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的困境与完善

2018-12-27 06:06耿欣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5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机制

摘 要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六年以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客观因素的存在,导致在实践中检察监督机制运行于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不足、监督机制缺乏可操作性、监督手段方式乏力等。为构建更加完善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我们应该从资源配置、手段创新、权威确立和一体化监督格局等方面着手对其予以完善。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检查监督 机制

作者简介:耿欣,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79

目前,各地区已形成各自的社区矫正模式,如帮扶模式、危险管理模式、心理矫治模式、社会工作模式、教育矫正模式等,不同模式下检察监督的模式亦相应有所不同。通过对涉及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制度的法律法规的比较分析,笔者发现,一般情况下,地方对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的设立和行使立法层级较低,且检察监督行使手段仅限于书面检察意见,方式单一乏力,对于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的被监督机关无视检察监督意见或者违法通知书的状况来说,检察机关亦无因应之道。以上种种导致了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的困境。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困境

(一)监督机构资源配置不足

一方面,在社区矫正的现实意义和作用已被普遍认可的背景下,检察监督为社区矫正的依法实施、为立法者对其主观愿景的实现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我们同样认识到,作为一种创新性刑罚执行模式,社区矫正的实施实际上仍处于经验积累阶段,面对不断增长的社区服刑人数,检察机关在相关人力物力资源配置方面并不能因应新形势。

(二)监督方式单一、刚性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规定了被监督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违法行为作出纠正,但如果被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口头、书面意见置之不理,或者虽然作出更正但并未达到检察监督的效果时,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应对并未作出规定。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设立司法所派驻检察室实现实时监督

在当前司法条件下,我国基层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中进行检察监督的部门通常是执行检察部或者监所检察科,由其统一对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由于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在其各个不同的社区,有些社区较为偏远分散,司法资源有限,因而地方检察监督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监狱设立派驻检察室,以对监禁刑执行情况进行检察监督。与监禁刑相对应,对于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的监督,基层人民检察院亦应当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派驻检察室,以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实时监督。派驻监狱检查室通过了解罪犯服刑期间的表现,可以预先摸排好即将进行社区矫正的被假释罪犯情况,使监管工作前置到源头,以利提升检察机关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能力。

(二)完善社区矫正立法保障檢察监督实效

法律法规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但当出现被监督机关对检察监督意见漠然置之的行为时,因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行之有力的强制性措施,必然显得检察监督手段乏力,检察监督流于形式。为确实提高检察监督实效,应当健全相关立法,在制度层面确立检察机关在检察意见被无视时的复议权和纠正违法权。以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为例,《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收监执行的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收到审查意见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但并没有规定该机关拒不审查或审查后发现错误但未及时更正的法律后果。这种建议权因不能得到法律保障常沦为一纸空文,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影响司法公信力。当检察机关依法向决定或者批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收监执行的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时,应当限期相关机关予以回复,当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意见未得到回复或者未被采纳时,增加复议程序,若经复议后相关机关任不纠正、不采纳而执行原决定的,明确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刑事执行检察部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同步监督

系统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流平台,与司法行政机关联网,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网络化管理,不断强化与司法行政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情况通报,不断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构建动态监督、同步监督,拓展案件线索的来源途径,通过加强外部协作机制,以减少重复劳动,拓宽检察机关的监督视线,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在与执法机关开展联合检查时,做到当场了解情况,当场发现问题,当场提出建议,当场落实责任人,当场明确整改措施,达到全面了解社区矫正的执法情况,纠正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而构建同步监督机制,提高社区矫正监督的时效性。

(四)发动和依靠群众力量

老一代政法干警曾将禁毒、扫黑等严峻的正邪斗争生动地称为“人民战争”,即政法干警必须充分发动人民的积极性,并有效依靠人民的协助,才能够在这些艰苦、危险的“持久战”中赢得胜利。而社区矫正,虽然是一种相对温和的刑事制裁方式,但同样是一场需要人民群众大力支持方可打赢的硬仗。社矫人员日常工作、生活于普通群众特别是其居住的社区的居民之中,群众对其思想行为动态、异常情况的熟悉程度,远远超过司法人员。因此,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考虑与群众(如社矫人员的邻居、其居住小区的保安和管理员等)进行合作,向其阐明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和社矫人员需要得到有效监督的情况,从而获得他们的支持,使他们在发现社矫人员出现异常时,能够迅速向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报告,从而使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社矫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加重。

(五)通过技术革新加强对社矫人员的监督

科技手段,是社矫监督的重要途径。以T区为例,刑执检察干警们在检察监督中发现,该区各街镇司法所干警已较为普遍地使用手机定位、手环定位等方式,对社矫人员的位置和动向进行监督。这种技术监督,对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司法成本而言,大有益处,但目前尚不够成熟,在具体的应用中也不尽如人意。例如,司法所干警普遍反映手环定位虽然精准,但较易损坏;手机定位,有时会发生失去定位或社矫人员因系老年人而不习惯使用智能手机等问题。这些问题,看似是技术问题,其实同样是值得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监督中发现的这些技术问题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争取技术支援,以便使这些问题尽早得到解决,从而使社矫监督工作获得有力的科技保障,从根本上解决基层社矫监督“事多人少”的困境,实现高效监督。

(六)选拔年轻刑执干警到街镇司法所进行下基层锻炼

在基层司法所人手紧缺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彻底解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尝试选派年轻刑事执行干警到司法所进行下基层锻炼,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所人手不足的现状,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年轻干警增加社会阅历,了解基层司法所人员、社矫人员和群众的诉求,将其获得的社会经验运用于日常工作之中,提高工作质量,并养成勤于思考、积极应对问题的习惯。

参考文献:

[1]谢启元、扈会宝.正安检察院强化监管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法制生活报.2018年7月30日,第006版.

[2]辛绍敏、高浩翔.社区矫正的探究与完善——以检察监督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18(12).

[3]郑艳.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构想.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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