔认为,这些抄本中的Paratitla不像是后人添加的,从遣词造句的风格来看,这些Paratitla似乎是由一个精通希腊语但拉丁语欠佳的作者添加的,它们的作者极有可能就是尤里安本人。[注]N .van der Wal.Die Paratitla zur Epitome Juliani.Study in Roman and Byzantine Law, 1985(2):93,95.根据优帝时期的学制,学生在第6年接触到《新律》的时候已经完成了对《国法大全》其他部分的系统学习,因此,《尤里安摘要》中的Paratitla能够有效地帮助学生把新旧知识结合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Paratitla不仅是一种编书的方法,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有学者甚至认为,Paratitla很有可能早在优帝编纂《国法大全》之前就被应用于君士坦丁堡或贝鲁特的法律学校了。[注]Adolf Berger.“The Emperor Justinian’s Ban upon Commentaries to the Digest”.Bulletin of the Polish Institute of Arts and Sciences in America,1945,3(3-4):664.

《尤里安摘要》中的Paratitla简明扼要,在功能上仅限于提供“超级链接”。然而,编制时间稍晚于《尤里安摘要》的《亚大纳西摘要》[注]《亚大纳西摘要》是由拜占庭法学家亚大纳西乌斯(Athanasius of Emesa)编制的教科书。据推定,大概成书于570—572年之间。由于该“摘要”全部由希腊语写成,因而未能像《尤里安摘要》那样流传于拉丁语区,仅在意大利的少数文献中有所提及。(Epitome Athanasii)则突出地发挥了Paratitla的“释题”功能。《亚大纳西摘要》在收录《新律》条文的时候,没有像大部分其他“摘要”那样遵循新颁法令的时间顺序,而是将全部条文分类安置于22个“论题”之下,然后运用Paratitla实现这22个“论题”项下的条文与《法典》或《学说汇纂》中相应“论题”之下的条文之间的交叉参照(Cross-Reference)。《亚大纳西摘要》的这一改善使得《新律》获得了与《法典》或《学说汇纂》相兼容的体系性,也使得Paratitla获得了更大的适用空间。例如,法学家可以借助Paratitla将不同文本中的订婚、妆奁、遗赠等等“论题”(topic)项下的相关内容汇集到一起,衍生出一个关于婚姻制度的完整而且系统的“专题”(subject),就像是一节法学课程或是法学教科书中的一章所应当包括的内容。从现代人的视角来看,这种建立在“类比”(analogie)的基础上运用Paratitla的方式显然能够激发某种类似于“思维导图”(Mind Map)的效果。或许,这才是Paratitla的应有之义。中世纪早期的意大利学者能够从《尤里安摘要》中看到Paratitla,但是他们对于Paratitla的理解似乎并不深。

“解释禁止”在优帝死后不久就失去效力,以“字对字”为特征的Kata Póda开始遭到抛弃,学者们对于《国法大全》的注释也不再局限于Paratitla这种仅在经典文本之间进行“互释”的模式,而是转向更为开放的经学注释模式。他们开始采用教会学者在注释《圣经》时经常使用的一种被称为Catena的经学注释方法,其字面含义是“链条”。与之相比,影响更为深远的则是一种名为Scholia(希腊语为σχóλιον)的古老的文学批注方式,通常是读者在作品“页边”空白处批注的阐释性话语。现代学者认为,公元前5—4世纪出现在荷马史诗《伊利亚特》页边的批注,就是Scholia的最早应用。与用于注经的Catena相比,发源于文学注释的Scholia更为灵活,其内容既可以包括语法上的,也可以包括内容上的品评意见,既可以自主发表意见,也可以是引用他人已有的评论。此外,Scholia的作者并不一定是学者,也有可能来源于抄工或是抄本的主人,因此,Scholia的目的没有前述各种注释体例那么明确。由于Scholia往往出现在页边,其位置与被注释的文本有一定距离,因此,一种独特的辨识技术被发展出来,即在每一项页边批注中标识出醒目的“首字母”(Lemma)或其他提示性的符号,以便读者快速找到页边批注与正文之间的关联。不过,并非所有的Scholia都对“首字母”有所要求。由此可见,Scholia是一种较为轻松自由的注释体例。[注]Nigel Guy Wilson.“A Chapter in the History of Scholia”.Classical Quarterly,1967,17(2):244-256.

伴随《巴希尔法律全书》的编纂和颁布,拜占庭出现了体量庞大、内容丰富的专属性Scholia,这些批注大致集中形成于两个时期,其一为6到7世纪,其二为12到13世纪,即分别形成于《巴希尔法律全书》诞生之前的三百年和诞生之后的三百年。这两批Scholia对于后世学者来说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形成于6到7世纪的Scholia体现了法学注释在“解释禁止”背景下的发展状况,大量在编写教科书过程中形成的Paratitla和Indices,教师在课堂上对拉丁语文献的Kata Póda以及随之做出讲稿性质的Paragraphaí[注]孟文理:《罗马法史》,9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甚至是零散流传的学术性注释Catena,全都被吸收到Scholia之中。[注]有学者认为,《巴希尔法律全书》中的Scholia有可能是早期Paratitla的一种遗存,但是并没有任何一个Scholium(注:Scholia的单数是Scholium)是按照早期Paratitla的“互释”思路来设计使用的。Adolf Berger.“The Emperor Justinian’s Ban upon Commentaries to the Digest”.Bulletin of the Polish Institute of Arts and Sciences in America, 1945,3(3-4):665.形象地说,Scholia变成了整合名目繁多的注释体例的一个“箩筐”。形成于12到13世纪的Scholia则表明,就在波伦那开创注释法学派的同一历史时刻,君士坦丁堡的法学注释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因此,12世纪的罗马法复兴并不是专属于“西方”的波伦那,并不是局限于意大利北部的一种地方化现象,而是同时也属于“非西方”的君士坦丁堡。这与希隆的推测是一致的。

由于Scholia的出现,其他的法学注释便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开始被人们遗忘。以Paratitla为例,对于12世纪上半叶的意大利注释法学家来说,他们中的很多人已经不知道Paratitla这个术语,似乎也不大清楚Paratitla的“交互引证”的特征,只能模棱两可地了解到优帝时代注释体例的“释题”功能。例如,伊尔内留斯就曾指出,优帝允许不同学者发表彼此诘抗的意见来阐明某一题的具体内涵。[注]Adolf Berger.“The Emperor Justinian’s Ban upon Commentaries to the Digest”.Bulletin of the Polish Institute of Arts and Sciences in America, 1945,3(3-4):665.这一说法显然忽略了优帝时代“解释禁止”的背景,而且明显是把Paratitla与Indices混为一谈了。与此同时,Paratitla在拜占庭也逐渐偏离了原有的含义。然而,错误的见解却间接影响到很多近代西方学者对于Paratitla的认识。

波伦那注释法学派使用的注释体例是Glossa,而注释法学派(the School of Glossators)的名字就来源于这种注释体例。事实上,Glossa一词也来源于希腊语(γλωσσα),其原本的含义是指“舌头”,同时也指“言语”或是“方言”,进而指用来阐释那些时代过于古老的或是地域化的,或是词义晦暗不明的词语的说明语。古代后期的Glossa除注释文本之外,一般还包括指示性的“首字母”,这一特征表明,与Scholia相仿,Glossa也是伴随着抄本文献产生的附属性注释体例。据萨维尼的考证,伊尔内留斯时代的Glossa大致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行间注(Glosa Interlinearis),位置在对象文本的两行之间。这种注释非常短,其做法仅仅是将对象文本中的词换成一个意义对等的词而已,与拜占庭的Kata Póda相似。第二种是页边注(Glosa Marginalis),位置在对象文本上下或旁边的空白处,是针对正文意涵的阐释,一般包括一句或数句完整的话,因而篇幅较长。[注]F.C.von Savigny.Geschichte des Römischen Rechts im Mittelalter, 2d ed., Vol.4.Heidelberg: J.C.B Mohr, 1834-51, s.29.这与早期未独立成文的Scholia的特征基本吻合。可以说,Glossa实际上就是一种拉丁形式的Scholia。

与君士坦丁堡相比,波伦那仅用了较短的时间——从伊尔内留斯到阿库修斯的三代学者只经历了不到一百年——就把附属性的Glossa升级为独立化的Glossa,使其成为一种极富学术价值的注释作品。但是,从这类作品出现的绝对时间来看,波伦那比君士坦丁堡晚了至少二百年的时间。实际上,对于12世纪的波伦那而言,第一,君士坦丁堡已经有了五百年不间断运用法学注释的丰富经验;第二,君士坦丁堡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法学教育模板;第三,从《尤里安摘要》的存续可以看出,君士坦丁堡和波伦那之间的联系从未完全中断。因此,希隆的“东方留学说”猜测伊尔内留斯曾前往君士坦丁堡学习法律,的确是对注释法学在意大利突然崛起,之后又迅猛发展的一种合情合理的解释。

三、《新律》的“西方化”历程:从《正本》《希腊汇编》到《正本节录》

《尤里安摘要》在中世纪早期的西欧流传甚广,但是到了12世纪,其权威地位被彻底推翻,因为在波伦那,一部全新的《新律》文本浮现在世人面前。中世纪注释法学派的缔造者伊尔内留斯宣称这是《新律》的原始版本,并相信它就是优帝亲自组织翻译的官方版本,其目的是将《新律》的效力延及意大利,故而称其为Authenticum,意为“真实可信的(文本)”,也就是《正本》。这种说法在12至14世纪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从内容编排上来说,《正本》收录了优帝颁布于535至556年之间的133个条文,以及颁布于563年的1个条文,大体按照颁布的时间排列。与《尤里安摘要》相比,《正本》所涵盖的历史期间仅多出556年和563年这两年,并因此多出了11个条文,占条目总数的8%。因此,二者的重合度相当高。

不过,这个被伊尔内留斯笃信为优帝组织翻译的《正本》的来历却非常可疑。一个比较大的疑点在于,《正本》的拉丁语化程度非常低。尽管《正本》中的全部134个条文都以拉丁语书写,但是其中只有18个条文是直接以拉丁语颁布的,其他116个条文则有一部分是以双语颁布的条文的拉丁语版本,另一部分则是以希腊语颁布的条文的拉丁语译文,而这一部分拉丁语译文的翻译质量相当之差。优帝若指望通过《正本》将《新律》的法律效力延及拉丁语区,恐怕根本行不通。对此,蒙森(Theodor Mommsen)认为,鉴于《正本》字里行间流露出“野蛮”拉丁语的特征,《正本》的形成时间也许根本不在6世纪,而是在11世纪,其策源地也不在君士坦丁堡,而是在意大利。换言之,蒙森认为这个所谓的《正本》很有可能是注释法学派杜撰出来的一部伪书。[注]Timothy G.Kearley.“The Crea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Justinian’s Novels”.Law Library Journal, 2010,102(3): 386,387.针对这个疑点,舍尔特马指出,《正本》似乎是反向运用Kata Póda翻译方法的产物[注]Kata Póda一般是指把拉丁语文献翻译为希腊语,因而这里所说的“反向运用”,就是指把《正文》文本中的每一个希腊语单词直译为对应的拉丁语单词。,即把文本中每一个希腊语单词直译为对应的拉丁语单词,而非整句意译。因此,《正本》很可能是6世纪拜占庭法学教育的产物。由于翻译得生涩难懂,它在进入拉丁语区之后并没有像《尤里安摘要》那样得到意大利法律学校的追捧,因而流落民间,直到12世纪才被人们重新发现。另一个比较大的疑点在于,《正本》中记载了很多根本没有在意大利适用的法令,这有力地否定了伊尔内留斯关于《正本》来历以及目的的各种判断。现代学者已基本推翻伊尔内留斯对于《正本》的假设,大多数学者认为它不过是6世纪中叶出现的一个私学汇编,在性质上与《尤里安摘要》并没有什么区别。

至于《正本》在12世纪复现的历史原因,其实并不难理解。事实上,任何在经典文献的不同版本之间产生的有关权威性的论辩,都不是单纯的学术之争,同时也是话语权之争。由于《学说汇纂》《法典》和《法学阶梯》在1100年左右相继复现于世,罗马法复兴的大幕已经拉开,因此,波伦那需要一个与《学说汇纂》《法典》和《法学阶梯》相匹配的全新的《新律》,唯有如此,《国法大全》的各个部分才能保持时空上的一致性,注释法学才能建立在一个完整的文献基础之上。反过来说,如果波伦那尊奉从6世纪一直流传下来的《尤里安摘要》,却又不能说明其结构与内容的原始可信性,那么《国法大全》的权威性就会遭受贬损,注释法学之于现实的意义也就大打折扣了。因此,伊尔内留斯对于《正本》的真实性以及权威性的鼓吹,尤其是对优帝官方颁布这一情节的强调,实际上就是为了抬升《新律》的地位,从而视《国法大全》为一个内部协调的整体。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与《学说汇纂》《法典》和《法学阶梯》一并“从无到有”的《正本》能够有效地祛除《新律》因为《尤里安摘要》的长期流传而形成的“拜占庭意象”,从而使《新律》获得全新的“西方意象”。

尽管《正本》的身世成谜,甚至存在“伪书”嫌疑,但是它在12世纪之后的确取代《尤里安摘要》变成最重要的《新律》版本。据统计,《正本》传诸后世的抄本数量多达129个,远多于《尤里安摘要》的抄本数量[注]Timothy G.Kearley.“The Crea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Justinian’s Novels”.Law Library Journal, 2010,102(3): 386,387.,而《尤里安摘要》大概到14世纪的时候就基本上销声匿迹了。大概在13世纪,也就是文艺复兴前夜,一个体量更大的《新律》被人们从《威尼斯手稿》收录的《法典》(Codex Marcianus)中辨识出来。[注]H.Lange.Römisches Recht im Mittelalter, Band I: Die Glossatoren. München: C.H.Beck, 1997, s.80.不久之后,同样的《新律》又出现在《佛罗伦萨手稿》收录的《法典》(Codex Laurentianus)之中。这个版本的《新律》共包括168个条文,由于其中的3个条文重复出现[注]这3个重复的条文分别是第32条与第34条重复、第75条与第104条重复、第143条与第150条重复。,实际上是165个条文。由于此版《新律》几乎全部由希腊语书写,因而也被称为《希腊汇编》。

与《尤里安摘要》和《正本》相比,《希腊汇编》覆盖了更长的时间段。具体来说,覆盖了从优帝颁布《法典修正》的次年(535年)开始,直到优帝去世(565年)为止的30年。此外,《希腊汇编》还以附录的形式收录了优帝去世后由他的继位者优士丁二世(Justin II,565—574年在位)皇帝颁布的4个法令[注]这4个法令分别出现在《希腊汇编》的第140条、第144条、第148条和第149条。、提比略二世皇帝(Tiberius II,574—582年在位)颁布的3个法令[注]这3个法令分别出现在《希腊汇编》的第161条、第163条和第164条。,以及优帝去世后由禁卫长官(Praetorian Prefect)发布的4个告示(Eparchica)。[注]这4个告示可以用Eparchica这个希腊语名词专门指代,出现在《希腊汇编》的第165至168条。至于《希腊汇编》比前两个文本多收录的条文,大致可依时间顺序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大概在556年完成,包括第121条至134条;第二部分在572年完成,包括第135条至149条;第三部分则成于575年之后,以附录的形式存在,包括第150条至168条。因此,《希腊汇编》的成书时间至少是在575年之后,甚至有可能是7世纪初的作品。

《希腊汇编》收录了更为晚近的《新律》条文,有力地补充了前两个文本在内容上的不足。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希腊汇编》在其成书过程中受到《尤里安摘要》和《正本》的深刻影响,也是一目了然的,因为《希腊汇编》自第1条至第43条(535—536年)的排列顺序与《尤里安摘要》基本相同,而自第44条至第120条(537—544年)的排列顺序与《正本》完全一致。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希腊汇编》实乃基于《尤里安摘要》以及《正本》的内容增补版。据此推断,《希腊汇编》的作者大概是生活在6世纪下半叶至7世纪初的拜占庭法学家,《尤里安摘要》和《正本》都在他目力所及的范围之内。不过,与尤里安或《正本》的匿名作者相比,由于意大利已经重新沦为蛮族控制的领域,《希腊汇编》的作者已经没有把《新律》条文拉丁语化的想法了,这部汇编也从未进入过意大利的法律课堂。

需要指出的是,与《正本》横空出世的颠覆性效果不同,《希腊汇编》在13世纪被发现之后并未立即获得学界的认同,也未能取代《正本》的权威地位。1476年进入印刷时代之后,支撑西方法学教育体系的《国法大全》在意大利被大量翻印,其中《新律》在《国法大全》中被安插在第五卷的末尾,一直都是以伊尔内留斯所推崇的《正本》为准。直到16世纪,《希腊汇编》才开始被学者们视为内容最完整的《新律》,其条文排列的顺序亦被视作典范。事实上,今人所看到的《新律》,就是由16世纪欧陆的人文主义法学家根据《希腊汇编》本以及若干曾经逸失的古老版本重新构建出来的文本。具体来说,《新律》中的165个条文由德国学者霍洛安德尔(Gregorius Haloander)在1531年根据《佛罗伦萨手稿》中的《希腊汇编》进行复原,并由苏格兰的留法学者瑟林格尔(Henry Scrimgeour)在1558年根据《威尼斯手稿》中的《希腊汇编》进一步复原,剩下的3个条文则是由法国学者雅克·居亚斯所添加。1571年,法国学者康蒂乌斯(Antonius Contius)将《正本》与《希腊汇编》相结合,创建了一个对后世影响较大的《新律》版本。总的来说,这一时期以法国为中心的人文主义法学派对于12至14世纪由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一脉建构的专属于“西方”的法律史有着较为强烈的批判意识,他们更加重视《国法大全》各个部分的“非西方”渊源,并且致力于通过那些来自拜占庭的希腊语法学文献来重释经典。[注]法国的人文主义学者在15—16世纪热衷于编纂希腊语辞典,这批学者似乎怀有某种为《国法大全》正本清源的使命感。参见L.D.雷诺兹、N.G.威尔逊:《抄工与学者》,17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实际上,希隆提出的“东方留学说”也可以归纳为这一思想脉络。

《希腊汇编》在17世纪之后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重视。然而,《新律》的“西方”话语并没有因此受到丝毫的撼动,这并不是因为《希腊汇编》在可理解性上存在障碍,也不是因为《希腊汇编》对于《正本》的增补内容太少,而是因为由《希腊汇编》所承载的“真实历史”已经无法改变基于《正本》而产生的“效果历史”[注]“效果历史”(Wirkungsgeschichte)是20世纪的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最先提出的概念,是指历史通过制约人们的历史理解力而产生效果。(Wirkungsgeschichte)了。毕竟,欧洲法律史的主流话语在《正本》统治学术界的五百年之间已经定型,即便《正本》是一部伪书,但是由《正本》而产生的后续学术影响却真实地存在着。换言之,对于后人来说,前人“将错就错”的结果也是一种无法忽视的事实。时至19世纪,欧陆法学界重新掀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德国法学家宾内尔(Friedrich August Biener)在1824年出版了《优士丁尼新律的历史》一书,第一次客观地介绍并分析了《尤里安摘要》《正本》和《希腊汇编》这三个曾经在不同时期流传于西欧的最为重要的《新律》文本,全面揭示了《新律》产生和流变的“真实历史”,成为后世学者研究《新律》无法逾越的基础。与此相对,萨维尼则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到了注释法学派对于《正本》进行学术加工的活动上,从“效果历史”的角度对《正本》展开了细致地讨论。

萨维尼注意到,有一位12世纪的注释法学家从《正本》的134个条文中抽取了97个[注]H.Lange.Römisches Recht im Mittelalter, Band I: Die Glossatoren.München: C.H.Beck, 1997, s.84.,另组成册,详加注释,称为Authenticae,即《正本节录》。[注]从词形上来看,Authenticum是中性单数名词,Authenticae则是阴性复数名词,这说明前者意味着为“一个”完整的文本,而后者则被视为“多个”条目的集合。此外,他还参照《法典》当时的结构,进一步将这97个条文划分为9个部分,称其为Collationes,即“校准”之意,使《新律》在体系性上与《法典》保持同步。事实上,流传至今的绝大多数《法典》的抄本之中都完整地包含着《正本节录》,此外,很多《法学阶梯》的抄本也包含这个固定的部分,而且这些早期抄本中的《正本节录》都不是独立成文,而是以页边注(Marginalglossen)的形式添加在《法典》或《法学阶梯》正文的旁边。这意味着,《正本节录》从本质上来说是一部注释作品,有人蓄意将其引入既有的经典文献体系,并试图使之变成《法典》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他采用的做法既类似于《尤里安摘要》中的Paratitla,为正文提供通向其他文本的“超级链接”;又类似于《亚大纳西摘要》中的Paratitla,即通过划分“论题”使《新律》与《法典》保持结构上的一致,进而产生“思维导图”的注释效果;还类似于拜占庭中后期的Scholia,体现为一个具有整合性的独立文本。

那么,究竟是谁做了这件事呢?13世纪的法学家们普遍认为,这位学者只能是伊尔内留斯,16至17世纪的学者维持这一学说。萨维尼基本同意这种看法,并且罗列了37项证据,用以说明近代学者所见到的《正本节录》就是伊尔内留斯的注释作品。[注]这37项证据都是13世纪的学者提出来的,其中由奥多弗莱杜斯单独或与他人合并提出的证据共有18项之多。F.C.von Savigny.Geschichte des Römischen Rechts im Mittelalter, 2d ed., Vol.4.Heidelberg: J.C.B Mohr, 1834-51, ss.44-46.当然,萨维尼并不否认,别的法学家也曾参与对《正本节录》的学术加工,尤其是阿库修斯,曾经对该文本的范围进行了重要的修正。但是,阿库修斯的修正工作不足以撼动伊尔内留斯创始工作的权威性,更不足以形成一个全新的文本。萨维尼相信,第一,伊尔内留斯将失传已久的《正本》公之于世;第二,伊尔内留斯完成了对《新律》古今文本的调和,形成了《正本节录》这一相对独立的注释作品;第三,伊尔内留斯将《正本节录》置于《法典》之后,使其融入法学经典文献的体系。当然,措辞“野蛮”的《正本》在经过如此精致的学术加工之后,不仅完成了从“法律”向“法学”的转化,而且更能适应新时代把《国法大全》视为一个整体的法学教育的需求。

总的来说,萨维尼以史料为基础的论证具有强大的说服力,波伦那作为注释法学策源地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更为重要的是,萨维尼借助《正本节录》把《新律》的“效果历史”(主观历史)从“真实历史”(客观历史)当中切割开来。在他看来,《尤里安摘要》虽然真实存在,但是对于“现代”却没有任何“效果”可言。这是因为,《尤里安摘要》代表着一种把《新律》剥离于《国法大全》加以孤立看待的倾向,显然不预历史潮流。所以,《新律》的全部“效果历史”只能从《正本》复现开始计算。而《希腊汇编》由于受到重视的时间太晚,其“效果历史”亦无法与《正本》相提并论。因此,即便《正本》被证明是一部来路不明的“伪书”,注释法学派在其基础上塑造《正本节录》的重大意义并不能因此而被否定,《新律》的波伦那气质也就不会因此而改变。对于萨维尼来说,《新律》在客观上究竟有无拜占庭血统已经不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了。

结语

注释法学派兴起于12世纪的波伦那,是近代西方法律史的开端。尽管以罗马法文献为研究基础,以注释为学术方法的学派在历史上并不罕见,但是与既往的学派相比,波伦那的注释法学派有着前人从未有过的强烈的“自我认知”意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正本清源,通过“复原”罗马法原始文献重新搭建法学研究的基础,排斥那些一直流传于民间的其他文本;第二,知识重建,通过运用规范的注释体例在罗马法原始文献之间重新建立逻辑联系,使其结成一个便于理解的体系,同时排斥那些不利于体系完整性的其他解释。可以理解,这种定位于“建构性”的学术活动往往难以避免对某些客观真实的忽略,而且首先遭到忽略的客观真实,就是自身与历史之间的“连续性”(Continuity)。“本土求学说”和“本地悟道说”是斩断波伦那与欧洲既往法学研究之间的“连续性”的最好说辞,一代代的学者选择了它,并且不断重述,使其成为主导西方法律史的主流话语,这正是现代法的“西方”话语自我强化的一个绝佳例证。

然而,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波伦那与君士坦丁堡之间不仅存在着“连续性”,而且关联的程度相当之强。首先,《尤里安摘要》这部诞生于6世纪中叶的《新律》教科书不仅把优帝法令的效力延及意大利,而且把君士坦丁堡的法学教育模式和法学注释体例也一并带到了意大利。其次,君士坦丁堡在6至12世纪之间发展出名目繁多的注释体例,这些体例在波伦那的注释实践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由此可见,Glossa并不是什么新生事物。第三,波伦那通过复原《正本》刻意取消《尤里安摘要》的权威性,为《新律》营造与《国法大全》的其他部分相一致的“断代”特征,这从反面印证了“连续性”的存在。第四,16至17世纪出现的《希腊汇编》证明了《新律》在拜占庭的持续传承。因此,客观地说,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有着一脉来自“非西方”的血统。时至19世纪,注释法学的波伦那气质与拜占庭血统在民族国家法典化的过程中出现了对立化的趋势,萨维尼试图通过对“效果历史”的强调回避注释法学的拜占庭源头,认为罗马法在经过注释法学的加工之后已经“西方化”,但是,其时亦有日耳曼学派强调罗马法的“舶来品”属性,此种“反西方”的论调在后世甚至被种族主义者不适当地夸大了。[注]高仰光:《纳粹统治时期德国法律史学的源流、变迁与影响——以价值与方法的“连续性”为视角》,载《比较法研究》,2017(2)。显然,与片面忽视“非西方”的血统一样,刻意否认“西方”气质同样是不客观的。这两种倾向,在某种程度上,均可以被视为波伦那与君士坦丁堡之间存在着“连续性”的证据。

络德睦关于“东方主义”的阐发是富于教益的,现代法在对“他者”的不断构想中塑造了“自我”,这个“他者”虽然不断变换,但却从未消失不见。因此,重新发现“连续性”的意义就在于消解“自我”与“他者”之间的隔离、断裂和对立。当然,每一个时代的学者对待“连续性”的态度都不一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的态度决定了这个时代的法律史学的基调,究竟是定位于一个主张积极融入当下、以建构性为主的学科,还是一个主张与当下保持距离、以还原性为主的学科。与此同时,他们的态度也决定了法律史学此后的发展方向,究竟是服务于法学体系乃至法律实践的需要、以捍卫和改良传统为己任,还是保持孑然独立的性格、不畏惧批判甚至颠覆那些“将错就错”造成的知识。更为复杂的是,这两个互为“自我”与“他者”的对立面向之间也存在着有待于重新发现的“连续性”。对于当代法律史学者而言,这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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