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之“白贼”新释

2018-12-26 11:04
许昌学院学报 2018年11期
关键词:白丁黄白

滑 裕

(中国人民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2)

学界通常认为,黄籍是江南土著户籍,白籍为东晋以来的侨人户籍,白籍户不必像黄籍户那样承担朝廷的赋税与徭役[注]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第五章《东晋王朝的建立及其政治》,第351页;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补订本)》,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52~254页;高敏:《关于东晋时期黄白籍的几个问题》,《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2~185页。。白籍产生于何时,涉及对晋成帝咸康七年四月丁卯诏“实编户,王公已下皆正土断白籍”[3]1986的理解,由此产生了“土断前白籍”和“土断后白籍”之争,但两说大都认为经东晋、南朝历次土断,齐、梁时期几乎已无黄白籍的分别[注]“土断前白籍”和“土断后白籍”的总结见张学锋:《东晋的“度田税米”制与土断的关系》,收入范金民主编:《江南社会经济研究(六朝隋唐卷)》,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227页。。虽然如此,由于流民的不断迁入以及境内豪强大族的反对,历次土断并不彻底,所取得的成效也并不理想。北方政局的历次变动都可能引起流民南下,晋成帝时江淮地区爆发苏峻、祖约之乱,又逢后赵乱亡引起的民族屠杀,江南地区一直在接纳来自北方的流民,虽规模未必如永嘉之时,但小规模多批次迁入的人口数量亦相当可观。直至晋孝武帝宁康二年还为南渡的上党百姓“侨立上党郡为四县,寄居芜湖”[3]463。晋末刘裕主持的义熙土断,诏“徐、兖、青三州居晋陵者,不在断例”[4]20,公然保护三州居晋陵者的特权。宋孝武帝大明年间,王玄谟土断雍州诸侨郡县,因“当时百姓不愿属籍”[4]1975而作罢。

其实齐高祖、齐武帝检定户籍的主要对象是黄籍和勋簿,而非已渐消亡的白籍。建元二年,齐高祖问政群下,诏称:“自顷氓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增损三状,贸袭万端。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编户齐家,少不如此。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虽却籍改书,终无得实。……又台坊访募,此制不近,优刻素定,闲剧有常。宋元嘉以前,兹役恒满,大明以后,乐补稍绝。或缘寇难频起,军荫易多,民庶从利,投坊者寡。”虞玩之上书,曰:“自孝建已来,入勋者众,其中操干戈卫社稷者,三分殆无一焉。勋簿所领,而诈注辞籍,浮游世要,非官长所拘录,复为不少。……又将位既众,举恤为禄,实润甚微,而人领数万,如此二条,天下合役之身,已据其太半矣。又有改注籍状,诈入仕流,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又生不长发,便谓为道人,填街溢巷,是处皆然。或抱子并居,竟不编户,迁徙去来,公违土断。属役无满,流亡不归。宁丧终身,疾病长卧。法令必行,自然竞反。又四镇戍将,有名寡实,随才部曲,无辨勇懦,署位借给,巫媪比肩,弥山满海,皆是私役。行货求位,其涂甚易,募役卑剧,何为投补?坊吏之所以尽,百里之所以单也。”[1]608-609

元嘉二十七年(450),王玄谟北伐失败,北魏太武帝随即发动反攻,一路势如破竹,进围彭城。同时命永昌王仁进逼寿阳,焚掠马头、钟离等地,截断彭城宋军归路。宋太尉江夏王义恭、镇军将军武陵王骏困守彭城,宋使张畅与魏李孝伯涉城下:

孝伯曰:“魏主言太尉、镇军并皆年少,分阔南信,殊当忧邑。若欲遣信者,当为护送。脱须骑者,亦当以马送之。”畅曰:“此方间路甚多,使命日夕往来,不复以此劳魏主。”孝伯曰:“亦知有水路,似为白贼所断。”畅曰:“君著白衣,故称白贼邪。”孝伯大笑曰:“今之白贼,亦不异黄巾、赤眉。”畅曰:“黄巾、赤眉,似不在江南。”孝伯曰:“虽不在江南,亦不在青、徐也。”畅曰:“今者青、徐,实为有贼,但非白贼耳。”[4]1601

风闻山东群盗,剽掠列城,虽匪日而殄,要暂干王略。郡县阙攻守之宜,仓府多侵秏之弊,举善惩恶,应有攸归。吴郡所领盐官令萧元蔚、桐庐令王天愍、新城令陆赤奋等,县为白劫破掠,并不经格战,委职散走。元蔚、天愍还台,赤奋不知所在。又钱塘令刘彪、富阳令何洵,乃率领吏民拒战不敌,未委归台。余建德、寿昌,在劫断上流,不知被劫掠不?吴兴所领余杭县被劫破,令乐琰乃率吏民径战不敌,委走出都。会稽所领诸暨县,为劫所破,令陵琚之不经格战,委城奔走,不知所在。[1]778

“白劫”一词在《魏书》卷一九上《汝阴王天赐传》附《元修义传》中也有记载:

(元修义)迁吏部尚书。及在铨衡,唯专货贿,授官大小,皆有定价。时中散大夫高居者,有旨先叙,时上党郡缺,居遂求之。修义私已许人,抑居不与。居大言不逊,修义命左右牵曳之。居对大众呼天唱贼。人问居曰:“白日公庭,安得有贼?”居指修义曰:“此座上者,违天子明诏,物多者得官,京师白劫,此非大贼乎?”[7]451

前人将“白贼”理解为“白籍户为贼者”或“白丁造反为贼者”,这两种认识都执着于“三吴却籍者”的记载,试图从黄白籍的角度来证实或否定“白籍贼”之说。持“白籍贼”说者把“白贼”之“白”理解为“白籍”。事实上,南齐境内几乎已无黄白籍的分别,齐高帝检定户籍主要针对黄籍和勋簿的诈伪问题,且“三吴却籍者”多为黄籍户。持“白丁贼”说者则在驳斥前说的基础上,将“白贼”之“白”解释为“白丁”。一般而言,无官爵者皆称为白丁,南齐朝廷应不至于对叛乱者冠以打击面如此大的称呼。二说皆因过于重视“黄白籍”问题而将与此无关的“白贼”纳入讨论之中,以至于忽视了《沈文季传》与“白贼”相呼应的“白劫”一词。本文在辨析旧说的基础上,考察了南北朝时期“白贼”的相关记载,认为“白贼”与“白劫”同义,泛指公开从事劫掠活动的盗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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