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微腐败”的长效机制

2019-01-04 07:05袁方成湖北武汉
清风 2018年12期
关键词:微腐败村务政务

文_袁方成(湖北武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只只“大老虎”应声落地。同时,“微腐败”“小官巨贪”的事件也频频曝出,不断刺激着百姓的神经。“微腐败”指腐败人员级别较低,腐败金额和危害范围相对较小,但案件发生数量较多的腐败现象。

当前乡村振兴过程中,各类涉农惠农强农富农资金不断注入,其间涉及大量专项资金的管理,若疏于监管,极易产生腐败。十八届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九大提交的工作报告显示,五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7.8万人。庞大的数字一方面反映了纪检监察机关严查腐败问题的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也表明基层腐败问题的治理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微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源于“阳光”程序的缺乏。治理“微腐”,必须要给予“微权”充足的“阳光”,而这里的“阳光”就是基层政务公开。近年来,我国基层乡镇政府、村委会两级组织分别在推行政务、村务公开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乡镇政务、村务在公开广度和深度上持续推进,呈现出一些新态势,包括公开制度从地方探索到立法规范,公开内容从结果公开向过程公开拓展和延伸,公开形式由乡镇、村单向公开向着乡镇、村和村民的双向互动转变,一些地方在推进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的过程中开始探索政务与村务的联动公开,等等。但是,乡镇政务、村务公开在实际运作中仍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现实工作中“微腐败”产生于村务公开的不畅,但是村务公开与乡镇政务公开机制尤其是联动效应发挥程度密切关联。当前,村民委员会承担着过多的行政事务,并且单方面被动接受上级乡镇政府安排的行政事务,容易造成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出现断档,给腐败行为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如犯罪分子会利用政务和村务空档的灰色地带进行“暗箱操作”,从中谋取利益。从这个层面来看,治理“微腐败”应从其源头出发,即利用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的联动机制探究其治理逻辑。

乡政与村务是基层政务的两个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只有二者的有效衔接才能构成整个基层政务公开体系。构建基层政务公开体系,就要着力突破阻碍乡镇行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有效互动的现实困境,实现政府行政机制与自治机制互动、行政功能与自治功能互补、行政主体与自治主体互动,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基层干部的权力行使在村民监督的“阳光”下运行,构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联动格局。

一方面,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联动公开机制,形成政务公开带动村务公开,村务公开促进政务公开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加强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的制度建设研究,包括加强县、乡、村级层面的民主评议制度、公开内容备案制度建设等,加强对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为建立政务公开、村务联动公开机制,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提供制度基础,最终实现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的联动发展,协同共进,形成和完善针对“微腐败”的防范与治理机制。

在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微腐败”的危害性是巨大的,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农村“微腐败”更是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只有将基层政务运行过程中“微腐败”的防范和治理落到实处,才能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基层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只有做到阳光晒微权,才能铸成治“微腐”的利剑。所以说,对于“微腐败”的治理,只有建立在基层政务公开、乡政村务公开联动有效的基础之上,才能形成一种“微腐”治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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