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TPP争端解决机制比较研究
——以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为视角

2019-01-03 11:55
关键词:专家组争端成员

张 茜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2018年3月8日,除美国之外,原《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PartnershipAgreement,简称TPP)剩余11国在日本主导下,在智利圣地亚哥签署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ProgressiveTrans-PacificPartnership,简称CPTPP)。至此,自2017年1月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退出之后一直飘摇不定的TPP终于尘埃落定。CPTPP冻结了TPP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等内容的20项条款,但在取消关税、市场准入、贸易便利化等方面基本上延续了TPP内容的完整性。CPTPP的诞生,对亚洲贸易格局及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方面,CPTPP协定几乎完整保留了TPP关于争端解决的程序规定,*TPP争端解决机制包括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和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其中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CPTPP协定缩小了该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范围。本文所称的TPP以及CPTPP争端解决机制都特指TPP与CPTPP中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了一套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这对于长久以来广受质疑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形成一定的挑战。其在争端解决机制上的很多创新性规定,也将对自多哈回合以来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的样本。因此,在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发挥愈加重要作用的背景下,加强对CPTPP和WTO对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质疑和弊端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多边贸易体系的中心支柱和WTO对世界经济稳定最独特的贡献,因其自足性及执行力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1]。多年以来,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解决了成员方之间大量的贸易争端,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巩固和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但随着受理案件的增多,WTO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的一些弊端逐渐开始凸显,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革的呼声也日渐高涨。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历程

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讨论源于1994年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形成的“关于实施和审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决定”,由于全体成员方无法就改革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本准备在WTO成立后四年内就完成对《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简称DSU)审查工作的计划不得不搁浅。多哈回合中,DSU改革作为一项独立的议题,独立于一揽子承诺开始进行谈判,其本意是在短期内纠正程序机制所带来的问题,为此贸易谈判委员会还专门设立DSB特别会议展开谈判。然而,除了2003年5月出台的一个主席案文之外,关于DSU的修改问题仍然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文本性成果。2004年之后,在多哈发展议题的众多议题中,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问题不再是优先讨论的议题,谈判的进度也开始放缓。时至今日,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磋商仍在进行中,谈判工作一直步履维艰。

(二)改革争议的焦点

多哈回合中,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提案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从文字方面的调整到制度性的改革建议,几乎涉及DSU的所有条款,但总的来讲,实质性的改革建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争端解决的效率、透明度和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2]由于CPTPP争端解决机制中并未较多特别涉及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规定,因此本文仅就前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比较研究。

1.争端解决的效率低下

WTO争端解决机制起源于GATT 1947争端解决程序,为了解决其效率低下的问题,WTO对于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表。根据DSU的规定,WTO设计的争端解决理想时限为18个月:60日内磋商,9个月内完成专家组审理程序,3个月内完成上诉程序审理程序,报告通过后的30日内由成员方通知执行意向,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在90日内由仲裁确定合理期限。然而,尽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已经尽力为会员的集体利益提供高质量的报告,但是现在WTO争端所花的时间比WTO理想的18个月时间表超过两倍还要多。[3]根据学者的统计结果,自1995—2015年,在已获得解决的310起WTO争端案件中,在2年之内(不含2年)解决的案件仅有119件,占全部案件的38.38%;而解决用时超过4年(含4年)的案件则有64件,占到全部案件的20.64%。[4]

WTO争端解决时间之所以被拖延,一方面在于争端解决的时限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即使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争端解决的程序,DSU也不存在相关的制裁或者救济措施;另一方面,DSU在很多情况下对时限的规定,都仅仅规定了某一程序的最长时限,却没有考虑到实践中操作的具体困难,对于程序的规定比较僵化,以至于实践中很难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相应的程序。以专家组程序为例,根据DSU的规定,自专家组的设立到报告散发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而专家组的设立(establishment)和组成(composition)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从专家组的设立到组成的期限,DSU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DSU第8.7条规定了专家组的组成步骤:“如在专家组设立之日起20日内,未就专家组的成员达成协议,则总干事应在双方中任何一方请求下……决定专家组的组成。”实践中争端双方很少就专家组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少有案件能在专家组设立后的20天之内组成专家组,有的案件从专家组设立到组成间隔的时间甚至长达550天[注]加拿大诉欧盟禁止进口和销售海豹制品措施案(WT/DS400/R),专家组2011年3月25日设立,2012年10月4日组成。。在专家组何时组成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来限制专家组散发报告的时间,这一规定显然不是十分科学。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对专家组分发临时报告至散发正式报告的时间规定以及提交仲裁的时间规定上。因此,虽然相较于GATT 1947,DSU在争端解决时限的规定上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在实践中,WTO争端解决的效率仍然不尽如人意。

在国际贸易中,机会往往转瞬即逝,争端解决的及时性对于成员方具有重要意义,过长的争端解决期限不仅有悖WTO迅速解决争端的初衷,也将大大增加申诉方受损的风险。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争端解决程序延续的时间比最初设计的规则要长很多。这种冗长的争端解决程序并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如果不进行改革,那么政府和企业就可能会认为WTO争端解决体系并不理想,从而寻求解决争端的其他途径。[5]

2.透明度有待提高

透明度原则作为WTO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即要保持各成员方的经济贸易政策充分透明。在争端解决领域,透明度原则似乎并未成为WTO关注的重点。多哈回合后,各成员方对于WTO争端解决程序改革提出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对于透明度的改革。[3]

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关于保密性的规定有很多。根据DSU的规定,磋商,涉及斡旋、调解和调停的诉讼程序,特别是争端各方在这些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立场,以及专家组的审议情况、上诉机构的程序都应当保密;争端各方提交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书面陈述也应被视为保密。[注]DSU第4条第6款、第5条第2款、第14条、第17条第10~11款、第18条第2款。涉及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规定主要是在DSU第18条第2款:“……本谅解的任何规定不妨碍争端任何一方向公众披露有关其自身立场的陈述。……应一成员请求,一争端方还应提供一份其书面陈述所含信息的可对外披露的非机密摘要。”根据该条规定,公众可以知晓争端当事方的立场或信息,但知晓的途径是通过争端方的披露,是否愿意披露这些立场或者信息取决于争端方的意愿。换言之,社会公众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并不能通过主动的方式获取信息,而只能被动接收信息。从这个角度来讲,公众参与WTO争端解决进程是一种受限制的参与方式,社会公众对于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权。

对WTO争端解决程序透明度的质疑还体现在其对于“法庭之友”的态度上。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裁判者往往需要请求在某一方面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专家提供专家意见。因此,争端解决程序中一般都会涉及有关专家角色和作用的规定。

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允许专家组向任何来源寻求信息和意见,[注]DSU第13条第1、2款,SPS第11条第2款,TBT第14条第2款。但是对于非经专家组要求的“法庭之友”所提交的材料,专家组是否有权决定接受则并不明确。曾经有WTO案件涉及此类问题,如美国海虾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此给出了相反的结论。[注]Appellate Body Report, United States -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Products, WT/DS58/AB/R, paras. 108-110.在专家的选任以及寻求专家意见的问题的范围上,专家组有很大决定权和控制权。[注]Panel Report, European Communities -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 Containing Products, WT/DS135/R(Sept.18,2000), paras.6.2 (f)-(h).专家组有权决定选任哪一类专家,有权决定哪些问题可以征询专家意见,表面上看,这只是征询专家意见的程序问题,但事实上,征询哪一方面的专家,以及专家出具带有何种倾向的意见,都将直接关系到争端当事方在案件中的实体利益,甚至有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成败。因此有观点认为,WTO争端解决程序在征求专家意见方面专家组的权力过大且过于集中,整个过程也缺乏透明度,很容易导致争端各方对专家组的决定产生困惑,甚至是质疑。[6]

二、CPTPP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创新规定及评析

从CPTPP协定的文本规定来看,CPTPP争端解决机制吸收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诸如专家组程序及交叉报复机制等基本程序,整体上比较类似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但在诸多方面仍有很多创新规定,[注]在条约解释方面,CPTPP争端解决机制将1969年《维也纳条约公约》以及DSB先例写入文本中,作为条约解释的依据;在适用范围上,CPTPP将环境保护、劳工权益以及反腐败等问题都纳入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统一规制。这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比,都有了很大的突破。特别是在提升争端解决的效率以及透明度方面,CPTPP协定所做的一系列突破性规定无疑值得更多关注。

(一)提高争端解决的快捷性

迅速解决争端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原则。相较于WTO争端解决机制而言,CPTPP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更加注重对争端解决效率的追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制定更为严格的时间表,缩短争端解决的时限

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一样,CPTPP并无强制的措施或机构来惩治成员方拖延的行为。为了避免程序被拖延,保证争端解决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CPTPP对于争端解决程序制定了严格的时间表。但是在时间表的制定模式上,CPTPP采取了与WTO不同的模式,见表1。

首先,CPTPP协定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时间规定。一是取消了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中的强制性时限规定。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当事方自愿而非强制选择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适用于争端解决的不同阶段。无论是WTO还是CPTPP争端解决机制,都允许成员方采取斡旋、调解和调停的方式解决争端,其中DSU中为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规定了60日的期限,而CPTPP争端解决机制则取消了这一时限的规定。与磋商不同的是,斡旋、调解和调停并非WTO争端解决的必经阶段,其可以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的任何时候提出,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结束,因此在专家组设立之前单独规定60日的期限便没有太多的必要。二是减少了专家组设立的时间。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专家组的设立至少需要经过一次DSB的正式会议,设立过程是一个时间段,而在CPTPP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的设立自递交请求之日即可设立,缩减为一个时间点,所花费的时间明显减少。CPTPP文本的这种规定方式显然节省了争端解决的时间。

表1 WTO与CPTPP争端解决机制时限比较

其次,CPTPP细化了专家组程序的时间表。关于专家组程序的期限,WTO多次采取了最长时限的规定方式,如“从专家组设立到通过报告的时间,不应超过9个月”等,却没有明确自专家组的设立到组成阶段的时限规定。事实上,专家组的组成是专家组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组成时间的早晚直接关系到专家组报告的提交时间。CPTPP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就更为具体和详细。专家组程序被细化为设立、组成、审理、初步报告、最终报告五个环节,并对每一个环节都规定了具体的时限。其中,专家组组成的规定尤为值得关注。从表1可以看出,专家组的组成分为专家组成员任命和专家组主席任命两个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中,又分别规定起诉方及被起诉方任命的程序及时限。当出现争端双方未能通过协商一致确定人选的情况时,规定了按照程序从候选人中“随机”[注]CPTPP协定文本第28.9条第2款(c)(viii)项、(d)(iv)项、(d)(v)(C)项、(d)(vi)项、(d)(viii)(C)项,第28.9条第7款。挑选或者一争端方推举的第三方任命的程序。这些规定不仅让专家组成员的任命更为简单可行,同时可以避免因成员方意见分歧而造成的专家组组成程序被拖延的现象。

总的来说,相较于WTO争端解决机制而言,CPTPP争端解决机制中时间表的制定更为灵活,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保证后续程序的进行,避免实践中由于人为的原因造成时间拖延。

2.采取“一审终裁”的形式

取消上诉程序,实行“一审终裁”,是CPTPP与WTO在争端解决程序上最大的区别。“一审终裁”是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采用的模式,CPTPP争端解决机制的这一规定与美国对WTO上诉机构的排斥亦不无关系,[注]长期以来,美国一直指责上诉机构成员超过期限审理案件,并经常就具体案件对上诉机构提出批评。如在2002年7月,上诉机构关于美国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案违反《反倾销协定》裁决做出后,美国学界以及美国的参议员都对上诉机构提出强烈批评。参见文献[7]。但同时也体现了其对效率的追求。

缺少了上诉程序的CPTPP争端解决程序,从时间上来看,缩短了争端解决的时间,使得专家组的报告能够尽快进入到执行程序,但同时裁决的公正性也明显被削弱。为了保障裁决的公正性,CPTPP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了裁决者的资质和遴选程序要求。CPTPP争端解决机制在保留WTO“专家组成员指示性名单”之外,新设了“专家组主席候选名册”,同时高度强调了成员的专业素质。专家组的成员“须在法律、国际贸易或与(CPTPP)协定相关的其他事项中,或在国际贸易协定之争端解决上富有经验或专长”;在专家组的组成环节,督促争端方尽力选择在争端事项上富有经验或专长的专家组成员,尤其对于环境和劳工争端,要求相关专家组成员必须具有环境法、劳动法方面的理论或实务经验专长。

应该说,CPTPP关于裁决者资质的规定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因为专业的裁决者是司法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因素。然而,与WTO争端解决机制饱受诟病的其他方面不同,其采取的“两审终审”制却受到更多的称赞。上诉机构被认为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具有司法性的一个特征,在保障裁决的一致性、加强对裁决的监督力度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WTO多年的实践也证实了上诉审理程序的成功性。而面对诸如ICSID等重要的国际投资贸易争端机制弊端的出现,国际上对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增加上诉程序的呼声也愈加强烈。因此,目前状况下,WTO争端解决机制不需要也不可能推翻现有的上诉审理程序而另辟蹊径。

(二)增强争端解决的透明度

在争端解决方面增加对透明度的规定是CPTPP协定的又一创新,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增强

CPTPP赋予社会公众在争端解决程序中更多的参与权,第28.13条(b)、(d)项规定,CPTPP缔约方的公众将可以跟踪整个进程,获得争端解决中提交的意见,参加专家组听证会。除非争端方另有约定,还可以获得专家组提交的最终报告。根据上述规定,不仅专家组听证会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争端当事方提交的陈述文本或者书面答复也要对公众公开,这直接颠覆了DSU中关于审议程序和陈述文本保密的规定。社会公众获得争端信息的权利不再受到TPP成员方的限制,向公众披露争端解决的信息成为成员方的一项义务。社会公众的参与权根据TPP的规定成为一项当然的权利,各成员方(不论其是否为争端当事方)、专家组等均无权剥夺这种公众参与权。

与WTO相比,CPTPP当前的成员比较少,更加容易解决争端解决的透明度问题。其鼓励公众参与争端解决,让社会公众在国家间争端的解决过程中发挥更多的作用。这使得CPTPP的争端解决程序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有助于提高争端解决的公正性。

2.“法庭之友”的作用增强

与DSU文本中没有对“法庭之友”进行表述所不同的是,CPTPP文本中对“法庭之友”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第28.15条规定,专家组可应争端一方或者自行决定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同时允许各争端方就专家组获取的信息和建议进行评论。在专家组和争端方能够考虑和评议的专家意见的范围上,TPP的规定也较为宽松。根据CPTPP第28.13条(e)项的规定,在争端解决进程中,设立于任何争端方境内的非政府主体都可要求向专家组提交与争端相关的书面意见,专家组应予以考虑。[注]虽然WTO和CPTPP中都使用了“专家”一词,但对于什么是“专家”,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对于该条中提交书面意见的非政府主体,在某种情况下也存在着被视为“专家”的可能性。该项规定明确了DSU中没有规定的“法庭之友”主动提交材料给专家组,专家组应如何处理这些材料的问题。CPTPP的这一规定试图结束WTO争端解决程序在“法庭之友”实践中的长期争议,在专家组对专家和专家意见选择的控制权上保留了一定的空间,让非政府主体在争端解决程序中有更多的参与权,也使得专家意见征询程序更加开放和透明。但也有观点认为,对于“法庭之友”参与诉讼的态度应该更加慎重。[注]这种观点主要认为,在WTO实践中,以“法庭之友”身份出现的组织多是西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认同发达国家成员观点,受发达国家成员利益集团操纵,发展中成员在这方面的力量有限,NGO的过量渗透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总体并无益处。参见文献[8]。虽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参与到争端解决过程中,在有些情况下确实发达国家更有优势,但是“法庭之友”的存在代表着公众对争端解决透明度的追求,并在国际贸易、环境保护等多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法庭之友”作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公众参与争端解决的一条重要路径,其作用应该得到肯定。

三、CPTPP争端解决机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影响

由于缺少了美国这么一个大市场,以及原TPP协定部分条款的冻结,CPTPP的签署并未像TPP一样引发广泛的关注。但事实上,虽然由于美国的退出,CPTPP的经济总量大幅缩减,但它仍然是仅次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全球第三大自贸协议。因此,CPTPP争端机制依然存在很大的适用市场,从长远看,必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从TPP争端解决机制到CPTPP争端解决机制

CPTPP争端解决机制来源于TPP协定中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在TPP协定的谈判过程中,虽然也出现很多的争议,一度导致了谈判进程的拖延,但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实体规则的领域,有关争端解决的谈判进程并没有受到太多的阻碍。由此可见,TPP所建立的争端解决模式受到了缔约国家的广泛认可。

从文本的规定来看,CPTPP争端解决机制几乎完全保留了TPP协定的内容,仅在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以及条款的序号编写上做了一定调整,采取了更为严谨的文字表达方式;协定新增的内容规定在第28.9条第7款(在专家组成员出现不能履职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在7日内按照挑选该名专家组成员的程序完成新专家组成员的选择,则将在15日内从专家组名单中随机选择一名新的专家组成员)和第8款(在专家组成册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当事方应当在15日内按照第28.9条第2款(d)、(vi)项规定的方法选择专家组成员),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专家组组成程序。但总体而言,CPTPP与TPP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上可以说如出一辙,两者基本上可以完全画等号。

不过,与TPP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遥遥无期所不同的是,CPTPP所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付诸实施指日可待。新的CPTPP降低了协议生效的条件:只要六个协议国完成国内批准手续就可以生效。而此前日本和新西兰已经批准了原来的TPP协定,在短时间内通过新的CPTPP应该是大概率事件。由此可以预见,CPTPP的生效几乎可以说是确定无疑的,甚至很有可能就在不久的将来。而CPTPP作为一个开放的协议,随着成员方的扩容,其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地域和国家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因此,相对于对TPP争端解决机制的纸上谈兵而言,CPTPP争端解决机制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即将产生的实际影响无疑应当引起更多的关注。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挑战与机遇

关于TPP(CPTPP)争端解决机制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学者存在不同的观点。[注]有观点认为,TPP(CPTPP)协定的争端解决内容和程序没有全新的规则,基本是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其他区域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组合或重现,所以不会在新的规则上有所拓展或者形成未来趋势。参见文献[9]。也有学者认为,如果TPP(CPTPP)能够建构起强势的司法平台,并保持司法能力和立法能力之间的有效平衡,则必将对现有多边贸易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以及裁决的权威性构成严峻挑战。参见文献[10]。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虽然CPTPP的基本内容和规则框架来源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但其在很多方面做了创新和突破,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具有一定司法性,[注]有学者认为“TPP(CPTPP)常规争端机制的司法性或许比WTO争端机制更加鲜明”,TPP(CPTPP)争端解决机制“更加注重司法性和权威性”。参见文献[11]和文献[12]。并且更加高效透明的争端解决机制,这必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形成挑战。一方面,WTO争端解决程序耗时更长、投入更大,再加上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裁决具有不确定性等因素,在WTO与CPTPP存在管辖权重合的情况下,当事方很可能选择成本更低的CPTPP争端解决机制,形成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流,导致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案件数量的减少。而随着将来CPTPP成员方可能出现的扩容,CPTPP对WTO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分流作用会更加明显。另一方面,CPTPP争端解决机制中所体现的很多创新和亮点并非凭空产生,在很多其他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早有端倪。CPTPP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对WTO以及其他区域贸易协定相关规则的立法和实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可以说体现了国际经贸争端解决的最新立法成果。其所体现出的高效、透明等理念被很多正在和即将进行谈判的区域贸易协定所认可,其所建立的争端解决模式也很有可能被这些区域贸易协定所吸收从而具有更广泛的适用空间。如果WTO争端解决机制仍然固守原有的理念和规则,那么被替代的可能性也将进一步加大。

然而,挑战和机遇往往是并存的。如前所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经历了漫长的谈判过程,但至今仍未能取得任何实质性成果。其原因涉及多个方面,[注]学者总结的DSU谈判未果的因素主要包括:一是与实体性规则相互捆绑;二是谈判焦点分散,主席案文难以满足各方需求;三是谈判的紧迫性不足;四是立场分歧太大;五是“利益交换”存在困难。参见文献[8]。但从根本上讲,是由于相对于其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仍然是最优的选择。这种选择的“唯一性”容易让成员方容忍甚至是忽略其固有的弊端,而WTO争端解决机制长久以来良好的运行情况也让成员方缺少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革的急迫性,再加上冗长的谈判过程消磨了成员方最初关于机制改革的积极性,因此如果单纯依靠WTO成员方内部的改革意愿和压力,理论上WTO争端机制改革在短期内取得进展的可能性不是很大,[13]外部的刺激必不可少。

CPTPP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则很有可能是打破这一平衡状态的契机。事实上,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也面临着重重困难,由于美国的再次反对,在近期的上诉机构专家组成员选举程序中,上诉机构专家组成员的选举再次落空,目前上诉机构专家组成员已有三名空缺,致使WTO上诉机构处于半瘫痪状态。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仍然不能及时完成选举,空缺的情况还将进一步加剧。在这一情况下,CPTPP的签署无疑加剧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岌岌可危的地位。WTO作为多边体制的支柱以及目前最成功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如果被取代或者架空,将使得多年以来辛苦缔造的多边贸易体制毁于一旦,其后果不堪想象。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对于WTO的成员方,特别是非CPTPP的成员方而言,积极推进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进程,无疑是当前阶段亟待考虑的问题。因此,虽然CPTPP的签署加剧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内外交困的处境,但同时也是WTO成员方尤其是非CPTPP协定的成员方“致力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动力”。[14]这一问题如果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许可以成为结束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谈判的一个绝佳时机。

四、CPTPP争端解决机制的启示

WTO争端解决机制多年的成功实践表明,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采取另起炉灶的方式来完成改革。而CPTPP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都来源于DSU的现有框架,其在很多方面的创新和突破都是对DSU没有明确的一些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因此,CPTPP有关争端解决的协定文本无疑是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参考和借鉴的最佳样本。

首先,CPTPP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公平与效率的理念值得WTO关注。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效率往往意味着更低的成本,但过分追求裁决的效率则容易导致裁决质量的下降。WTO争端解决机制一直深陷于这一对矛盾当中。无论是对专家组程序的规定,还是上诉机构的设置,总的来说,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加注重对公平的保障。但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效率往往比公平更容易受到关注。诉讼时效过长,往往会增加申诉方利益损失的成本,特别是对于政治经济实力都比较弱小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更加容易产生不利甚至是“歧视性”的后果,使得表面上平等适用于所有国家的程序规则产生了实质上不平等的结果。根据一项学术评估,提出一项争端需要花费数百万美元,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平均每年花费高达100万美元。[15]相比之下,CPTPP争端解决机制则更加追求效率,其在很多方面的做法,使得争端解决的流程更加灵活和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明显缩短争端解决的时间,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没有必要牺牲上诉审理程序来达到提高争端解决效率的效果,但是其在严格时间表以及完善相应流程方面仍然可以参考CPTPP协定的规定。

其次,在具体框架的设计上,CPTPP的做法也值得WTO争端解决机制借鉴。虽然CPTPP在争端解决的理念上更为明确地表达了对效率的追求,但在制度框架的设计上并未放弃对公平的重视。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由于上诉机构的存在,大大增强了WTO争端解决的司法性和公正性。可以说,上诉审理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富有司法性的特征。然而衡量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裁决过程是否具有鲜明的司法性和公正性,除了是否包括上诉审理程序的设置,还包括其他一些重要的标准,其中至少应当包括程序的正当性、裁决者的资格和操守。[注]Claude Chase,Alan Yanovich,Jo-Ann Crawford & Pamela Ugaz. Mapping of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s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Innovative or Variations on a Theme? Geneva: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taff Working Paper ERSD-2013-07, 10 June 2013, 12.而后者,则是CPTPP争端解决机制中特别予以强化的。增加程序的透明度,保障程序的正当性,是目前各大国际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特征,CPTPP争端解决机制中关于审议程序公开以及陈述文本公开的规定则顺应了国际投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趋于透明的这一趋势。另一方面,CPTPP争端解决机制中加强裁决者资格的规定,不仅降低了专家组成员遴选的复杂性,也确保了裁决者的专业性,这与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专家组的成员主要是政府人员相比,也更能体现裁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这一程序的设置将有效降低“一审终裁”可能带来的因过于追求效率而导致裁决结果不可预知性的风险。因此,CPTPP程序在制度的设计上形成了一个非常完整的程序,是一个较为完整和成熟的争端解决体系。这一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其“开放”的评审团成员遴选机制和“公开”的审理程序,也是TPP这样一份包含许多“创新”和“富有挑战”议题的自由贸易协定最终能为各方接受的一个重要原因。[16]

五、结 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将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其中最成功的典范,其改革方向也备受争议和关注。由于受到WTO多哈回合整体进度的拖累,长久以来,WTO争端解决机制谈判并未取得任何成果。CPTPP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文本,是在对WTO以及众多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汇总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很多方面特别是争端解决的效率和透明度方面的一系列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也体现了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其不仅可以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参考,也必将成为很多正在和将要进行谈判的区域贸易协定借鉴的文本。当前我国正处于大力推进诸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区域贸易协定、构建亚太自贸区以及“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发展大格局的进程中,制定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势在必行。我国应当加强对于CPTPP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以更开放的态度,学习其中的有益成分,建设高水平的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为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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