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整治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

2019-01-03 18:05尹德慈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9年9期
关键词:经商亲属子女

文_尹德慈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把整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清单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课题。党中央决定在上海先行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开展试点,规范对象范围,严格界定经商办企业行为,细化规范程序,明确操作依据,确保规范工作有序进行。今年7月,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要求各地各部门抓好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整治工作,推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秉公用权。根据中央的规定和试点省市区已有的探索,做好这项整治工作,应当抓好如下三个关键环节。

一、实施清单管理,划定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的红线

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家庭私事,干部亲属也不是管党治党的例外。少数领导干部通过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搞“一家两制”“官商一体”,容易滋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要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综合各地探索,按照省部级、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包括担任副厅局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三个档次进行规范,体现同级干部同等标准。

其一,列出领导干部的人员清单。一是省部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二是正厅局职或相当于正厅局职领导干部,以及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三是厅局级副职(包括担任副厅局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或相当于厅局级副职领导干部,以及省市直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其二,列出领导干部的亲属清单。领导干部级别越高、位置越重,对其亲属经商办企业的要求就应该越严格。既要抓住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这个关键群体,也要根据领导干部职级、影响力的不同,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区别对待,形成经商办企业的正反亲属清单。市委政法委、公检法系统的市管干部,参照同级别规范要求适度从严掌握,与党政部门正厅局职领导干部作同等要求,配偶都不得经商办企业。

其三,列出经商办企业的内容清单。严格界定“经商办企业行为”,形成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清单,概括式注重从投资、从业两类情形出发把经商办企业与一般从业行为区别开来,列举式侧重形成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否定性清单,针对“领导干部曾担任领导职务的地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关联企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等概念要作细化和界定。明确将两种情况界定为经商办企业行为:一类是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另一类是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非国有企业的高级职务,担任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等情况。

二、实施分类整治,消化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的存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真刀真枪解决问题。这次主题教育列出的8个方面突出问题,都是可能动摇党的根基、阻碍党的事业的问题,必须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加以解决。”开展专项整治,要坚持“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基本思路,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一手抓教育,一手抓整治,引导领导干部从思想上认识到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危害性,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主动退出利益格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党委(党组)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纪检、组织、宣传、政法、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专项整治的整体合力。

一是抓专项清理。参照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专项清理的程序,按照组织申报、公示审签、审核整改、开展举报、建档备案五个阶段,实行领导干部全覆盖的专项报告,按照“一人一档”建立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的档案信息库。对申报有亲属经商办企业的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谈话。一谈政策规定,做好政策解读,明确纪律要求,放下思想包袱;二谈个人选择,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引导本人作出理性、负责任的选择;三谈及早规范,介绍规范工作流程,督促本人及早启动自我规范工作。在谈话的基础上,领导干部作出“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本人退出现任职务”或“希望组织上予以审核甄别”的选择,并由单位党委(党组)书记签署意见。

二是抓专项清退。对于清理出的问题,实行一方退出机制,不符合要求的,或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主动辞去现任职务。对于不符合要求拒不退出的,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这里的“退出”,应以实际退出企业经营管理、不再实际控制企业或者股权股份、不再获取相应收益来判断,防止“名退实不退”。要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必须先规范后任职,否则不予提拔。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或者不及时予以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故意规避规定或者“名退实不退”搞虚假退出,甚至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将严肃处理。

三是抓专项核实。组织部门、纪委监察委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重点核查。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要依纪依法进行核查。对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本规定的,对搞虚假退出或者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要采取写出承诺或保证书,明确规定凡今后群众有举报,经调查属实后,一律责令辞去领导干部职务并辞去公务员身份等强硬措施进行震慑教育,杜绝隐形经商办企业行为。

三、健全长效机制,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在整治过程中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注重与党内制度法规相配套、与防止公务人员利益冲突法规相衔接,不断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一是关口前移,把关入口。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纳入党委巡视巡察、领导干部述职述责述廉和民主生活会报告明示的常规内容。探索设置对领导干部子女的配偶经商办企业的禁入门槛,推动形成常态化的制度安排。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探索建立预报告制度。在干部提拔、转任重要职务、换届、干部考察、个人事项报告等工作中,也要对有关情况进行重点查核。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填写《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附企业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是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规范领导干部家属经商办企业,应以个人事项报告为基础,各项报告制度同向发力,形成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整体画像。注重结果的运用,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中,对不符合规范的干部,不列入考察和提拔人选的范围,涉嫌违纪违法要从严处理,严肃追责。要在严格执行现行关于公务员管理若干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党政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相关管理制度。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配偶经商办企业属个人重大事项,必须向组织汇报并征得同意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要研究制订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强化监督,严肃查处。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深化监督执纪“云治理”,通过公安、审计等信息数据的比对,收集问题线索,提高监督管理的主动性、针对性、精准性。设立举报监督电话,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人大、政协监督的作用,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对群众反映较大、一时又难以查清是否在经商办企业或利用手中职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的领导干部,可考虑免去其领导职务,减少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条件和空间。对群众反映较大的、一时又难以查清是否在经商办企业或利用手中的职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的实权部门干部,可调整到其他权力因素较弱的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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